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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标签标注内容违规使用农药的监管分析

2020-12-21张文进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0年19期
关键词:监管

[摘要]通过对查处的一起未按标签标注内容违规使用农药案件的解析,分析了违规使用农药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提出了监管对策建议,阐述了农药使用者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责任,希望农业部门依法履职,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

[关键词]使用农药;违法行为;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B

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农业部门在加强对农业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监管的同时,开始延伸监管触角,关注农产品规模种植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园区、家庭农场等主体农药使用情况,将使用环节作为监管新的重点。现就一起未按标签标注内容违规使用农药的违法案例,剖析其存在的问题、现状原因,提出对策措施。

1案件查处的基本情况

1.1农药产品基本信息

2018年某市农业执法人员在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仓库检查发现存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厂方)生产的0.6%苦参碱水剂农药产品,经查该农药产品登记核准的作物(范围)为茶树,防治对象为茶尺蠖,制剂使用药量为60-70ml/667m2,使用方法为喷雾,毒性为低毒,限定使用时间为茶尺蠖幼虫低龄期1-3龄均匀喷雾施药,视虫情在7-10天后可再增加用药1次,夏茶期约在5、6月初用药,秋茶期约在8-9月初用药,具体可根据各地发生特点用药。该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使用作物与防治对象与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

1.2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该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农产品种植,禽、畜、水产品养殖、沼气生产。农业执法人员对该种植基地现场实地勘察,查阅农产品生产记录台账后,确认种植的农产品为青菜、扁豆、西蓝花、萝卜等蔬菜,没有种植茶树。

1.3農药使用情况认定

农业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制作询问,检查农产品生产、农药使用记录,确认该公司2016年9月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上述0.6%苦参碱水剂农药,在新《条例》实施后,2017年6月-2018年5月期间,使用于青菜、扁豆、西蓝花、萝卜等蔬菜,主要是防治菜青虫、小菜蛾等虫害。

1.4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经调查该公司将其登记核准的使用作物茶树,防治对象茶尺蠖的0.6%苦参碱水剂农药用于公司基地种植的青菜、扁豆、西蓝花、萝卜等蔬菜,防治菜青虫、小菜蛾等虫害。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该公司未按照登记核准标签标注的内容使用农药违法行为属实,当地农业部门据此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案件处罚意见的确定

2.1当事人提出辩解

该公司在配合调查处理案件的同时,向农业部门递交了以下相关辩解意见:①厂方经登记核准有效成分苦参碱水剂的有0.3%、0.6%2种类型,其中0.3%苦参碱水剂适用作物(范围)十字花科蔬菜、防治对象菜青虫、蚜虫。0.6%苦参碱适用作物(范围)为茶树,防治对象为茶尺蠖,以往一直采购的是0.3%,基地种植的就是蔬菜主观上没有必要购买其他用途的产品;②采购时生产厂家错将茶树用0.6%水剂当作蔬菜用0.3%水剂发出,直到农业执法人员检查时才发觉,企业一直坚持绿色生产,使用农药是环保机构推荐的;③厂方错发的产品虽然用于茶树,但有效成分一致,且用于有机茶园生产有机茶叶,因此也可用于蔬菜;④购买日期为2016年,是新《条例》实施之前购买,法不溯及以往;⑤即使新《条例》中有按标签内容使用的规定”上述2种农药的成分一致,本身可用于蔬菜没有问题,新旧法规有没有过渡期,如果全按新的规定,许多蔬菜害虫无药可治怎么办;⑥职能部门没有对新法规进行宣传培训普及教育;⑦企业偶有违规行为,不是故意的且没有产生危害后果,应以指导教育为主。

2.2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经农业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处罚。在如何确定处罚裁量时,农业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时考虑,根据行政处罚、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等原则,结合当事人提出辩解理由,对该公司处罚时应当全面考虑多方面因素:①多年坚持绿色生产理念,使用苦参碱水剂农药产品目的为了生产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且是相关部门推荐使用;②不按照登记核准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客观原因是由于厂方存在欺骗行为,将该公司订购的0.3%苦参碱水剂,调换0.6%苦参碱水剂,该公司起初使用农药产品适用作物范围为十字花科蔬菜,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使用;③该产品使用的数量相对较少,农产品生产获利很小,危害后果轻微;④以往该公司被检查时,没有违法前科的记录,依法生产。

农业执法机构提出两种处罚意见:①按照正常程序裁量处罚;②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递交局案件审查小组进行审核,审核后认为坚持以教育为主、罚款为辅的过罚相当原则,既要体现执法教育,也要秉持人文执法。此案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被动违法,主动配合执法,无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轻微,大家同意第2种处理建议,据此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了相关义务。

3违规使用农药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3.1存在问题

3.1.1经营户推荐的随意性农户使用的盲目性。家庭个人种植农户使用农药有很大的盲从性,主要依靠农药零售商的推荐、自己长期种田习惯经验、或者效仿邻居使用什么就跟着用。因农药经营户的素质参差不齐,只追求效果利益,不考虑后果随意推荐农药,产生违规使用情况。

3.1.2规模种植基地专业合作组织等违规使用。农业执法人员在检查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甚至一些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现代农业园区等主体使用农药的情况时,发现他们对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安全间隔期等方面关注度高,而忽视产品标签标注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要求,违规使用农药的现象屡见不鲜。

3.2原因剖析

3.2.1农药使用面广量大,开展事前监管较为困难。农药使用群体主要为广大农民,千家万户的使用者,做到户户适时监管,现行的农业执法力量显得严重不足,执法体制上乡镇农业部门没有执法权限,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县级以上农业执法人员面对面监管,无法实现,要求农民正确使用农药主要依赖农民自身的守法意识,经常是出现药害或防效不好引发农业生产事故后才找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主要是事后责任处理,实现事前介入预防,全程监管只是努力的方向。

3.2.2依法科学合理用药意识不强。据调查,农药使用者滥用农药现象普遍,主要体现在:大多数人依法依规用药的意识薄弱,不按照农药使用方法用药,很多农民根本不考虑农药使用的安全隔离期,为了增加农产品市场销售品相,部分农民甚至在安全间隔期对农产品使用药剂杀虫,农药包装回收配套规章实施不到位,绝大多数的农民使用农药后,对包装或药瓶随意丢弃,致使环境被农药废弃物污染,给人畜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和生存隐患。

3.2.3农药产品良莠不齐成为违规用药行为的助力。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农药由经营专营改为许可经营,农药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经营主体主要是以个体为主,在利益的驱使下,经营者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事件屡见不鲜,农民使用这些农药后,效果不显著,常常会加大用药剂量或超范围用药,甚至使用高毒农药,这样导致农产品的质量降低,假劣农药产品在搅乱市场秩序的同时,也助长了违规用药行为的发生。

3.2.4立法滯后,现行法律法规缺失,出现监管盲区。新《条例》明确了经营者有责任告知农药使用者用药注意事项,但没有明确规定因不告知或误导而导致购买人农药使用出现问题,农药经营者应当承担什么行政法律责任。当然他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农药使用者规定了“必须按农药标签正确使用农药,对不按标签使用农药(如超范围、超量使用农药)行为,明确行政处罚罚则。对使用者使用假劣农药行为,没有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

3.2.5特色小宗作物和新有害生物无药使用客观存在。农户种植特色小宗作物或者遇到新的有害生物,尚无登记农药可用时,采取临时用药措施,需要省级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并报农业部备案。这是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具体申报程序和实施细则,操作周期较长且繁琐,甚至造成与农药登记制度抵触。这就出现使用者在无登记农药可用,常常存在违规的风险,是典型的合理不合法的事实存在,给监管工作带来困难。

4监管对策建议

4.1制定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法规盲区,应当加快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如“农户种植特色小宗作物或者遇到新的有害生物,尚无登记农药可用的问题”;农业农村部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临时用药的实施细则,以破解监管的法律困境。

4.2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机制

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属地管理、工作重心下沉、监管触角延伸的原则,乡镇建立完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执法检查权限,去除农业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法律障碍,形成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使用完整的监管体系。

4.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农技培训

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农药经营资质的准入,要求对经营人员熟悉农业法律法规,掌握了解农药以及对植物保护病虫害防治等农业专业技术知识,能够指导农户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在做好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加强对农民及相关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通过法律宣传、技术培训,增强社会法制氛围,提高农民依法用药的意识。

4.4加强农药市场监管

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以日常监管为主,专项整治补充,二者相辅相成。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机制,创新农业执法工作机制,实行单月集中全市执法力量到一个典型乡镇开展“集中整治、现查现办”农资打假行动,双月实行“联动执法周”农资打假行动,各县(市、区)用一周时间对全境进行执法检查,市级进行面上指导督查。对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立案查处,在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处罚的同时,加强行刑司法衔接,对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

[参考文献]

[1]周新建.农药使用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J].现代农村科技,2017(2):12-13.

[2]邹小忠,姜胜家,李杏,等.违规使用农药案件分析[J].现代农业科技,2018(7):157-158.

[收稿日期]2020-08-13

[作者简介]张文进(1966-),男,江苏盐城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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