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与民生问题的内在逻辑探析
2020-12-20彭红涯
彭红涯
(河南科技大学 信息工程学院, 河南 洛阳 471023)
社会正义与民生问题是当今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学科性质上讲,社会正义属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起着“仰望天空”的作用,即为国家制度和政府行为确立合法性的依据;民生问题属于社会学和公共政策领域,起着“脚踏实地”的作用,即要解决老百姓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切的生活问题。二者虽属不同领域,但在内涵和价值取向上有着高度耦合性。然而,从学术研究成果来看,社会正义与民生问题的研究呈现自我封闭与相互脱节的境况,前者存在高度哲学化、抽象化的倾向,后者存在越来越具体化、操作化的趋势。“为政之道,民生为本。”如果研究社会正义不去关注民生问题,如果民生问题没有社会正义的价值支撑,问题就不能有效解决。要破解民生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在理论上搞清楚社会正义与民生问题之间的内在逻辑。这是解决民生问题的理论要求,实现社会正义的现实期盼。
一、民生问题是社会正义的现实关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生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1]《辞海》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民生问题主要关涉民众的生存、生命和生活等基本问题,是一个社会需要花费大力气去解决的重大问题。它直接决定着民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社会正义作为一种评价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合法性的价值规范和价值原则,从理论形态上看是一个纯粹形而上的哲学体系,但它的内容根植于不同时代民众的社会生活。社会正义与民生问题的内在关联,在不同时代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在现代文明中,民生问题已经上升为社会正义的根本内容,任何政治哲学在研究社会正义问题时,毋庸置疑都无法回避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切。脱离现实生活沃土的滋养,很难结出鲜活的有生命力的引领时代前行的重要学术成果。
从社会正义的思想演进看,不同时代社会正义有不同的内涵和价值指向。古代讲社会正义主要指个体正义,即个人存在及其行为的正当性。个人行为符合法律、遵守社会秩序就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和美德。苏格拉底说他“一辈子除了考虑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并且实行正义和避免非正义以外,任何别的事情都没有做……”[2]186至于什么是正义,“不愿行不义的事就足以证明其为正义。……守法就是正义”[2]164。柏拉图也认为,正义“就是履行自己的义务”[3]212,“做你自己的事情,不要干涉别人的事情”[3]213。这种社会正义旨在关注个人行为,使个人成为一个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制度的好公民。现代社会讲社会正义,较少关注个人德性,而是更多强调制度的德性,即制度的正义性或合法性。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明确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与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4]。社会正义原则决定着社会财富和机会的分配方式,如果社会正义原则有问题,制度歧视和政策排斥现象就会出现,即制度会偏向某些阶级或阶层,相应会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在罗尔斯看来,这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它以制度的形式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从而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所以,就制度的价值功能看,社会基本制度对社会正义的影响是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为了确立合理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运用思想实验室的抽象方式,提出了著名的社会正义二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二是差别原则和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其中差别原则具有明显的平等主义倾向,即社会不平等要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这种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平等主义主张,深刻地反映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贫富差距日趋扩大的现实状况。
从社会正义的现代意蕴看,社会正义也可称为分配正义,即从分配的视角看待制度和政策,如果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分配公平合理,制度就正义,如果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分配不公平不合理,制度就不正义。那么何谓公平分配,何谓不公平分配?归根结底,必须从民众的基本生活中寻找评判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的具体依据。具体而言,现代的民生问题包含了“关注生存、重视保障、促进发展”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不是偶然的生活诉求,而是现代人对自身权利的合理要求。第一个层面的内容,“主要侧重民众基本的‘生存状态’,即社会要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像人那样有尊严地生存下去’。第二个层面的内容,主要是指民众基本的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人要有机会和能力生存下去。第三个层面的内容,主要是指民众基本生存线以上的社会福利状况。这一层面上的民生问题主要侧重民众基本的‘生活质量’问题,即当一个社会解决了民众基本生存和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之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准和公共财力的大幅度提升,应当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使生活质量得以全面提升的社会福利”[5]。这三个层面的民生问题,是一个由低到高的需求层次。第一个层面最低,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由于遭遇不幸而陷入贫困的家庭,政府有责任给予有益的救助,使他们能够摆脱贫困维持一种最起码的基本生活。第二层面稍高,政府要为绝大多数民众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条件,不因智力、天赋、家庭和地域的差别而导致发展机会的极大不同。教育公平、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和基本住房保障,是这一层面的民生问题。第三层面最高,它要求政府在民生问题上投入越来越多的资金,为民众提供越来越好的社会福利,编织起覆盖广泛高质量的社会保障网络,民众不再担心因病致贫、因学致贫,或者成为各种各样的“奴”。
现代民生问题涵盖生存、发展和享受三个层次,在过去,这些内容民众是不敢奢望的,政府也没有义务提供这么全面和覆盖广泛的社会福利。然而在现代社会,这些民生问题不再仅仅是个人的诉求问题,而是个人应该享有的正当权利,是国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为核心内容的制度保障体系。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作为社会正义的三项内容,虽然与民生问题的三个层次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显而易见,民生问题的三个层面涉及到每个公民的生存、发展和享乐等权利,与社会正义的诉求密切相关。所谓权利公平,就民生而言,就是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获得各项社会福利和最低社会生活保障。机会公平则强调社会要为每个公民提供大致公平的发展机会,并保证机会面前人人都有公平竞争的权利。规则公平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人们渴盼社会正义,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生活,享有更高质量的生活。
习近平总书记也反复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党和政府奋斗的目标。当前我国民众最关心的社会正义问题莫不集中于民生领域,如贫富差距大、就业难、社会保障水平低、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看病贵、房价高企、环境污染,等等。民生领域的诸多问题是折射社会正义的一面镜子,从中能够看出人们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焦虑,把握人们评价社会正义的直接依据。如果离开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和保险等民生问题,社会正义的议题就会被虚空化、形式化,社会正义就会沦为一种抽象思辨的理念,失去时代感和现实感。
二、社会正义是民生问题的价值基础
其一,从发生学角度看,民生问题是现代社会的内生问题。古代的民生问题以民本为理念,具体实践上,关注点在赈灾、救助鳏寡孤独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方面。由于时代的局限,那还不是真正要改善和解决民生问题。古代对民生的重视,一方面是统治阶层对民众生活艰难的怜悯或同情,另一方面是对政权稳定的考虑。如果统治阶层过分地盘剥和奴役民众,令民众民不聊生、饥寒交迫,就会出现社会危机,危及到政权。所以,统治阶层宣扬重民、富民、爱民,大多是出于一种统治策略考虑,并不是真正地以民为主,以民生为重,以民众福祉为旨归。
当然,近代民生问题的凸显,并非资产阶级的有意为之,而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受市场至上理念的影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基本实施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策,放逐资本的逐利行为,对民生问题关注的并不多。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批评,英国资产阶级和政府机构,靠工人的贫穷发财,却不正视工人贫穷的状况。不是因为他们羞于向全世界暴露英国的这个脓疮,而是因为他们不愿意对这种穷苦状况负道义上的责任。即使英国政府于1601年颁布了《济贫法》,1843年又通过了新《济贫法》,为生活贫困的穷人提供了一定的慈善帮助和公共救助,但《济贫法》在实质上“是把穷人当做犯人,把习艺所当做惩治犯人的监狱”[6]。贫民收容所一方面环境恶劣,另一方面实行强制劳动,人们称收容所为蒙着面纱的监狱。究其原因,济贫法没有把贫困界定为资源短缺的状态,而是把贫困看作懒惰的结果。由之,济贫不是救济,而是惩罚。《济贫法》主要关心的是维护公共秩序,惩罚懒惰和管理劳动市场,它并不是要解决民生问题,也不是给穷人提供的一种福利,而是一种政府对贫困者的“恩赐”,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手段。
其二,从制度化的层面看,社会正义赋予民生问题制度化的价值基础。民生问题的制度化,离不开社会正义的价值引导。这体现在民生问题上升到个人基本权利层面,成为一个国家制度保障的对象,评定政权合法性的依据。最早把民生问题提升到制度层面的是德国。早在1871年德国已建立工作事故保险,后来又于1883年、1889年、1929年分别建立了健康、老年和残废保险、失业保险。由于在工业化时代,劳动者面临着年老、疾病和失业等社会风险,这些风险具有普遍性。国家对这些风险提供集体保障成为国家的合法责任。社会保障的法制化改变了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国家的责任不限于济贫和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民收入和经济安全也是国家的责任。社会保障日益被看作对国家和公民都有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公共福利不再成为政治参与的障碍,而是公民权的一部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说明国家的职责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政府开始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思考民生问题。贝弗里奇在《社会保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告中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保障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即社会保障应该满足全体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二是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即社会保障只能确保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三是统一性原则,即社会保障的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和行政管理必须统一;四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即享受社会保障必须以劳动和缴费保险费为条件。”[7]社会保障的四项基本原则,其实就是社会正义的主要分配原则,普遍性、最低性、对等性、统一性原则。它要求社会资源的分配,首先要保证低收入者能够得到最低社会保障。其次,它要求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分配要人人平等。第三,它要求权利与义务统一,公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据此可见,民生问题的实质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均衡问题,惟有以社会正义为价值基础的民生问题,才能真正升格为国家制度和政策层面的中心问题。
其三,从未来预期看,社会正义显示了民生问题福利化的发展趋势。民生问题福利化,主要是指政府在帮助解决民众的基本生存和公平发展机会以后,还要随着财政能力的提升,不断加大和提高对民生问题的资金投入力度和幅度,让广大民众能够享受到越来越多和越来越高的社会福利水平。民生问题福利化,体现在福利共识上。所谓的福利共识有三方面:一是由政府出面为个人及家庭提供相应的最低收入保障,二是政府有责任帮助个人抵御工业化社会给个人带来的各种社会风险,三是政府保证所有国民享受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内最好的、没有上限的社会服务。这三方面的福利共识涉及到一个国家民生问题的方方面面,比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卫生健康、教育公平等内容。它本身也构成了现代国家的道德基础,成为人们判断一个政权是否亲民或代表民意的客观依据。这些福利体制的道德成分表达了社会评价的标准,这些标准又决定了现有资源的利用。正是在这些福利共识的指引下,大多数国家制定了福利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从制度上保障社会每个公民不仅可以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要过一种体面的、美好的生活前景所需要的基本条件。民生问题福利化的基本理念就是现代的社会正义观念,它是基于每个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平等观念,从政治哲学和价值哲学的高度强调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的重要性,并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保证这些正义原则的落实,保证公民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社会福利状况等民生问题。
三、社会正义和民生问题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
民生问题是社会正义的根本内容,离开民生问题来谈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就失去了根基和方向;社会正义是民生问题的价值基础,没有政治哲学层面的价值共识,民生问题就会失去制度保障和价值引领,改善民生也就成为一句空话。社会正义与民生问题的内在耦合,还根源于两者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和实现路径。
其一,社会正义与民生问题凸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政府和执政的共产党所制定的一切制度、方针、政策都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按照毛泽东的话说;“人民大众”是共产党人的“上帝”[8],要全心全意地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习近平总书记也反复讲:“我们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9]在习总书记的讲话中,社会正义与民生问题是高度融合在一起的, 时时处处体现了强烈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
“以人民为中心”还体现在要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发展成效的根本标尺。发展政策的出台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反映群众的呼声;发展措施的执行和进展,要积极向群众宣传,让群众有知情权;发展的成效要让广大群众有获得感、幸福感,努力使发展符合群众利益符合客观实际、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
其二,社会正义与民生问题蕴涵了“共享发展”的价值原则。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10]中指出,共享发展理念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就共享的覆盖面而言,共享是全民共享。共享发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二是就共享的内容而言,共享是全面共享。共享发展就要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的建设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三是就共享的实现途径而言,共享是共建共享。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过程也是共享的过程。四是就共享发展的推进进程而言,共享是渐进共享。一口吃不成胖子,共享发展必将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均衡到均衡的过程,即使达到很高的水平也会有差别。
共享发展理念的四个方面,与社会正义和民生问题的价值取向一致。共享的主体和内容,与社会正义和民生问题的主体和内容一致。人民是共享的主体,也是社会正义与民生问题的主体,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是共产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发展,就是要增进民生福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共享发展的实现途径是共建共享,它契合社会正义的共享原则和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没有人人参与共建,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就没有“蛋糕”可以分享,所以社会正义在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平等的基础上,还需要激励原则,鼓励大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这也表明,社会正义和民生问题,不是无限度、无条件的。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要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充分的空间。前者重在“保底”, 后者重在“激励”。“保底”保障基本权利平等和基本需要平等,可以促进社会团结,而“激励”又可激发社会活力。民生问题的主要意义也在于实现“共享”“保底”的功能,使每个人能够获得有尊严生活的基本条件,同时为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
共享发展理念的推进进程是渐进共享,与社会正义和民生问题的推进进程相同。社会正义具有历史性和具体性,不同时代社会正义内容不同。不同领域的正义内容,比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要求也不同。社会正义的实现还具有渐进性,一般来说,先实现政治正义,再实现经济正义,最后实现社会正义。而社会正义的实现也不是一步完成的,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的实现都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机会公平。受各种条件的制约,每个人具有相似的起点公平是很难办到的。所以,机会公平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再比如,社会正义追求的是共同富裕,当前我国社会贫富差距呈扩大之势,如何缩小贫富差距,除了逐渐提高低收入人群的工资等收入水平外,不能用平均主义的方法来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同样,民生问题的解决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中国地域发展差异很大,城乡差异也不小,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民生领域诸多问题的解决都不是短期内能够完成的。比如教育公平,小学、中学以及大学优势资源分布不均问题十分严重,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还有待时日。再如收入分配,行业之间差异悬殊,垄断和金融行业,是农林牧渔业从业者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倍多。解决收入差距问题,就涉及行业和分配政策问题,这也不是短时期内可以解决的。如果在分配上追求平均主义或者在民生问题上实施力不胜任的高福利政策,既会歪曲机会平等规则,也会伤害按贡献分配的规则。正如习总书记所说,改善民生要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我们要汲取西方社会福利过度化的教训,坚持从实际出发,将收入提高建立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将福利水平提高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
其三,社会正义和民生问题彰显了“制度公正”的价值功能。自从罗尔斯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以来,社会正义直指社会基本制度,不仅追问社会基本制度的公正性,而且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制度保障。从政治伦理学的角度理解,“制度”就是规范化、定型化了的正式行为方式与交往关系结构,这种结构受到一定权力机构的强力保障,表现为具有管束、支配、调节作用的行为规则、程序。按照罗尔斯的理解,社会基本制度就是社会基本结构,包括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这些社会基本制度对社会成员进行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制度呈现出自由和不自由两种状态。当一个社会存在依附关系时,这个社会一部分人享有更多权利,而另一部分人则被剥夺了应有的权利。按照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思想,公正制度是一个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关系体系。社会基本制度对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决定了一个人事实上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拥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责任,做出什么行为会得到什么或失去什么,而且决定了哪个阶层将会在国家权力分配中掌握更多职位,哪个阶层在国家资源和财富的分配中占据更为有利的地位。比如,广为诟病的城乡二元机构,早已不适应我国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它从户籍上划分出城市和农村两个社会,市民和农民两个等级,这种人为的制度规则,带有明显的制度歧视色彩,对进城务工人员造成一种制度排斥,剥夺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权利,却让他们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由于户籍的原因,进城务工人员无法分享到城市人所享受的各种福利,他们的子女被阻隔在城市教育之外,成为大量滞留农村的留守儿童,基本的受教育权没有得到保证,过着常年与父母无法见面的日子,缺乏同龄人应当享受的父母关爱,在身心方面留下难以弥补的缺憾。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拷问着社会良知,诉说着机会公平、权利公平和规则公平的现实问题。
上述社会正义问题是关系数亿农民命运的民生问题,它涉及城乡差距、教育公平、养老问题、就业公平、收入分配等诸多领域。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寄希望于一天两天,但是能否从制度上废除那些有违公正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考题,就像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一样,遇到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领导人必须有刮骨疗伤、断臂求法的精神,从顶层设计上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革除有违公平正义的制度和法律问题。不仅从政策上,更要在制度上保障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公平对待。没有社会基本制度公正,社会正义和民生问题就无法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