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保护法视角下野生食用菌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法律问题及建议*
2020-12-17孟庆瑜梁洪燚
孟庆瑜,梁洪燚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我国野生食用菌品种丰富,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健康中国”理念的深入人心,人们开始关注具有超高营养价值与特殊功效的野生食用菌,野生食用菌资源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野生食用菌的开发不仅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各种不利于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的各种问题[1]。因此,从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视角,针对目前我国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与开发的问题,提出保护与开发野生食用菌资源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1 我国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与开发现状
1.1 野生食用菌资源乱采乱挖现象严重
目前,野生食用菌的资源开发利用仍处于自然生长,自然采集和自主交易的状态,即使我国在广大野生食用菌地区已经大力推广了科学的采集方式,但是由于经济效益的低下,仍然无法实现科学采集。云南省禄劝、富明、宜良等拥有大量森林资源的县和区,近些年来这种现象较为突出。乱挖乱采造成采集量和资源量迅速下降,鲜品的质量也不能达到出售的标准,更严重的是,野生食用菌生长和生存所需要的生态环境也被人为进行了破坏,这些破坏直接导致昆明地区野生食用菌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与发展处于落后状态。
1)人为的破坏因素较为严重,导致能采集的资源减少。无节制的采集以及砍伐林地,践踏草地的行为,会导致山林地表植被退化,形成水土流失和局部气候发生剧烈改变,而这些方面会导致野生食用菌生存的环境被破坏。上述问题是野生食用菌种类数量逐年减少的原因。人为干扰的加强使一些生命力顽强分布较为广泛的野生食用菌类,在种类数量和自然资源的数量上开始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些例子都表明了我国野生食用菌的物种多样性遭到破坏。
2)人们无节制的乱挖滥采会导致部分野生食用菌的自然生产量慢慢下降。野生食用菌破坏性采挖方式是连根挖,这一方式不仅会破坏野生食用菌生长的菌塘,还会使菌丝体不能继续生长从而直接影响资源的再生能力。从另一方面来看,野生菌的子实体在最初生长过程中就被采摘,这样野生食用菌很难再生产。长期持续下去,野生食用菌赖以生存的环境将会受到影响,不仅如此,物种数量还会逐年下降。
1.2 对野生食用菌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缺乏重视
现阶段,国内以自由管理的模式保护野生食用菌资源。为了追逐利益,部分地区的村民采集野生菌资源,其中还出现了掠夺性的采集现象,采集行为不受限制,虽然地方政府采取了相应管理手段,但管理效果不佳,缺乏针对性的规划。虽然国内各个地区政府明确提到要强化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而各个县级地区并不了解这些重要文件,未基于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做具体划分。换言之,国内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的一些不足之处,未获得政府的关注,也并未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
2 我国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与开发不利的法律原因
2.1 针对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
遵从法律、执行法规的基本前提在于具备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也是确保对野生食用菌实行资源保护的前提。在对现阶段的野生食用菌相关资源维护制度进行分析后可看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环保法》等政府机构制定的法律是可作为依据的相关法律,这部分法律大部分法规还仅限于原则性约束。比如《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只有取得有关单位出具的采集证才可对野生食用菌进行挖取、采摘,然而该条例受限于大众保护认知、文化素质、经济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因此无法得到全面执行[2]。此外,并未发布具体的与野生食用菌相关的资源保护执行政策,这就致使在对野生食用菌进行资源保护时,遵从法律、实施法则无具体法则可依,只能依靠政府机构出台的原则性政策来对其进行保护,对该资源的保护十分不易,在现实情况想执行则更是困难重重,让实施法则的工作人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会面临巨大的挑战。当今时代,环保已引起了所有人的重视,但基于政府机构的相关制度却依旧未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区域标准化制度,这就会让实施法则的人员无据可依,因而无法对野生食用菌进行有利的资源保护。
2.2 部分地区执法依然空缺,执法投入不够
执法是保护野生食用菌资源的关键一环。据调查,通常情况下在施行的各种保护野生资源的执法活动中不存在野生食用菌的个例,没有关于野生食用菌资源的执法案例[3]。由上述调查可以发现,我国很多的执法机构在当前野生食用菌的保护方面并不关注,执法力度较小。这种情况不利于对野生食用菌资源的保护,同时损害了野生食用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应用。
1)投入的人力不足。当前很多地区的案例因为执法者素质不高而导致。比如,依据调查,我国很多执法人员都为环境工程、农业、林学或其他与法律并无关联的专业人员,少有执法人员属于法律科班出身。高层次法律人才在当下执法机构中的稀缺也导致了有关野生菌资源保护问题的产生。
2)经费投入不足,部分贫困区域林业局并未投入足够的执法资金,没有预算出执法相对需要的资金。执法人才的稀缺和执法投入资金短缺致使野生食用菌资源可持续利用面临严重的危机,同时给保护工作的施行带来困难。
2.3 村民对于野生食用菌的法律保护意识匮乏
法律标准是在施行的阶段中,法律意识可以在群众守法与施行法律规范的阶段中有不可预估的效果。然而,如果群众不了解法律标准或没有正确理解法律有关规定,就不可能自动的、正确地约束自己的举止。在实地研究中发现,对部分野生食用菌产地村民的调查显示,人们对《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与野生食用菌来源归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不能乱采挖等了解不深刻。许多群众未接触过《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更不了解野生食用菌不能任意乱采挖。这也提示我国很多野生食用菌产销地的群众对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知晓程度低、保护的观念很浅薄[4]。
3 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与开发的法律建议
3.1 制订专门保护野生食用菌资源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针对地方特点,颁布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并有地方特色[5]。由于我国在立法技术上,至始至终长期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准则,从而使得在环境法律中,多数为原则性条款,而在具体实施中,能够运用的条款少,这种情况对法律的有效实施不利。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在保护野生食用菌资源上,缺少专门、细化和确切、详细的规范性文件,未在国家层面上补充完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后续在制定法律时,应从当地实际状况出发,我国地方政府可颁布对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综合性开发能够实际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施细则。通过文件更加具体、细化在国家层面上的环境资源保护法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己有成功案例,如《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等,这是针对具体药材资源保护专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野生药材资源进行专门管理,不仅保护了这些省份的资源,而且还使当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6]。
3.2 加大执法力度和投入
执法是法制运行的第二个重要环节,可将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落实在实处,让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假如法律条文划定的权利不能落实到实际,规定的权利再多、再详细也是枉然,同样达不到立法宗旨[7]。所以,对于保护野生食用菌资源,相关负责的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
1)增加投入法律人才资源。执法部门可在单位的预算中增加培养法律人才所需费用。对于基层执法部门,可适当提高物质方面的待遇招揽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当前,国内很多采摘野生食用菌地区,缺乏高级法律专业人士,在很大程度上,使当地保护野生食用菌资源受到影响。因此,当地政府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为引进高级别的人才打造优良的工作及生活环境。
2)在执行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时配置必要的装备,与此同时,还可尝试建立专项项目,保护野生食用菌资源建设,从相关单位财政预算中纳入项目所需费用,从财政上支持野生食用菌资源的法律保护与开发利用。
3)在执法上,政府需加以重视。在相应部门进行年终考核时,对保护野生食用菌资源的执法进行测评,在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方面,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时,当地政府应给予大力支持。政府监管部门应制定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其执法检查与监督力度,做到依法严格监督,充实监督力量,增加监督人员数量。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密切关注新出现的状况、产生的新问题并对其加以研究,归纳总结出新经验,从而使法制建设与保护野生食用菌资源工作相协调,在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工作更有成效,更好地维持自然生态系统平衡。另外,对滥采、乱挖野生食用菌资源的行为重点打击,对于未获得采集许可证的采挖者,一经发现即进行行政处罚。
3.3 加强对产地村民关于野生食用菌保护意识法律宣传
在保护野生食用菌资源上,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而应让社会大众一起积极参与,才能对其展开很好的保护[8]。要让公众增强相关的法律意识,在野生食用菌资源法律上,要想公众获取相关信息渠道畅通,建议可通过短信等形式,林业部门把相关信息通过手机发送给当地村民;保护野生食用菌资源的管理部门可由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活动,运用多种方式如图表、漫画等,将野生食用菌资源和保护情况等有关的信息传递给民众,与此同时,在保护野生食用菌的资源方面,也能让民众对其重要性有更好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