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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几点建议

2020-12-17杨少垒

四川农业科技 2020年12期
关键词:抵押信用评估

杨少垒

(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三农”发展的理论和实践证明,金融与财政作为国家支持农业农村建设的两种手段和工具,其作用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农村金融体系是否健全有效,直接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1]。因此,现阶段应制定合理的金融政策,完善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机制,满足农业农村发展多元化金融需求,促进金融更好地为乡村振兴服务。具体对策建议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 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体系的基本要求是:厘清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边界,明确其职能定位,完善其内在功能,以实现不同金融机构的合理分工和错位经营。一是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要按照自身定位,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坚持市场运作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大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应坚持政策性银行职能定位,不断拓宽支农领域,扩大业务范围,加大对农业农村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在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挥关键作用。二是坚持商业性金融为农服务的基本方向。以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为代表的商业性金融应始终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不动摇,按照商业化原则不断增加对农业农村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县域网点布局,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填补金融服务空白;加强服务和产品创新,满足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打造综合化特色化金融服务体系。三是充分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以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要坚持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不断向乡镇拓展服务领域;适度放宽准入标准,鼓励和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新型金融机构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积极支持小额信贷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充分利用其有益补充作用,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模式和可行途径。

2 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体系

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向涉农企业、农民等提供信贷服务时,由于经营绩效考核机制、经营风险承担机制、监管风险评级等因素的影响,一般不愿意有信用风险敞口存在。因此,大部分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服务时,均存在“唯抵押放贷”现象,并且抵押品必须是法律意义上规范的抵押品,而不少农业经营主体积累一般较差,并且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是轻资产经营,缺乏法律意义上规范的抵押品,面临较为明显的信贷抵押障碍问题[2]。因此,要破解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必须加快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体系。一是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地方政府加快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厂房、大型农机具、林权、大棚和养殖圈舍等生产设施抵押贷款以及活体畜禽、果园苗木等生物资产抵押贷款[3]。在这方面,可以考虑重点推广成都市设施农业抵押贷款的相关经验。二是完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抵押物价值评估是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关键和基础环节。应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政府专家评估、双方协商评估、专业评估机构评估、金融机构自主评估等方式结合起来,并运用成本法、市场价格法、收益法等多种方法开展科学评估,以此形成差异化的价值评估体系,提高评估的公信度。三是加快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抵押融资体系建设的重要条件。应积极推广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和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成熟经验,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各地按照“互联网+基础模块标准化+特色模块地方化”的模式建立地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并实现互联互通、相互兼容。待条件成熟时,可由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建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4]。

3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

农业生产具有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交织的特性,其中蕴藏着较大的市场和自然风险。因此,应通过发展农业保险来分散和转移相应的风险,以此保护和促进农业生产。而研究表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国外农业保险实际上均是在政府补贴下推行的,要么直接对费率补贴,要么直接赔付[5]。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在模式选择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模式,由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根据可能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和其他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此外,随着保险业务的扩大,要加快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到农村基层设立服务网点,尽可能实现保险机构县级区域全覆盖;在有条件的地区引导构建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愿出资形成的非盈利性、互助性保险组织。

4 鼓励和支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基础,虚拟经济的适度发展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两者之间存在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资本市场是虚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动农业农村实体企业的发展,就要加大对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引导实体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解决资金难题。应积极整合相关涉农企业,鼓励其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探索培育和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条件和门槛不降低的前提下,要对国家级贫困地区的企业首次公开募股、新三板挂牌、公司债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协调解决融资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健全和完善风险投资引导机制,引导风投资金向长期、早期、中小和科技类企业倾斜,继续加大对创业初期涉农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资本市场尤其是再融资的监管,规范涉农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的投向,切实避免资金“脱实向虚”的现象出现[6]。

5 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和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它不仅是解决市场主体信用缺失、违反合约的必要手段,也是提高农村地区信用水平,营造良好乡风环境的重要保障[7]。应广泛收集各种信用资料,建立信用数据库并推动其网络化、电子化,逐步实现农民和涉农企业在信用信息登记、查询、披露等方面的社会化以及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在信用数据库基础上构建信用评级体系,对涉农企业、农民以及农村专合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等进行不同信用等级的评定,并将其作为金融业务开展的重要依据,以此提高信贷准确度;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完善信贷正向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调动农民、企业等主体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农村信用的宣传教育力度,树立社会诚信典范,着力培育广大农民和企业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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