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中劳动的政治哲学内涵研究
2020-12-20王代月
王代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191)
阿伦特在《人的境况》中将人类活动分为劳动、工作与行动。在她看来,劳动是人的自然性生活领域,是前政治的,唯有行动以言说和实践体现了人的复数性,具有本真的政治含义。现代社会劳动地位的提升,以其必然性和同一性破坏了政治领域的自由。然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劳动问题的论述,揭示了现代社会劳动所具有的谋取生活必需品与实践的双重内涵,论证了现代劳动所具有的政治哲学内涵,使劳动从古希腊前政治的必然性领域进入到现代社会的核心,完成了现代社会劳动地位提升后的哲学论证,为马克思超出纯经济学的视角研究劳动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方法论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市民何以能生成为公民
关于黑格尔的国家观历来争议颇多。波普尔等人认为黑格尔的国家观具有极权主义性质,泯灭了个人的自由,但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的论述来看,这种理解只是停留在知性高度,仅仅把握到黑格尔国家观所具有的普遍性规定,并将这种普遍性简单等同于抽象的共同性。(1)在《法哲学原理》第24节“附释”中,黑格尔对普遍性进行了阐述。他认为至少有三种普遍性。一种是反思的普遍性,将普遍性等同于共同性或全体性;一种是外在于单一物,并与之对立的抽象普遍性;第三种则是他所提的普遍性,需要通过思辨的方法才能理解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普遍物,它既是具体的,又是自为地存在的,作为自由意志构成了自我意识的实体,它与其对象并非是截然两分,而是将自身渗透到对象中,并在对象中保持着与自己的同一。实际上,黑格尔的国家观不仅不排斥个体特殊性意志的存在,而且是以个体特殊性意志存在为条件的。“目的的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特殊性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持,——就不能向前迈进。”(2)[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1、200页。在他看来,柏拉图的国家观缺少的恰好就是个体特殊性的环节。“正是这个缺陷使人们对他理想国的伟大的实体性的真理,发生误解,使他们把这个国家通常看成抽象思想的幻想,看成一般所惯称的理想。”(3)[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1、200页。个体特殊性的独立发展,构成了古代国家衰亡的最后原因,同时又是国家的普遍性伦理实体得以实现的现实土壤。缺乏个体特殊意志的国家,黑格尔将其称为“不成熟的国家”,认为现代国家作为成熟的理性国家,普遍性不仅得到实现,而且特殊性也被发展到极端,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都得到了完全发展,其权利也得到了明白的承认。
黑格尔在强调个人特殊性对于国家存在的重要价值时,又对进入到国家的人进行了规定。“普遍物既不能没有特殊利益、知识和意志而发生效力并底于完成,人也不仅作为私人和为了本身目的而生活,因为人没有不同时对普遍物和为普遍物而希求,没有不自觉地为达成这一普遍物的目的而活动。”(4)[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0、253、203、251、267、260、253、326、326、197页。卢梭开启了区分市民与公民的传统。黑格尔继承了这种传统,在耶拿时期,他就曾经明确地区分市民与公民。“个体照料他自己和他的家庭,劳动,签订契约,等等,但同时他也在为普遍性劳动,自身就具有目的。从第一方面看,他是市民,然而从第二方面看,他是公民。”(5)Hegel.Gesammelte Werke Ⅷ.Hamburg:Felix Meiner Verlag,1976,S.249.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进入到政治国家的人称为公民。公民与市民虽然可能是同一人,但当个体作为公民存在时,他已经是被提升到具有“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6)[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0、253、203、251、267、260、253、326、326、197页。
首先,公民具有普遍性,并自觉地参加普遍活动。特殊性与普遍性是黑格尔在规定是否被教化时所使用的一对重要范畴。“有教养的人首先是指能做别人做的事而不表示自己特异性的人,至于没有教养的人正要表示这种特异性,因为他们的举止行动是不遵循事物的普遍特性的。”(7)[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0、253、203、251、267、260、253、326、326、197页。公民是已经经受过教化的成熟人格,他意识到并自觉地希求自己的伦理性本质,不仅如此,公民的这种普遍性人格还借助于他的行为表现于外,将内在的普遍性客观化和现实化。“人作为伦理性的实体,除了他私人目的之外,有必要让其参加普遍活动。”与卢梭主张人应该在遗世独立的环境中保持自然人的本然状态不同,黑格尔认为公民必须走出自我意识的任性,进入到社会中,自觉地追求和参与到普遍性活动中来,为他人工作。
其次,公民养成了政治情绪。在《法哲学原理》第268节,黑格尔对政治情绪进行了规定 :“这种政治情绪一般说来就是一种信任(它能转化为或多或少地发展了的见解),是这样一种意识 :我的实体性的和特殊的利益包含和保存在把我当做单个的人来对待的他物(这里就是国家)的利益和目的中,因此这个他物对我来说就根本不是他物。”(8)[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0、253、203、251、267、260、253、326、326、197页。政治情绪即爱国心,不同于意见,意见是从主观观念和主观思想中自行产生出来的,而爱国心需要教化,不仅能够在非常时刻作出牺牲,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习惯地把共同体看做实体性的基础和目的,能够依法守法。政治情绪的实质在于自觉地希求普遍物,以国家的普遍性为自身的目的。“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9)[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0、253、203、251、267、260、253、326、326、197页。这种对普遍物的希求最终使个人养成政治德行,即“对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被思考的目的的希求”(10)[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0、253、203、251、267、260、253、326、326、197页。。
其三,公民是特定等级的成员。黑格尔反对个人以个体的形式参与到国家中,将那种认为一切人都是国家成员,因此都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观念称为是“肤浅的思维”(11)[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0、253、203、251、267、260、253、326、326、197页。。“具体的国家是分为各种特殊集团的整体;国家的成员是这种等级的成员;他只有具备这种客观规定才能在国家中受到重视。”(12)[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0、253、203、251、267、260、253、326、326、197页。等级相对于个体而言,是一种普遍性,它能够克服市民的原子式存在,但相对于国家而言,等级又是一种特殊性。公民无疑首先要克服孤立原子式的存在,然而黑格尔同时又指出,公民所具有的普遍性不能是抽象的普遍性,而是需要借助于特殊性现实化,摆脱其空疏抽象性。等级所具有的这种二重性,能够使公民在现实的土壤中实现自己的普遍性。
黑格尔对公民的以上三个基本规定,其实质在于要求公民具有现实的普遍性,不仅在行动中参加普遍性的活动,作出社会性的行为,而且在思想中自觉希求普遍物,以普遍物为自身目的。然而在权利取代了义务的近代社会,个人成为社会的目的。弗格森在《文明社会史》中写道 :“对于古希腊人或罗马人而言,个人不名一文,公众至高无上。对于现代人而言,在欧洲的许多国家里,个人至高无上,公众不名一文。”(13)[英]弗格森 :《文明社会史论》,林本椿、王绍祥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黑格尔对此有着清晰的认识 :“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 “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14)[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0、253、203、251、267、260、253、326、326、197页。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 :自我意志在市民社会化为任性,进入到特殊性的黑夜,它何以有可能走出这个黑夜,在国家中上升到普遍性的光天化日之下,即个别的自我意识何以具有普遍性。
二、劳动与主观意识的客观化
教化是破解上述难题的关键。“自我被理解为普遍的人,即跟一切人同一的,这是属于教养的问题,属于思维——采取普遍性的形式的个人意识——的问题。”(15)[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7、202、170-171、202-203、33、19、60、22、96页。个人要从他作为私人的存在中获得现实的普遍性,就需要经历一系列教化的过程。(16)教化最初起源于中世纪的神秘主义,在启蒙运动中传入德国。与教化长期对应的词有 :拉丁文的“formatio”,英文的form(形式)和formation(形成)以及德语的Formierung(塑形)和Formation(成型)。但最终教化这个词在竞争中胜出。加达默尔认为这种胜出绝非偶然,“因为教化(Bildung)包含形象(Bild),形象既可以指摹本(Nachbild),又可以指范本(Vorbild),而形式概念则不具有这种神秘莫测的双重关系”。(加达默尔 :《真理与方法 :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 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4页。)摹本和范本的这种双重关系意味着,人在自己的灵魂里就有着神性,并且必须在自身中去造就这种形象。因此,教化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个体在这个过程中清除外在影响,保存已经获得的东西不断走向一个更高的本质。教化首先是化性起伪,“在主体中,这种解放是一种艰苦的工作,这种工作反对举动的纯主观性,反对情欲的直接性,同样也反对感觉的主观虚无性与偏好的任性”(17)[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7、202、170-171、202-203、33、19、60、22、96页。。通过教化的解放工作,意识从自我等于自我的纯主观性中以及纠缠于诸多欲望的自然意志中解放出来,个体的特殊性被磨平。“他的原来天性转变为另一种天性,即精神的天性,也就是使这种精神的东西成为他的习惯。”(18)[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7、202、170-171、202-203、33、19、60、22、96页。其次,教化也是将内在的神性表现于外,即通过外化实现自身的过程。“但正是通过这种教育工作,主观意志才在它自身中获得客观性,只有在这种客观性中它才有价值和能力成为理念的现实性。”(19)[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7、202、170-171、202-203、33、19、60、22、96页。
在《法哲学原理》中,自由意志经历抽象法、道德以及伦理三个阶段,其实质就在于通过这个过程,实现政治教化,生成公民。在这个过程中,劳动不仅仅是生产的概念,同时也是教化的重要手段和中介。(20)Wolfgang Klotzig, “Arbeit, Fortschritt, Utopie.Zum Bergriff des Opfers in der Hegelschen Philosophie”, Hegel-Jahrbuch,2002(1), S.81.
意志首先是守在自身的普遍物,即自我等同于自我,然而这是抽象空洞的。相当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25节探讨的主观意志的第一阶段,即“(甲)意志的纯形式,自我意识同自身的绝对统一(在这统一中自我意识,作为自我=自我,纯粹是内在的,而且抽象地停留在自己那里),对它本身的纯确信(这与真理有别)”(21)[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7、202、170-171、202-203、33、19、60、22、96页。。这种抽象的形式普遍性缺乏实在的内容,需要进一步规定自身,进入任性阶段,将自身设定为他物,特殊化,丧失其普遍性,受着种种外在偶然性的制约。在自我反思的作用下,意志超出各种偶然规定,进入第三个环节,自我在他物中认识到自身,实现“守在自己身边而又重新返回到普遍物”(22)[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7、202、170-171、202-203、33、19、60、22、96页。。意志所经历的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实现了意志由主观到客观然后主客统一的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实际就是劳动的过程。
在劳动中,人首先将自己与物区别开来。黑格尔具体探讨了三种劳动形式,即身体的把握、给物以定性以及标志。在身体把握这种形式中,人将自己的意志直接体现在物之中,并且能够借助于机械力量、武器和工具扩大人的权力范围。在给某物以定形中,主观和客观被有机统一起来,虽然被定形的对象本身并非是人所创造出来的,但这些物却正是借助于人的能力获得现实性。标志显示出人对物的支配权,使它获得非其所是的意义。在这三种劳动过程中,人与物关联。由于人作为有意志的理性存在物,人给物赋形,物(23)黑格尔认为物是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法哲学原理》,第50页)。的无我性被消灭,人的优越性和理性由此得以体现。在黑格尔看来,人在劳动和消费过程中对外物的占有的主要意义不在于满足人的物质需要,而是通过对物的获得和外部占有,使人感受到自我意识的存在,并通过对物的形式的习惯和占有,使自己的身体受到训练, 精神得到教养。“消化食物就是把消化前该物的质的本性加以渗透消融并使之变化,我的身体受到训练因而获得技能,以及我的精神受到教养。”(24)[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7、202、170-171、202-203、33、19、60、22、96页。人在其直接实存中也是一种自然的东西,然而通过对物的身体把握、定形,或是单纯的标志,人意识到物作为外在定在缺乏目的和意志,从而产生出不同于物的自我意识,并在物这种冷漠的异己性中,获得普遍性的教化。
劳动也体现了人与动物的区别。在耶拿时期,黑格尔通过对需要—劳动—享受三个环节的分析,说明了人在满足自己欲望时与动物的区别,人并非是在本能的驱使下直接破坏,而是通过消灭物的无我性,创造出满足自己需要的对象。在《精神现象学》中的主奴辩证法中,他认为人在劳动中延缓欲望的满足,并通过劳动获得满足需要的产品。这都体现了人对自然冲动的抑制与超越。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再次强调了劳动的必要性。在自然意志阶段,意志的内容表现为“直接现存的内容”,即“冲动、情欲、倾向”(25)[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7、202、170-171、202-203、33、19、60、22、96页。。意志此时被自然所规定,它仅仅具有直接性的形式,而没有取得合理性的形式。自然欲望和冲动是对理性的一种贬低和伤害,处于自然状态意味着不自由和野蛮。“纯粹自然的意志本身是对抗自在地存在的自由的理念的一种暴力”(26)[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7、202、170-171、202-203、33、19、60、22、96页。。劳动使人超越自然冲动,以目的性活动扬弃了外在偶然性的影响,以精神和思维赋予自己存在的普遍性。
劳动的过程是自由意志的外化过程,所有权由此生成。与通常认为所有权的合理性在于满足人的需要不同,黑格尔认为所有权的合乎理性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所有权作为人劳动的结果,外化了人的主观意识和能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认为并非是所有的财产都是可以转让的,“如果我把在劳动中获得具体化的全部时间以及我的全部作品都转让了,那就等于我把这些东西中实体性的东西、我的普遍活动和现实性、我的人格,都转让给他人所有了。”(27)[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5页。财产具有双重作用,它作为一面镜子,反映着劳动者的主观意志,由财产能够对劳动者内在本性进行认识,而同时财产还是抽象主观意志得以客观化和现实化的载体。如果劳动者失去他所有的财产,就意味着劳动者变成一个抽象的无。
洛克认为,所有权奠定了政治权力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和限度。“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28)[英]洛克 :《政府论》(下篇),叶企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7页。黑格尔将抽象法作为自由意志发展的第一个环节,意味着他批判性地继承了洛克的思想,承认了所有权所具有的政治含义,这表现在所有权构成了个体自由的载体和保障,是抽象法成立的外在根据,构成了现代政治的起点。通过劳动,人超越自然的直接存在和任性的偶然性,获得了客观的普遍性。因此,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高度评价黑格尔的劳动观,认为黑格尔“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5页。。
三、需要的体系与私人的社会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说的劳动是现代工业社会中的分工劳动,它不仅仅能够实现主观意志的客观化,而且也能实现私人的社会化。黑格尔是在斯密的影响下接触到劳动问题的。斯密处于工场手工业时期,企业内部存在发达的分工是这个时期最为显著的特征。分工对于斯密具有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双重属性,借助分工,生产力得到发展,同时,分工也生成了普遍的交换体系,私人利益借助于这个交换体系被转化为普遍的利益体系,社会就在这个普遍的交换体系中生成。“每一个人都靠交换来生活,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一个商人,而社会本身也就变成了真正可以称作的商业社会。”(30)[英]斯密 :《国富论》(上),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黑格尔在耶拿时期阅读了斯密的著作,并多次引用斯密所列举的别针厂例子来分析劳动分工。与斯密相比,分工吸引他的不是对生产力的提高,而在于借助分工个人得以进入普遍化的交往体系中。
分工劳动意味着劳动的分割,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人与人相互协作和配合,这不同于自然经济状态下单主体的农业劳动。不仅如此,现代分工劳动还是机械化的劳动。在《耶拿实在哲学体系》中,黑格尔探讨了工具的社会化作用。工具外化了劳动主体的内在能力,然而它一旦产生,就能够为他人所普遍使用。特别是劳动工具发展到机器之后,劳动者的个人特性被消灭了,机器取得了一种普遍的社会性存在。劳动者通过使用机器,获得了普遍性的类能力。
在分工劳动的背景下,每个人都被迫走进市场与他人达成交换契约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在《耶拿体系哲学》(三)中,黑格尔深入剖析了交换契约的内在机制。在交换中,“a)我没有给予和提供任何东西,仅仅在语言和言词之中表示了交换的意志,β)他人也是这样,我的交换物同样是他的意志,他也因为我允许了他的转让而满意,γ)这也是他的外化,它是普遍意志,我的外化因此通过他的意志而被中介,仅仅因为我外化我自己,同时他也外化他自己;他的否定性也是我的设定。所说明的这个交换,不再是事物之间的交换——虽然它也同样适用于物自身”(31)Hegel.Gesammelte Werke Ⅷ.Hamburg:Felix Meiner Verlag,1976,S.228-229.。可以看出,交换实现了相互的承认。它包括三个因素,一是与他人达成契约意向的外在表述,二是作为载体的所有物的存在,它承载着交换主体内在的意志、需要和能力。三是通过对物的承认实现对主观意志的相互承认,生成为普遍意志。对于黑格尔来说,交换最重要的不在于彼此需要的满足,而在于借助交换每个特定主体在实现自己目的的同时,也为他人目的实现提供了条件。最后,无数特定主体的作品在交换中相互交织,生成普遍性的交往体系即“需要的体系”。所有权构成了个体进入这个体系的凭证,个体凭借所有权进入这个体系,就意味着个体获得了他人和社会的承认,私人存在向社会存在的转变得以实现,因此,“需要的体系”同时又是相互承认的体系。
然而这个普遍化的需要体系最终是以物象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不仅具有自身存在的客观性,而且还颠倒表现出相对于个人的先在性和决定性。“对多样化劳动的需要作为物就必须将它的概念实现出来 :它们普遍性的概念必须作为物象存在。”(32)Hegel.Gesammelte Werke Ⅵ. Hamburg: Felix Meiner Verlag,1975,s.324.个体要参与到这个体系中,就需要克服自身的特异性和主观性,考虑和适应别人的需要和任性。(33)在《耶拿手稿》中,黑格尔认为现代社会劳动最为突出的特点之一是抽象。它要求个人必须超越自己特殊性的存在,考虑到他人的需要,劳动因此是在理性指导下进行的,而不是在本能驱使下进行的。马克思后来在《资本论》中对蹩足建筑师和高明蜜蜂的比较就说明了这点。劳动过程本身就具有目的。这意味着劳动已经超出了亚里士多德对它的规定,获得了实践所具有的本质内涵,即自身的目的性。“我必须配合着别人而行动,普遍性的形式就是由此而来的。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34)[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07、208页。劳动在这个过程中被抽象化,整个劳动过程是在理智指导下有目的地进行的,个人在这个过程中超越自己的私人存在。这体现了现代分工劳动对个体的教化作用。
虽然需要依然是驱动因素,然而需要已经为社会风尚所中介,并不纯是自然需要。 “社会需要是直接的或自然的需要同观念的精神需要之间的联系,由于后一种需要作为普遍物在社会需要中占着优势,所以这一社会环节就含有解放的一面,这就是说,需要的严格的自然必然性被隐蔽了。”(35)[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07、208页。不仅如此,黑格尔甚至还洞见到,在现代社会需要甚至是被资本所刺激起来的。“需要并不是直接从具有需要的人那里产生出来的,它倒是那些企图从中获得利润的人所制造出来的。”(36)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第206-207页。黑格尔这个观点非常有洞察力。在1844年,马克思以讽刺的笔调对资本通过刺激人的各种需要获利的丑恶面孔进行了描述 :“工业的宦官迎合他人的最下流的念头,充当他和他的需要之间的牵线人,激起他的病态的欲望,默默地盯着他的每一个弱点, 然后要求对这种殷勤服务付酬金。”然而与马克思不同,黑格尔虽然提及资本在消费中的推手作用,但他并没有将资本作为需求扩展的第一驱动因素,与此相比,他更多地从伦理情绪的层次来探讨需求扩展的原因。对同业公会作用的分析,就体现了他对伦理性情绪的强调。在法权社会,以物为中介追求他人的承认,最终导致了消费的扩张,以致陷入坏无限。作为推动因素的需要不再是纯粹的自然需要,而是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因此满足这种需要的劳动也不再是如阿伦特所说的是束缚于自然必然性的劳动,而是内涵着交往关系的社会化劳动。(37)与哈贝马斯将劳动当成过时的生产范式不同,马尔库塞认为生产范式并不能与交往范式截然两分,“生产范式的关键优点在于允许人们思考‘这个二元过程的统一性’,即把社会实践同时理解为‘劳动和社会关系的再生产’。”(参见哈贝马斯 :《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93页)在劳动中,技术领域和社会领域只能通过严格的科学分析才能区分开来。黑格尔对劳动分工和需要体系的分析揭示了劳动所具有的交往属性。通过劳动,自然意志的无我性和直接性被超越,自我由特殊性上升到普遍性。同时,主观意志在所有权和需要的体系中被客观化,形式的普遍性进一步获得伦理性的内容,个体由此经历抽象的人格到特殊的市民,再到普遍的公民的发展。
四、劳动辩证法(38)卢卡奇在《青年黑格尔》一书中从劳动过程中主体和客体以及作为中介的工具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劳动主体的异化和外化的角度探讨了黑格尔的劳动辩证法。此处所谓黑格尔的劳动辩证法更强调劳动结果对劳动主体的一种疏远化和异化,以及财富积累与贫困积累的悖反性。与国家的经济属性
在黑格尔对公民的规定中,个体并非是以原子式单子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去,而是以等级的形成进入到国家政治生活。基于劳动的方式,社会群体被区分为三个等级。(39)在《耶拿手稿》中,根据不同的劳动方式以及由此所生成的不同意识,黑格尔将社会区分为三个等级。农民等级是直接劳动的阶级,他们的具体劳动与劳动对象土地相关。他们缺乏个体性,他们的劳动不具有抽象的形式,他们所考虑的主要是他们自己的需要。市民等级和商人等级构成了第二个等级。市民等级主要是由手工业者组成,商人等级主要从事交换。法律原则和秩序构成了这个等级的伦理情绪。第三等级是普遍性的等级,他们为国家而工作,他们的情绪是执行他们的职责。第二个等级所具有的普遍性是市场交换的普遍性和货币的普遍性,然而这种普遍性是抽象的,第三等级作为普遍性的等级,他们将普遍性渗透到特殊性中,使普遍性现实化,构成了社会最高等级。这个等级主要由文官、教师、医生和律师所构成。对于黑格尔来说,等级不是利益冲突和社会分裂的标志,而是市民社会中个体联合起来,进入到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恰当方式。黑格尔在《耶拿手稿》中对等级的区分与在《法哲学原理》中的区分相比较,第三等级的外延更宽,第二等级则缺少现代化大工业生产的视角。首先是实体性或直接的等级。实体性的等级包括地主和农民,以家庭生活为基础,生活资料来自地产,摆脱了对国家的依赖,克服了自己的任性,职业稳定,不以利润为生产目的,因此具有必然性。长子继承制则将这种必然性表现为政治的确定性,由此黑格尔认为实体性等级构成了王位和社会的支柱。(40)黑格尔没有看到劳动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以及劳动者阶级本身的历史主体地位,这使他的市民社会辩证法最终无法走向自我否定,需要借助他者的力量存在。正是这种矛盾,导致他背弃自己对自然原则的一贯态度,最终将不受市民社会影响的等级作为国家支柱。产业等级是以对自然物的加工制造为职业的等级。黑格尔进一步将产业等级区分为手工业等级、工业等级以及商业等级。在耶拿手稿中,黑格尔仅仅关注到手工业等级和商业等级,在《法哲学原理》中,他关注到了工业等级的存在,认为工业等级是“为满足属于一种较普遍需求的个别需要所作出的较抽象而集体的劳动”(41)[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4、216、245、308、226、217、245页。,这体现了西方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由于产业等级以营利为目的,依赖他人的需要,因此是不稳定的。这个等级主要以同业工会的形式参与到国家中。普遍等级主要由政府成员和国家官吏为主要组成部分。黑格尔认为这个等级免于参加直接的物质劳动,主要从事有利于国家普遍性的劳动。
与从出生血缘关系把握等级不同,黑格尔从劳动的层面来规定等级,不仅赋予了等级经济含义,而且将等级与政治直接关联。等级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中介。个人通过参与到等级进入到国家的政治生活,而国家事务也通过等级进入到个人生活。(42)基于等级的这种中介地位,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认为应该公开等级会议的记录,有利于公民个人从等级会议中感受到国家公共性的存在,从而达到教化他们的作用。另外一方面,国家官僚也可以借助于议员们的发言,了解更多市民社会的存在状况。假如不属于任何等级,这就意味着失去了与政治的任何关系。“不属于任何等级的人是一个单纯的私人,他不处于现实的普遍性中。”(43)[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4、216、245、308、226、217、245页。然而现代劳动所具有的辩证法造成了这样一个不归属于任何等级的人群存在。在《法哲学原理》的“需要的体系”部分,黑格尔从需要的无限扩张性以及现代分工劳动体系的角度分析了劳动所具有的辩证法特点。在现代社会,需要变得殊多化以致无穷。这推动了满足需要的手段的殊多化和细致化,从而推动了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机器生产被引入。在对价值的无限追求中,机器生产作为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手段被引入。机器生产进一步取消了劳动的特殊性因素,使劳动者的技能变得不重要,最终机器取代人。这就是马克思后来所总结的积累的规律,即财富积累的同时是贫困的积累。一方面是巨额财富被生产出来,形成了普遍而持久的财富。但另一方面,由于劳动的抽象化和机器化导致一部分人无法从这个普遍的财富体系中分享一份而沦为穷人甚至贱民。
对于巨富与巨贫的这种悖论式存在,黑格尔逐一分析了可能的解决路径。一是富有者阶级或是财团、医院等采取一定的方式,使穷人不用劳动就能得到生活资料。然而这种慈善事业与市民社会的原则以及个人的自尊感情相违背。二是创造就业机会,使穷人就业,推动生产的发展,其结果却只是加剧了生产过剩问题。三是让穷人听天由命。穷人由此沦落到行乞为生。求乞为生的实质是以自然为原则向社会主张权利,破坏了劳动产权原则,构成了“不法”。
市民社会对于解决自身所存在的问题无能为力,“怎样解决贫困,是推动现代社会并使它感到苦恼的一个重要问题”(44)[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4、216、245、308、226、217、245页。。市民社会虽然具有辩证法,然而它的辩证法似乎并不能使自身超越贫与富的悖论式存在。由此使国家在市民社会中的存在变得必要。这表现为行政权,“行政权包括审判权和警察权,它们和市民社会中的特殊物有更直接的关系,并通过这些特殊目的来实现普遍利益”(45)[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4、216、245、308、226、217、245页。。首先,通过所有权的形式来保护私有财产。在“抽象法”阶段,黑格尔强调了劳动对于所有权的重要性,然而仅仅通过劳动,所有权还无法被确立下来,它还需要他人的承认。而他人的承认是通过司法的形式来确定下来的。有关所有权的取得和行动,必须采取和完成这种定在所赋予它们的形式。在市民社会中,所有权就是以契约和一定手续为根据的,这些手续使所有权具有证明能力和法律上的效力。(46)[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4、216、245、308、226、217、245页。由于法是被人民所“普遍承认的、被认识的和被希求的东西”(47)[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4、216、245、308、226、217、245页。,所有权也因此获得普遍的承认,对一人所有权的侵犯就是对所有权本身的侵犯,由此私有财产的安全性得到保障。其次,政府需要关注财富的过剩与贫困的问题。就财富过剩的问题,“祸害又恰恰在于生产过多,而同时缺乏相应比数的消费者——他们本身是生产者”(48)[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4、216、245、308、226、217、245页。。黑格尔首先分析了海外贸易,海外贸易能够将多余产品倾销到其他国家,寻找到消费者,然而这种向海外扩张却是“流动性、危险和毁灭”的,而且遭到埃及人、印度人等的抵抗。(49)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6页。黑格尔对海外贸易的看法,似乎是矛盾的。一方面,他在古典经济学家的影响下,认为海外贸易有利于推进文化的交流和世界的和平,另外他又认为海外贸易刺激了工业的盈利欲望,因此是危险和毁灭性的。但海外贸易并不能真正解决市民社会的问题。它只是将特定国家内的经济问题转移到新的领土上,这就意味着必须不断地海外扩张。卢森堡由此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的条件是存在非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虽然黑格尔对此没有深入论述,但显然他已经意识到海外贸易并非是有效的解决措施。接着他分析了殖民。殖民分为两种,一种是零散的殖民,这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第二种则是由国家主持、有意识地加以推进的。通过这种方式,多余的劳动力被输出到其他国家,在新的土地上回复到家庭原则,重新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得到伦理关怀,同时也为工业创造了新的市场和劳动机会。然而,殖民地的存在本身就违背了市民社会的平等原则,宗主国和殖民地的不平等甚至导致战争,黑格尔由此认为殖民地的解放对于宗主国是有利的。不仅如此,殖民地也可能复制宗主国所存在的生产过剩与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这就意味着殖民地需要殖民地,从而陷入坏无限,而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此外,政府还要对同业公会进行管理。同业公会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伦理根源。然而,黑格尔认为同业公会要真正发挥出它的伦理性作用,就需要在国家的监督下进行。“同业公会必须处在国家这种上级监督之下,否则它就会僵化,故步自封而衰退为可怜的行会制度。”(50)[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51页。国家对同业公会的监督主要表现为对其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对同业公会管理人员的批准和任命。
劳动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贫穷,这使劳动者阶级不归属于市民社会的任何等级,远离政治。黑格尔超前地把握到了这种悖论式的现象,然而,他并没有意识到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本性所导致的。由此使他将国家视为解决劳动问题的出路所在,认为通过国家对特殊利益的照顾,使国家的普遍性进入到特殊性中,解决贫困问题,并防止贱民产生,从而使远离政治的人群回归政治。(51)在《法哲学原理》第31节中,黑格尔对辩证法进行了阐述。“更高级的概念辩证法不仅在于产出作为界限和相反东西的规定,而且在于产生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容和成果。只有这样,辩证法才是发展和内在的进展。”(《法哲学原理》,第38页)辩证法意味着自我扬弃。学界对黑格尔的劳动辩证法、市民社会辩证法多有分析,然而黑格尔缺乏对劳动作为价值实体以及劳动者阶级历史主体地位的认识,这使他虽然对等级、同业公会、警察、福利、慈善事业、司法、海外贸易、殖民等逐一探讨,却无法真正解决市民社会的贫困问题,最终诉诸于逻辑的自我扬弃,进入国家的环节,并将国家规定为市民社会的内在必然性和最终目的,实质上他的市民社会辩证法出现了断裂,无法由市民社会所内在蕴含的肯定因素和否定性力量实现自我的超越与扬弃,所以只能最终借助于外在力量。参见黄志军 :《论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辩证法的批判》,《哲学研究》2015年第5期。
小结
在近代社会,劳动不再是艰辛的代名词,而是上升为财富的源泉。社会契约论揭示了劳动对于政治成立所具有的前提性作用,古典经济学则直接从劳动入手论证了经济生活本身所具有的政治含义。黑格尔从哲学上论证了劳动在现代社会与实践的融合。这种融合通过两个方向实现。一是劳动本身获得了目的性价值,具有政治的含义。这不仅体现在现代工业社会,在分工劳动和需要的体系中,劳动获得了目的性价值,不再是实现外在于自身的结果,而且也表现为劳动的过程同时也是自然意志上升到自在自为的真实意志,主观性意识客观化,从而生成具有普遍性关怀的公民的过程。二是政治本身下降到经济生活领域,赋予劳动政治含义。劳动在现代社会的悖论式存在,即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为自己创造了贫困。国家通过行政权进入到劳动领域,以司法、警察和对同业公会的监督管理,试图将劳动拉回到政治领域,使私人回复到公民,在国家对特殊物的关怀中产生出政治情绪,自觉地希求政治。(52)Birger P. Priddat在《作为经济学家的黑格尔》(Hegel als Ökonom)中认为,黑格尔强调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是受到了重商主义的影响,与斯密的经济学说有一定差异,但实际上,黑格尔在研究斯密经济理论后,依然诉诸于国家解决市民社会问题,其重要的原因是他并没有真正坚持市民社会的辩证法,以市民社会的自我发展来实现自我否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黑格尔仅仅从教化和需要满足的意义上把握劳动,没有看到劳动是价值的实体以及劳动者作为历史主体的地位。虽然黑格尔提及贫穷使劳动者阶级丧失了社会的一切好处,其中就包括参与到政治生活中的权利。然而他没有把握到劳动本身就构成了价值的实体,在现代工业社会与资本构成了对抗性关系,以及资本对现代社会的决定性作用(53)海德格尔曾经认为,马克思把握到现代社会异化的时候深入到历史的本质性维度。马克思之所以能够把握到现代社会的本质,源于马克思对构成现代社会决定性因素即普照光本身的把握。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现代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构成了现代社会的起点和终点,只有深入到资本内在权力关系的分析,才能真正揭示出现代社会的本质。黑格尔也论及资本,然而他更多地看到了资本所具有的实物性质,将资本等同于资金,因此他无法将劳动由抽象的一般推进到特定生产关系中。从这个层面而言,马克思在1844年批判黑格尔的劳动是抽象的,并非言过其实。,这使他所论证的劳动与实践融合的两种方式问题重重。一是在现代化机器生产体系下,劳动者的劳动虽然生成了普遍的交往体系,然而他们并不一定就能占有这种普遍的交往体系。而且劳动者的劳动在失去生产资料的前提下,满足肉体的需要具有首要的意义,相反,黑格尔所论证的教化功能仅仅是哲学家停留于手工业社会的一厢情愿。二是黑格尔试图以行政权使被社会所排斥的劳动者阶级回归政治,在资本主导的政治社会,这反而削弱了劳动者所具有的人类解放价值,将劳动者阶级所具有的革命政治价值掩盖,正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实现了对黑格尔的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