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养老制度建设研究
2020-12-21薛宇邱怀瀛汤汪霞李梦莎花淑琦
薛宇 邱怀瀛 汤汪霞 李梦莎 花淑琦
摘 要:目前,农村空巢老人面临医疗现状不乐观、经济收入无法满足需求、老人心理和精神状态不佳等问题,这都使得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的养老状况十分严峻。本文拟从产权变更和资产配置角度进行机理分析,得出资产配置和养老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据此探究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和子女间包括土地承包权等在内的合理资产和产权转移分配制度,解决老人面临的诸多养老问题,并探讨解决农村养老制度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对现行的养老政策和养老机制提出完善性的建议以规范社会的养老环境,让老人拥有更多法律性的支持和权益保障,解决社会养老制度建设与老人养老需求的冲突。
关键词: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产权;资产配置;养老制度
一、探究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养老现状
我国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的养老现状如下:
(1)老人的经济收入较少: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生活质量不高,贫困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 农村老龄人口大都失去了生产经营的权利,而经营权和分配权转移到子女身上,使得大部分的农村小农户的老龄人口失去了经济来源。
(2)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使老人获益较少:我国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大多数的农村老人无法负担较高的养老费用,投保少,使得每个月获得的养老金不足百元,老人每月的养老金实际上无法满足老人基本的生存需要,更无力承担更高的养老费用。此外,我国养老保险采取累积制,缺乏国家的政策支持,老人的获益更少。
(3)立法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实施难度大:中国传统的“孝亲”观念在逐渐淡化,子女的亲情观念弱化,传统的伦理道德受到挑战。在农村,甚至出现空巢老人的子女相互推诿,不愿赡养老人的现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但是立法容易执法难,孝亲的道德准则难以用法律来量化,使得法律执行困难。
(4)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缺陷:受到资金来源不足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还不够成熟。農村的老年人口对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了解程度不够,对政策概念模糊,此外参与登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程序繁琐。这导致很多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不重视,且并不愿意参与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产权收入目前大多数小农户空巢老人的主要经济来源[1]。产权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2]。近年来,土地承包权的代际转移现象愈加普遍,即老人自愿将土地的承包权转移给已成年的子女。空巢老人的土地承包权缺乏有效保障,失地现象导致老人的财产收益权受损[3]。
综上,建立相关制度并处理好家庭的资产与产权配置问题对于小农户空巢老人的物质与精神生活质量都极其重要。
二、基于产权和资产配置视角研究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养老制度建设
针对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的养老经济方面的制度建设问题,本文从产权与资产配置角度,进行针对性分析,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1)土地承包权的转移导致老人未来预期收入中断。由于老人的产权分离及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大部分农村会存在代际转移的现象,即农村老人会在失去自身劳动能力后或自身仍具有劳动能力但子女已成年时把自身的土地承包权转移给子女。如果失去了这一权利,即土地承包权的丧失,将会明显减少老人的产权收入,包括可变现产权和资权带来的未来预期稳定收入,削弱了老人的经济基础,给保障老人的养老水平施加了经济压力,加剧各方面养老工作的负担。因此,有效利用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三权分离的土地制度改革政策能在解决养老问题上发挥关键作用。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导致老人失去养老住所保障。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及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除了该权利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还意味着固定的居所,且老人的资产与产权出现了较为普遍的转移现象,包括与子女间的代际转移。因此,建立健全产权与资产配置制度,保护老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为老人提供科学的投资方法,使之能够给老人带来稳定的经济收入,是解决空巢老人养老问题必要的举措。
(3)实际可支配财产的减少直接导致了老人生活水平的降低。据调查,老人资产的合理投资制度并不明晰,且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的子女提供给老人的固定供养经费并不可观,一方面子女收入较低且自身经济负担较重,法律在子女赡养老人的经济义务方面并没有明文规定,老人多半也不愿为此向子女开口求助,因此子女给老人提供的赡养费往往不能满足老人除基本生活需要外,如温饱、医疗之类的其他需求。这种直接财产的减少使老人在赡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陷入“被养老”的被动境地,导致老人无法做到经济独立,依附子女生活。老人渐渐丧失家庭话语权,将会给老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综上,我国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养老的实际可支配财产具有量少且不稳定的特点,是老人养老资金方面亟待提高的部分,应当为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建立完善的财产分配制度及财政补贴制度。
三、多角度设计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养老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问题,从产权和资产配置的角度分析,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政策建议。
(1)建立空巢老人产权代际分配的引导体系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对日常生活的物质需求逐渐减少,需要的更多是子女精神上的关怀。若基层政府部门可以引导老人将自己部分资产根据子女赡养的表现进行合理分配,这样既维系好了家庭关系又为老人自身的养老做了保障,同时也使因劳动力缺失而废弃的土地资源得以重新利用。
(2)加强空巢老人产权转移的立法规范与舆论督导
法律做出明文规定,以书面协议等形式明确产权过渡下的养老义务以取缔传统的口说为凭,同时加强社会舆论下的孝文化宣传,营造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为老年人养老生活提供硬性制度与舆论保障。
(3)健全空巢老人资产收益长效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老人名下的产权如土地承包权等,在老人晚年时可通过出租等方式做到资产保值。同时政府在城镇化过程中,对小农户土地进行强制征收时,要充分考虑失地老人的养老愿景,采取“社保换地”等长期利民措施代替一次性低额补贴。
为此针对子女外出务工难以兼顾老人、政府社会保障政策目前仍无法普及的空巢老人家庭,通过建立长效征地补偿制度、流转收益体系以及基层资产和产权配置引导服务部门,为提升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的养老水平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4)建成第三方人员适度介入空巢老人生活的社区服务制度
由于当前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的特殊性,子女不在身边,老人随着年纪的增长,会出现一些慢性疾病,甚至无法照顾自己的生活。本文基于上述现状,提出第三方人员适度介入空巢老人生活的可行性,亟待基层政府部门在社区建立和完善区别于养老机构的社会服务体系,从而从第三方介入老人的生活,关注老人的身心健康,例如“社会服务储蓄”等。
参考文献:
[1]彭迈.农村劳动力转移后“空巢村”的隐忧与治理[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04).
[2]李俏,朱琳.农村养老方式的区域差异与观念嬗变[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16(3).
[3]曹云清,尹超平.农地非农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分析[J].社会保障.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