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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学术评价制度的现实困境和优化路径

2020-12-20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学术制度评价

梅 琳

(沈阳城市学院 绿岛酒店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112)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及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等院校的角色和使命正发生根本性转变,学术研究已成为各高校最重要的工作内容,学术研究成果的优劣已成为评价高校、教师及其他科研人员绩效与水平的最重要指标。然而,学术评价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虽然近年来我国各高校科研成果斐然,呈现井喷式增长,但学术造假事件却时有发生,学术道德失范现象也屡禁不止,因此,改良及优化我国高校学术评价制度,力求使其更加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以我国高校学术评价制度实践中的现实困境和存在问题为研究对象,探求优化我国高校学术评价制度的路径与对策,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工作开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学术评价制度的内涵及价值

学术评价是对科技工作者创造的科研成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可靠性及其价值程度的评定,是对科技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评判与仲裁[1]。依据评价对象不同,学术评价一般有3个层次:1.对高校、学科、专业等学术机构及其相关指标的评价;2.对学者的评价;3.对单项科研成果的评价。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是针对学者科研成果的评价。高校学术评价制度就是指为鉴定和评判学者学术研究成果价值而具体规定的评价原则、评价程序、评价方式等规则的总称[2]。学术评价制度是高校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和基本框架,内含参与评价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指引学术评价的价值取向,约束学术评价中的各类人际关系。科学、客观、公正、规范的高校学术评价制度,对于客观评判科研成果知识价值,公正评判科研人员研究能力,正确体现科研人员自身价值,激励科研人员的科研热情及创造力,对于指导与规范科研教学行为及形成良好学术风气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二、我国高校学术评价制度现状及研究意义

新世纪以来,我国高校学术评价制度建设已取得一些成绩,成果评价良性发展的制度保障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果,例如:在学术规范建设方面,2010年2月9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3],其中对加强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建设,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严惩舞弊作伪行为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2014年3月1日,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4],其中明确规定了主导高校学术评价的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责任权限、运行机制等。在学术道德建设方面,2006年5月10日,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5],其中对高校明确提出了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认识,“加强自律、维护学者与学术尊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建章立制,加强领导并将其落到实处的规定和要求。在学风建设方面,2009年12月24日,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6],要求成立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明确规定了学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组成原则及运行机制等。在整治学术不端方面,2009年3月9日,教育部下发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7],其中明确了7种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并对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主体、评判机构、调查与处理程序、惩处方式、扩大教育与宣传、各高校履职及建章立制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学术奖励方面,2000年9月14日,教育部颁布了《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8]及其实施细则[9],其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科技奖项的设置、奖励范围、评审标准、审批程序、推荐方法、异议及处罚、授予等具体细则。

然而,在看到我国高校学术评价制度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当前我国高校的学术评价仍存在严重问题亟待解决,例如:目前在我国高校学术评价体系中,仍过度注重对学者科研成果的量化评价,注重对自然科学成果的评价,忽视对人文社会学科成果的评价,注重对科研成果的评价,忽视对教学成果的评价等。在学术评价评审过程中,仍注重成果数量,而忽视成果质量,注重是否能获得基金立项与评奖,而忽视最终成果的实际应用和价值,此外,在学术评价过程中仍掺杂着人际关系、上级意志等非学术因素,也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学术腐败与学术浮夸。这种状况既有高校外部环境问题,如我国高校在学术评价中始终处于被动从属地位,自身没有选择权,其学术评价动因、组织、体系与过程,都来自国家相关行政机构自上而下的统筹安排与设定等。也有高校内部科研管理问题,如高校管理者及科研部门充当了教练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致使高校的学术评价已成为一种行政与官僚事物等[10]。因此,在现阶段探讨我国高校学术评价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优化与改良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意义。

三、目前我国高校学术评价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学术评价严重偏离学术本位

第一,目前我国高校学术评价功利化倾向严重。主要表现为:1.为在高校排名中取得好名次,各高校过分重视影响排名的学术成果指标,面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一些高校往往选择放任自流或有意袒护;2.存在基于人情的学术抱团评价,同行评审时的“你我互评”现象频现,很难保证对学术成果做出公证而客观的评价;3.在学术评价中行政权力权重过高,“外行定门道,内行靠边站”现象严重,助长了权学交易、权钱交易等学术腐败,也弱化和践踏了学术规范。第二,存在违背学术研究与发展规律行为。具体表现为:1.在学术评价中过度强调数字指标,过分注重论文、专著、申请成功的基金、在研或结项的课题等数量,且重量轻质,一稿多发,人为拔高现象严重;2.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严重错位,行政权力成为学术评价的主角,主导学术评价的制度确立、标准形成、程序执行等,并直接影响评价结果,学者作为被评价人,基本没有话语权。第三,过度运用学术评价结果致使学术浮躁邪风盛行,学者学术价值观扭曲异化严重,学术研究已被等同商品生产,其主要目的只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这种状况致使“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现象频现,不仅浪费了学术资源,也严重破坏了学术环境[11]。

(二)采用过度量化的学术评价方式

目前我国高校的学术评价存在过度量化评价现象,这种状况给我国高校的学术环境带来了大量弊端。首先,过度量化评价致使学研界产生了恶性竞争,复杂的脑力劳动和智力创造被简化成单一的学术生产,SCI论文发表成为高校学术评价的重要指标,所谓高水平期刊论文发表成为学者们竞相追逐的不二选择,在这种“以刊评文”的学术评价中,走关系发表、花钱发表等乱象频发也就见怪不怪了。其次,过度量化评价致使高校的学术研究产生了异化,学者工作的重心被迫转移到了科研上来,且科研概念已被异化为做课题与发论文,多数高校都对发表期刊的级别、数量、时间等做出了硬性规定,学者在此种学术环境下,很难兼顾数量与质量,厚积薄发已然成为空谈,学者的研究个性早已被抹杀得干干净净。第三,过度量化评价催生了大量学术泡沫,产生了大量学术垃圾,为追逐数字指标及个人利益,一些学者粗制滥造、滥竽充数、为发表而科研,看似硕果累累的背后其实充斥着大量的虚假繁荣。最后,过度强调科研量化的学术评价必然导致教师对教学职责的严重轻视,应付、反感甚至抵制教学已成为高校教师的一种普遍情绪,这种状况严重违背了高校教书育人的根本宗旨,不利于高校教学工作开展及人才培养的实施。

(三)采用偏离学术标准的学术评价原则

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高校学术成果的价值评判多是集中在科研立项、专著、论文等可以量化的标准之上,单一的数字评价标准其实并不能全面反映科研人员的真实学术水平,只依据数字标准片面评价学者科研能力与水平高低其实是有失客观和公正的,即使很多高校针对学术评价的量化标准均已做出了明确规定,能够真正按照预设数字评价标准进行科研学术评价的高校其实也不多,行政权重过大往往致使学术评价缺乏基本的公正性,行政权力干预学术评价,评价结果体现上层意志,利用行政权力攫取学术荣誉在当今更是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此外,目前我国高校的学术评价制度中也同样缺乏差异化的针对不同学科的评判标准,众所周知,不同学科特点存在不同,针对不同学科的学术评判标准也必然存在差异,一刀切式的学术评价制度,必然导致整个学术界“热点学科全面跟风,短板学科难上加难,整体科研缺乏长远战略”局面出现,长此以往必然造成高校科研内容的同质化及科研领域的狭窄化。

(四)缺乏健全的学术评价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仍然缺乏健全而高效的学术评价监督机制。首先,缺乏健全地针对学术评价的法律法规。近年来,虽然政府有关部门已制定并出台了一些有关学术评价与成果鉴定的法律法规,但大都较为笼统,流于形式较多,可操作性较差,缺乏行之有效的评价保障措施。同时,学研界也存在有法不依、打擦边球、违法不究等现象,一些学者心存侥幸,为了个人利益选择铤而走险,即使东窗事发,最多也只是受到道德谴责,实际“犯罪”成本很低。其次,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构。虽然目前我国实施学术监督的主要机构(如政府、高校、科研单位、专业学术组织等)及承担高校学术评价与监督的执行机构(如学术委员会、学术评定委员会等)都较为明确,但在偏重量化评价及利益一致的驱动下,高校的学术监督其实更多是依靠学者自律,以上监督机构其实并未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监督职能作用。第三,缺乏完善的学术不端惩戒机制。目前在我国仍缺乏明确的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协调及处理机构,缺乏明确的惩戒措施与标准,致使当违规行为发生时,往往因为责权不清而无法做到及时惩处。此外,目前高校内部对学术不端的处置也较为不力,采取息事宁人态度的高校仍然居多,而撤职与解聘仍是目前高校内部针对学术不端的主要处罚方式,这种处罚力度不足的状况也使得学术不端行为难以得到及时而有效的遏制和震慑。

四、优化我国高校学术评价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坚持正确价值取向,完善学术评价机制

第一,努力使学术评价回归大学学术本位,应使参与学术评价的双方自觉坚守正确的学术价值取向。回归大学学术本位,一是要明晰高校与生俱来的研究属性,而弱化其行政属性,应严格遵循高等教育的学术组织特点和发展规律,恢复大学理所应当的本来面貌,使高校真正成为科学研究与知识创新的殿堂,应明确高校与政府之间关系,并赋予高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第二,使高校回归教书育人本位,教书育人永远是大学的根本任务和首要职责,重视科研而忽视教学永远是对大学发展的一种严重破坏,应加大教学投入并将其放在与科研同等重要位置来加以建设,在学术评价中应提高对教学绩效评价的重视,使教学名师能够获得与科研教授同等的尊重和待遇。第三,高校管理者、教师及科研工作者应严守“追求真理、坚持真理、捍卫真理”的道德底线,不为任何实际利益所折腰,应始终坚持大学最基本的学术价值取向。第四,应充分尊重学术研究规律,并逐步完善高校学术评价体系。一是要广泛听取广大科研工作者有关学术管理细则的意见和建议,应充分给予被评价者以话语权,要明确学术评价要求、原则和规范,使学术活动有章可循;二是应针对人文社科与自然科学学科特点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学术评价体系与标准,要正视各学科特点与性质的差异,分类建立符合要求的学术评价标准,从而提高学术评价的科学性。

(二)完善同行评审制度,优化学术评价方式

第一,建立各学科评审专家信息库,强化同行评审专家在学术评价中的主导作用,并保持同行评审专家信息库中专家信息的动态更新,要完善同行评审专家的筛选机制,确保被选中的任意专家都能够德才兼备、严于律己、客观公正、不徇私情、谨慎负责、具有良好学术道德修养以及是本领域的学术权威等。第二,实行以同行专家评审为主体的学术评审制度,应严格执行盲审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回避制度、专家信誉制度等规则,并充分给予被评审人以话语权,应建立同行评审专家的信用档案,并加大同行评审的透明度。第三,制定同行评审的评价标准,应将学术成果的质量与数量结合起来并进行综合评价,要坚持以质量为导向的高校学术评价原则,应将是否提出新观点、发现新问题、构建新理论、采用新方法、获得新数据、发掘新材料等指标作为评价成果质量的主要依据。评审专家应谨慎负责,并仔细研读评审材料,要通过反复征询、调研及对比来鉴定成果的真伪,应依据评审材料的研究意义和价值、创新性、研究方案与方法、被评审人的研究能力与水平等方面来对成果充分发表意见,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判结论。最后,要加强对同行评审专家的有效监督,保证每个环节的公开、透明,应公开评审专家产生的程序和依据,公开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意见和评价依据,公开专家评议组的评审程序与标准,应对每一个评审细节实行有效监督,从而保证学术评价的公平与公正。

(三)探求科学学术标准,遵循学术评价原则

首先,应转变目前不合时宜的学术评价观念,探索适应目前我国国情的科学的学术评价标准,积极对目前实行的学术评价体系进行改良与优化,树立以成果质量和创新发展为第一指标的学术评价导向。新的学术评价标准除了要约束学术规范外,更要深入学术发展的内在,既要能体现历史标准,又要能反映时代特点,更要能兼顾到由于学科差异性而导致的成果影响滞后性,应注重成果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统筹兼顾,并依据学科和专业性质及特点的不同制定与之对应的评价标准,应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充分结合,从而实现客观公正的学术成果评价。其次,在学术评价中应严格遵循学术评价原则,要加大学术权力的权重,弱化行政权力的干扰,降低非学术性因素的影响,充分保证学术评价的公平与公正:一是要充分保障高校内部的学术自由;二是要认真贯彻《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努力健全高校内部的学术委员会制度,要明确学术委员会的权限和职责,并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办事,应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并严格依据学术程序与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学术评价;三是要优化学术评价的管理运行机制,将学术评价由过程管理调整为目标管理,应转变高校学术评价职能部门的角色,将主控领导与直接管理转变为政策咨询与提供服务,从而有效强化学术权力,弱化行政权力,保证学术评价的客观与公正。

(四)完善评价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优化高校学术评价制度,营造客观、公平、公正、自由的学术环境,应努力探求并建立行之有效的学术评价制约与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监督职能,应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进行有效结合,以期有效遏制学术腐败行为的发生,约束参与学术评价的所有科研工作者都能够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并对学术成果做出公正而客观的学术评价。首先,应强化对学术评价的外部监督,建立与完善各类学术评价监督组织和机构。一是要明确各层面学术监督机构的责权、奖惩及监督主体,逐步完善学术奖惩及监督机制,应保证各层面学术监督机构的独立性,避免对学术监督产生行政干扰,此外各类学术监督机构还应主动公开针对学术奖惩的处理程序和处理依据,并能够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质询;二是要充分发挥高校校内现有学术监督组织和机构的作用,确保其能够及时而有效的发现、调查、处理高校内部的学术失范行为;三是要建立更广泛的民间学术监督惩戒组织和机构,并利用广泛的社会监督,及时对各类学术失范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对学术腐败行为的强大震慑;四是要建立针对被惩戒人的申诉程序,应给予被惩戒人合法申诉的途径和渠道,避免因错误调查而产生不公正的处罚。其次,应推动对学术评价的内部监督,鼓励开展健康的、正向的、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健康向上的学术批评可以促进不同学术思想的碰撞和交流,推动科学研究的进步与繁荣,同时也能够“褒优贬劣、扬正抑邪[12]”,避免学术骗子招摇过市与欺世盗名,有利于客观公正学术评价的产生。

(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保证评价客观公正

优化高校学术评价制度,营造客观、公正的学术评价环境,还应严格实行并逐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学术评价回避制度。严格执行学术评价的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学术评价活动的中立性,增加学术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因素对学术评价过程及结果的干扰,对于提高学术评价效率、实现评价程序正义、保证评价结论客观、净化学术评价环境、促进学术研究持续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应明确学术评价回避制度的具体细则,完善目前学术评价回避制度中的一些模糊规定,建立能够有效落实学术评价回避原则的长效保障机制,应增加学术评价回避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在学术评价中需要回避关系的具体范围,应根据学术研究的发展与变化,适时对学术评价回避制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其次,应规范执行学术评价回避制度的程序和方式,可以参照司法回避模式,在学术评价回避中实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及指令回避等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源头杜绝人为因素对学术评价公正性的干扰。为保证学术评价回避制度的效力,应明确评审双方人员的权责,对于违反回避制度的评审结果应判定其无效,相关责任人应按规定给予惩戒,应建立针对被侵权人的应急救济制度,并给予其重新评审的机会。最后,应健全学术评价回避的监督机制,有关监督机构要严格审查评审专家是否符合回避要求,对于不符合回避要求的评审人员应责令相应评审机构负责人对其进行指令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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