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律硕士专业实习质量的路径分析
2020-12-21胡永平
摘 要:专业实习作为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是提升法律硕士职业能力的有效途径,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专业实习的效果不仅关系到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更关系到法律硕士培养目标能否实现。但是目前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实习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走过场与形式化现象比较严重,已经悖离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的初衷。因此,只有真正认识到专业实习对法律硕士培养的重要性,改革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完善各种举措以切实提高实习的效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上存在的固有缺陷,才能真正培养出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关键词:法律硕士;专业实习;实践教学;实习质量;法律职业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0)36-0059-04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practical teaching method, professional practice is an effective way to enhance the professional ability of juris masters, and it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raining applied legal talents. The effect of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training quality of juris masters, but also related to whether the training goal of juris masters can be achieved. However, at present, the effect of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of juris masters in our country is not satisfactory, and the phenomenon of formality is relatively serious, which has deviated from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setting this degree. Therefore, only by truly recognizing the importance of professional practice to the training of juris masters, reforming the various drawbacks in the process of practice, and using various measures to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effect of practice, can we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inherent defects in the training model of juris masters, and truly cultivate high-level inter-disciplinary and practical legal talents.
Keywords: juris masters; professional practice; practical teaching; the quality of practice; legal professional ability
法律碩士是我国为培养复合型、实务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而设置的专业学位,其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主要面向律师行业和其他法律实务部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应该定位为高层次的法律职业教育,实践教学是职业化模式下法律硕士培养的核心内容,而专业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专业实习的效果决定了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目前,由于大多数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专业实习效果不佳,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不足,导致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培养目标无法实现,偏离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既定模式和内在规律,无法满足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精英化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
一、专业实习是提升法律硕士职业能力的有效途径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不仅要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同时也要具备一定的实务操作能力。为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各高等院校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在培养方案中都设置了一些实践教学环节,开设了一些实践教学课程,比如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咨询与援助、公证与律师实务、法律专题辩论等课程。其中专业实习是各个学校必不可少的实践课,也是提升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操作能力的有效途径。专业实习作为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具有其他实践课程无法比拟的特点和优势,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实习所追求的法务实践能力或职业能力包括法律技术能力、将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话语并恰当处理之能力、正确衡量社会情形并做出适当判断之能力。”[1]而这些能力的获得并不能一蹴而就,而需要学生在专业实习及以后的法律执业生涯中逐渐习得。
专业实习能够使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具备一定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学术研究能力的基础上,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内设机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及工作程序有所了解;对目前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的司法环境和状况有直观地感受;对法律从业人员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有深刻地认识。通过专业实习,使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办理具体的案件过程中,学会用法律思维和工作方法,能够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专业实习的实际操练,使学生掌握办理不同类型案件的流程、技巧和方法,为将来的法律执业积累经验。通过专业实习,使学生认识到理论学习与司法实务之间的差距,在实践中加深对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感悟,以此巩固理论教学的成果。通过专业实习,学生在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过程中,发现法学理论对司法实务问题研究的缺陷,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探究能力。通过专业实习,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加强学生的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通过专业实习,使学生在实践锻炼中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和短板,对自身的能力做出深刻地检省,从而为自己将来的职业做好规划。通过专业实习,能够使学生认识到学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工作环境的差异,为其独立执业产生的心理落差和思维转换做好必要的过渡,也能够为其毕业后尽快适应社会做好铺垫。
总之,法律硕士研究生只有积极认真参加专业实习锻炼,才能不断地充实和完善自身的法律知识结构,才能不断地提高自身法律职业能力,积累执业经验和社会阅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才能实现从学校学生到社会法律工作者的成功转型。
二、法律硕士专业实习的现状
目前我国大多数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依然沿袭对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培养目标不明确,课程设置不合理,对执业技能培训不重视,法律硕士培养的职业化特色不明显,“其深层根源是培养单位在办学实践中还没能走出学术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藩篱,悖离了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规律。”[2]由于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弊端,致使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环节,尤其是专业实习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走过场与形式化特征较为明显,实习管理虚化与表面化的问题比较突出”。[3]
(一)专业实习模式不规范
目前法律硕士研究生(包括法本法硕及非法本法硕)的专业实习一般都安排在上完学位课之后进行,通常由学院专业点负责人或研究生指导教师联系相关的实习单位参加实习,有些学校则是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参加实习。学生到达实习单位以后,学校便撒手不管,委托实习单位全权负责。有些培养单位对法律硕士的专业实习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实习方案、详细的实习要求、可行的成绩评定标准,实习目标呈现盲目性、实习内容具有随意性、实习安排缺乏规范性、实习内容缺乏针对性、实习结果评定缺乏科学性。对于大多数法律硕士研究生而言,专业实习仅仅是为了拿到学位而必修的一门课程而已,只要完成规定的学时,拿到该课程的学分,就达到了实习的目的,根本没有认识到该课程对自身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所发挥的作用,也没有意识到该课程对其以后职业生涯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二)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指导
对于法律硕士的专业实习,有些培养单位实行粗放式的管理。只要把学生安排到实习单位,从此便放任自流,甚至不管不问。很多学生由于对专业实习认识不清、重视不够,对自身要求不高,因此在实习过程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懈怠懒散情绪比较严重,随意请假和旷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在实习过程中也只能协助实习单位工作人员做一些整理材料、装订案卷、收送文书等辅助性的工作,无法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对实践能力的培养毫无裨益。对于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培养单位的管理更为松散,甚至没有与实习单位取得任何联系。有些学生根本就没有真正到实习单位参加实习,随便找人托关系盖上实习单位的印章即应付差事。因此,有些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习效果差强人意,甚至连有些优秀本科生都赶不上。
对于法律硕士的实习指导,有些高校虽然也指定了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制,但是校内教师承担更多的是对学生实习的组织安排、纪律管理、考核评定等工作。由于校内指导教师平时承担着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因此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专业困惑根本无暇顾及,有些校内指导教师虽然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学术研究能力,但是毫无司法实务经验,因此对学生的实习无法进行有效地指导。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并没有意识到专业实习对学生成长的重要性,仅仅把其看成是学生完成学业的一个环节,以及自己完成实习协作协议承诺的任务而已。”[4]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指导缺乏计划性,往往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随机安排学生从事具体的事宜,对学生实务能力缺乏必要的培养和专项训练。甚至有些实习单位安排的指导老师认为指导实习会消耗很多精力,承担很多责任,从而刻意回避对学生进行专业上的指导。
(三)考核评价机制不合理
法律硕士专业实习结束后,有些单位对研究生的实习效果缺乏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只要学生完成了实习的课时,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有些培养单位仅仅依据学生提交的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等书面材料进行简单地评定。由于对学生实习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指导,培养单位对学生实习的真实情况其实并不是非常了解,学生提交的书面材料并不能完全反应出学生实习的效果,也不能真实反映出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提高的状况,因此很难做出客观的实质评价。很多培养单位对实习效果缺乏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有些评价标准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对学生实习结果的评定只能流于形式,至于实习效果是否达到了实习目的,實习单位也无法真正地做到有效把控。
三、提高法律硕士专业实习质量的具体措施
专业实习的效果不仅关系到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更关系到法律硕士培养目标能否实现。目前由于法律硕士专业实习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法律硕士培养质量良莠不齐,饱受法律实务界的诟病,也直接影响到社会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评价。因此,只有切实认识到专业实习对法律硕士培养的重要性,大力整顿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充分实施各种举措提高实习的效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上存在的固有缺陷,才能真正达到国家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目的。
(一)提高对专业实习的重视
目前有些地方院校依然没有意识到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异同,将两者的培养模式混同,两者的培养过程也没有明确地区分,导致培养出来的法律硕士既没有法学硕士那样的学术研究能力,又不具备法律实务部门所需求的基本法律职业能力和素养,法律硕士培养呈现出比较尴尬的境地。实际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旨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更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只有通过加强法律实践教学,方可让学生的推理能力和运用法律技巧的能力得到锻炼,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最终成长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5]而教育部门恰恰对法律硕士层面的实践教学关注较少,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成为培养过程的最为薄弱的环节。专业实习作为实践教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实习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法律硕士培养的成败,也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未来。因此,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在思想上应当高度重视专业实习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与成长的重要性,认真安排部署实习进程,切实提高实习的效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检查和考核力度,对于有些培养质量不高的单位,应该撤销其学位点。
(二)做好专业实习的计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了避免专业实习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所以在正式实习之前,必须做好实习的计划和准备,才能保证法律硕士的实习有条不紊地进行。首先应该成立实习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落实法律硕士的实习工作。实习工作小组可由学位专业点负责人及硕士生指导教师组成。实习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实习计划和规章制度、联系实习单位、落实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前动员、安排实习日程、检查实习进展、开展经验交流、组织实习汇报、评定实习成绩等工作。其次应该完善实习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了保障专业实习的规范化运行,加强实习的过程化管理,必须建章立制,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保证效果。各培养单位可以制定《硕士研究生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指导书》《实习计划书》《实习报告书》《校外实践导师选聘办法》等文件,并编写结构合理、内容完备的专业实习手册。再次,合理安排实习的时间。由于各院校对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不尽相同,因此安排集中实习的时间有所差别。但是一般都会安排在修完学位课的下一学期,利用一学期的时间进行专业实习。但是专业实习的时间可能会与学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撰写学位论文以及就业找工作等相互冲突,会严重影响实习的效果。所以各培养单位在保证不缩短实习时间和不影响实习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弹性管理,因人施策,选取合理的时间段安排学生安心实习。最后,做好实习动员和部署安排。在正式实习之前,在实习工作小组的主持下,一定要召开实习动员会议。在动员会上向学生阐明实习的目的和意义,强化学生对实习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学生学习实习的规章制度,强调实习的纪律和实习要求。向学生介绍实习单位的性质、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及指导老师,由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此外还要向学生安排实习的内容以及日程安排,要求学生填写实习日志,撰写实习报告。
(三)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
实习基地是学生开展专业实习的主要场所,也是进行常态化实习的基本保障。大多数法学院校都在当地的一些法律实务部门建立了实习基地,为法学本科生以及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习提供了便利。但是实习基地的建设不应该只限于院校与实务部门的签约挂牌,应该进一步深入开展基地建设的合作内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旨在积极探索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新机制。”[6]如校内指导教师与实习基地指导老师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共同商讨实习内容及部署安排。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可以从实习单位选聘一些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实务指导老师定期进校园参加教学和研讨活动,法律实习基地也可以邀请校内硕士生指导教师作学术报告或开展理论专题研讨会,也可以针对司法实务问题联合开展横向课题研究,从而加强双方的交流与联系,增进法律职业的认同感。法学院校每年也可以定期召开实习基地联席会议,邀请各实习基地负责人针砭时弊,共同建言献策,进一步推进实习教学基地的运行向更高层发展。
(四)加强对实习过程的监管
监管往往与效益挂钩,没有监管就不可能产生效益。法律硕士专业实习状况不尽如人意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造成的。加强对法律硕士专业实习的监管既包括对学生的监管,也包括对指导教师的监管。对学生的监管首先是实习纪律以及实习态度的监管。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该严格考勤管理制度,学生无故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请假,更不允许旷工。如果确有正当理由,必须由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与校内指导老师双方都批准才允许请假,若不请假无故旷工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如果旷工次数过多,责令学生应当重新实习。要求学生做好实习日志,如实记录当天所经手的案件或者处理的事务。校内实习工作小组或者指导教师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实习巡查活动,通过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沟通了解学生的实习状况。其次是对学生实习内容与实习效果的监管。对实习内容的监管是更为重要的实质性监管。校内实习工作小组以定期召开座谈会或经验交流会的形式,由学生汇报参与办理的案件情况,向指导教师提出实习过程中的疑问与困惑,并口头总结实习心得体会与感想,以此督促实习过程对实习目标的达成。对指导教师的监管包括对校内与校外指导老师双重监管。由学位点负责人了解校内指导教師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如果失职失责,及时对校内指导教师提出建议或督导。学位点负责人或者校内指导老师应及时了解掌握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指导情况,如果指导老师根本没有实质性地指导或者没有有效地指导,比如从未安排过学生参与案件讨论、未组织学生进行庭审观摩、未安排学生从事法庭记录、未带领学生出庭支持公司或提审讯问、未指导过学生撰写法律文书、未带领过学生会见当事人或者收集调查取证等情况,可以及时向该指导老师反馈,如果反馈后指导效果依然不佳,可以要求实习单位更换指导老师。
(五)拓展专业实习的形式
法律硕士专业实习不应局限于由学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实习模式,应该根据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规律积极拓展灵活多样的实习形式。比如在研究生开学初即可由指导教师带领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司法局、仲裁委员会等法律实务部门开展认知见习,使学生对法务部门有感性地认识。学生在上学位课期间,可以根据专题研讨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安排学生到法院等部门进行庭审观摩,也可以把学生安排到法院相应的庭室进行业务实习,采用理论课与实习交叉进行的方式,使学生在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增强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课修完之后,可以集中安排学生进行全面地专业实习,在实习过程中系统地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逻辑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撰写法律文书能力等综合素养。学生专业实习的时间应该根据办理案件的周期进行设定,一般至少不得低于六个月,否则只能走马观花,有始无终。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习状况在实习单位各个庭室进行轮换,在有限的实习时间内尽可能全面地接触各种类型的案件。当然,专业实习不只是在实习单位实习,还可以拓展多种实习的方式和渠道,比如模拟审判实习、法律诊所实习、法律援助实习等都可以作为在实习单位实习的补充形式。
(六)改革专业实习的评价机制
实习考核是对实习过程与实习效果的评价,也是对实习结果是否达到实习目标的验证,因此是对法律硕士专业实习动态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对法律硕士的实习结果做出客观公正地评价,就必须改革以往只根据学生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主观考核的方式,必须探索出科学合理的实习考核评价指标,建立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的考核体系。在考核过程中,实习工作小组在根据学生提交的实习日志、实习总结、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文书、办案经验总结、心得体会等书面材料的基础上,还要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汇报与答辩。由指导教师通过询问学生的实习情况考察学生的实习效果,再结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实习鉴定,最终综合评定学生的实习成效。当然,对于实习环节中的有些方面根本无法制定出精确的评价指标,因此采用模糊評价方式,运用多种评价手段更为合理。[7]此外,在考核中除了对法律硕士职业能力提高方面进行考评外,团队协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法律职业道德等也是专业实习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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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提升法律职业能力目标导向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创新”(编号:2019Y-JGSJ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胡永平(1982-),男,汉族,甘肃宁县人,硕士,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