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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规民约对基层治理的作用

2020-12-18唐家斌熊梅何瓦特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乡村振兴

唐家斌 熊梅 何瓦特

摘 要:村规民约根植于农村的乡土文化,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需求基础上产生,承载着广泛的村民意志,具有特定功能和价值,在新时期创新村规民约形式与内容,能更加契合基层治理需求;作为社会治理在基层的缩影,村规民约是乡村振兴实现乡村良治中文化价值重塑、秩序稳定的重要突破点,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将不断发挥作用。通过论述村规民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能实现治理手段多样化、治理层级清晰化、治理目标整合化、治理效果持续化的治理角度出发,提出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依法治村的平衡作用,强化耦合协同作用、构建多方互动的作用机制等方面发挥村规民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旨在进一步挖掘村规民约的新时代内涵,夯实农村基层治理。

关键词:乡村振兴;村规民约;基层治理

中图分类号:C95 - 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0)06 - 0093 - 08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农村基层治理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发展基层民主[1]。十九大提出,要不断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在现阶段,现行基层社会治理所呈现出村民自治、村社一体、组织封闭和城乡分离的特点,导致了管理真空、服务差别、民主局限的后果,使得基层社会治理难度加大[3]。农村基层社会建设和管理缺乏根本性解决策略,还需要从农村自身找原因,随乡村发展沿袭至今的村规民约不失为探究农村根本性发展问题的一个分析切入点。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是村民实行自治的重要依据,发挥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作用对实现乡村振兴、完善基层治理体系都具有重要意義。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中国,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最基本社会规范[4]。村民对村规民约不仅仅是法律文本的一种认知。更是道德与文化价值的认同。现今乡村社会要振兴,实是乡村秩序维护与文化价值重塑。乡村社会缺乏一种文化价值认同与基本秩序稳定,内生动力难以激发,单纯依靠外力也难以实现乡村可持续性发展。

村规民约在少数民族农村中扮演着村民行为准则约束的重要角色,其内容常涉及农业生产、公共设施建设、婚姻家庭、山林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乡约研究的代表人物杨开道提出乡约最重要的两个属性:一是民治;一是官治[5]。中国最早记载礼仪规范的《周礼》对乡邻和睦等作了定性规定,弥补了宗法社会法治缺失,形成了对乡土社会约束与调整的“法”。受到《周礼》《礼记》思想的影响,宋代《吕氏乡约》作为民间自治的文本应运而生,自宋朝村规民约发轫以来,推行于明清时期,在民国初期,村规民约表现出了自治思想的萌芽,体现着村规民约民治的特征,发展至今,村规民约的治理内容受到梁漱溟乡村建设思想等影响,不断在新时期赋予新的生命活力,在农村法律没有健全的情境下,村规民约仍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古代相比,村规民约在效力、功能、制定等方面仍是一样的,同样承载着一定区域内乡土社会的发展需求,具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功能,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的规约与调控,能够对新时期村庄治理产生重要作用。

目前,陈寒非、高其才指出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保障基层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分配保护资产等方面[6]。从对基层治理的作用角度看,首先,赖先进指出村规民约具有耦合协同作用[7],周铁涛进一步指出在当下的乡村治理中,仍具有推进村民自治、整合农民利益、促进文明乡风建设等重要功能[8];其次,贾伟,李臣玲、李敏等学者认为村规民约发挥着“民间法”[9]、法律补漏[10]、进一步补充法律[11]的作用,朱晖、刘思昊进一步说明村规民约在于宣传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提升村民法治意识、展现乡村治理的自治性和民主性[12];再有,高其才、姚保松,周昊文等提出村民自治与政府治理,社会调节的良性互动[13]、实现农村民主自治[14]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已有的研究对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做了分类的论述,为探讨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作用奠定了基础,但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基层治理对村规民约作用的发挥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文化基础、社会环境和生活方式都发生转变的情况下,村规民约自治迎来极大挑战。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国家法制定之间存在矛盾[15],这样的矛盾和冲突体现在村规民约的行政监管与司法适用[16],在主体、性质、内容、地位及保障等方面发生了全方位裂变[17],使得村规民约内容和形式逐渐形同虚设,日常性治理缺失。同时,村规民约制定合意成本上升、违规成本下降、自身不足凸显[18],其中的惩罚措施的问题颇具争议[19],使得基层治理权威和稳定受到威胁,基层自治作用难以发挥。围绕村规民约是乡村振兴与乡村良治中实现文化价值重塑、实现秩序稳定的重要突破点,分析村规民约怎么能以及如何能促进乡村治理,重新赋予村规民约新的内涵和价值,是振兴乡村、实现农村良序善治的重要路径。由此,文章进一步探讨村规民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协调农村基层矛盾、稳定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的作用,以求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在农村基层治理营造良好生态治理环境,既能体现民众共同的意愿,同时达到国家政权在基层治理的目标。

二、案例选取及描述

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曼恩村位于国道214沿线旁,是勐海县城、边境镇打洛镇和勐遮镇政府之间的三角地带。有14个村民小组,1 263户6 469人,是一个以傣族为主、哈尼族、布朗族、拉祜族聚居的坝区、半山区行政村(访谈记录: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曼恩村村干部 YZG,2019 - 07 - 15)。因曼恩村特殊的少数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及长期受到边境毒品的危害,村规民约治理在曼恩村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村规民约的治理内容不仅包括农村基层日常治理内容,更为突出的是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所规定的对于民族节日、供养缅寺、学习傣文、水生态保护等内容,对村民具有较强的道德约束,随着村寨村集体经济收益较大的自主权,村寨在曼恩村基层治理事务中逐渐形成了村寨治理的一套体系与模式。在曼恩村基层治理中,根据曼恩村实际情况所拟定的村规民约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曼恩村村规民约的产生基于民主协商的结果。曼恩村基层民主治理状况良好,有完善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制度,定期公开村务工作。如《曼恩村村委会关于民族宗教管理的决定》是应村寨的发展需要,继承和发扬傣族传统文化,经村两委班子和八大员研究,并经各组群众大会一致同意,提出的村委会民族宗教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之上,经由村两委的组织,群众提出建议,2009年制定出新的村规民约不断补充村规民约中关于新时期生态治理、禁毒、维护社会治安等条款。

(二)曼恩村村规民约自治程度高。曼恩村村规民约内容包括村级公共产品及服务的提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与分红、村寨民俗节日庆祝等方面,同时细致到明文规定村寨关门节等节日不能自由恋爱、婚嫁、盖房等注意事项,对违反村规民约内容规定的行为,如小和尚骑摩托车载女生、破坏村寨水资源生态等,以罚款和公示的形式加强警示作用,正面提倡、正面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且处罚适度,达到激励与约束机制良好结合。如规定:“和尚一律不准参加上新房、结婚等不符合傣族传统文化习俗的活动,如发现每次罚款300元”,“每个月的佛教日(勒拉、勒丙),和尚必须学经、念经,祈祷人民安居乐业”。1在村规民约的约束下,村民和谐,村寨秩序稳定,在物质载体上体现为曼恩村、曼刚村民小组的村门就可以看到的“和谐村”大石碑,从文本载体上体现在村规民约细致的内容规定。如此,从曼恩村村规民约的执行就能看到乡村一整套治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三)村规民约发挥着较好监督作用。曼恩村对村民共同制定所产生的村规民约具有较高认同感,是一种民族团结与村民融洽的表现,加上村中建有缅寺,村民信仰佛教,村民遵守村规民约就上升到体现民族认同感、尊重宗教信仰的高度,这种精神上的价值观念对村民就具有极强约束与监督的作用。例如:“各寺庙的和尚要组织学习民族宗教政策,各项法例规定以及傣族的传统文化,而且必须学懂傣族文化和历史等”。同时,还有专门的《禁毒村规民约》对村中吸毒等行为有较强监督作用,条约规定了对吸食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制造贩卖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复吸毒品、包庇涉毒违法犯罪和未按照规定参加尿检等行为的经济处罚措施、处罚幅度。

(四)曼恩村落实村规民约,加强基层治理的治理主体主要是村干部及村里具有威望的村社头人。在2006年2月20日制定的赶摆同意书上,村委会于2006年2月17日组织党员、村民小组干部、两委班子、召曼、2安占、宗教管理员、四超、群众代表、老干部等就赶摆进行讨论。3村委会发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引领作用,在曼恩村基层治理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事求是。同样的,在曼恩村关门节等隆重的节日中,中共党员不能参加缅寺的活动,但中共党员在指导与布置工作上却发挥着重要作用。村委会及相应的村干部在曼恩村基层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不仅仅如此,还体现在更多细小的方面。例如:村党总支积极引导改变目前傣家人在各种传统节日、婚丧嫁娶时连续几天摆宴席的旧俗,提出“不论是传统节日还是婚丧嫁娶,只允許摆一天酒宴”的建议,最终纳入村规民约,将过去村民讲排场、比气派的陋习,彻底蜕变成为比文化、比家风的新风尚。曼恩村村规民约得到村级组织及村民的共同维护,是村民共同价值观的凝聚,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执行起来也很容易落实到位,能够取得“立竿见影”的治理效果。

三、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分析框架

(一)治理手段多样化:规约治理的规范和约束

村规民约治理逻辑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差异在于,基层社会治理较为强调自我治理与共同治理的统一,村规民约则是纯粹自我管理的治理方式。两者在治理主体、治理条件和治理载体上都有所不同。当下国家政权直入基层,村委会附属行政化趋势明显,农村基层治理已经不能满足乡村发展的需要。受地方政府职能运作条件的限制,曼恩村基层民众对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在基层治理中很难列入村级中心工作,这样非工作考核重点的“小事”较难得到上一级乡镇政府重点关注。在“强治理”与“弱治理”相间的治理场域下,基层治理需要借助新的治理思路与手段,从转变基层治理出发点和逻辑、良好契合国家基层社会治理的要求出发,解决农村诸多“小事”,调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内生动力。曼恩村中的曼拉村民小组探索建立“五个一”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模式(村寨的环境大家一起管、村寨的文明大家一起创、村寨的建设大家一起干、村寨治理大家一起抓、村寨的管理大家一起议),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综合治理新格局。聚焦于乡村振兴实践中乡风文明、有效治理的建设等目标,曼恩村村规民约中关于农村生态治理、傣族对水资源的保护和传承、哈尼族的竜林保护等内容在建设美丽乡村中具有良好规范与约束作用,是加强村民自我治理,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并存的治理方式,能增加村民自治的认同感,从物质和精神层面感受到村规民约所带来的激励,如此就能利用道德约束村民破坏农村基层治理的行为,并激励农村基层治理村干部和基层群众加强政治参与,对不符合村规民约内容的行为加以监督等。

(二)治理层级清晰化:构建基层治理作用机制

造成基层治理困境的原因在于治理需求与农村基层治理机制运行不相适应。压力型机制下产生的畸形政治心理与扭曲的价值观导致了乡村治理中目标群体思想偏执、行为失范。与高度不确定、具有复杂性的社会相矛盾的是,现代科层制的组织结构完全被作为决定论的确定性模式而被固定下来,是典型排斥不确定性,强调确定性与可控性的管理模式;在面对没有成文规定的乡风礼俗衍生的行为上,治理主体难以做出论断,治理方式分段化,价值判断与事实认定分离。村规民约产生于村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大程度上是村民之间协商民主产生的结果,是村民权利能力的体现,对联结村民意志与国家意志具有桥梁的作用。曼拉村民小组,是一个纯傣族村寨,傣民族有在各种传统节日、婚丧嫁娶时连续几天摆酒宴的做法,为了破旧立新,移风易俗,在新制定的村规民约内容下,曼拉村民小组成立了曼拉村小组红白理事会,对红白喜事范畴、办席标准、规模予以上限控制,发挥了国家乡风文明建设与村寨基层治理之间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基层治理作用机制,形成紧密的治理互联体系。在新时期农村基层治理中不断将新的时期发展要求写进村规民约,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禁毒、打黑除恶等内容,这些村规民约的治理内容能承载国家治理要求,通过转变治理内容实现的方式,由国家的要求内化形成村庄自身发展的需求来达到治理基层的作用。

(三)治理目标整合化:多元主体的利益协调

农村基层治理受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冲击,农村多元主体利益冲突凸显,加上乡村振兴涵盖着乡村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全面振兴,涉及多元利益主体不同层面的利益满足,不同的利益主体基于利益而开展行动,多元利益需求难以调和。实现农村善治要考虑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利益需求协调的实现方式。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存在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体系,具有坚实的宗族、家族关系体作为支撑,体现为村民思想上高度认同和行为上高度一致,这种规则体系相较于明文规定的法律更令人折服,主要通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協调多元利益主体的矛盾。曼拉村小组《村规民约》共有11条,按照公德民俗、土地管理、文明建设、婚姻家庭等板块分类。夫妻吵架、乱丢垃圾、半夜扰邻、吸食毒品、偷鸡摸狗等行为都被写进《村规民约》,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份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集思广益制定的成果也是曼拉美丽乡村建设的“活力因子”。1村规民约不仅仅是村民之间关于村寨事务治理的规范,更是少数民族表达情感需求的重要载体。通过民主的程序汇集的村规民约治理内容,是村寨集体协商的结果,一定程度上是不同利益之间博弈的结果,能在源头就农村基层治理中易产生矛盾冲突的事务进行说明和规定,一经生效,村民主动维护村规民约实施的认同感也会油然而生,能实现农村基层治理秩序稳定的目标。

(四)治理效果持续化:自治与他治的良好结合

农村基层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循序渐进的一个发展过程,要实现治理效果持续性发挥作用,就需要充分调动农村基层自治的动力,并积极借助于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曼拉村的蓬勃发展得益于党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坚强有力的村干部、得益于规范有效的制度、得益于团结一致的凝聚力。同样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模式应产生于厚实的文化基础,人们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产生了对新的治理需求,然后催生特定的治理模式,这样的治理模式才有稳定的运转基础[20]。农村基层治理中最难实现的就是围绕农民的需求实现乡村自治,乡村自治的意识与能力的不足是最大的阻碍,要实现乡村自治,就需要具体的载体,需要治理力量的引领与配合,从表达乡村自治意志,培养自治能力与利用多元力量方面推进乡村自治。村规民约是自下而上乡土社会性的体现,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和制度约束,村民的意志能否实现,实现的程度如何,村规民约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村规民约具有明显民众自治特点,要实现在高度复杂、不确定、不可控的外界环境下自我治理与适应,达到自我治理与共同治理相结合,积极借助上级政权治理资源和力量,加强村与乡镇、村与村、村与村民之间联系的渠道畅通度,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模式让全村村民积极、主动、广泛参与其中,为实现“物的乡村振兴”与“人的乡村振兴”的“同频共振”奠定了坚实基础,1培育农村基层治理能力,助力构建农村内生型自治能力体系,发挥好治理模式自治与他治相结合的作用。

四、村规民约回应农村基层有效治理的实践分析

(一)提高村民自治能力是振兴乡村的基础

乡村振兴离不开乡村中公序良俗的保障,村规民约规定的内容是乡村中与村民息息相关的事务,是乡村社会秩序得以规范与约束、村民自治制度落实的重要方面。曼恩村村规民约对村风风俗、社会治安、消防安全、村寨环境、婚姻家庭、寨风文明、违规处理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是村民共同认可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最后还附则村干部、村内中共党员、村民代表等模范遵守和执行村规民约。推行村民自治本身是对社会变迁的一种回应。第一,农民自身素质的转变;第二,自治是培养村民民主能力的重要途径;第三,村民自治是对党的领导的巩固;第四,村民自治是经济发展的需求[21]。当下乡村振兴战略紧锣密鼓推进,乡村社会已由费孝通先生笔下传统乡土社会过渡到新时期现代农村建设中,在这样的情境之下,村规民约被赋予更多意义。自宋朝发轫以来,村规民约随着时代的变化,内容不断围绕乡土社会自治需求发生转变,但其中的自治、关于乡土社会稳定与发展的主线一直维系着乡土社会的变迁,在新时期,加强村规民约中关于农村基层自治的内容,是践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紧密联系群众”方针路线的表现,是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实现“四个民主”的重要方面,实现村规民约内涵的时代化为乡村振兴的推行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提升乡村法治水平是振兴乡村的保障

在国家法律还在逐渐完善的阶段,国家政权中农村基层需要与之更加贴近的“法”来加以调节与约束,村规民约就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曼恩村村规民约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如此看来,曼恩村的村规民约在国家法律框架之下不断加以调整修改,可以看出中国农村的法治发展史就是一部村规民约的发展史,规范村规民约有利于营造农村法治氛围。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文本,是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实现乡村民主管理、实践民主精神的重要体现,村规民约合法性来自于村规民约民主价值追求,它的完善是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合法性重要体现。在村规民约精神引领之下,曼恩村开创“以党建促机制创新,以机制创新促发展”的工作模式,建设“法治村寨”,成立普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打造村民身边的“普法”队伍,并于2012年6月19日,曼恩村村委会“村民警校”正式挂牌成立,做好村寨的群防群治工作,同时推广“法律进寺庙”和“法律进乡村”等活动。村规民约制定主体主要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基层组织: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小组。通过村规民约助力农村基层治理,既是民意的集中表达,也是法律保障下国家政权的体现。围绕村规民约实现乡村善治良序是村规民约作为文本约束目标,是乡村治理主体治理目的表达,在制定程序和内容上很大程度反映了乡村治理倾向和治理能力,在村规民约中丰富乡村民主选举内容、规范制定程序能制约乡村治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能借助于完善村规民约产生程序,法律法规与村规民约相衔接等实现村规民约约定俗成的规范与法律要求相结合,对乡村法治水平提升起到促进作用,发挥国家强制性的约束与村规民约的规范,维护民意的表达,提升法治的水平,实现乡村振兴的保障。

(三)营造德治的治理氛围是振兴乡村的价值支撑

村规民约是村民价值观、道德观的集中体现,为乡村德治提供道德标准,具有独特的传承、筛选、更新的作用,也具有发挥传承良善文化,塑造价值取向、推进移风易俗等积极作用[22]。随着脱贫攻坚不断深入,农村村容村貌发生了极大转变,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物质条件更加充裕。国家在广大农村设立了党建书屋,开展各类培训。而在实际中,农民普遍对于新知识新文化的渴望程度较以前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受到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农村季节性打工等的影响,文化生活依旧显得贫乏单调[23]。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精神生活匮乏,价值观念淡薄的现象。而曼恩村村规民约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强有力的道德约束,村寨中供养着从缅甸引入的大佛爷,有祈求风调雨顺的各个大小不一的水井建筑物,在村寨中心建有祈求供奉的场所,村寨周围有竜林等体现出曼恩村少数民族浓厚的风俗习惯和虔诚的宗教信仰,相应制定的关于村寨治理的村规民约具有较强的道德约束。新时期通过丰富村规民约价值内涵,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引导乡村价值导向,塑造村民价值取向,引领村民价值自觉,是新时期乡村振兴中文化建设重要载体,是推动乡村振兴价值支撑。

五、乡村振兴下村规民约夯实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践路径

(一)坚持政府的主导作用:提高村规民约可行性

在农村基层治理中,推进的力量分为主力和副力,政权的行政系统仅是副力,故而要平衡好政府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关系[24]。坚持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引导作用,政府作为治理主体,是社会治理格局中缺一不可的秩序维护和资源提供者,是随着社会治理构建自然而然发挥作用的主体。在乡村振兴中,强调民治,建立决策、监督、管理三权分立的农村自治机制[25]。关键在完善国家政权在农村基层治理中作用机制,理清政府与基层社会关系基础上,坚持政府的主体作用。农村基层治理既要充分调动多元主体的参与,但更要注重发挥政府在其中的主导作用,基层治理要借助村规民约发挥在物质与精神激励上的作用,就要坚持依靠政府的力量,增强村规民约实施的可能性,在村规民约占据重要治理地位的曼恩村等基层农村,积极引导国家和政府的介入有助于村规民约内容的合法化与规范化,是坚持国家意志,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在乡村振兴实践工作中,加强农村基层治理中实现政府宏观治理与基层社会村规民约日常事务微观治理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基层自治能动性,整合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专业、资源、技术等方面的协作。

(二)发挥依法治村的平衡作用:提高村规民约法治性

欲善治,首先得有良法[26]。曼恩村村规民约中关于违约处理主要是教育引导和罚款为主,制定的内容基于村寨村民意志,不具备法律效力,难以通过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约束治理客体多样化、不确定的复杂行为方式,也难以明确界定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职能边界。从与法的关系角度,池建华认为通过村规民约遵循和重述国家法,使法律规范的内容在村规民约中更加明确,以更加符合乡土社会的实际[27]。农村基层治理要最广泛的集中民意,就需要借助于村规民约法治水平的提高。但村规民约仍具有传统性、模糊性及其与生俱来的等级制度上的封建性,国家立法的精确性无法兼容乡规民约的模糊性[28]。乡村作为国家权力难达到的末梢,同时是最敏感的神经,村规民约的制定是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现实解释,是国家意志与乡土社会意志结合的产物,在制定上不仅要反映国家意志,加强国家对乡村渗透,同时建立起乡土社会独特治理思路。在基层治理中,村规民约是抓基层打基础、创新乡村治理有效载体,要让村规民约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必须制定出村委和村民共同认可、人们易于接受的村规民约[29]。要使村规民约发挥作用,形成对乡村振兴中文化治理的相关规范,在村规民约构建上就要与依法治村等开展良性互动,过滤村规民约中不合理的部分,同时补充完善新时期传统文化中的文化精华,明晰村规民约中乡村振兴具体要求,积极寻求法律制度的维护和规范,使得村规民约反映国家意志,得到最广泛民意支持,同时注入法治精神,为振兴乡村实践提供法治环境。

(三)强化耦合协同作用:提高村规民约协同性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具有耦合协同作用,表现在促进多元治理主体、多种治理机制、多种治理工具之间的耦合协同,从而有利于实现乡村治理的现代化[30]。从耦合协同的视角出发能解释村规民约道德约束如何发挥最大作用。乡村振兴要达到文化价值重塑、稳定秩序,需要实行主体与目标群体之间共同促进。要借助村一级自发开展农村建设活动,借助村规民约对积极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给予支持,丰富村民精神文化生活,调动村规民约所具有的约束力量,从而达到村规民约中约束与激励的耦合。曼恩村村规民约在村寨治理中作为重要的治理方式,补充完善了农村基层治理中关于农村基层日常事务的治理。作为农村基层治理的一种治理方式,村规民约在制定中,协调多元利益主体的矛盾需求,在选择执行方式上,充分调动多元利益主体的能动性,有助于村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传承,同时有助于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的整体性,加快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

(四)建构多方互动的作用机制:提高村规民约治理整体性

村规民约主要依靠道德约束,不具备法律一般的强制性,村规民约相对于制度保障,在规范性和合法性等方面是不足的,在熟人社会转变为生人社会情况下,村规民约只对道德感强烈的村民具有约束力,对其他村民则没有较大作用,且村规民约对于村民的多元利益诉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得不到回应和满足,这是村规民约的最大缺陷,同时也是新时期村规民约发展完善的突破点。随着合作的兴起——任何单一的力量都无法以一己之力应对复杂多样的公共事务问题,必须明确责任,走向合作[31]。曼恩村作为少数民族村寨,主要以傣族和哈尼族为主,在民族认同上基本一致,相較于其他多民族聚居的村寨,多元利益主体的矛盾能通过协商等方式加以处理,在大部分的村寨中,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就更需要加强“一核多元”治理主体的互动,逐渐转变传统价值观念中的糟粕,发挥农村党建的引领作用。由基层政权加以引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一核多元”共同治理,从整体行政体制框架分析角度出发建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强调基层治理能力生成,关注村规民约在控制乡土社会过程中的角色与功能,突出强调自下而上参与方式重要性,保障村规民约治理作用的持续性。

六、结语

乡村社会治理中国家要加强对乡村的控制,关键在于国家基础性权力的配置与维护,其体现在乡村治理所需的治理资源的不断充沛与治理基础设施的完备,更为重要的是其治理所依靠的精神文化上的一种价值认同的一致与治理凝聚力的加强,这是国家治理与乡村自治的有效结合。通过新时期村规民约内涵与形式的不断丰富、治理能力的提高,有助于乡村振兴的有效落实,同时助力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三重目标:一是在与民众的沟通方面,能够获得广泛信任;二是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能够有良好的、持续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三是在协调社会冲突方面,能够化解各种农村矛盾冲突社会冲突方面,能够化解各种农村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公平。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振兴中文化价值引领、稳定秩序的作用,引领乡村自治、德治、法治建设,能使得农村基层治理工作紧随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基层治理层级与治理幅度,完善治理内容,营造良好的基层社会治理的生态环境。村规民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发展前景是极好的,如何才能创新村规民约治理内容和实践方式将会是农村基层治理中重要的一个方面。结合多元治理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能,理清政府与基层社会的权责关系,最终才能实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的构建,实现乡村良治中文化价值重塑、乡村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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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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