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的价值向度
——基于《叫魂》引发的讨论
2020-12-20刘宁
刘 宁
(华东师范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0241)
孔飞力(Philip Alden Kuhn)是“西方世界首屈一指的中国历史专家”(1)美国另一位著名的中国历史学者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 Jr.)在《纽约书评》中给予孔飞力的评价。。其一生著述不算丰富,但每每都对西方汉学研究产生颠覆性影响,尤其是《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该书一出版即广受关注,被誉为起到开学术研究风气之先的功用[1]。孔飞力本人也凭借此书获得美国汉学研究最高奖——“列文森奖”。“本书对于专制统治的原动力作了细致、强有力却依然十分准确而又得体的探讨。”[2]这是列文森奖对《叫魂》一书的评价。那么缘何《叫魂》会成为学术“畅销书”?笔者认为,这和该书的主题、内容以及孔飞力的写法有着莫大的关系。孔飞力纪实而不枯燥的写作手法不仅让文章具有可读性和趣味性,还让故事富涵跨历史时空的价值意蕴。这些都使得《叫魂》成为一部极为出色的汉学著作。
在《叫魂》一书出版近20年里,前贤朋辈对此书的评介和札记不胜枚举。不仅是历史学视阈,社会学、传播学、法学等诸学科都能从该书中找到自身学科的影子。如孙宇凡从社会学角度提出古代皇权专制统治的动力,并从时间维度与文法学问题上阐释中西方君主化身的共性与差异性[3]。邱新等则力图在传播学的视角下,以叫魂案为例,全面梳理了1768年叫魂案中谣言传播的逻辑规律,从多个维度分析谣言传播的深层原因与内在机理,并提出阶段化的现代社会谣言防控策略[4]。徐忠明倾向于从法律史出发,以叫魂案揭示清代皇权与司法运作之间权力关系,并借此提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改进方法[5]。译者陈兼和刘昶则深入剖析统治者面临的合法性危机,从皇权角度论析了叫魂案产生的原因[6]。此外,尚有不少学者从不同视角研究《叫魂》一书,提出富有价值的观点,在此不一一述评。不过上述文献多偏向于从宏观角度发现叫魂案背后的深层逻辑,鲜有从微观视角出发探析叫魂事件背后的现象及问题,即地方官吏片面追求维稳,忽视公民权利,不惜以严刑逼迫囚犯招供导致叫魂事件的发生。“夹杖所取之供,亦未必尽可皆信。”[7]故而,以史明鉴,有必要分析叫魂事件产生的内在机理,阐释基层社会治理的价值追求,并寻找立足本土实践的建构路径,即构建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本文意在回答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反思叫魂案的社会后果,并探讨维权与维稳是否必然非此即彼的关系,亦或两者能否形成新的关系。二是基于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话语体系下,如何实现单向秩序型维稳向权利保障型稳定的转变。
一、想象的威力:叫魂何以发生
“1768年,中国悲剧性近代的前夜”[8]1,本书开头以预示性的论调让我们相信它将由一系列离奇而扑朔迷离的故事组成。故事发端于1768年春天(即乾隆三十三年)。一位名叫吴东明的石匠带领队伍修复城墙水门,在他们往河底打桩的过程中,农夫沈士良为了惩罚对其不孝且性情暴戾的侄子,恳求吴石匠将写有侄子姓名的纸片贴在木桩顶部,借力锤打,并以此窃取其不孝侄子的灵魂。这也可以被视为“魇胜之术”[9]。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石匠、木匠等工匠都拥有“凶险不祥的魔力”,并认为只要人们的灵魂精气被他人所窃取就会生病、逝去,或者被窃取其灵魂的人利用做非法勾当。“盛世妖术”的故事也由此开始。在传统社会里,对妖魔鬼怪、魑魅魍魉的恐惧早已成为底层百姓精神世界的一部分。很快,这个牵扯到窃取人们灵魂的传言在普通百姓中散布开来,引起了普通百姓内心无比的恐慌。从1768年春天一直持续到秋天,在这大半年的时间里,整个清朝都被叫魂案扰动起来,百姓们为了自我保护,制造了一起又一起对乞丐、游方僧的暴虐事件。在人们的谈“魂”色变、无端猜疑中,大半个中国上演了一出出荒诞而疯狂的闹剧。笔者在此以“想象的威力”为前缀,意在表明:单个平民的幻想看似微弱渺小,但一连串的臆想事件最终竟演变为国家的政治危机。集体恐惧会激起群众的本能,他们对不属于自己的那一群人施以暴行。在大恐惧的影响之下,个人、群众或国家都不能按照人性从事或神志清明地思索[10]。
行文至此,也是从社会层面回答“盛世危言”的发生原因。当叫魂谣言愈演愈烈之时,各级官员也被百姓不断上报的叫魂案牵扯进来,开始了叫魂叙事的第二个版本。较之于普通民众视“叫魂”如惊弓之鸟般的恐惧,饱读诗书的官员们则不会轻易相信叫魂之术。但各级官员为维护地方社会稳定,不惜滥用酷刑逼迫嫌犯承认叫魂事实。刑讯若被滥用,则会导致错误的结果[8]217,许多冤案也在毒打和夹棍等刑罚中应运而生。事情持续大半年之后,当案件开始露出破绽时,通过重刑威逼所得口供的虚假性也越来越清楚地暴露出来[8]218。最终在军机处的介入之下,案件真相大白,根本没有所谓的勾取人们灵魂的妖术,也没有乾隆皇帝口里所讲的“谋反主犯”。叫魂案的第三个版本是专制君主乾隆皇帝,其代表的是满清帝国的整个制度。叫魂一案的发生,是统治者想借用‘叫魂’之手整肃以江南为中心的腐败积习,惩戒自视甚高的江南官僚,但也暴露出统治者对“汉化”矛盾而脆弱的神经。当弘历看待官僚体制时,他的习惯用语产生于他内心最深层的忧虑,即常规化和汉化[8]274-275。
综观整个叫魂故事,不难发现事件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笔者无意对种种原因作类型化分析,以下将重点从平民百姓和地方官吏的关系视角出发,论析盛世下妖术横行的原因及启示。当几乎所有的阶层都卷入了这场危机时,危机的根源却来自底层的平民百姓。盛世繁荣的背后,是不断增多的流民乞丐,而他们也是社会中权利最易受到侵犯的群体。在中国社会中,和尚和乞丐是最贫穷也最无力自卫的人[8]152。因此在这场危机中,许多无辜的游僧乞丐就在暴民和官僚的无妄攻击下,成了叫魂事件的牺牲品。但社会稳定终究要为忽视个体权利的后果埋单,看似不起眼的术士流民却成了整个事件的导火索,最终引爆了大半个帝国对叫魂妖术歇斯底里的恐慌。在这起案件中,叫魂恐慌不仅扰乱了地方治安,也打破了地方官员优游从容的常规官僚生活。具言之,如果将叫魂事件局限于自己辖区和职权范围内,不仅制造了地方“平安无事”的假象,也能让地方官员在常规权利轨道上全权处理事情,而不必受制专断皇权的介入。一旦朝廷和皇帝卷入其中,就会将正常的官僚秩序打乱[8]232-243。于是为图息事宁人,安抚民间恐慌的情绪,不惜借用各种酷刑逼迫其说出“真相”。这种官官相护织成的关系网,看似牢不可破,实则在底层群体一次次的对抗博弈中内化为动摇整个帝国根基的强大冲击力。
清朝的叫魂案并非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正视基层社会的利益诉求应当是我们长期关注的时代命题。在2005年以来较大的群体性集体行动中,从参与主体来看,底层群体都是无可争议的主力军[11]。传统的压制型稳定虽带来短暂的社会安定,但忽视公民权利表达而达到的稳定效果必然加剧官民间的紧张关系并由此引发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危机。从微观视角出发,叫魂案的研究价值即在于重新审视单向度的压制型维稳,建立以尊重公共理性为基础,“公民—政府”双向互动的权利保障型社会治理模式。
二、错位与归位:维权与维稳关系的法治思辨
叫魂事件可以为我们反思当代社会维权与维稳之间的价值迷失提供借鉴。之所以在读此书时会感到似曾相识,那是因为现实中还常常有历史的影子罢了[8]344。由于地方维稳的趋利性,公权力的过度介入会造成私权利被随意践踏的现实困境。从逻辑关系上,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并非截然对立的关系,两者间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本质上双方应在法治的轨道上协调有序发展。现阶段,维护社会稳定仍然是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而权利意识的兴起倒逼着政府重新审视维权与维稳之间的关系。从这个角度而言,维权与维稳将被赋予新的含义。
(一) 逻辑悖论:维权与维稳关系之隐忧
一般认为,“维稳”一词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邓小平曾提出的“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12]。但当时的“稳定压倒一切”中的稳定指的是政治稳定。事实证明邓小平提出的“稳定压倒一切”思想为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提供了方向指引。然而时过境迁,当初维稳的政治概念也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即现阶段的维护社会稳定。维稳目标的转变,不仅异化了治理活动的目标定位,也加剧了维权与维稳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当前维权与维稳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价值基础的不同。传统维稳的理论基础强调公权力管制与私主体服从,而维权的价值追求是自由发展、为民服务。简言之,维稳的“管理论”与维权的“控权论”存在着价值龃龉。受价值理念的引导,传统维稳偏向以行政控制、命令式的手段推行政府意志,提出政府权威,使得行政权力恣意扩张。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是两个不同力量间的关系紧张,不走向协调平衡,就无法实现长久和谐的稳定[13]。尤其在基层社会,政府为防止公民上访式维权,甚至出现以剥夺或限制公民权的方式维稳的现象,其结果可能是越维稳越不稳。二是治理目标的不同。改革开放40多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社会主体的多样化和利益表达的多元化,也带来社会分层的断裂化和碎片化。这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底层社会群体的形成[14]。底层群体在转型期下遭遇各种社会不公,会采取对话、抵制甚至抗争的方式表达其利益诉求,维权即是其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方式。而维稳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在这种理念导向下,政府的压制型维稳会让其与公众间缺乏理性的对话机制,而行政主体滥用国家暴力压制相对人的利益诉求,最终将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乌坎事件”“瓮安事件”“启东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其实叫魂事件何尝不是压制型维稳留下的恶果。书中的各级官员为维护地方稳定,滥用酷刑让案犯招出叫魂的假供。从各省衙门送来的倍受折磨的囚犯,以及那些人血肉模糊的躯体和颠三倒四的故事[8]216-224,即可见地方压制型维稳对公民个体权利的忽视与践踏。三是治理手段的不同。一方面在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的双重压力下,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绝对稳定,着力点在控制而不在疏解矛盾。另一方面,面对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基层政府的政治能量却停滞不前,日渐难以满足这些利益诉求时,就会导致两者平衡失范,最终政府不得不选择漠视甚至压制公众诉求表达。所以压制型维稳的治理手段倾向于行政单方性和命令性,多注重社会稳定的结果而忽视恢复社会秩序的过程,激化了参与主体的社会矛盾。而维权通常会采取和平、有序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但矛盾和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维权行为就可能从合法走向非法,规模性群体事件由此产生。
由是观之,对维权与维稳的冲突形式逐一梳理,可以让我们重新认识两者间的关系。在压制型维稳模式下,解决公民利益诉求与治理目标和手段选择存在着明显的偏差。而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背景下,面对社会风险高发的态势,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正当性毋庸置疑。但局限于刚性维稳的窠臼,不仅背离了公权力的本然属性,也无法消解权力与权利的紧张关系。因此总结和反思维权与维稳的关系问题,有助于转变社会治理模式,实现传统管制向现代法治的迈进。
(二)理性认知:两者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
1.法治视角下维权与维稳关系的再认识。维权与维稳的价值冲突需要我们思考两者间的关系之争。值得说明的是,维权与维稳并非此消彼长或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关系。习近平也曾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15]。简言之,维权与维稳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但当前,地方政府对维权与维稳的关系仍存在很多误区,亟待澄清。
一方面,维权是维稳的目的和基础,这意味着维稳要坚持以人为本,将保障公民权利视为前提性要件。社会的稳定程度有赖于国家权衡公民权利与整体秩序间关系的状况。如果整体秩序优位于公民权利,就会压缩公民权利成长空间,由政府包办社会秩序建设。如果整体秩序让位于公民权利,个人权利得到充分的发展,就会将政府包办的事项转由社会力量内部化解,而不必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维稳的实质是维权。维权与维稳的逻辑统一性和本质相促性,深刻地揭示了两者间的内在关系,即国家和社会稳定的本质目标是公民权利能得到实现,而悖离了权利保障的维稳行为无异于缘木求鱼。维权问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妥善处理,维稳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16]。基于此,过往的维稳行动模糊了国家和社会的界限,弱化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制度边界。而法治正是维权与维稳的结合点,通过法治既可以防止公权力向社会的利益边界渗透,也能够避免因片面维稳带来的社会政治化和公民失权化问题。总之,对维权与维稳关系的再认识,可以为下文社会治理方式转型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2.以“平衡论”重塑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平衡论”是罗豪才教授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以矛盾论、两分法及儒家传统的中庸理论为基础,同时又吸收了西方控权论、管理论建立起来的重要理论。该理论倡导从关系视角研究行政法,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配置应是平衡(或至少是相对平衡)的,运用制约、激励与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能动性,维护法律及社会制度的结构性均衡,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17]。应当说,无论是控权论还是管理论都是以“权力”为核心,也就造成公民权利成为一种背景性设置,用平衡论重塑维权与维稳的逻辑关系将有着独到的价值。
首先是平衡论中的新型平等观。平衡论的提出回归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倡导新的平等观。不同于以往的高权行政关系,平衡论更主张从关系视角建构行政法理论体系,亦即公权力(power)和私权利(right)的关系。平衡论的平等包含行政主体地位平等和权利与权限的实质平等两层意思。具言之,行政主体之间不仅应在宪法地位上追求形式平等,还应解决因公权力强大而造成的私权利过于弱小的实质不平等问题。仍以叫魂案为例,本案中腐败而不负责任的行政制度,使得底层百姓无法从这个制度中得到公平的补偿[8]140-157。于是,人民会不择手段地以牺牲他人来获得自我的庇护。所以实质上的不平等让社会公众岌岌自危,这种权力与自由的失衡所带来的危害自不赘述。其次是动态平衡观。行政法的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18]。值得借鉴的是维稳观也应从静态维稳迈向动态维稳。稳定的目标是服务与发展,不能刻意追求绝对稳定,只有在动态意义上的稳定才是和发展相匹配的。即只有在动态且相对平衡的稳定状态下,才能充分调动社会各个子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也才能释放社会发展的活力与张力。平衡论中的动态平衡观意义在于将“堵”与“疏”巧妙结合,即行政强制与合作参与相融合,从理念上引导和革新了传统管制型社会治理模式,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结构性均衡。最后是制约、激励与协调机制。平衡论主张应当通过协调机制实现行政主体之间的平衡与稳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就制约机制而言,既包括权利制约权力,也包括行政程序的约束。而激励机制侧重于以柔性方式替代命令服从式行政手段来激励调整行政主体的关系结构。协商机制的重点在于平等主体间以开放和互动的行政方式实现决策理性。总之,包含民主精神和权利思想的平衡论有助于公权力与私主体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建立起动态的、有序的和有着自我调节功能的社会稳定机制。
三、价值向度:构建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分析叫魂事件的发生缘起既能揭示清代治理模式的沉疴积弊,也能更好地理解权利缺失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尴尬际遇。而对维权与维稳关系的解读能更好地从学理上反思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向转型。但当前公私主体矛盾早已从理论层面外化为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根源所在,基于此,从制度层面构建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将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时代命题。
(一)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的正当性分析
有学者指出:“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困境表现在管理真空较大、政府管理手段单一以及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方面。”[19]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未能切中肯綮。现阶段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着诸多困境,究其原因,同权力与权利的异化和分离有着莫大的联系。提出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的社会治理体系优势即在于让公民在社会场域有更多的话语权,推动权利与权力二者良性互动,进而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转型。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从权利保障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定位来看。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以公民权利为中心的[20]。法治中国的逻辑起点是权利保障的制度化和法治化,要逐步实现由权力为基础的社会管理向以权利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的转变。进言之,必须重新思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法治中国的建设必然包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一环,需要以权利保障为支撑,即权利在法治社会中起着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作用,缺乏权利保障的法治社会无异于纸上谈兵。第二,从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辩证关系来看。公共权力的任务是维护政治稳定以及增进公共利益价值,而公民权利则要求国家和社会给予每个公民生存、自由与发展的机会。尽管两者着眼点不尽相同,但两者在价值诉求上又有着相互依赖、互为表里的关系。现代法治必须通过不断的调试,力图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实现平衡[21]。因此,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动态平衡是实现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二者偏废任何一方,都将挖空法治建设的根基。第三,从权利保障的应然价值来看。权利具有多重价值,从内部视角出发,基本权利起着保护公民免受公权力侵害的防御功能,此外基本权利还发挥着维护公共秩序基础、建构民族共容性、防止社会功能分化等外部性作用。基本权利的价值不是一元的而是多重的,不仅内含主观法益,同时还内含公共法益[22]。基于此,保障公民权利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
(二)如何构建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1.推进民间规范与国家立法协调发展。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民间规范与国家立法必然是彼此关联且互为补充的关系。一方面仅靠成文法难以有效规范地方治理中的内卷化趋势,另一方面民间规范作为非正式制度可以填补法律机制在社会治理中的缺失和空白。由此推进民间规范与国家立法协调发展可以防止公权力的恣意介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国家立法和民间规范的协调发展本质上是建立硬法与软法相耦合的治理模式。所谓软法,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须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23]。通过硬法与软法的兼容并用,可以将立法行为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及效用最大化。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建构。首先,完善社会治理法制体系,尤其是健全规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立法。基层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是让公民的权利得以制度化实现,而国家立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性环节。同时为防止公权力被妄用从而过度侵入私人领域,必须对公权力的行使边界作必要的规制和限缩。具言之,就是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与社会在地方治理中的功能与作用,改变“维稳至上”的政策导向,让公权力的行使有法可循。实际上,“维稳至上”理念本身赋予了地方政府在权力行使上超然的合法性,而立法在规定政府与社会治理职责分配上的空白与混乱更是模糊了社会的法律边界,使得维稳成为不受约束的政治常态。因此,建立健全地方治理法律规范体系,从权力运行的标准和程序上作更加细化的规定,对社会治理有着特殊的意义。其次,以民间规范补充国家立法之不足。社会生活的本质特征和国家权力涵摄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民间规范存在的必要性。此时民间规范就显现出其独立的存在价值。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可以将社会组织、自治团体生成的民间规范用于补充国家立法之不足。例如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民间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此外,纠纷解决机构也可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选择适用民间规范,从而发挥其社会治理的功能。最后,实现国家立法与民间规范的融合互促。民间规范与国家立法可以相互整合、交融促进。例如民间规范中的善治成分可以适时地上升为国家立法,而不需要立法调整的伦理规范和善良风俗等社会关系也可纳入民间法的规制范畴。总之,建立民间规范和国家立法的良性转化机制才能实现共生意义上的协调发展。
2.以正当程序整合社会治理难题。法治是现代社会运行机制的核心要素,而程序则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关键所在。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4]。尤其在基层社会,人治与法治的分歧使得矛盾和冲突成为常态,正当程序在整合社会治理难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应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的社会治理,越来越强调社会公众的参与,强调发挥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的积极性[25]。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可以其稳定性、民主性等特征帮助公共事务更好地达到定纷止争的功能。叫魂案即是公众缺乏参与的典例。当叫魂谣言发生时,弘历并非第一时间遏制谣言的传播,而是出于政治目的谨慎而小心地调查这起事件。调查要既严密又慎重,以免使民众产生惊恐情绪[8]117-120。实际上这种“捂盖子”的行为并不能阻止谣言的扩散,反而导致了谣言传播在民间社会的愈演愈烈。要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政府有着不可替代的责任。一方面应革新传统官本位思维,建立多元化的公众参与渠道。另一方面还必须深化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是参与的基础和前提,信息公开不仅要做到内容的全面、准确,也应强调过程的常态、连续。应当说,只有信息公开,让公众知晓行政事务的进展情况和目标达成的路径策略,后者也才有机会表达不同意见和利益诉求,从而推动信息决策的科学化生成。
其次是商谈机制的建立。法律商谈理论来源于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论。该理论认为,商谈是沟通行动的本质要素,是调节现代社会矛盾冲突的缺省机制,也是重构社会秩序的理性基础。正确的法律必须源自于公民的商谈[26]。在哈贝马斯看来,就现代社会而言,主观权利概念起着核心作用。将商谈原则运用于基层社会治理,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商谈原则要求只有经过社会成员的集体协商确立的法律才是合法的。根据当然解释方法,行政决策的作出也应是社会成员全体协商同意的结果。为此,就必须充分保障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即平等权、发言权、参与权,否则商谈程序难以建立。这也和笔者提出的权利保障导向理论遥相呼应。从这个角度而言,以商谈理论为基础的回应型法治将是走出维权与维稳怪圈的关键。
最后是必要的权利救济制度。权利救济是在权利被侵害后对权利的恢复、补偿、赔偿或对侵权的矫正,它是一项自我实现和争取权利的权利[27]。缺失的权利救济途径也是造成基层治理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叫魂案中,遭遇滥刑的嫌犯并无任何救济途径,他们也因此沦为叫魂恐惧的牺牲品[8]355-358。不公的法律制度反过来激化了社会矛盾,公众不惜以牺牲他人尤其是社会弱者来换取自身安全。此时必要的权利救济制度就显现出应有的价值。此外,面对权利救济制度仍不完善的现实窘境,应进一步明确权利救济的对象、主体和途径,探索以宪法救济模式为前提,良性的司法救济框架为保证的新型权利救济制度。
3.“三治融合”实践创新基层治理格局。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首次将“三治”运用于乡村治理体系,同时也适用于基层社会治理活动。应当说“三治融合”概念的提出提升了各类主体的协同治理能力,也让治理工具趋向结构化,从而实现了治理逻辑的现代转向。三治融合既符合中国乡村社会的“乡情”,又体现了现代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28]。不过当前“三治融合”仍面临着关系结构内在张力、治理主体趋向行政化等问题,这些既消弭了“三治”在基层治理的质量和效果,也增加了“三治”沦为形式主义的风险。有鉴于此,对“三治”内涵的进一步厘清,是推进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题中之义。
“三治融合”关键在于融合,而融合的前提是厘清自治、法治与德治三者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确立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底线、德治为依托的三位一体基层治理模式。具言之,自治体现的是个体的参与性,也是群众成为治理主体的基础要件。并且自治是以民主、自由和对权利追求为价值取向,这也与以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模式相契合,有着内在的统一性。回溯过往,我国向来有基层自治的传统,这种自治力量的延续让我国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的社会状态。在孔飞力的另一本书中,分崩离析的晚清帝国为保留君权在地方的权威,通过保甲制将上层权力向下层输送,打破了“皇权不下县”的历史传统,结果反将地方治理逼入死胡同,让基层社会处于无序混乱之中[29]。毋庸讳言,国家权力下渗非但没有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反而使得基层社会秩序不断恶化,治理的内卷化困境愈加明显。不过,自治并非毫无边界的,仍然要以法治为底线。法治意味着任何基层社会治理行为必须在法的指引下行动,不得违背法的精神。这不仅体现着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也是对自治主体行为合法的要求。因为“人治”对权力的滥用也可能导致基层社会处于无序状态。以叫魂案为例,由在权力对普通民众向来稀缺的社会里,以叫魂罪名恶意中伤他人成了普通人突然可得的武器[8]284-286。案件所折射的正是权力幻觉的人们以冤冤相报为形式肆意迫害他人的丑恶现实。所以自治与法治应当有着明确的界限,当自治权被滥用时,就需要法治的适度介入。此观点也与反思法理论不谋而合。反思法主张通过创建受规制的自治,采取法律干预的模式以支持和鼓励各种社会子系统的自我反省和自主调整[30]。因此法治对自治的柔性约束,并不意味着社会的过度法律化,而是在法治规引下的自治模式良性发展。最后是德治的适用。基层社会治理应当以德治为依托,意即个体的内心自觉外化为调整社会行为的道德选择。相较于前两者,德治更注重提升公民的个人修养,从而发挥道德规范的软治理功能。叫魂案中,底层群体冤冤相报的浅层复仇也是德治缺失的体现。现阶段将德治规范的具体化适用,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应有价值。笔者认为可以在党建引领的前提下,培育公众民主政治的公共精神,树立权责相致的现代法治观念,促进基层治理的优化和完善。总之,上述重点讨论了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问题。即三者并非“1+1+1”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功能视角下寻求最优化的排列组合。可以说,“三治融合”的治理实践,契合了权利导向的核心理念,也从源头上破解了基层社会治理难题,为健全和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供了可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