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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态农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2020-12-21仝青阔化梦寒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9期
关键词:保险发展问题市场

仝青阔 化梦寒

摘 要: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经济水平的大幅提升得到了快速发展,生态农业作为一种现代化高效农业,在理论研究、试验示范、推广普及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生态农业的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正阻碍着生态农业的进一步发展,针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议以助力生态农业理论研究发展。

关键词:生态农业;发展问题;土地;政策;保险;补贴;市场

一、生态农业土地流转

(1)流转立法体系不完善

土地流转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流转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内容也相对简单笼统;关于土地转让的详细规定少之又少,几乎对实践没有什么指导作用,可操作性不强。除此之外,有关土地流转的政策文件与法律存在冲突矛盾的地方,不利于农业的健康发展。

对此,应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立法工作,给予农村土地使用权更大的自由流动限度,加快扫除土地流转中的理论困扰和制度障碍,可以先进行试点,对于流转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和制度不足进行深入的探讨分析,由此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村的土地流转有法可依。

(2)流转土地用途变化

目前,大部分流转土地用于种植生产经济作物,还有部分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不仅压缩了农业粮食的用地面积,使得其产量下滑,还会破坏农业生态系统,使土地肥力下降,带来长远的危害。

由此要加强农村流转土地用途的政策规范和监督,一方面要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明确土地用途规范,禁止乱用土地,保障农业作物用地面积,保障生态农业的基础;另一方面加强监督,要定期检查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落实政策,设立奖惩制度,提高农民积极性。

二、生态农业保险及补贴

(1)生态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在生态农业的发展中具有较大的积极作用,也使其长远健康发展必要的。在生态农业的发展过程中除了一般农业的自然风险,还有较大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生态农业的集约化程度,产业化程度相比普通农业更高,农业风险也就更大,这也进一步增加了农业保险的必要性。由于生态农业多为现代化企业经营,相比松散的个体农户农民有更强的保险意识以及更多更专业的保险知识,也有更高水平的保险支付能力。

农业保险有利于完善生态农业风险管理制度,也是政府农业政策的一种补充,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建康发展和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农业保险对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很大,可在实际中,由于政策性保险立法滞后,农业保险以商业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并不多见,而且由于缺乏国家财政的有力支撑,商业保险则价格高昂。

所以,要加强农业保险政策的建设,积极发展政策性保险,为生态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些发达国家在农业保险方面较为先进,有着先进的发展模式,我国农业保险中的一些问题也可以在里面找到解决方法,值得我们吸收借鉴。

(2)生态农业补贴

由于我国生态农业的快速发展,改进农业补贴也被提上了日程,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为生态农业农业补贴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但仍需要具体的细化。虽然我国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力度逐渐加大但是,农民获得的补贴仍远远不够,因为我国的生态农业发展正处于初步阶段。存在着资金、人力、资源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同时,生态农业发展见效周期长,因此需要财政部门的长期资金支持,但由于相关农业部门资金有限,能够补贴的范围和程度不能满足生态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这也是造成生态农业建设项目难以得到全面展开的一大原因。针对上述情况,要建立和完善直接补贴制度,进一步扩大农业补贴规模,全面推展农资综合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等农业“三项补贴”改革,鼓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创新补贴的方式方法,同时要加强农业补贴政策对于生态绿色农业的侧重支持,切实加强生态农业资源保护。

三、生态农产品市场

对于生态农业市场,我国已經出台了一系列生态农业发展的政策,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三品一标”标准规范,比如2006年出台的《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和2012年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明确了农产品生产安全和产地环境保护等标准。

在一定程度上,农业生态产品认证已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由于质量标准体系不完善,容易造成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平等的问题。所以,需要逐渐健全我国的农业生态标志认证制度,要完善农业生态标志认证的标准体系,可以将农产品生态标志认证体系分为安全体系和质量体系分别进行规定,方便生产者及消费者认知及选择。加强对农业产品生态标志认证的管理和监督。明确申请认证的主体资格,从源头上将那些对农业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产品类型或者生产者排除。另外,对已经获得生态认证的产品或者生产者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强化不合格产品的淘汰退出机制。对于生态农产品认证机构及其认证行为,则应以地方立法确立,认证机构对其认证行为应负有法律责任,这有利于其对认证的农产品进行监督,对待生态农产品认证标准更加严格负责,有利于进行生态农产品品牌建设,有利于长久发展。

在生态农业实际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仅仅是上述有关法律问题,发展的每个环节都有问题出现,随着生态农业的深化发展,也将出现新问题,但在上述生态农业法律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情况下,生态农业发展一定会更上一个台阶。

参考文献:

[1] 张萌.《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2] 吴冰彬.《乡村振兴背景下我国绿色农业补贴制度建构研究》.

[3] 舒丹云挺.《我国生态农业的法制保障研究》.

[4] 张冲、赵峰.《生态农业法律推进机制的构建》.

作者简介:

姓名:仝青阔(2000.10),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河南省泌阳县,研究方向:法学;

姓名:化梦寒(1995.07),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河南省宁陵县,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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