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文书制作中的诗意与理性
2020-12-19党德强靳琳琳
党德强 靳琳琳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21)
一、引言
裁判文书是记录人民法院对特定案件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的法律文书,它体现着国家司法机关对特定案件的意见和主张,也直接涉及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因此,一直以来裁判文书被案件当事人所关注,尤其是一些敏感的案件更是吸引着社会大众关注的目光。为了方便人民法院规范高效地制作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印发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式样。很长时间以来,裁判文书格式化过强而释法说理不足的问题饱受诟病。在此背景下,裁判文书进行了多次改革,旨在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和表达,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近年来,我们也欣喜地看到了一些具有鲜明色彩的裁判文书,有的主审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引入了学术界理论探讨的观点,作为裁判依据;有的主审法官甚至起草了具有个人色彩和烙印的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中大胆地使用诗句和修饰性语言。其中比较显著的就是被转发的多份 “诗意判决书”走红网络,引起行业内和社会大众热议, 网络围观者对此种现象也是褒贬不一。[1]那么,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裁判文书中,是鼓励其中诗意化表达的存在,还是坚持理性的思考和表述,成为值得我们深思的现实问题。
二、研究的逻辑起点:裁判文书的语体与格调
(一)裁判文书的语体
按照语体的基本理论,语体是人们在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中,针对不同的交际对象、交际环境和交际目的,使用语言时所形成的一系列运用语言的体系。不同的语言体系有其不同的基本语言特征。总体来看,我们可以把语体分为口头语体和书面语体两大类。书面语体又可以大致区分为政论语体 、文艺语体、科技语体和公务语体四大类。①在语体基本理论的支撑下,不同的语言体系决定着其具有完全迥异的语言特征,比如文艺语体和科技语体就有着鲜明的区别。文艺语体具有形象生动,感染力强,善于虚构的特征,是为了使阅读者欣赏后获得审美感受。而科技语体则要求概念清晰,表达准确,没有歧义,其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直接应用。稍作对比我们就能够得出正确判断:法律文书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诉讼事务时使用的一种公务性法律文书,应该属于公务语体的范畴,自然应该符合公务语体的基本特征和要求。
(二)语体特征决定了裁判文书的格调和语言
“格调”一词原意是指诗歌的格律声调,后来也被泛指为文章的风格和基调。[2]在不同的语体系统下,制作者在写作前应该先把握文章的基本格调,格调或豪放,或婉约,或严谨规范,或形象生动。就像我们不可能在一篇行政公文中频繁使用积极修辞和修饰性、文艺性词语表述一样,只有格调、语言与文章的语体系统性特征匹配,才会保证文章的格调正确,使阅读者正确地接受和理解文书制作者的意图,否则只能是不伦不类,令人啼笑皆非。
如前所述,裁判文书属于代表国家意志的专门性法律文书,是审判人员在面对具体案例时,结合案件事实经过、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制作的法定文书。它既代表着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也充分体现了审判庭对具体案件的看法和主张,当然这种主张和观点应该是在法治轨道上依法形成的。与此同时,裁判文书也充分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过程和庭审活动。因此,裁判文书的制作也应符合特殊的制作规律和特定的风格。
从格式方面来看,裁判文书格式的规范化程度比一般的公务文书更高。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制定印发了《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刑事裁判文书格式》等,通过诸多规定不断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和式样。在固定格式的限制下,裁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恪守着基本框架下的根本遵循,能自由发挥的空间并不大。从目前全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绝大多数裁判文书的格式固定而规范,这也充分说明了裁判文书作为公务文书的严肃性和格式的规范性。
从文书的语言和表达来看,裁判文书作为公务文书的一种,亦应该具有公务语体的一般性特征。其一,用语应该具有庄重权威性。也就是说裁判文书从遣词造句上应该逻辑严密,使用法言法语,给阅读者的感觉应该是严谨而理性的。其二,语言应该准确清晰。在表述当事人法律关系、案件事实经过、证据分析、释法说理时应该简约凝练,表意清楚而不拖泥带水。其三,裁判文书应该庄重通俗。尽可能不使用或者少使用修饰性、夸饰性词语,少使用艰涩难懂的词语和口语化,要保证当事人能够看得明白晓畅。从表达方式来看,裁判文书中一般不使用抒情和描写这两种表达方式,只使用叙述、说明、说理等三种表达方式。叙述案件事实时,一般采用直接陈述的自然叙述法,陈述清楚案件事实和纠纷的来龙去脉。在对案件中的某些办案程序及其他涉案事务交代时,也是进行简练的、必要的说明即可。在此基础上,以案件事实为依据,释法说理,最后得出裁判结论。[3]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裁判文书因其语体的限制,其语言格调、表达方式都决定了其具有庄重严肃、逻辑严谨、格式规范的特征。
三、裁判文书制作中的诗意化表达现象
(一)古代判词中的诗意化
按照前述的裁判文书的语体和格调特征,我们可以看出,裁判文书的语体特征决定了它的表述习惯、语言风格应该是平实质朴、逻辑严密、庄重严肃的。这也是一直以来裁判文书给人们留有的固有印象。
翻开历史的画卷,我们审视古代的裁判文书,就可以发现制作者在裁判文书中也曾对文书赋予文学化和诗意化的表达。在我国古代,裁判文书被称为 “判词”“判花”“判文”“书判”“判状”等。许多经典判词除了具有言简意赅、用语精确的特征之外,有的还具有文采斐然、文情并茂的特点,再加上运用多种修辞手段,甚至于具有很强的文学价值。像唐朝诗人白居易的《百道判》就是被称为其“尚未入仕前透视社会、反映现实的思想流程的物质载体”。②还有于成龙的骈判《婚姻不遂之妙判》言语风格更是辞章华丽、对仗工整,读起来朗朗上口、铿锵之至。③尽管在当时看来,许多判词具有很高的语言水准,也能结合案情进行条分缕析,但是站在现代法治的理性思维下,文学化、情感化甚至诗意化的判词其实并不完全符合裁判文书应有的语体规范化要求,姑且算是特定历史时期司法言语的一种独特形式而已。
(二)裁判文书诗意化现象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大众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全社会对裁判文书的改革与裁判文书的公开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传统厌讼文化的浸染下,曾经被蒙上神秘色彩的裁判文书也吸引着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目光。那些格式规范但是却叙事、释法说理不足的文书受到当事人的非议,促生了裁判文书改革,社会大众也渴望看到符合特定案例、释法说理清晰、具有案件个性的裁判文书。[4]2013年之后,我国实行了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大量的裁判文书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有的审判人员在释法说理时引用既定的法律条文之外,还开创性地引用了学术界的理论观点,有的裁判文书更是在释法说理时将裁判人员的个人情感和个人认识渗透其中,更有一些具有审判人员个性色彩的裁判文书在网络上和法律人的朋友圈刷屏,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其中比较典型就有江苏省泰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处理一对夫妻的离婚诉讼时,在判决书的说理和判决主文部分引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美好的历程”“美妙的火花”“劳燕双飞之哀景”④等诗句和形象生动的表述,最终判决形成的结论是双方当事人不准离婚。这份判决书迅速引起大量网友转发,被称为最“诗意化”的裁判文书。这份民事判决书之所以引起争议或轰动,根本原因在于其突破了传统的司法观念,不再是冷冰冰的板起面孔依法说理,而是在依法论理的基础上,以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规劝,使社会公众感受到了法律温情的一面。在大多数裁判文书生硬地套用格式,简单使用干巴巴的法条或者法理对案情进行分析的大环境下,当社会大众看到与众不同的裁判文书之后,难免会眼前为之一亮,耳目一新。但是,如果理性地进行思考就会发现,我们在裁判文书网上可以看到大量的裁判文书,案件性质涉及到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侵权责任、继承析产、刑事犯罪、行政纠纷等各个方面。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裁判文书的主流依然是格式固定,用语规范的样本,类似于以上的诗意化裁判文书并不占主流。
再从学理层面进行分析,裁判文书是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对整个案件形成结论的终结性文书, 直接涉及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客观全面,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要准确妥当,最终做出的裁判结果亦应该公正公平。[5]作为体现国家公权力对案件纠纷裁决的书面载体, 裁判文书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法律性。这种专业性和法律性要求裁判文书的语言要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要具有准确性和严谨性, 遣词造句要认真推敲,用词造句要客观中立, 不要使用情感色彩强和夸张性的语言。不可否认,在裁判文书中增加温情的一面,出发点是好的, 但其实质上却违背了判决书写作应当注意的规范性要求。[6]
在推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裁判文书不仅担负着个案的公平裁决,更承载着普及法律,培养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重要功能。对于大多数并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律知识的社会公众来说,裁判文书不但能够起到普及法律知识的特殊作用,而且还能耳濡目染地培养社会大众公平、正义的法治意识。因此,裁判文书的核心要素,并不是诗意化的感化和劝服。如何运用法理去对案件抽丝剥茧,进行剖析说理,使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心悦诚服,才是一份优质裁判文书的终极目的和追求。尽管诗意化的裁判文书的可读性更强,情感上也更加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但是裁判文书毕竟不是民间调解和感化,如果在裁判文书中单纯依靠个人的情感进行规劝和感化,反而失去了裁判文书的应有之义。也正因为如此,有情怀的、诗意化的判决未必会成为法院判决裁判文书的主流。毕竟,我们是依法裁判,而不是依靠道德和伦理进行裁判。同时,裁判文书承载着国家意志和强制力,具有权威性、严肃性的明显特点。
裁判文书只有在理性的轨道上,加强符合案件个性化的说理,才可以实现其最大的作用,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四、裁判文书中的理性思维与个性表达
如前所述,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对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越来越高。审判人员在草拟裁判文书时应该坚持中立客观的理性思维,同时又不能拘泥于对格式的死搬硬套。诗意化现象固然不会成为现代社会裁判文书制作的主流,但是如果能够将理性思维与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具体案例的个性,平衡理性思维与个性表达的冲突,方能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
(一)理性思维是裁判文书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现代法治国家,每一个裁判者都应该在个案的裁量中竭力坚持理性中立的司法立场,来努力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对社会公众传递正确的法治观念和价值观念。[7]众所周知,法律本身就是理性的产物。就像传统的“杀人偿命”那种感性的宣泄需要理性思考一样,当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面对真实鲜活的案例时,首先需要运用专业的法律思维,对案件的纠纷经过、来龙去脉、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缜密分析,然后结合法律规定,做出逻辑严密并具有说服力的分析判断,最终形成理性中立的裁判结果。对于尚未接受过专业的法律思维训练的普通大众来讲,在面对有争议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可能会夹杂有或多或少的个人情感因素、道德因素、传统理念和常识判断,观点难免会带有明显的情感化色彩。但是,作为代表国家意志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裁判文书,则应该用理性、平和、专业的思维去进行分析和说理。也唯有这样,才可以使裁判文书具有信服力,而不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
(二)语体要求裁判文书理性表达,庄重朴实,权威严肃
按照我国传统的法律文书写作理论,裁判文书应当符合公文语体基本特征。其在用词造句方面应该具有朴实庄重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应该文风朴实,语言朴实,排斥夸张、渲染,也不需要文艺性的描绘,形象的比喻。而是要求用朴朴实实的语言把案情事实记叙清楚,用恳切明了的语言阐明理由,用逻辑严密的释法说理阐明处理意见。另一方面,作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定文种,应该具有庄严郑重的语言特色,以此来展现国家公文的严肃性。[8]同时要通过这种庄严通俗的语言,对刑事案件的犯罪人起到震慑作用,对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各方当事人依法裁判,对其他的社会大众发挥其有力的宣传教育作用。
(三)理性思维是客观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保障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一直以来的根本遵循。任何一个案件的公正裁判,都要以客观真实地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为基本前提。裁判文书在再现案件事实和采信证据时,应该尽可能零距离地和案件本来的客观真相吻合。加上中国汉语文化和字词自身表意的复杂性和丰富性,当以语言文字来再现案件时,如果不能坚持理性的思维,则会导致案件事实或陈述失真,或者产生歧义,或者事实不清,为最终的案件分析和裁判结果不当埋下伏笔。
因此,审判人员运用理性思维要求来起草裁判文书时,使用表意准确的法言法语,多用那些不含有情感色彩的词语,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上维护裁判文书的事实和证据的理性中立。此外,只有坚守理性思维,司法裁判才不会因人而异,无论遇到什么情况不会法外施恩。
(四)裁判文书中的理性思维需要个性表达
固然裁判文书中的诗意化表达现象不会成为主流,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审判人员在裁判文书中所包含的那种人性情怀及其个性化的表达意图, 同样是值得称赞的。裁判文书中的诗意表达的进步意义不是其文书语言的优美和文采斐然,而在于裁判文书背后制作者试图从情、理、法的多重维度来阐释裁判理由的那份真诚与根据个案裁决的责任心。[9]在当前司法改革和裁判文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审判人员即使长年累月面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具体情节也是形形色色,各有差异。如果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够在固有格式的框架下,不再是生搬硬套格式,而是真真切切地结合具体案例,在叙述事实、罗列证据和释法说理时,突出案件个性,才能使当事人看得明明白白,真正起到息讼服判的社会效果。
五、裁判文书制作应在理性思维制约下展示个性
(一)裁判文书制作时首先要坚持理性思维
在法治社会时代,民众对法律的遵从和敬仰是一个重要特征。在一个法治状况良好的国家,当人们发生各种纠纷时,更加愿意在法律的指引下解决问题,与此同时,人们又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传统思想观念和法律文化的影响。[10]但是,作为职业法律人的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首先应该注重法律规范本身的实质和形式逻辑,在面对具体的案例时,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裁判准则,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分析案件的裁决思路,尤其是在涉及到敏感的案例和纠纷时,尽可能排除个人情感和个人好恶的影响,坚持法律至上的理性思维,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去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在裁判文书中进行详细充分的释法说理。[11]一方面保证程序合法,另一方面还要维护实体公正,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裁判文书应该体现个案的特性
毋庸置疑,情理法交融的裁判说理模式一直以来都被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推崇。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裁判文书的公开化和社会大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把关注的目光投向裁判文书。不管是案件当事人还是社会大众,都不再是狭隘片面地只关注裁判文书中判决结果的简单呈现,而是更加渴望看到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和法理分析。因为只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分析透彻严密的裁判过程和裁判文书才能使他们信服。裁判文书能够被当事人心悦诚服的地方,不在于其表达多么诗意,而在于它的逻辑之美,说理层次分明,表达有理有据。裁判文书不要求有华丽的辞藻,但必须呈现法言法语的简练和力量,不需要有高深的语法,但应该有通顺流畅的语句。[12]如果裁判人员在制作文书时一味地生搬硬套固有格式,不分青红皂白千篇一律地套用同类案件,不能结合特定的具体案件关注当事人的行为动机、社会危害性、民众情感、事实经过、证据分析,则会导致文书的释法说理不足,不能令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三)裁判文书中应该以法理为主,情理为辅
裁判文书制作时应坚持由事而理,由理而断的逻辑思路,以说理为裁判文书的灵魂。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成为关键。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是展示司法改革与法治形象的一扇窗口和名片,优秀的裁判文书必然是论理充分、逻辑严密、内容详实,能够让双方当事人知道自己败诉败在哪里,胜诉赢在何处,能够充分感受到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心悦诚服地接纳裁判结果,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
要实现我们对裁判文书的美好期许,就应该在理性思维的前提下,坚持法理与情理的有机融合,合理平衡。毫无疑问,在裁判文书中的法理与情理也是具有位阶关系的,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而依法裁判则是审判人员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必须坚守的基本底线和基本准则。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律法规是最有效的判断标准,其所呈现的社会价值具有普遍认可性和适用性,情理和道德判断则更多体现的是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观念。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裁判文书和裁判过程应该发挥法律规范的应有作用,而以情理作为辅助。只有坚持依法裁判、法律至上的理性思维,兼顾民众情理与道德的作用,才能使得法理和情理在具体案件中得以协调。
六、结语
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高低是反映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一扇窗口,在裁判文书的制作和司法实践中,应该自始至终坚持理性思维和法律至上的原则,坚持由事而理,由理而断的逻辑思路,把握具体案件的个性所在,进行详细充分的释法说理,注重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合理平衡。在规范格式的框架下,以法理为主,情理为辅,才能制作出符合规范的高质量裁判文书,从而在具体判例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大众对法治社会的美好期许。
注释:
①关于语体的分类,在理论界还有分为七种的情形,包括书面语体又分为法律语体、事务语体、科技语体,政论语体 、文艺语体、新闻语体、网络语体七种语体。
②参见付兴林: 《论白居易百道判的文学价值》,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③参见贺卫方:《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判决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见《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
④参见人民网报道《“众里寻他千百度”泰州诗意判决书走红》,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