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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

2020-12-21毕俊斌

视界观·下半月 2020年9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企业社会责任完善

毕俊斌

摘要: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也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重要焦点之一。尽管当前我国学术界有关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有一些相关的理论著作与文献,但是总体上而言,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也对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全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完善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述

1.企业社会责任含义及其特征

(1)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企业的社会责任并非是个新兴的概念。早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这一概念随着资本的不断积累扩张从而引起一系列的社会的矛盾,诸如严重的贫富分化、社会的穷困,环境污染等,特别突出的问题表现在劳工问题与劳资冲突等而提起的。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正式定义虽然经过许多专家们多次的讨论,但始终仍难达成统一。然而大部分学者们普遍认同的概念为:企业在其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需要承担对员工、以及对社会与环境的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其中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的安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的权益、节约资源以及保护资源环境等。

(2)企业社会责任的表征

当前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体。在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很大一部分是道德上的责任,其与企业的法律义务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相结合的特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制性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企业必须承担的相应的社会责任。非强制性主要是指道德层次上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它所展现出的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企业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手段作为其履行的保障手段。

企業社会责任还兼具开放性的特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丰富与日益地完善。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学角度分析

1.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依据

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等相关理念成为当今国际上的一股主流的思潮,“企业公民”一词恰恰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企业公民”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表达出对人类、社区以及环境的尊重,将社会基本价值以及日常经营的实践、运作与策略相整合的行为方式及用以做出符合道德及法律规范的发展的策略。从法学的角度强调突出了企业的社会公民身份,也就意味着企业不能只满足于做个“经济人”,还要做一个有责任感与道德感的“人”。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是企业的利益的源泉。企业在享受社会赋予的条件与机遇同时,也应该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回报给予社会。

传统的民法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则恰当的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则认为,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和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企业法属商法范畴,商法则为私法,因此得出企业法是私法。然而随着法律发展到今天已呈现私法公法化,调整私人利益的私法需借助调整国家公共利益的公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增强公法对私法活动的实际控制,限制私法原则的原始效力。企业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被不断强化并体现在立法中,从事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越来越多的社会公共规范。因此,当今社会企业则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新思考

1.《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定的完善

《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条法规虽然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的主要社会责任,但是对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却没有做出任何详细的说明。可以进一步明确列举公司社会责任承担主体、对象范围、信息披露等作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木要求,充实公司法中公司社会责任的有关内涵。就当今社会而言,我们应当:首先,缩小公司社会责任承担主体的范畴,将其严格界定于股份公司与规模较大的有限公司范围之内。其次,明确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将之限定在公司雇员、债权人、产品消费者环境保护受益人范围之内。

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的力度,积极组织成立债权人会议,选举出债权人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相应的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这样的制度才可以有效促使债权人对有关重要信息的获知时间提前,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社会监督措施的完善

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适当的外部制度的监督和正确的引导变得尤为重要,因此,社会多方位的监督对于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必不可少。

首先,我们应当建立起公益诉讼的完善机制,这一权利救济措施尤其可应用于消费与环保领域,同时也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更加切合。我们可以拿环保公益诉讼为例,应当规定出更加宽泛的起诉主体,任何公民、社会团体一级检察机关等一旦发现某公司有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并已经造成损害结果的,无论其自身权益是否受到相应的侵害,都可以作为原告予以起诉,诉讼费用则由败诉方承担。

其次,采用适当手段正确的鼓励消费者、社会个体成员对公司企业等进行相应的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2条对于“消费者”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不利于社会公众对公司(经营者)监督权的行使,因此,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含义做广义界定,即只要购买了商品(或服务),就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如此规定才能更好地适应以公民个人为代表的社会成员在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方面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

[2]刘素芝.浅析公司社会责任机理[J].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2):5.

[3]陈明添.公司的社会责任[J].东南学术,2006,(6):7.

[4]刘继峰,吕家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扩展与协调[J].法学评论,2004,(5):12.

[5]王妍.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理学研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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