论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
2020-12-22张蓝月
张蓝月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 550002)
1 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概述
1.1 网络购物后悔权的产生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不但省去了逛街的时间,还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所以这样的方式受到消费者的一致追捧。但网络购物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很多问题。由于看不见摸不着,再加上卖家刻意夸大化的包装和宣传,会使得买家难辨真假,在退货时卖家并不愿意收回已经卖出去的东西,退换货难成为问题而引发很多纠纷,消费者就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1.2 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定义
调察资料显示,多数是因为质量问题。这说明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有了变化,不再是只追求商品数量及价格,而是追求商品质量更多。我国诚信制度好不够完善,加上卖家的信口雌黄,买家难免会上当受骗,因而会产生纠纷。为了解决这种纠纷就需要一个制度的出台,就是消费者在网购后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有权利选择退换货,无需理由,这一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助于经济蓬勃发展。
2 网购后悔权的必要性及国外后悔权制度的借鉴
2.1 网购后悔权的必要性
2.1.1 后悔权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购买的商品仅仅靠一张张图片被消费者知晓,商家可能会夸张的宣传其商品来诱惑消费者购买,导致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对商品不满意从而会产生纠纷,这并不是消费者的意愿,违背了诚信的购物环境,而我国法律规定有限不能第一时间保护消费者权益。
2.1.2 后悔权有利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双赢,后悔权的确立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网购环境,不正当的经营就会遭到淘汰,经营者因为害怕店铺有不良信誉就不敢再虚假宣传,这样他们就会更加努力提高商品质量来竞争,消费者也会放心的购买,这会增加更多的交易,有利于减少纠纷推动网购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促进经济蓬勃发展。
2.2 国外后悔权制度的借鉴
2.2.1 冷静期制度最初源于美国,美国比较流行上门推销的营销手段,很多推销人员过于夸大其词的宣传自己的商品,导致很多消费者误信了他们的说辞,买了不该买或者是与推销员说的不符的商品,这就产生了美国的后悔权制度。
2.2.2 德国在二战后大力发展经济。由于上门推销会造成消费者误信误买的情况,特别是在一些狭小的交易空间,消费者没有多重选择,很容易相信推销人员的不实说辞,这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很大损害。德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没有同意的法典,而是一步一步在社会的争议中完善进步的,很多单行法组成,德国不断吸取经验不断改进不断进步,这值得我们学习。
3 网购后悔权的实现
2013年通过的新消法修改了后悔权对于后悔权也开始产生争议,有人觉得应该强制性规定,即商家不可以有例外,任何商品都可以无理由退货。还有人认为不应该强制性规定,商家提前约定好的不予退货的商品不能退货。新消法最终还是选择了强制性规定。
3.1 商家对后悔权的引入既担心又支持
对这次消法修改最为关注的就是商家了,此次修改对商家的影响最大,多家商家一直参与讨论。后悔权既有利又有弊,网络的购物的兴起离不开消费者的厚爱。电商们对后悔权入法表示了支持的态度。其实早在后悔权修改前,就有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提出7天无理由退货的号召。
但是也有一些电商表示担心认为后悔权不应该过分强硬。任何权利都有利有弊的,后悔权也如此。后悔权过于强制性可能会导致有些消费者恶意消费,这对于电商也可能会不公平。有很多商品是不适合退货的,一旦退货可能没办法再出售了。目前后悔权还只是个框架,今后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的行使后悔权还需进一步探讨。后悔权应该让消费者和商家实现双赢。
3.2 后悔权三审两改
在这次新消法修改的一审稿中提出“后悔权”,引起很多电商代表的不满,有的电商认为,后悔权过于绝对,对电商不利,应当遵循市场规律。还有电商认为,后悔权是新生事物必然会有考虑不周的地方,随着发展过程会有修改的时候,所以刚开始不应该太强硬,要一步一步来。很多人都认为后悔权需要限制。
4 网购后悔权实施以来的现状
4.1 存在的问题
4.1.1 一号店的退货规定中,在新消法落实之前,食品饮料类商品很少规定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的实施势必会对这一类电商产生影响。很多食品是易碎的,如果在退回的过程中碎了肯定会影响二次销售的。虽然新消法规定鲜活易腐商品除外,但是食品饮料是不是属于鲜活易腐的商品还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母婴用品,各大电商规定的范围虽然不同,但是也基本上不允许退换货的,新消法的落实也会对这一类商品产生不小的冲击。
4.1.2 对于退货要求“商品完好”的概念,消费者和商家的理解不尽相同。一些电商设置了重重障碍阻拦消费者退货,可不可以退货还是他们说了算,对于不可以退货的商品说明模棱两可,退货手续繁琐等。他们提出了很多苛刻的要求。例如对商标、附件、发票等作出严格要求,一项不达标都不行便不能接受退货。更有甚者规定商品拆封就不能退货,可是不拆封消费者怎么会知道商品有没有问题,这显然不合理。
4.1.3 新消法中规定七天无理由退款,其中七天是开始的当天不算,是收到商品后的七天。这个七天又引发了一些问题,有很多消费者是别人代收的,所以不知道是以签收快递的日期开始计算还是买家自己拿到商品后开始计算。如果是签收日期开始算的话,有的消费者临时有事来不及取选择让别人代签,可是回来之后已经超过七天才发现商品有问题,这样就不允许退货岂不是很冤。还有退换货来回的邮费怎么算也是一个问题。
4.2 解决的对策
4.2.1 完善法律条文。新消法中有些词汇使用的不够严谨,例如七天无理由退货中的退货,是指七天内申请退货还是七天内就要退回到卖家手里,显然七天内申请退货更为合理,也可以对运送货物的时间加以规定,模模糊糊的概念起不到应有的效果,总之法律条文规定的越详细,双方处理起问题来就越方便,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2.2 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虽说是在一些不法商家提供虚假名称地址时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一旦发生此类事情,网络交易平台负责人的案例很少,减少一旦发生纠纷找不到经营主体的问题。
4.2.3 加强网购市场的监督。要制定出一套详细的规范,严格的规定,使不法商家不敢做出违法活动。对那些采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家严加打击,给与严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使不法商家正经的经营,不再投机取巧而是诚信经营,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正网购市场的不良风气,才能维护网购市场的稳定与和谐。
4.2.4 建立健全消费者后悔权的保障机制。后悔权的有效执行离不开健全的保障机制。提高消费者保护协会的机能,使得他们在消费者遇到困难时能给与最大的帮助。
5 结语
设立网络购物后悔权应属于理性之举,该权利的设立在于增强网络经营者商品质量与服务意识,减少非理性的网络购物消费行为。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细化不宜退换货的商品范围进行规制,以实现网络购物公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