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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规范化研究

2020-12-19李娇娇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量刑协商检察机关

李娇娇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质体现在协商性,但在我国,控方和辩方只能对量刑进行协商,定罪问题是没有协商余地的,而量刑建议就是控辩双方对量刑的协商结果。传统量刑建议制度控方不需要与辩方进行协商,只需要依据法律和事实证据向法院提出即可,而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不同于传统量刑建议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的前提条件就是认罪认罚,而这一形成过程和结果需要经过控辩双方的协商一致,也即量刑建议最有效的结果是犯罪嫌疑人同意,法院采纳。因此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量刑建议制度也需要不断提升、改革和创新。

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必要性

(一)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的前提和关键

认罪认罚制度虽然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关键与重心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有是否批捕,起诉与不起诉、作撤销案件处理、提出量刑建议的职权,这些都事关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及做出表态后的后续处理。①犯罪嫌疑人认罚就是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所以说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的前提和关键。②同意量刑建议是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处罚的书面规范表述,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罚”环节,接受处罚也就是愿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具体落实也就是量刑建议内容实现的体现,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那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就无法贯彻与落实。可见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举足轻重,牵一发而动全身。

(二)促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与量刑公正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院的量刑规范化相伴而生。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更多的是要尽量地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从以前所谓的机械量刑再演化,通过量刑规范化保证同案同判标准的统一。从认罪认罚制度的运行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认罪是为了换取从轻处置,也就到了认罚阶段,如何才能让犯罪嫌疑人认罚,便到了量刑建议的提出和形成的阶段,那又如何才能让犯罪嫌疑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而使制度继续往下运行到从宽的程序环节呢?关键在与量刑建议,提出精准、规范、科学的量刑建议,并经过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协商,充分听取其意见,不仅能够促成认罪认罚合意的实现,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保障庭审的可预期性和确定性。

量刑建议则是一种建议权,提出的量刑建议能和裁判者的思路相匹配、被采纳是最好的结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法院的量刑规范化的一部分,两者并不矛盾,发生差异是很正常的。检察官提出高质量的量刑建议,可以帮助审判人员节省很多精力。也就是说,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内在价值取向和目标的选择上是一致的,量刑建议如果用得好,将有利于促进法院的量刑规范化工作。检法两家在推动量刑建议工作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时候,可以互相借鉴经验成果,共同做好量刑工作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刚性强,有助于法院节省办案力量;普通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它实际上是对法官裁判权的制衡,法官在裁判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到量刑建议。任何一个国家都要考虑法治的统一性,因此,量刑规范化不仅是法院的工作,实际上是需要检察院、法院、辩护律师甚至是被告人共同来完成。

(三)促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

从理论角度层面来讲,认罪认罚制度本身就是为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大部分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诉讼效率,以有利于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这二者是互相配合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所适用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其法庭审理的就是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量刑建议的确认,不是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重点,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关键在于庭审实质化。事实上,认罪认罚案件作为审判中心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和言辞证据原则的例外,虽然简化了诉讼程序,但在对证据的认定和事实的查明上并没有丝毫松懈,反而还要经过重重审查和确认。由此可见实现繁简分流,既能使一些简单案件快速公正处理,又能使司法机关有更多的精力去办理大案、要案,让不认罪的、重大复杂案件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另一方面提出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就刑期、刑种及刑罚执行方式请求法院予以明确。因此量刑建议必须附有相对应的法律依据与证据材料,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官负担,法官只需要审查是否合法真实、是否知晓后果以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缓解了办案压力,减轻了法院的诉讼负累,改善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现状,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与此同时法官作为认罪认罚案件的最终确认者,其审判权并没有受到缩减。量刑协商只是吸纳检察官、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等积极有效参与量刑的形成过程,建立一种带有“两造对抗性、确保法官消极裁判”的量刑程序。③

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

(一)量刑建议缺乏规范化指导

形成一个规范化的指导意见这其实是检察机关和法院真正需要认真深入探讨的核心问题。虽然最高检在2010年已经发布《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又赋予了量刑建议全新的内容。例如,量刑建议畸轻畸重,问题不在于它到底畸轻畸重到什么程度,最核心在于程序性的事项司法机关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只有通过明确改变量刑建议的规则,让所有参与这个制度的人有一个明确的预期,才能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犯罪嫌疑人经过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协商达成了协议,这个协议很有可能不算数或者这个协议在法院那里还存在着被改掉的可能,那么将会打击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实践中不仅存在着量刑幅度问题,还存在量刑建议不精准、不科学,缓刑等非监禁刑被忽略,提出的罚金刑不明确等问题。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确定的量刑方法,具体犯罪的基准刑,量刑幅度和常见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幅度等,检察机关可以借鉴,但该指导意见不能完全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特征的要求。为了防止“同罪异罚、同罪异议”,还是需要一个统一的规范化指导文件保障量刑建议的提出于法有据。

(二)量刑建议随意性较大,精准性不够

1.量刑建议提出和修改随意

检察机关虽然在量刑问题上可以和审判机关进行沟通,但能够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度的沟通是一些同类型案件的沟通,实践中,检察机关为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以及节省办案时间,或者是由于知识储备不够、专业能力不足,直接就个案向法院咨询量刑意见,法院予以告知,后形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种做法无疑使量刑建议的提出流于形式,检察机关没有独立有效的行使自己的职权,吃“法院嚼过的馒头”毫无意义;由于诉讼期限、案件有新的变化,检察机关会自行修改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朝令夕改也大大削弱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实践中虽然量刑建议幅度范围是在不断缩小的过程中,但是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还没有全部实现。主要原因在于除了控方和辩方外,还应该有法院确定刑期的空间。量刑建议要素更加齐全,主刑、附加刑以及具体数额都要明确,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精准性不够

为适应诉讼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各种量刑情节已经充分显现定型的案件,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有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节约司法资源。以“缩小幅度、提高精度”为目标,坚持在量刑建议规范性、准确性、采纳率上下功夫,努力做到提得精、站得住、立得稳。常见罪行的起刑点、基准刑、升格刑、各类罪行每增加特定数额增加刑期幅度把握不到位等原因,罪名释义和辩诉沟通推行不到位,法律明晰不够,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威严没有更加充分的认识,不足以促使犯罪嫌疑人深刻悔罪、坦白立功,起到良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同时在审查起诉时,也没有充分考虑辩护律师关于量刑的意见,确保辩护律师意见得到及时回应和有效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量刑建议越精准,对自己刑罚预期越确定,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也就越顺利。如果量刑建议不确定,犯罪嫌疑人就缺乏认罪认罚的积极自愿性,既有可能会妨碍庭审活动顺利进行,降低诉讼效率,又可能引起被告人上诉、上访,使诉讼程序回流,耗费司法资源。

(三)量刑建议协商性有待提高

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尽量协商一致。实践中,量刑协商的效果并不太好,有选择的协商甚至不协商占比很大。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原则上是不得随意更改量刑建议,但有例外,这些例外情形必须是法定理由,比如出现新的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否则不得随意修改。实践中出现一种情形,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直接让犯罪嫌疑人过目,犯罪嫌疑人不论是出于不懂专业量刑知识,或者基于当时的境地,认为只有同意才是态度好,为了“不惹怒”检察机关等原因,会直接同意量刑建议。这一过程没有体现任何协商的迹象,所谓协商,是就刑期、刑罚执行方式以及量刑情节听取辩方意见,上述行为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宗旨与精神背道而驰,并没有将传统垄断式量刑建议转换为协商式状态,也未真正的将诉讼模式由对立向合作转化。

当然还有值班律师的形式参与,由于值班律师没有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实践中其参与量刑协商也只是起到见证人作用,法律帮助有效性不够等。这既有权利保障不到位、激励性制度欠缺等外在因素,也有认识存在偏差等内在因素。最后容易忽略的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被害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内在要求,被害人提出自己的意见是一项诉讼权利,应该予以保障。④特别是在一些涉及人身伤害案件中,如果没有达成和解、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决定从宽处理幅度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效果,慎重把握。在充分尊重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又不能完全受被害人左右,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办案,不偏不倚,科学合法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四)采纳率不高

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做出采纳、调整或直接判决的决定,定罪量刑是法官审判权的具化。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是如果有明显不当,法院要通知检察机关予以调整,检察机关不调整或者调整后还是明显不当,法院可以直接做出判决。基层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比例并不低。但是,因为法院不采纳,也没有应对措施,导致办案人员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足。量刑建议是带有司法公信力的成果,应该得到尊重。因此分析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不高的原因,其一,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与法官在量刑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这是法定理由。其二,是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经验积累、能力提升仍有渐进的过程,另一方面也在于,法官和检察官对法律规定的接受和把握程度有差异,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互相配合也有个过程。比如,有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最终量刑裁决与量刑建议之间差距甚小,一两个月甚至半个月,这说明对法律规定的“量刑明显不当”的准确把握尚有不同。

三、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关于量刑建议的完善

(一)制定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标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以来,量刑建议在理论层面的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实践方面也需要做出新的变动。统一量刑规范,明确量刑标准,是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的关键一步。目前,最高法相继修改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补充了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但是,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罪名没有限制,量刑指导意见还有待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出台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针对全国量刑指导意见相对原则、幅度较大的问题,可以结合本地办案实际和刑事犯罪打击政策,进一步细化常见犯罪量刑标准,以明确性促精准性,为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提供依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量刑指导意见,检察机关和律师等都可以参考,但法院的量刑活动是一种裁判权,制定的目的和宗旨,与检察机关都有所不同,而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一种求刑权,是公诉权的一种,二者有质的区别,出发点也不同,因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该由检法共同协商制定出一套标准的法律规范来予以指引,其中为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重点细化规定量刑建议考量因素,以及引入量刑建议法律依据、证据开示程序。关于考量因素根据最高检的量刑指导意见已有相关规定,但结合认罪认罚案件的特殊性,应该将认罪认罚的时间和阶段,选择程序等纳入。⑤这样才能使量刑建议的适用做到有法可依,于法有据。而且在实践中提出量刑建议也更具有可操作性,保障司法公正。

当然还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参考其量刑方面的标准、幅度等设置,阶梯式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模式,即对于不同阶段认罪的被追诉人,应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及时间、阶段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分别给予梯形等从轻处理。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陈学勇提出的“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量刑方法,明确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的确定方法,以及量刑情节、量刑证据和信息的采纳方法,为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指引。可以将该方法提升作为量刑规范标准,向全国各机关推广应用。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调整规范化

首先,量刑建议精准化也就是对于量刑建议尽可能是一个确定的,减少幅度刑的适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确定的刑种和刑期更有利于促成双方合意,并且一旦达成合意便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庭审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也会提高,更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具体方面比如对于罚金刑约定精确的罚金数额,明确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等;明确“审查—核算—评估—调整—量刑”的“五步法”量刑程序。在严格按照高检院、市院量刑指导意见基础上,以具体案件内容为载体,在保障量刑准确率的同时提升结案效率。

其次,提高量刑建议说理性,让案件控、辩、审三方都能够感受到量刑建议的适当性和公正性。⑥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同意量刑建议,是自己内心有一个预期,如果量刑建议幅度相差太大或者不明确,犯罪嫌疑人就有疑惑与不确定最终结果是否能与自己放弃程序权利相平衡,不能进行有效的协商,最终可能影响促成认罪认罚的效果。针对检察机关随意修改现象,可以建立规范化的调整机制,详细规定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定理由、具体范围、类型和条件等实体,以及调整部门、方式等程序问题。⑦

最后,关于量刑建议畸轻畸重问题,可以设置一定的幅度。实现精确化量刑,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防止司法人员的恣意。通过总结过去判例,对类似相关案件的量刑判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比量刑建议采纳情况,评估类案量刑判决标准。对于量刑情节较为重大复杂的个案,检法可以进行量刑问题上的沟通交流,但不可直接询问法院意见后直接作为自己的量刑建议又向法院提出,以此来了解双方在量刑上可能存在的差异,特别是量刑幅度差异、刑期跨度过大、缓刑不当等问题,在实践中,求同存异、减少差异,最终达成一致,形成参考标准。加强类案量刑问题研究,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性。

(三)充分保障量刑建议协商性

第一,保障律师的参与。律师的有效参与可以为被追诉人提供专业上的帮助,检察机关在量刑协商过程中充分听取辩方意见,同时在量刑建议所附材料中注明哪些意见采纳,哪些意见不采纳,以及理由等,以便法院对量刑建议协商性进行审查,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检察机关滥用量刑裁量权,肆意修改。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入会申请表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的权利,特别是要赋予其阅卷权、会见权,保障值班律师能够更好的行使法律帮助权。可以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标准,根据值班律师办理案件难易程度、服务质量等发放办案补贴,根据其提供帮助的有效性进行奖惩评比等。

第二,量刑协商过程书面化、视频化。可以对量刑协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从外部客观环境对检察机关主导,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参与的量刑协商过程予以监督和制约,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内在机理相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检察机关随意专断,保障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协商性。

第三,法院要加强量刑建议协商规范性审查。一方面是对量刑建议形成过程是否体现协商性审查,是否使各方人员都参加;另一方面是对量刑建议内容是否体现协商性进行审查,是否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采纳与不采纳辩方意见的原因及依据,还有就是法院虽然是消极量刑,但对于量刑信息的搜集以及量刑情节的调查、适用法律与事实证据要进行审查。最终确定量刑结论。

第四,听取被害人意见。如何才能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恢复被害人受损权利,就是要安抚其内心不安,让其对案件的处理有参与权、发言权。⑧如果被害人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机关依然可以适用,也就是说被害人意见对于量刑协商只是作为参考,没有决定作用。⑨但从宽的幅度应降低。当然,这可能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也可能会涉及到维护稳定工作、上访接待工作,需要增强检察官释法说理的能力。

(四)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

保障被追诉人对于自身权利处分的可预期性以及当庭宣判的确定性,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一方面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要更科学更精准,具体措施包括一要加强检察官对量刑标准的研究,通过学习培训熟练掌握量刑方法、量刑起点和量刑基准,通过对类案量刑情况的梳理、分析,总结量刑规律,注意量刑均衡,努力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采纳率。二要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固定。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客观收集量刑证据,必要时自行补充、完善量刑证据,准确提取量刑信息,充分运用量刑信息评价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三要确保量刑情节掌握的完整性。既要重视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也要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既要重视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情节,也要重视和解、赔偿、被害人过错等酌定情节。

另一方面可以和法院进行类案沟通,形成一个量刑建议考量要素的规范标准。最高检要求,现阶段检察官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前要与法官充分有效的沟通,争取在量刑问题上达成一致。对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调整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对待,严格规范,确实不当的应当虚心接受法官的建议进行调整,但调整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并经过特定的程序。同时为规范、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依据,检察院应主动与法院共同探讨学习,出台量刑规则或量刑指导意见。同时如果法院违背程序规定,不做任何释明,不按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没有让公诉人和被告人充分发表对量刑问题的意见,应该允许法院提出抗诉,监督制约法院的量刑裁判权。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是说法院如果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必须有充足的说理理由,从而使法院与检察机关在量刑问题上形成一种监督与制约模式。

(五)量刑建议智能预测

把人工智能的客观精准性和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汇总类案量刑情节,研发量刑建议智能辅助系统,通过设置量刑情节关键词搜索,实现类案推送和量刑偏离度分析,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以落实“智慧检务”为契机,分析大量裁判文书,通过案由和影响量刑的情节和要素,由系统提供当时当地该类型案件的量刑判决情况,如类似情节案件的刑期出现最多的数字、最低刑期、最高刑期及平均刑期,并提供相关案件具体量刑判决,为检察官作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供足够的参考依据。全国检察机关为贯彻落实新刑诉法赋予量刑建议的新内容,也举行了“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网络培训。⑩可见,人工智能将成为量刑规范化活动的有力支撑。

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作用,建立量刑智能预测相关指标,设计自动识别、抓取相关量刑情节和自动生成系统,类案推送,细化量刑建议各考量因素形成相关环节权重指标等。量刑建议智能预测系统一方面给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一个参考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检察机关专业能力不足,精力不够的短板;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量刑建议的透明度,提升诉讼效率,避免检察机关滥用量刑裁量权。目前试运行成功的“小包公”智能断案系统具备定罪量刑预测、智能问答、专家论证等功能,辅助检察机关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结合为科学进行量刑协商提供了参考标准,但实践中每个案件的具体细节不同,瞬息万变,检察机关不能照搬系统预测,必须有自己的调查和思考,充分行使量刑裁量权,提出科学、合法、合理、精准的量刑建议。11

四、结语

从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2019年10月11日《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颁布,控辩“协商”“合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的一种重要的诉讼模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提出需要有规范的指导意见,量刑建议的形成要遵循协商本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了检察官在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对检察官来说,要积极适应诉讼制度改革,转变司法理念,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克服畏难情绪,全面强化规范量刑意识。检法两机关应共同修改完善量刑相关规范性文件,完善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出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标准。同时,也将加快建设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量刑系统,推动相关平台建设,辅助检察官精准量刑。

注释:

①熊秋红:《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

②张国轩:《“认罚从宽”的认定和实现方式》,《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

③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0页。

④〔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11页。

⑤李卫红:《认罪认罚程序下的量刑建议问题研究》,《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⑥胡云腾:《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 保证严格公正高效司法》,《人民法院报》2019年10月24日理论周刊。

⑦李勇:《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原理与路径》,《检察日报》2019年9月17日。

⑧〔英〕詹姆斯·迪南:《解读被害人与恢复性司法》,刘仁文、林俊辉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1页。

⑨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⑩樊崇义:《关于认罪认罚中量刑建议的几个问题》,《检察日报》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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