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当负刑责
2020-12-18孙志荣
文/ 孙志荣
7 月3 日, 河 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侯某强及其妻王某艳因盗用山东中新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相关证号,制售假冒伪劣农药产品,被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鹿邑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及相关赃款赃物。
据山东中新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2018 年4 ~5 月,犯罪嫌疑人盗用该公司20%敌草快水剂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并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国内销售的百草枯原药,和水进行勾兑后,冠以“小锄头”牌敌草快水剂进行销售,先后三批次将该产品销售到西北市场。同年,山东省农药科学研究院产品检测中心,对“小锄头”牌敌草快水剂进行质量检测显示:敌草快含量为0,百草枯含量8%,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9 年3 月8 日,国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 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中,公布了2018 年度中国部分企业农药不合格品监督抽查结果,被盗用中新科农20%敌草快水剂登记证号等相关证号的三批次假冒伪劣产品 “小锄头”牌敌草快水剂名列其中。 “由于该产品盗用我公司20%敌草快水剂证号,很多消费者误以为上述产品系我们中新科农生产。”该负责人说:“《通报》发出后当日,引发众多网络媒体广泛传播,对中新科农的品牌信誉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也给我公司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农户的利益。”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新科农获悉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山东省农业执法机关报告情况,并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当地公安机关迅速查明事实,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归案。
我国《刑法》第147 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侯某强等人盗用他人证照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故法院做出上述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