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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可能将退出历史舞台
——来自西南部分农村地区的考察与分析

2020-12-19彭方志

攀枝花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小农经济土地农业

彭方志

(攀枝花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 攀枝花 617000)

一、研究背景

传统中国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农业大国。至少在鸦片战争之前,王朝更替的历史循环大都与人口规律带来的农业“过密化”[1]以及农民的贫困乃至于破产成为流民以及流民、农民起义有关。历代封建王朝统治集团中的有识之士对此并非一无所知,但是他们打击土地兼并的做法终究只是治标不治本——现代学术界一般认为根本性的出路在于城镇化和工业化。如果说“过密化”的小农经济是顽固的“没有发展的增长”型经济,最终难逃以“战争、瘟疫、饥馑”[2]来“消灭”过剩人口的命运,那么我国农业经济时代的王朝更替也是一种“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几乎没有本质发展的历史怪圈。虽然学界一般认为我国从北宋时期就有了城市化[3]、工业化[4]乃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萌芽,但毕竟没有真正进入现代意义上的城市化和工业化。

历史发展到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相对成熟,工业化、城镇化在曲折中稳步推进,农业产值占比已经下降到7.9%(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8年2月。,但民以食为天,农业的基础性地位毋容置疑。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大量农村人口离开农村,一些地方的农村出现了土地抛荒、经济凋敝的情况,因此,中央决策层提出了振兴乡村战略。另一方面,许多学者也一直关注着“三农”问题,在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前后,学术界关于“小农经济”的研究与论争又一次成为了热点。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结合相关理论和一些专家最新的研究成果,以及笔者的亲身经历与现场观察,试图对西南部分农村经济的性质、发展趋势和发展对策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国外研究的历史

作为概念的“小农经济”有许多不完全相同的定义,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从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角度出发研究的结果。何爱平、陈志勇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发展经济学关于小农经济理论进行了比较研究[5],该文认为两种理论对小农经济的定义以及解决办法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适应的辩证唯物主义角度,以土地产权制度为出发点,认为小农就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他们人数众多,生活条件相同,彼此间没有多少联系”,“马克思指出小农经济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就其性质来说,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生产过程的协作,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和对科学的累进应用”。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小农经济制度是一种落后、过时的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时代的封建生产方式的残余,注定要为新的生产方式所取代,“小农经济必然灭亡”。文献五还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倾向于把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中起来,以社会劳动来代替小农经济的个体劳动,从而使其能使用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但在具体的改造方式上,他们的观点又有所不同。马克思认为改造小农经济的方式是使土地国有化,而恩格斯认为改造小农经济的途径是农民合作化。他们认为,小农经济的消亡过程,其实也是社会的分化过程,小农逐渐分化为资本主义农场主和农村雇佣工人两个社会阶级。

文献五指出,发展经济学的早期代表刘易斯认为“人口相对于生产资料来说比较过剩,而耕地等生产资料有限,同时由于技术的落后”,最终导致“零边际生产力”人口的大量存在。笔者认为这种经济形态既可以说是刘易斯对小农经济的定义,也可以说是其对小农经济贫穷落后的原因的分析。另一名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舒尔茨将小农经济定义为:“农民世世代代耕种着同样类型的土地,播种着同样的作物,使用同样的生产要素和技术”,这样的特殊类型的经济均衡状态,一种进步停滞的贫困落后状态。刘易斯和舒尔茨的理论虽然有差异,但他们都认为小农经济应该改变并且为此提出各自的对策:主要是人口向城镇和其他产业的转移和现代生产要素的引进。

可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发展经济学对小农经济的定义及其解决办法在如下几个方面是一致的:(1)承认人均使用生产资料偏少,人口过剩;(2)承认小农经济是发展停滞而贫穷落后的经济形态;(3)都认为小农经济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只不过前者认为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必然”的,后者认为这是需要人们去努力实现的。两者看似矛盾,然而可以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的是超长期(一切量都是可变的,没有不变量)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发展经济学研究的是根本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基本不变情况下经济发展的规律及其对策,笔者认为,哲学上的“必然”和“偶然”的辩证统一,可能表现为“人们短期内的自由意志只不过是长期客观规律的一种表达方式”,或者说,“人类社会长期的客观的规律正是通过所有人各自努力斗争的综合结果得以体现”。

不同之处在于:第一,马克思等人把小农经济形态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去考察,而刘易斯等人是对已经存在的状态进行研究;第二,前者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大背景下结合此阶段社会中的其他经济形态去考察,而后者不太关注社会(根本经济制度等)背景问题;第三,前者的解决办法主要集中在小农经济(内部,并且重点是产权制度变革或者合作化带来的生产的社会化,后者则集中在小农社会之外,“剩余人口”向城镇和其他产业的转移,并兼顾农业的技术进步及其他现代生产要素的引进。

(二)国内研究的历史

共和国成立之前,也有一些学者对中国的小农问题展开了研究。70年前,费孝通就提出让农民靠足够土地的农场维持生活,都市吸纳其余农村人口,终极解决农村问题的主张。共和国成立之后,国内有关小农经济研究的中文文献,知网上能查到的最早可以追溯到1954年方刚毅的《从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谈到养蜂事业的发展前途》[6],此后的1960、63、64断断续续有一些研究,文革期间似乎中断或者只是在网上无法查找;从1979年开始每年都有一些文献,到1986年以前除了1982年有11篇以外每年的文献量都没有超过10篇;1987-2002年除1996和2002为20多篇外,每年的文献量在10-20篇;从2003年到2017年基本上都在40篇以上,2010、2016达到了75篇;2018年到8月初,已经有28篇。根据知网的统计,所有这些研究共有文献1082篇,其中基础研究层次达到747篇,占比为70%,其余为行业指导层次为134篇,政策研究层次129篇,再其余则微不足道。

可以看出,国内对此问题研究的高峰与中共中央分别于2005年、2017年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可见关于小农经济的现代化或者说现代农业、农村发展问题,同时引起了学术界和决策层的高度关注。纵观国内中文文献,尤其是2018年前后的文献,学术界对于建设新农村、振兴乡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对于这四个方面问题还存在许多争议:(1)我国农村是否还是“小农经济”?(2)应该“消灭”还是发展“小农经济”?(3)是否可以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来促进农村发展?(4)是否应该强化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财权化?(以下称为“四大焦点问题”)具体见文献[7]-[13]。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学者们所采用的“小农经济”定义不同,一些看似不同的主张其实并无本质区别。

不同历史时期中外学者关于“小农经济”的定义与解决办法的主张千差万别,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内部不同地区:东部、西部,南方、北方,山区、丘陵、平原,城市郊区、边远地区,这些地区农村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因此,我们不可能用同一种理论去解决所有地区的问题。

以马克思的观点为例,他所研究的“小农经济”是他那个时代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主流生产方式下的“封建生产方式的残余”,而我们今天的农村现状是:(1)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的公有制)农村,且农业产值占比已经下降到7.9%,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产值已经是公司制农业或者合作制农业创造的;(2)村社组织以及地方政府比较健全,这些机构或者组织可以打破“小农”之间的隔离组织成规模的生产相关的活动;(3)交通、通讯等条件已经极大改善;(4)人口正急剧地向城镇转移;这些情况与马克思所研究的“小农经济”有很大差异,这是马克思本人无法预料的,因此,我们只能应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而不是一些具体的结论。按照马克思提出来的办法,“土地国有、实行计划经济下的社会化大生产”来促进“小农经济”的转变,“人民公社”的伟大实践已经被证明是不成功的。其原因之一在于:这些做法并没有解决农村人均(使用的)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过少的问题。

本文希望能够通过笔者亲临实地的观察,结合前人的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针对笔者所观察所熟悉的乡村展开分析,给出针对且仅仅针对这些乡村的前文所说“四大焦点问题”的答案。

二、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笔者生于1960年代末期的西南丘陵地区的农村,见证过70年代末期包产到户以来家乡的变化;参加过90年代末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组织的农村调查;2000年初在攀西地区一个乡镇工作过一段时间,此后也一直断断续续地关注农村。2018年起,笔者选择攀西地区的D村作为西南山区的代表,选择重庆合川的H村作为西南深丘地区的代表,选择资阳市乐至县的A村作为西南浅丘地区的代表,选择广汉市的T村作为西南平原地区的代表,进行了专程考察,并走访了部分村社干部及农户。

D村是山区,幅员面积达到70多平方公里。由于该村面积实在太大,我们重点选择距离村委会办公楼约10公里的S社作为观察分析对象。该社幅员面积约20余平方公里,户籍人口300余人,除去老人小孩学生,有劳动人口120多。省道从该社擦肩而过,社内主干道已经硬化可通轿车,但入户路、到果园与农田的路大多还是土路,在雨季易垮塌;手机信号良好。该社已经成功发展芒果产业,主要由农户自主生产销售,但有村社、乡镇甚至市县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市场开拓;人均有芒果树700-800株(约合占地10多亩,60株/亩),最多的农户有5000株。正常情况下丰产期人均芒果业产值可达20多万元。此外,部分农户还放养牛羊,最多的达到70多头羊。

因此,该社外出务工人员很少,只有部分劳动力农闲时期就近务工,不仅如此,在该社辖区内还有不少从其他地区来的少数民族自发迁居户,他们原所在地生产条件较差,来这里也是开荒种植芒果、放养牛羊,自发迁居者中甚至有一位大学毕业生。自发迁居户自身在尽力融入当地社会经济,当地党政组织也在尽力帮助他们融入。

H村属于深丘地区,有户籍人口2300多,常驻人口不足800,且有600多是60岁以上的老人,其余为学龄前儿童。全村的入户路基本修通,在村里的大多数地方手机信号也很好。虽然有很多农家院子是空置的,但是大多数院子还是比较新的,真正破败的很少,还有人正在修新房。调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村民打算将来回家养老,重过田园生活。但是几乎没有人愿意在年轻时候回家当一个传统的农民。

村里一半左右的耕地变成了林地或者荒地,剩下的一半由尚有劳动能力和愿望的老人打理,玉米和水稻长势不错。村里有上千亩李子树,最初是作为主要经济林木规划的。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指导和市场开拓,李子的价格和产量均很不稳定。有的年份当地价格极低,无人组织研发保鲜技术和贩运,李子无人采摘,白白烂掉。

村里引进了几家建材厂,主要是碎石、石材生产,附近的村子也引进了类似的企业。引进的这类企业主要利用荒山生产,但对村民的生产生活也造成影响,有的还要占用宅基地——传统民居大多依山而建,这就涉及到拆迁安置。镇上实施的就近集中安置,在原集镇上,大约安置了300多户各村村民,将来可能形成一个小城镇,但目前常住人口并不多。

A村属于浅丘地区,幅员面积约6-7平方公里。距离省道3公里,主干道硬化可通轿车,入户路尚未硬化完全,手机信号一般。户籍人口1200余人,2018年暑期笔者考察时发现,实际常住人口不足200,且80%以上是60岁以上老人。很多院落已经长期无人居住,房屋由于长期无人居住垮塌比较普遍。电话、微信调查发现,村民大多(约80%)在县城、市区甚至省城购有或租有住房,其中大部分把老人、小孩都接进城了;有五分之一左右的被调查者表示可能年老以后会回村里养老。

农业以传统粮食及油菜、辣椒为主,主要用于自己消费,绝大部分家庭的绝大部分收入为非农收入。土地由尚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老人、部分就近务工的村民耕种,耕地抛荒面积超过一半。有个别农户利用抛荒地发展经济林木、中药材,但规模很小。该村原有两所小学,一个医疗点、三位乡村医生,一个兽医点,现在都撤或者并了。

T村位于天府之国成都平原腹心地带,有着非常好的农业条件,但是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不足1亩,历史上就有农工商兼营的传统。随着大成都城乡一体化的推进,该村交通、通讯十分方便,很多人都兼营工商业。农业也有所发展,新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新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已经普及。大多数农户的播种、收割工作都按市场定价承包给拥有相应设备和技术的专业人士完成,农户要做的就是决策、经营和日常管理。农业生产所需劳动投入大大减少少,农忙也不再那么忙,几乎不影响就近经商务工,所以没有土地被抛荒,其中也有部分土地被转包给农业投资者以成规模地发展种植业,租金(转包费)500元到1000元/年不等。该村的常驻人口超过户籍人口,主要是附近引进了许多工商企业。

三、主要观点

(一)“小农经济”概念需要重新界定

经济思想的历史跟人类社会一样悠久,经济学也有几百年历史,但是关于“经济”的定义虽成百上千却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的。要界定“小农经济”概念,需要给其中的“经济”一个定义。借鉴曼昆的初级经济学教科书,本文尝试给“经济”一个相对简明的定义:在一定范围内,相互联系地开展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的一个人类的群体或者群落及其环境所组成的系统,简言之,“经济”就是特指的一个由一群人及其环境组成的系统。作为系统的“经济”,有其复杂并且动态的结构和功能,其特征可以由:(1)人们及其相互作用方式,(2)生产条件及其占有方式,(3)生产方式,(4)产品及其分配方式,(5)交换条件与方式,(6)消费方式等来描述。由此可见,生产方式只是“经济系统”的特征之一,“小农经济”与“小农生产方式”是相互有联系的两个概念,“小农经济”必然采用“小农生产方式”,而采用“小农生产方式”的经济体系未必就是“小农经济”。

如此,则可定义“乡村经济”系统为:在某一乡村范围内的经济系统。若干或者无数相互之间或多或少有联系的乡村经济系统,加上若干或者无数相互之间或多或少有联系的城镇经济系统,就构成了一国或一地区的经济系统。每一个乡村经济系统与每一个城镇经济系统均有或多或少的联系,某一个乡村经济系统与某一个城镇经济系统的联系有可能超过所有与其他经济系统的联系,比如城镇与其郊区乡村的联系。

根据文献[5]可以整理得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小农经济”的定义:人数众多、生活条件相同、彼此间没有多少联系的,各自独立生产(排斥生产过程的协作)的,不能或不愿扩大规模的,小块土地所有者或者租佃者所组成的封建残余的乡村经济系统。“不能”是指客观条件不允许,或由于思维惯性没有想到;“不愿”是指受习惯影响不愿意有所改变。以下简称为M(Marx)定义。

同样根据文献[5]可以整理得到发展经济学对“小农经济”的定义:世世代代使用同样落后的生产要素和技术,耕种着同样类型且数量有限的土地,播种着同样的作物的农民所组成的乡村经济体系。以下简称为LS(Lewis、Schultz)定义。

根据文献[9]可以得到一个“小农经济”定义:采用男耕女织、农工相辅的生产方式,独自耕耘土地并以种粮为主的个体家庭组成的乡村经济体系。以下简称为H(奂平清)定义。

根据文献[8]也可以给出了一个“小农经济”定义:独自采取低技术含量的生产方式,主要为自身消费耕种小规模土地的家庭所组成的乡村经济体系。以下简称为LC(罗凌、陈光)定义。

(2)终期评估环节:第一,项目单位按照自评报告模板进行项目总结及自评;第二,进行现场评审,包括现场汇报、专家提问、满意度调查、点评交流等环节;第三,评审专家出具评估报告,并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资助、结束项目、拨付尾款的重要依据。重庆市婚管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实施情况通报资料、过程监督记录等综合数据评选出优秀项目和优秀社工予以奖励。

虽然所使用的术语不同,但以上四种定义都强调“小农经济”的户均或人均耕种或使用土地规模小(人口相对耕地过剩,过密化);LS、LC两种定义都明确强调生产的技术含量低且进步缓慢甚至没有进步,M、H两种定义虽没有明确强调,但也有这个意思——M的封建残余、H的男耕女织;M、H、LC三种定义都强调“小农经济”的主体(家庭或农户)相互之间没有多少联系,主要指没有生产过程的协作,是独自生产而不是社会化大生产,LS定义没有明确这一点。

综上所述,本文定义“小农经济”为:“(1)在一定乡村范围,(2)采用传统落后技术、(3)耕种小块土地、(4)收入与生活完全或者绝大部分依赖所耕种的小块土地、(5)相互缺乏生产协作的”农户组成的经济体系。注意这里的定义包含了五个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的经济体系都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小农经济”。如此看来,非严格意义上的“小农经济”可能有很多种情况,本文下文将仅具备条件(1)、(3)的村社经济成为非严格意义上的“小农经济”称之为“小规模农业经济”,而仅具备条件(1)的则已经不是小农经济了。

需要说明的是,本部分所整理得到的“小农经济”的定义,其来源都是认为“小农经济”按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将会消失的学者(马克思等)或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应当促使其消失的学者(刘易斯、奂平清等);而那些持有“应当保留并发展‘中国式小农经济’[13]”的看法(即所谓“小农立场”[9])的学者,对“小农经济”似乎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小规模经营的农业经济[13],没有谈到本文定义的(2)、(4)、(5)三个条件,下文简称为“小规模的农业经济”。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村社经济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小农经济”

根据上一节内容,严格意义上的小农经济应该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所观察的A、D、H、T四个村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从来就没有完全具备过,因此笔者认为,这四个村的经济从来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小农经济。

刚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队(后来叫村民小组,再后来叫农村居民社区)还是统一组织播种、收割,农户只是负责除草、施肥、松土等日常管理,产量按一定比例跟生产队分成,农户之间在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有很多协作,而且在上级(县和乡镇)指导和支持下,新的农业技术也在不断推广使用。这种情况一直到大量农民转移到城镇之前都存在:农户在生产过程中有相互协作(如,换工耕地、播种、收割等等),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如建设和维修道路、水利设施)有协作,农业技术在基层政府和村社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下也一直不断地在发展进步。可以看出,“小农经济”的条件(2)“生产技术传统落后”、(5)“生产过程没有协作”明显不具备,农村在那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小农经济”。

农民开始大量进城之后情况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具体过程这里不一一赘述,我们可以看看现状:A、H、T三个村单个农户家庭的责任田仍然是分散的、小规模的,但是这三个村的绝大多数农户的收入中非农收入都占了绝大部分,条件(4)“收入与生活完全或者绝大部分依赖所耕种的小块土地”不再成立。A、H两个村(均为农业条件比较艰苦但人均耕地不足的丘陵地区村社)由于劳动力流失,农业生产停滞甚而倒退,(2)、(5)两个条件又成立了,但仍然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小农经济”;而前文所述处于平原地区的T村其农业技术和生产组织形式都在不断发展,更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小农经济”。至于地处山区地广人稀的D村,已经成功发展芒果产业,人均芒果种植达到10亩以上,户均50亩以上,条件(2)-(5)都不再成立,已经不能算是“小农经济”。

(三)“小规模农业经济”正在逐步消失

小规模农业经济,非严格意义上的“小农经济”指具备前述(1)在农村、(3)耕种小规模土地两个条件的村社经济。D村经济已经不算是“小农经济”,此处不再讨论。

T村从产权制度的角度看,单个农户的责任田仍然是分散的、小规模的,但是其播种、收割都已经实现了专业化分工的机械化作业。为适应这种更加需要规模效应的机械化作业,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通过:a、农户之间相互调换,b、农户之间或者农户与外来农业投资者之间的土地流转,c、基层政府或者村社组织主导的调整,这三种可能的方式改变农户土地分散、小规模的状况,T村也将从非严格意义上的“小农经济”村的名单上消失。笔者走访发现,在T村除了缺乏二三产业能力和技术并且钟情于土地的老人以外,管理农田日常的人有许多是把这项工作当成休闲、娱乐而不是生存必须的。文献7所说“在现阶段,大部分农民仍然需要依靠土地获得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国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大规模的土地集中”至少在T村的现在不成立,将来除非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全面倒退,否则也不会成立。

A、H两个村都是丘陵地区的村落,青壮年基本外出,土地抛荒现象严重——就笔者观察到的村落,平原和山区很少有土地抛荒现象。其原因在于,丘陵地区传统农业劳动强度大,这一点与平原村落不一样;另一方面土地分散、人均土地规模小,这一点与山区不一样;因而农业生产率极低,劳动力自然就向城镇或者平原、山区转移。然而西南丘陵地带土地肥沃、物产丰富,土地抛荒是严重的资源闲置、浪费。

土地抛荒是严重的资源浪费,那么出路在哪里?我们不能也不可能强迫丘陵地区的人民回到丘陵地区,因为这既不科学也不人道。如何促使丘陵地区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是一个需要从制度、技术等多个层面研究的课题?如果能够解决成功,那么大概率丘陵地区的农村将由小规模的农业经济发展为大规模的农业经济;如果解决失败,丘陵地区农村将变为无人区或者生态保护区;无论如何,“小农经济”都将消失。

(四)需要重新定义集体经济

文献7、10、11、13有一个共同的观点,集体在中国式小农经济(本文称之为小规模农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发挥过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大批农民开始进城以来,集体的作用总体上正在被削弱。根据前面的观察分析,情况确实是这样,但是也有例外。

D村S社的芒果产业就是在某一任社长(共产党员)的带动和组织下发展起来的,具体包括组织村民修路、整理山地、选择品种、栽种果苗、学习种植技术、开拓市场,当然这一系列工作都得到了乡镇乃至于市县党政的支持。可以想见,没有集体的组织和协作,S社不可能有如此大规模的优质芒果基地。基地给这个社带来了很好的效益,基本上每家都有了小汽车,有的还有轿车,最不济也有摩托车。“老”社长告诉笔者,他们社有建别墅集中居住的打算。在S社集体的作用并没有被削弱,只不过发挥作用的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主要是由命令、管理变为了协商、治理。

上述文献还有一个观点:中国农业的下一步现代化需要进一步加强集体经济,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区域不一定适合,或者说不可能做到。比如A村、H村,基本空心化了,没有什么人,哪来的集体?更不用说发展集体经济了。然而,走规模化发展道路,土地集中成片是无论如何都绕不开的。按照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属于村社集体,如此看来,集体这个概念也是绕不开的。

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在于重新界定集体。首先,重新界定集体成员。理论上,一个长期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成员不应该算是成员,而一个常常参与集体活动的非成员应该算是成员。D村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板,村里主动接纳自发迁居户进入集体,使之成为集体的正式成员。这里的障碍可能在于户籍制度,而户籍制度改革的障碍主要在于我国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其次,重新界定村社集体的性质和组织形式。村社集体既是政治组织(有基层党组织)也是行政组织(村民自治组织)还是经济组织(土地的所有者),同时具有这三种性质的组织应当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一个还需要很多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问题,但是已经有许多值得关注的做法,如股份制村[15]。第三重新界定集体经济。比如,股份制企业应当也属于集体经济的一类;而允许员工持股并能够真正行使股东权力的民营企业是否也应该算是集体经济,或者至少承认其中的集体经济成分?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社集体,而承包权属于农户,农业投资者用转包费用(地租)交换得到经营权,转包费应该由集体统筹还是应该直接给予农户?理论上似乎都有一些道理和问题,实践方面也各有利弊。如果由集体统筹,可以更好地规划村社发展,还可能重建村民的集体认同,但也可能滋生腐败。如果直接给予农户,村社将更加散乱,并且这种“不劳而获”的做法可能导致人民风气的根本性败坏。

此外,转包费事实上就是地租,它的出现抬高了农业生产者的成本。笔者考察发现,一些村社的转包费甚至达到了1000元/亩/年,而一亩地一季粮食的市场价值也不过1000多元,当然农业投资者一般不会选择种植粮食了,这可能涉及到粮食安全和社会公平两大问题。

(五)产权问题对于农户个体的重要性并不相同

在讨论小农经济相关问题时,许多学者很重视产权制度,并为此争论不休。但实际上,对于农户个体,有无完整的土地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有时候差异不是很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研究小农经济时,有时候并不区分自有土地和租佃土地的农户。

笔者调查发现,虽然拥有承包地(哪怕是抛荒了)能够多少不等地带来安全感,当问到“如果国家要收回长期无人耕种的土地,你怎么想?”,相当一部分已经离开农村(尤其是丘陵地带农村)的村民能够淡然处之。“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句话对于已经进城的丘陵地带的大部分农民并不成立,所谓乡土中国正在发生变化。

另一方面,在知识经济创意经济时代,如前所述,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和土地的重要性在下降,相应地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却在上升。这不仅仅适用于城镇和高科技产业,农村也同样适用。当农民通过网络、微信搜索、发布技术、产品和市场信息的时候,可以认为,农民同样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所以,可以理解新一代农民(农村居民)对土地的执念正在减弱。

(六)城乡一体化发展是未来的方向

关于城市化、城镇化的机理,前人已经从各个角度有许多研究。总体原因在于人是社会性生物,集中居住可以降低生活的社会成本,提高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城市的出现几乎是必然的。在一个区域,代表其文明的最高水平的往往就是区域中的城镇。

但是大城市也带来很多问题,空气污染、交通拥堵、人情淡薄等等,人们一般称之为大城市病。近年来出现了所谓“逆城市化”现象,就是城市人向乡村流动,一些有实力的城里人到乡村度假,或者到乡村(一般是郊区)居住。这种现象最早出现在欧美国家的大城市,目前我国的京沪也有了。

人是自然之子,喜欢亲近自然,而大城市往往可能隔断了人与自然的联系;而人又是社会性动物,喜欢跟许多认识不认识的同类保持较近的距离,喜欢热闹;这似乎是一对矛盾的天性。所以既有人向往城市生活,也有人向往乡村生活。所以人类最终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城乡一体化。

四、对策建议

(一)改革完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小规模农业经济形态必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农村的社会经济形态将发生前所未有的变革。人口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将成为常态,农村的熟人社会将逐渐消失。笔者在D村调研时发现,许多村民表示同一个社的村民都有不认识的,这将给社会管理带来许多新问题。

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农村社会的治理结构一般是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其他组织相互配合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他组织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演变:由互助合作社到公社、大队、小队再到乡镇、村、社,大体是由松散到严密再到松散;伴随着或明或暗或强或弱的宗族组织,宗族组织在刚刚解放的时候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后来受到打压,再后来一些地区有所恢复,到现在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而明显下降。但是,基层党组织的核心地位及其本身的组织形式一直保持不变,这是定海神针。这种机制对于城乡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这种治理机制的基础是人口基本不流动、是熟人社会,在变革成为常态的新时代,当城乡社会不再是熟人社会,必须改革完善现有的基层治理体系。首先要坚持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中党组织的核心地位,为此,要完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1)在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社区、园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如企业)没有党的基层组织的,必须建立;(2)应该按照居住地(常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而不是户籍所在地决定党员的组织归属,无论城乡,党员的组织关系应当随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的变更而变更;(3)应当严格要求每一位党员必须参加支部活动、接受支部安排的工作、参与组织建设和社会治理;(4)基层组织应当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掌握所有成员的情况、动向,及时向所有成员宣传组织的主张,调动所有成员的参与组织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笔者调查发现,大多数农村居民对党员、对党组织的评价都在“较好”以上,其中大部分居民表示如果可能还希望入党。只要党的基层组织健全而灵活,与时俱进,中国社会治理就不会出问题,稳定和发展就没有大问题。

其次,要改革和发展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使所有城乡社区常驻居民有归属感、安全感、社会责任感。同样,应当按实际居住地而不是户籍所在地决定公民的社区归属,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应当主动接纳新入住居民。

第三,鼓励、支持、引导各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的框架下成立、发展和开展活动。这些组织的存在可以提高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丰富社会生活,有利于稳定和发展。

(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

随着小规模农业经济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也将逐渐转化为农场主、农业工人或者其他产业的工人,城乡差距、工农差距将逐渐消失,这将是一个伟大的社会进步。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将依据社会的看法和做法可长可短。过程太长,不利于发展;太短可能导致不稳定。

促进这个过程就是促进发展,所以应该促进。如前所述,已经进城的农民尚未完全市民化,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还有可能(小概率)回到农村;而如果一些农民成为了农业工人,工人意味着有可能失业;这些似乎都需要有一块承包地作为最后的保障。然而,农村农业发展又必须促进土流流转,最终可能取消承包地或者至少是一定时期内(根据土地转包合同而定)失去土地的经营权。这似乎是一对无法调和的矛盾。

其实,解决这对矛盾的办法是有的,就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特别是城乡居民都应该一视同仁地享受失业保险。目前虽有发展,但是城乡之间在社保方面的差距还是很大,这可能也需要一个过程。

(三)鼓励并引导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

毋庸讳言,一般而言,一直生活工作在农村的居民,其见识、魄力,对技术与市场的掌握与学习能力,比较从农村走出去的居民而言,普遍要差一些。这些从农村走出去的以前叫“跳农门”者,他们可能是读书考学出去的知识分子,参军出去的干部,经商成功的企业家,打工成功的技术人员等等,他们大都对农村还有感情,并且也懂一些农业,其中部分也有回到农村发展规模农业的打算,笔者本人就认识一些回到农村发展规模经济的知识分子。

很明显,发展规模农业依靠前者不如依靠后者,因为前者可以把新的思想观念、新的技术、信息资源、市场渠道还有资金带回农村。D村那位自发迁居而来大学生就是一个例证,目前他一家四口有芒果树5000余颗,有羊60余头,在村里名列前茅,也带动了发展。

但是目前政策上还有不少障碍,其中主要是户籍制度的障碍、土地承包制度的障碍,就笔者所知,一些村庄拒绝外出的农民子女回乡修房居住、发展生产,更不用说外来的了。应当对政策进行调整创新,以打破这些障碍,以鼓励引导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

(四)促进土地合理流转

丘陵地带的耕地抛荒造成资源浪费,而没有农民愿意回去按传统方式耕种。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丘陵地区的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强度。为此,需要建设现代化的农业基础设施:道路、沟渠、灌溉系统以及农业物资、技术、产品等市场的信息系统。然而,小规模的家庭经济是不可能投资建设这些基础设施的,因为经济上不合理。

要扩大生产单位(不一定是家庭)的土地规模,理论上可以通过放开土地市场解决,因为农业经济是有显著规模经济效应的,土地集聚是客观规律。然而,我国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还不够成熟,许多已经进城的农民还没有完全实现向市民的转变。进城农民向市民转化,不仅仅是农民自身的技术、知识和生活习惯等问题,还包括城市应该提供的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条件问题。那需要一个过程,或许需要一、两代人的努力。拥有承包的土地,能够给尚未完全市民化的进城农民心理上的安全感,虽然他们大都不太可能回去耕种。

考虑到这些,结合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势,搞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立”,以此来消除土地流转的障碍,应该是最好的办法。然而,仅仅是消除障碍还不够,还需要通过政策激励支持来引导、培植成片开发、经营的主体。无论是将承包权股权化还是账面化,无论是引进国内外来农业投资者、鼓励回乡农民租种抛荒地以扩大规模还是发展村社集体经济,都是可以尝试的办法,这需要因地制宜,无需争论。

目前有两种担忧,一种认为鼓励土地流转,可能导致无地农民的出现,历史上“流民作乱”“流民起义”给人十分恐怖的印象;一种认为,在经济不景气、大量工商企业裁员的情况下,大量已经进城的农民不得不回到农村,他们又不愿意从事农业劳动,或者因为忘记了农业生产技能技术而不能,可能给农村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这两种担忧其实都是不必要的。因为,首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经初步完善;其次农村基层治理结构党政村社组织依然运转正常(这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制度优越性);最后回乡农民往往见多识广,素质得到提升,他们对科技、市场的认识有极大提高,在流水线上工作过的农民工与传统小农相比,理论上更具团结协作精神和能力。回乡农民不大可能成为地方稳定的隐患,相反,如果地方党政处理得当,他们可以成为发展的动力源。合川区就建有一个回乡民工创业园。

因为小农比较容易成为顺民,而失去可耕种土地的“流民”则容易成为“乱民”,大地主、豪强则可能成为家天下王朝的竞争者,所以,封建王朝时代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而大力打击、阻止土地兼并,尽力维持“小农经济”形态。到后期实际上是阻碍了生产力发展,因为小农相对缺乏创新的能力和意识。但无论如何打击、阻止,历朝历代土地兼并总是难以杜绝,许多朝代最终的灭亡都与此有关,这充分说明生产力是不断自我发展的。但站在“小农立场”反对“土地兼并”似乎成了中国有良知的知识分子“政治正确”、“仁德”的标志,一直影响到现在的许多学者。

然而,现在的情况有很大改变,因为虽偶有反复但大趋势是不断发展的城镇化、工业化可以提供越来越多的就业机会,失地农民(尤其是主动“失地”的农民)不大可能变为“流民”、“游民”。即或有失地失业的情况发生,中国农村越来越完善的社保机制以及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地方治理体系也可以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只要不出现集体非理性。

要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应当出台相应的一些政策法规:第一,对于长期抛荒的土地,村社有权收回其承包权,或者国家征收一定的资源闲置税;第二,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政策用以限制地租(转包费)过高,指导地租的收取、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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