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增进人民幸福的财富生产正义思想研究
2020-12-21贺汉魂
摘 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实际上论证了财富由劳动者获取才合正义。马克思认为劳动工具因劳动而为工具,劳动对象因劳动而为对象,按正义要求,劳动工具与劳动对象应由劳动者获取,至于最原始的生产条件,如土地,应由与此共生之人群获取,即应由部落、民族、国家的人民共有。马克思认为劳动的根本意义决定了劳动既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也是有劳动能力者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劳动权利、义务及公正分配是财富生产主体正义的实质所在。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人类出于一定动机,经过一定过程,生产出一定财富的活动,财富生产本身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劳动动因(目的与动机)及过程合正义。马克思财富生产正义论的精神实质是劳动正义,根本旨趣是增进人民的幸福。
关键词:马克思;财富;生产正义;劳动;劳动者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20)05-0001-12
对物质财富(接下来的论述一律简称为财富)的需要是人类进行经济活动的根本动力,财富生产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根本起点,“生产不仅为需要提供材料,而且它也为材料提供需要”[1]16,就经济正义而言财富生产正义是基础性、根本性的正义。马克思的财富生产正义思想全面而深刻,却因直接论述并非十分丰富而没有引起研究者应有的关注,更遑论达成共识。20世纪70年代以来,“马克思有没有经济正义论”甚至成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争论焦点:柯亨、胡萨米等认为经济正义是马克思理论的核心范畴之一,塔克和伍德等认为马克思理论没有经济正义。这种现状“并不表明它本身就是合理的,反倒表明研究者们从未真正地理解过马克思哲学,因为他们是从传统哲学而不是经济哲学的视角出发,去理解马克思哲学的。”[2]马克思强调增殖财富是增进人民幸福的根本基础,增进人民幸福是增殖财富的根本目的,财富因劳动生产而成。马克思财富生产正义论的精神实质是劳动正义。马克思财富生产正义论是其时代财富生产正义论的巅峰,也是当代社会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增进人民幸福的重要理论指南,对此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财富因劳动而生产是财富原初获取正义的根本依据
在现代西方经济正义论中,诺齐克因持有正义论而著称,其基本思想是:持有者的最初获取,或对无物主的获取如果“合法”,持有就是正义的,这叫做获取正义原则;合法、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实现的个人间的转让,这叫转让正义原则;对现实中,如偷窃、欺诈等非正义持有进行矫正,这叫矫正正义原则。就持有的对象而言,财富持有正义是最基本的持有正义,这是财富的根本性质及其对人类的根本意义决定的。诺齐克所谓的持有正义论实际上主要针对的就是财富持有。
何谓财富?马克思指出财富的形式多样,但“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内容”[3]420。马克思指出财富对人的意义重大:适足的财富既是维持人们生存的根本基础,“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4]209,“在吃喝这一种消费形式中,人生产自己的身体,这是明显的事”[1]14;也是促进人们发展的根本基础,“不再是单纯为生存资料而斗争,而是为发展资料,为社会地生产出来的发展资料而斗争,对于这个阶段,来自动物界的范畴就不再适用了”[5]46;还是实现人们享受需要的根本基础,“人不仅为生存而斗争,而且为享受,为增加自己的享受而斗争。”[5]46财富的这些重要意义决定了享有适足的财富是保持人格尊严(“靠别人恩典为生的人,把自己看成一个从属的存在物”[4]209),增进人民幸福(“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它一些东西”[4]531)的根本前提,否则,“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又要死灰复燃。”[6]538
财富的物质内容是使用价值,由此可以把财富归为劳动生产与天然混成之财富两大类,前者是劳动生产而成的社会财富,后者是自然资源,即马克思所言的“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7]56。马克思指出劳动是财富生成之根本源泉,“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二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7]211,因而也是人们获取、使用财富的根本基础,因为即便一些人可以通过暴力掠夺的方式占有他人的财富,但“无论如何, 财产必须先由劳动生产出来, 然后才能被掠夺”[8]169。所以,财富获取正义的根本依据就是财富生产正义。诺齐克承认转让是财富获取的重要方式,所谓转让自然先是转让者已获取了用于转让的财富,因而诺齐克视获取正义为转让的基础的逻辑是正确的。但是所谓获取财富就是通过获得某财富而持有自己原来没有的财富,因此一切获取都是原初获取,人类获取财富的基本途径主要是自产自有,即持有自己生产的财富,得到社会分配给自己的财富和通过交换获取他人的财富,其中交换正义大体相当于诺齐克的转让正义,本身就是原初获取的重要方式,诺齐克却只是将其归属于转让正义,这实际上是在回避生产正义的基础谈交换正义,这样的转让正义自然实质上只能是形式上的正义。更重要的是,诺齐克提出持有正义的重要意图在于否定分配正义,实际上也就是要否定分配是财富原初获取的重要方式。
财富生产正义的依据何在?马克思指出劳动创造财富,而且“正是活劳动通過使未完成的劳动产品成为下一步劳动的材料,才保存了这种产品的使用价值。”[9]330正义的基本内涵是人们“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与损失的中庸”[10]103,“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11]303。以正义的基本内涵视之,劳动者以劳动生产,保存财富,由此获取财富自然合正义:其一,从公正的“等利交换”内涵看,劳动创造,保存财富是劳动者为社会贡献“利”,社会承认,保障其获取财富是一种“等利交换”;其二,从公正的“等害交换”内涵看,劳动创造,保存财富意味劳动者利己但未损人,社会承认,保障其获取财富是保障“等害交换”不被滥用;其三,更重要的是劳动者付出体力与脑力才能生产财富,价值实质是劳动者的生命力付出,表征着劳动者为财富生产做出了牺牲,“把劳动的有用性撇开,劳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7]57,劳动者若不能因此获取适量的财富,意味社会对劳动者未能做到“利”与“害”相等,这是社会的不正义。总之,关于财富原的初获取,马克思已经提出了基本正义要求,即财富应由生产财富的劳动者获取。
财富大多由一些人共同生产而成,因而分配成为人们获取,进而持有财富的最基本途径。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财富,无非是每个个人贡献的财富。劳动创造财富,在财富生成中劳动的贡献最大,按劳分配应成为主要的分配原则。分配是社会根据个体对社会贡献的“利”进行分配,能力强者往往可以事半功倍地为社会贡献“利”,能力弱者往往事倍才能功半地为社会贡献“利”。显然“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6]434,但既然要坚持正义原则,“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产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6]435但是,劳动归根到底也是一种力的作用,“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式”[7]56,而且“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7]56-57。因此,对于马克思“劳动的才是正义的”财富获取正义论,人们容易产生两种质疑:其一,生产资料在财富生成中也是有贡献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应该因此获取财富,这是资产阶级古典学经济正义论的基本观点。“在古典经济学界定的分配视域中,各种生产要素均平等参与分配是正义的,保障诸要素平等参与分配的权利是正义的,也是必须的。”[12]其二,劳动只是财富之父,劳动者无权占有整个劳动产品。诺齐克就明确提出,为什么一个人的权利竟扩展到整个物品而不仅仅是他的劳动所创造的增加值呢?这种个人劳动与劳动对象的混合是否有一个限度?还为此举例:假如我拥有一罐番茄汁,我把它倒入海里,使其均匀地溶入海水,我是因此达到了对海洋的占有,还是愚蠢地浪费了我的番茄汁?[13]179-180
其实马克思并不反对按生要素分配。马克思认为,这样的贡献实际也是劳动者个体或共同体的贡献,因为是他们创造了生产要素。资产阶级主张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实际上把生产要素的贡献等同于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贡献,他们把不同性质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相混同(“其中一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它人的劳动为基础”[5]876),又歪曲了马克思的“共产”主张,“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5]45。马克思事实上还说明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应得的数量标准,那就是生产资料是物化劳动的产物,物化劳动提供者只应得到在活劳动中转移的价值量,即以能够补偿其过去生命力的付出为基本标准,过与不及均不正义,因为生产要素价值转移的最大限度要“以它们进入劳动过程时原有的价值量为限”[7]239。当然“劳动的才是正义的”财富获取正义论并不能解答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所有内容,因为生产要素还包括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在财富生成方面的贡献应归属全体国民,这一点本文在下一节进行分析。诺齐克之问当然在理,但它本身就是马克思“劳动的才是正义的”财富获取正义论的题中之义,马克思是明确反对劳动者占有整个劳动产品的。在批判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爱森纳赫派把“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写进哥达纲领时,马克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6]428
综上所论,马克思“劳动的才是正义的”财富获取正义论实际上把劳动者正义地获取劳动产品的情况分为三大类:一是个体劳动者使用自己生产的生产资料生产出劳动产品,劳动者有权占有这些产品,这就是马克思肯定劳动者个体私有制的重要原因;二是劳动者联合使用集体的生产资料生产劳动产品,个体劳动者无权占有全部劳动产品,只能由劳动集体根据不同劳动者的劳动付出进行分配,这就需要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三是劳动者使用他人的生产资料生产出劳动产品,劳动者在先付出交换的代价(大体相当于诺齐克所谓的转让的代价)后才能进行生产并占有劳动产品,这就是转让正义的实质所在,因为交换是转让的基本方式。第二种情况强调分配正义,这恰是诺齐克坚决反对的;第三种情况中,诺齐克肯定的是在持有正义基础上的自愿转让。其实自愿的转让未必就是正义的交换,因為存在自愿的不正义转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任何形式的财富生产活动均需使用共同体所有的自然与社会资源,离不开社会其他成员的合作,因此实际上任何劳动个体均不应完全独占劳动产品。
分配是财富获取的基本方式,交换则是获取财富的重要途径。交换作为财富转让的基本方式,实际上是交换者彼此间的盈余互换,“商品占有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否则他就不会把它拿到市场上去。”[7]104什么样的交换才算是正义的交换呢?马克思指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各种使用价值如果不包含不同质的有用劳动,就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7]55-56马克思的商品概念定义实际规定了无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不真实,特别是直接有害的劳动产品不应买卖,非劳动产品的财富也不应成为交换的客体,否则定然妨碍增进人民的幸福。这就意味:其一,人生来固有或后来固有的东西,如人的生理资源、人的情感不应交换,它们并不是劳动产品,出卖者的人生不可能幸福。在资本主义社会,“你必须把你自己的一切变成可以出卖的,就是说,变成有用的”[4]226,财富增殖无法成为有效增进人民幸福的基础,“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别的联系了”[5]33-34。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则并不必然不正义,因为劳动力成为商品本身并不必然损害劳动者的身心与人格。其二,本属共同体持有的天然财富,如土地,不应买卖,否则一些人民,最终是多数人民将丧失生产、生活的根本物质条件。当然由于国人对土地等天然财富的财产权主要表现为所有权,其使用权还是可以买卖的,马克思便指出土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能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7]703。劳动是劳动者的劳动,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自然意味劳动者应该是交换主体(往往由劳动者的代表代为交换)。至于一些未能从事劳动的非剥削者持有财富合正义,因而可以成为交换的主体,主要在于他们让渡了属其所有的生产要素的使用权,为生产财富作出了贡献。由此可得出另一结论:公有制消除了剥削的根本基础,从而为交换是劳动者之间的交换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这就为社会主义可以实行商品经济提供了新的马克思主义劳动正义论的依据,而且论证了公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才是更合交换正义的商品经济。
交换正义论自然包括对交换过程正义性的分析。马克思指出交换的特点在于使各种劳动“全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的人类劳动”[7]51。价值的实质是劳动的付出,价值量是由劳动时间来计量的,劳动应是社会承认的有用劳动,劳动时间应是社会承认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正义的交换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基础的等价交换,因为这样的交换才能使劳动者的付出得到对等的弥补。可见,马克思的等价交换论实际上内涵了交换不应损害劳动者利益的道德要求。问题是交换者并不关心,也难以确知交换对方付出的劳动量,商品交换很难做到按生产者付出的劳动量进行交换。马克思错了吗?马克思没错。从生产者角度看,一般情况下生产者自己无法生产或需要付出更多代价(主要是生命力的付出)才能生产自己需要的财富时,才希望通过交换得到自己需要的财富,若得不到对方合理数量的财富,对生产者而言即为不公正。从交换者看,交换双方是因为对方能够节约自己生命力付出才同意交换。可见交换双方实际上仍然围绕着“劳动”的付出讨价还价。由于双方的利己性(意在获取自己需要的财富)与无能性(即便想关心也无从真正了解对方的劳动付出),作为生产者要求的正义与作为交换者要求的正义实际上很难一致,价格自然经常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至于价格往往围绕价值波动但大多不会离价值太远,则是因为交换者彼此依可见的社会生产条件换位思考对方的劳动付出,若不成交,则会继续寻找交换者,或者干脆放弃交换,从而迫使出卖产品者降价出售。而价格有时的确偏离价值很远,主要是因为交换者特别或必须需要某种财富,自己又无法或实在难以生产,又无法找到其他交换者,不得不接受不公正的交换,这就是垄断高价的实质所在,但是垄断终将被动打破,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终将发挥作用。
二、劳动前提正义是财富生产可以进行的根本道义基础
财富因劳动而生产是财富原初获取正义的根本依据不等于生产者持有其生产的财富就是正义的,重要原因在于生产是一定的社会主体利用一定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土地上进行的创造财富的活动,所以财富生产主体及其使用的生产资料应合正义,这是财富生产可以进行的根本道义基础。前者可称其为财富生产的主体前提正义,主要追问什么人应该劳动,什么人劳动反而不应该;后者可称其为财富生产的客体前提正义,主要追问生产资料应归谁持有,由谁使用。
什么人应该劳动,什么人劳动反而不应该呢?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人的特殊生命活动。“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与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4]162;劳动即自由,“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4]162;劳动促进人的发展,“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他使自身的自然中沉睡的潜力发挥出来,并且使这种力的活动受它自己控制”[7]208;劳动创造财富的实质是劳动者本质力量的实现,“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4]163。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对劳动者的意义并不只是生产出财富,还在于劳动证明人之为人(“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就是说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做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做类存在物”[4]163),劳动增进着劳动者的人生幸福(“劳动这种生命活动、这种生产生活本身对人来说不过是满足一种需要即维持肉体生存的需要的一种手段。而生产生活就是类生活。这是产生生命的生活。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生活本身仅仅表现为生活的手段。”[4]162)。劳动对劳动者的重要意义决定了劳动是人们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道德权利[14]236。所以,一切有劳动能力者均享有从事一定劳动的资格权,这同时意味劳动者因为劳动机会有限而无法获取一定数量的财富也合正义的,因为并非他们不愿意劳动,相反,他们为了他人能够劳动做出了一定牺牲。
显然,劳动者应享有劳动權利并不等于劳动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要求实现这种权利。从社会角度看,相当时期内社会能够提供的生产条件的有限性决定了劳动机会的有限性。劳动者的生产能力又是有差别的,社会无法完全满足,甚至不应该完全满足所有劳动者想劳动的意愿,否则可能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这一点与社会制度无关,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从劳动者本身看,劳动者提出要劳动的要求及社会对劳动者提出应该劳动的要求不应该超越劳动者的身心素质条件,主要包括:其一,劳动是体现人类自由本质的活动,不应强行要求那些由于身心健康原因丧失或无法行使自由能力者履行劳动义务,也不应该强迫劳动者从事超过其劳动能力界限的劳动;其二,不同年龄阶段劳动者的身智情况不同,不应强迫劳动者从事与其身智水平不相适应的劳动(马克思就明确批判过资本家雇用未成年人从事成年人才应从事的劳动);其三,一些劳动对女性伤害太大,不应要求她们与男人们从事同样的劳动,“雇用少女干这种活的最大弊病就是,这种情况往往使她们从幼年起就终生沦为放荡成性的败类。”[7]534
人是社会的人,劳动的社会意义是劳动重要意义的另一方面,根本的就是劳动创造了人类历史,促进人类进步:“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住、穿以及其它一些东西”[4]531,“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4]196劳动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决定了劳动是有劳动能力者应尽的基本社会义务。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强调:“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成立产业军,特别是在农业方面。”[7]273马克思还把劳动分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这实际上是把劳动者应履行的劳动义务分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两大类 显然,马克思这里所谓的必要劳动、剩余劳动与我们的一般理解有些不同,一般理解就是无论是为自己(家庭)还是为社会进行剩余劳动均是应该履行的义务,因而均是必要劳动。。其中养活自己及家庭成员的劳动“不以他的劳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7]273,因此“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7]249-250;剩余劳动是维持社会存在、促进社会发展而进行的劳动,“剩余劳动一方面是社会的自由时间的基础,从而另一方面是整个社会发展和全部文化的基础。”[15]221
权利与义务从来密切相关,马克思明确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6]277。劳动作为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应是统一的,拒绝劳动义务者实际上同时放弃了自己应享有的劳动权利,只是不同于其它权利,自愿放弃劳动权利者并不少。究其原因,马克思指出主要在于劳动是劳动者消耗生命的过程,劳动过程的行为规则会让劳动者有些不自在,生理、休闲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替劳动作为生命活动的意义,这些使得一些人追求好逸恶劳的生活。一些人好逸恶劳大多意味着另一些人同时在劳累过度,所以劳动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就是剥削的实质所在。何以激励劳动者自觉争取劳动资格权,积极履行劳动义务呢?根本途径是保障劳动过程合道德规范,关键在于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对此,本文进一步论证。
综上所述,马克思劳动权利、义务观实际上对财富生产主体正义性的基本规定是:有劳动能力者有权要求从事相应的劳动也应该从事相应的劳动;反之,不应该要求不具备相应劳动能力者从事其力所不逮的劳动,具有相应劳动能力者也不应该拒绝从事其力所能逮的劳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财富生产主体的伦理批判就是从这两大方面进行的:一方面,马克思批判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社会未能充分享有劳动资格权,因为相对人口过剩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人口规律。“工人人口本身在生产出资本积累的同时,也以日益扩大的规模生产出使他们自身成为相对过剩人口的手段。这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人口规律。”[7]727-728另一方面,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义务分配不公平,主要表现为:资产阶级基本上只从事非生产劳动,“在这被迫专门从事劳动的大多数人之旁,形成了一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阶级,它掌管社会的共同事务:劳动管理、国家事务、司法、科学、艺术等等。因此,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6]562-563。而且他们从事非生产劳动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了保障统治、剥削劳动人民的地位,“这也不妨碍统治阶级一旦掌握政权就牺牲劳动阶级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并把对社会的领导变成对群众加紧剥削。”[6]562-563马克思并不排除一些资本家的确参与了一些生产劳动,即“除了他作为资本家的性质之外,他也进行劳动”[16]430,但强调这是剥削性质的劳动,“剥削的劳动又像被剥削的劳动一样,是劳动”[16]430。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正地分配劳动权利、义务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劳动者对于劳动“既不是出于忠诚,也不是由于义务”[16]237,特别是“当无产者穷到完全不能满足最起码的生活需要,穷到处境悲惨和食不果腹的时候,那就会更加促使他们蔑视一切社会秩序。”[4]429
剥削阶级何以能够回避劳动义务呢?马克思指出,这主要因为“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其它任何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与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6]428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劳动义务过重是剥削阶级社会的共同特征。“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鲁里亚的神权政治首领,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7]273。一旦生产成为追求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者的劳动义务便会更加重。“在古代,只有在谋取具有独立的货币形式的交换价值的地方,即在金银的生产上,才有骇人听闻的过度劳动。在那里,累死人的强迫劳动是过度劳动的公开形式。这只要读一读西西里的狄奥多鲁斯的记载就可以知道”[7]273;进入资本主义社会,“那些还在奴隶劳动或徭役劳动等较低级形式上从事生产的民族,一旦卷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统治的世界市场,而这个市场又使它们的产品的外销成为首要利益,那就会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野蛮暴行之上,再加上过度劳动的文明暴行”[7]273。废除私有制,实行公有制使得人们“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东西”[6]434,从而可为实现劳动权利、义务公正分配奠定基础,这就是共产主义的重要本义。“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5]47
生产资料所有制合正义既是劳动权利、义务公正分配,也是财富生产可以进行的客观“应然”基础。道理很简单,使用本不应归其持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劳动本就不应该。前文已论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财富原初获取作出的基本正义要求是财富应由生产财富的劳动者获取。劳动者创造的财富最重要的是生产资料,“尤其是说到劳动资料,那么就是最肤浅的眼光也会发现,它们的绝大多数都有过去劳动的痕迹”[7]212;至于劳动对象,大多也要经一定的劳动改造才成,“除采掘工业以外,一切产业部门所处理的对象都是原料”[7]212,即便是动物和植物,“实际上它们不仅可能是上年度劳动的产品,而且它们现在的形式也是经过许多世代、在人的控制下、通过人的劳动不断发生变化的产物”[7]212。马克思指出,私有制的共性是“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7]875,私有制的个性是“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所表现出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7]875,所以若言私有制,劳动者的私有制才合情合理。由于创造生产资料的劳动大多是集体性的活动,所以多数生产资料应由劳动者公有,即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是生产资料的基本形式,“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集体财产,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不过是所有制的社会性质”[5]46。
财富生产总得在一定的自然空间中进行,而且在人类社会早期,如马克思指出的:“自然物本身就成为他的活动的器官”,“土地是他的原始的食物仓,也是他的原始的劳动资料库。”[7]209何人占有、使用它们才合正义要求呢?格劳秀斯认为谁先占便归谁持有,洛克的基本主張是“我的劳动使它们(自然物—引者注)脱离了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他们的财产权”[17]19-20。休谟把先占、时效、添附和继承视为财富获取正义的四大条件,根本的依据依然是先占与劳动。先占与劳动作为人们持有无主的自然资源的道义性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此论显然也忽视了土地等自然资源不是劳动创造的,“劳动”不足以成为人们占有它们的充足理由。西季威克就对此批评指出:“他只能获得对他的劳动的充分补偿权”,“人们有时也用那条原则去解释对在某种意义是被首先发现者‘创造(即发现)的物质财富的原初权利”,但是“常识不完全承认这种权利,而只在这一权利似乎是对发现者的辛苦的充分补偿的意义上承认它。例如,我们不会认为首先发现一大片无人居住的区域的人具有完全占有它的道德权利。”[18]297-298柯享进一步质问:“为什么要接受世界最初是无主的这个断言,然后听任对世界的霸占呢?为什么不设想世界是被人们共同拥有的,因此每个人对如何处置土地都有一份平等的否决权呢?”[19]导言16这样的批判不无道理,但在现实社会中,在一国之内实现此种平等极其困难,况乎在世界范围内实行之,共产主义社会世界已经大同,正义原则让位于人类共享地使用,依其逻辑岂不意味人类永远无法真正实现此种正义。可见“西季威克、柯享显然忽视了“迄今,任何分配总是在一定的共同体中进行的分配,现代社会主要是在民族国家中进行的,所谓公平基本上就是在一国之内实行公平”[20]。
本文认为“回到马克思”可以科学地解答此问题。马克思明确指出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从理论领域来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4]161;“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是表现为这样的普遍性,它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对象(材料)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4]161;又强调,“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4]161马克思此思想实际上说明了人们取得与其共生的天然财富本就应该的。人是以群体存在的人,是氏族的、部落的、民族国家的人,土地等自然资源应归民族、部落、国家共同所有。共同体的个体成员即便按人均方式对其私有化也不合理,一国之内的人们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自然亲近性不同又决定了他们在土地等自然资源方面的“所有”程度应该有所差别,如在农村土地占有、使用方面,农民就应享有优先权,因为他们与农村土地的关系的共生性更强,在改造农村土地方面的贡献相对较大。
可以得出结论:不同劳动者创造不同的生产资料,不同劳动者在创造生产资料中的贡献不同,共同体成员在生产资料所有权方面可以不平等,在占有权、使用权更加可以不平等,但共同体成员在土地等自然资源方面的所有权应是平等的。马克思把生产资料私有制分为“其中一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它人的劳动为基础”[7]876,批判资本主义原始资本积累“既然它不是奴隶和农奴直接转化为雇佣工人,因而不是单纯的形式变换,那么它就只是意味着直接生产者的被剥夺,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解体”[7]875,提出重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7]874。这些实际上都是马克思关于财富主体进行财富生产的客体正义的说明。与马克思不同,诺齐克提出在保证不会妨碍他人享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的前提下,劳动者对因为劳动而对自然物有所增益的部分的持有是正义的。但他又认为这一条已经过于苛刻,“可行的条件是占有某物不至于使他人的状况变坏,否则会使他失去通过任何一种特殊的占有来改善自己处境的机会。”[21]211这种理论实际上违背了正义精神,为殖民有理提供了新的依据。因为依诺齐克此言,只要使其它社会成员,包括多数社会成员的现状不变坏或稍变好,已经持有自然资源者把他人排除在使用者之外就是正义的。做到这一点实际上真的不难,如掠夺他国的土地等自然资源,鼓励本国人们在他国土地创造财富,再稍微给那些本来就不会使用或不会高效使用其国土资源的人民一些补偿便可。
三、劳动动因与过程正义是财富生产本身正义的基本要求
人类的自觉行为是有明确动因的行为,即起于一定的动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的行为,目的是行为要实现的“善”。马克思指出,劳动以生产出财富为直接目的,“劳动过程,就我们在上面把它描述为它的简单的抽象的要素来说,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動”[7]215,所以生产出财富就是实现了财富生产目的之行为善,反之便为行为恶,即马克思所言的无用劳动或有害劳动。但是行为善未必就是道德善,合乎道德目的的善才叫道德善,财富生产目的应是合乎道德目的的善。从道德善恶的内涵看,“恶”的财富生产活动包括未能生产出产品,生产出伪劣产品和有害产品的劳动均是不道德的劳动。马克思明确指出:“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7]54;还举例证明资本家组织生产不安全食品,“把明矾磨成细粉,或与盐混合,这是一种常见的商品,名为‘面包素”[7]288-289;并批判过鸦片战争,“中国政府决定‘此种万恶贸易毒害人民,不得开禁,”[5]634当然产品可能是有害的,但劳动过程与动机却可能是合道德要求的,如出于科学实验的目的需要生产了一些有毒之物,这样的劳动在受控制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的;还有动机上是为了进行有用劳动结果却可能是无用劳动的生产,此时只能通过总结经验避免下一次进行同样的无用劳动。
同时,在马克思看来,使用价值真实的财富未必就应该生产,因为增进人民幸福才是财富生产的根本目的,当财富对增进人民的幸福无益时,继续生产即为生产过剩。马克思之所以肯定古代社会的财富生产方式而批判资本主义的财富生产方式,重要原因在于在古代劳动虽然很艰苦,但人毕竟还是生产的目的,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财富成为生产的根本目的,不是“财为人活”,而是“人为财死”。马克思认为一些人之所以背离人民幸福的宗旨过度生产财富,主要是因为财富已被他们幻象为人生的根本目的,占有、使用财富成为实现人生幸福的标志。资本主义社会商品成为财富的基本形式,作为特定时代社会关系的资本幻象成为财富创造的绝对形式和永恒的生产方式,财富生产过剩由此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常态。就此而言,资本主义生产过剩不是真正的过剩而是相对于人民需要的过剩,归根到底是相对人民幸福的过剩。
目的是行动者需要实现的外在目标,动机是驱使人们采取行动的内部原因。多数情况下实现目的就是人们的根本动机,但有时人们的行为动机恰是为了实现其它目的,甚至是为了实现与动机相反的目的。这一点在财富生产过程中也是成立的:一般情况下人们的财富生产目的和动机都是为了生产财富,但是生产出财富并非财富生产的唯一动机,因为人类财富生产活动本质上与动物获取物质资源的活动不同。“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属于它的肉体,而人则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4]163总体而言,财富生产动机与目的不一致的主要情形有二:
其一,目的是生产财富,动机是实现价值或利润。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者动机上是为了实现商品的价值,只是由于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载体才不得不以生产出使用价值为目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以增值利润为动机,对资本家来说凡是能够投入市场获利的生产就是合理的生产,工人们为了得到工作,获取更多工资有可能对此积极配合。所以马克思强调:“将一个把自己的生产方式建立在价值的基础上,进而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组织起来的国家,看成是一个单纯为了满足国民需要而工作的总体,这是错误的抽象。”[16]964当然也应看到无论从理论逻辑还是从社会现实看,在以利润为动机的财富生产活动中,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资合作生产无用产品,甚至是有害产品的情况均可能出现,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和产品过剩问题。这就需要通过道德与法律手段来匡正、制约财富生产者及其组织者的求利动机。在这一点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的区别很明显,对事关民生大事却少利或无利可图的事情,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会积极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则或是想方设法把民生大事变成发财之大产业,若不能从中发财则置之不理。
其二,目的是生产出财富,动机是享受劳动的快乐。马克思指出劳动既是人类的生存之本,本质所在,发展之途,还是劳动者进行自我表达和获得社会认肯的重要方式,因而财富生产的根本动机,或者说重要动机可能就是要劳动而不是要财富。无疑,既生产出财富又充分享受劳动快乐的劳动才是理想的劳动形态,这种理想状态的劳动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普遍地实现,现实社会在特殊情况下也应允许一些人视劳动本身而不是劳动生产出财富为主要动机:一是一些人应该进行不以生产出财富为主要目的和动机的学习、培训及实习性的生产劳动。马克思便强调劳动者在进行生产劳动前“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而这又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7]49。二是劳动本身是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应保障财富生产力低下的劳动者享有特定的劳动机会。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人口过剩实际亦在表达另一层意思,那就是为了更多人有机会从事生产财富的劳动,一定时期内少生产些财富也是应该的。三是只要生产劳动是有用劳动,一些劳动者出于个人兴趣,或出于实现增进广大人民幸福的崇高使命而非创造使用价值而进行的劳动,社会应该允许,甚至应该鼓励他们从事之。相反,“异化劳动把这种关系颠倒过来,以致人正因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才把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本质变成仅仅维持自己生存的手段”[4]162,这样的劳动即使效率高也不合理。
动因善良是财富生产增进人民幸福的实践起点,生产过程合规范则是财富生产增进人民幸福的关键环节。马克思强调人与动物不同,“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4]163这里所谓的固有的尺度显然包括了道德尺度。在价值原则中,道德善与恶是总原则但过于抽象应落实为一些更基本的道德原则,主要包括人道、自由、和谐、正义原则。财富生产是人们最基本的经济行为,人道、自由、和谐、正义原则自然也是判断财富生产过程合规范的根本标准,遵循这些规范的财富生产过程才能有效增进人民的幸福。
人道原则的低级要求是保障人作为人存在。马克思强调财富生产过程应合人道原则的根本原因在于财富生产活动是体现人类本质的活动,同时又是劳动者的体力与脑力付出的过程,不人道的财富生产活动不但无法增进人民的幸福,相反,劳动者会因为从事这样的劳动而“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4]159人道原则的高级要求是充分实现自由。马克思指出自由是人性的追求,“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22]167,合人道要求的财富生产过程本身就包含了合自由的要求。自由的对立面是强制、奴役,“凡是壓毁人的个性的都是专制”[11]415,强制劳动对劳动者而言“是一种最残酷最带有侮辱性的折磨”[4]432。当然劳动应该是自由的劳动不等于劳动者可以或应该彻底自由地劳动或在劳动中享受彻底或完全的自由,因为迄今为止的社会还无法完全满足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意愿,劳动本身“不可能像傅立叶所希望的那样成为游戏”[3]108。
生产过程必然发生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两大关系和谐是财富生产过程和谐的基本内涵。人与人在生产中的和谐主要指劳动关系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关键是“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16]928-929。马克思还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状况归根到底由社会的和谐性质决定,“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人的合乎人性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4]187
在马克思财富生产伦理原则中正义是保障性原则,基本内涵除了前文分析概括的财富因劳动而生产是财富原初获取的根本依据、劳动前提正义是财富生产可以进行的根本基础外,还包括此处提出的劳动应该是正义的劳动。劳动应该是正义的劳动主要针对劳动者而言,劳动的有害性没有明显超过有用性的劳动便是合正义的劳动[20],主要类型有:一是劳动过程契合正义精神,劳动的有用性远超有害性,劳动成为生活的享受的自由联合劳动;二是劳动者为了体面生活,自愿、自主选择的,摆脱奴役和谋生枷锁的谋生性的体面劳动[23]。
马克思指出合乎财富人道、自由、正义、和谐原则的财富生产理想形态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才会充分实现,“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4]185现实社会应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中的权利,积极实行体面劳动,最重要的劳动权利是安全权与健康权,“工人要坚持他们在理论上的首要的健康权利”[16]111。马克思指出在剥削阶级社会绝大多数劳动者从事着不体面的劳动,资本主义社会更是如此。“资产阶级抹去了一切向来受人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的神圣光环”[5]34,“资本主义生产发展了社会生产过程的技术和结合,只是由于它同时破坏了一切财富的源泉——土地和工人”[7]580,劳动者“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4]159。从事这样的劳动,“人(工人)只有在运用自己的动物机能——吃、喝、生殖,至多还有居住、修饰等等——的时候,才觉得自己在自由活动,而在运用人的机能时,觉得自己只不过是动物。动物的东西成为人的东西,而人的东西成为动物的东西。”[4]160动因决定手段,手段实现动因,劳动过程不道德与劳动产品不道德是相互联系的。马克思指出,资本家生产的根本动机是获取利润,利润实质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剩余价值的生产实际是在占有工人劳动力的基础上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这种恶的生产动机使得资本家“把别人的奴隶劳动、把别人的血汗看做自己的贪欲的虏获物”[4]233。
马克思指出,违背人道的、自由的、和谐原则的财富生产活动的基本形态则是异化劳动与过度劳动。异化劳动是劳动者因劳动导致人性异化的活动,是强制的劳动;过度劳动可能是劳动者自愿进行的但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的劳动。在特定时间内应该允许过度劳动存在,但不能因为它是人们自愿进行的劳动就应该允许其长期存在,因为这样的劳动对劳动者带来的积极意义少于消极意义。异化劳动与过度劳动的效果未必一定不道德:一方面,这样的劳动生产出的财富对社會往往有用,甚至大有用,特别是对未来的发展大有用;另一方面,无论是异化劳动还是过度劳动,毕竟也是劳动,总有些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的意义,马克思就批判那些主动拒绝劳动是懒惰(“负劳动,即相对的懒惰”[8]379);更重要的是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化为公有制“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7]874,这样的劳动必然会长期存在,取消这样的劳动岂不意味取消劳动。但是异化劳动与过度劳动毕竟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危害,因而不能因为其历史必然性而忽视其不道德性,而应使其危害性极小化。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财富生产活动的道德性持辩证的分析态度。一方面,马克思肯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财富生产活动的道德进步性:首先,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形成的基础是劳动者拥有人身自由,工人获得的工资使劳动力的价值在形式上实现了交换正义;其次,一般情况下资产阶级的剥削在形式上比奴隶主、封建地主的剥削要文明一些,毕竟工人与资本家以契约规定只是转让一定的劳动时间。但是总体而言,资本主义财富生产方式既不人道,更妨碍着自由,违背了正义,破坏了和谐。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雇佣劳动下生产了大量的无用甚至有害的不人道产品,资产阶级压迫工人进行不人道的生产劳动对工人阶级造成严重的伤害。从形式上看劳动力买卖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确是自由的,但实质上这种自由交换是因为劳动者已经丧失了生产资料,只剩下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资本的生产力才被资产阶级视为有效的生产力,大规模资本是在野蛮的原始资本积累过程中形成的。资本家支配着劳动力,占有劳动成果,而工人阶级丧失了劳动中的主体地位,收入只是实现劳动力的价值,工资成为工人阶级能够消费的基本限度。资产阶级对工人的剥削与压迫必然导致工人阶级的反抗与斗争,劳资关系必然不和谐。同时,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必然导致人与自然关系不和谐。
当然劳动不是财富生产的全部,生产时间包括劳动时间但不等于劳动时间,还包括自然力独立作用的时间、受产品的性质与产品制造本身性质制约的劳动过程中断时间等,如需要进行物理或化学反应,“在这个期间,劳动过程全部停止或者局部停止”[7]874。但是对“劳动时间中断”的道义追问可以视为追问劳动者的劳动是否过度,从而“受自然过程支配的时间”是否充分。马克思指出,“如果超过劳动时间的生产时间,不是像谷物的成熟,橡树的成长那样,由永恒的自然规律决定,那么,资本周转时间就往往可以通过生产时间的人为缩短而或多或少地缩短。”[24]267显然缩短劳动过程的时间未必全是坏事,因为这往往意味科技进步并得以在生产中运用,但是马克思的言下之意也包括,如果本该“由永恒的自然规律决定”却让“生产时间的人为缩短而或多或少地缩短”,由此生产出速成的不安全食品也是不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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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Marxs Thoughts of Increasing Peoples Happiness
Through Wealth Production Justice
HE Han-hun
(School of Marxism, Hunan Fir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21008, Hunan, China)
Abstract: Marxs labor value theory practically demonstrated that the wealth which was obtained by labor was justifiable. Marx believed that working tools became the tools because of labor and that object of labor became the object because of labor, therefore, according to the justice, working tools and object of labor should be received by labors, the most primitive production conditions such as land should be obtained by the people in symbiosis with them and should be shared by tribes, nationalities and nation. Marx believed that the basic meaning of working determined that the working was both the basic human right of labors and the basic obligation which should be implemented by the labors and that working rights, obligation and fair wealth distribution embodied the essences of the main body justice of wealth production. Marx pointed out that working is the activities of human beings because of certain motive, after some processes and for producing some wealth, as a result,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the justice for wealth production itself is the cause of labor (aim and motive) and the processes which contain the justice. The spiritual essence of Marxs wealth production justice theory is working justice and its basic intention is to enhance peoples happiness.
Key words: Marx; wealth; production justice; working; labor
CLC number:A811 Document code: A Article ID: 1674-8131(2020)05-0001-12
(編辑:夏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