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原理在金融法领域中的应用分析
2020-12-16广州商学院
广州商学院 刘 蕾
现阶段中国经济法研究已经成为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全新阶段中要使用经济法中一些基本原理来当作分析工具。经济法差异性原理就是很有用的经济法原理之一,在金融法领域里,这项原理能够有利于破解当前金融法中比如科技金融市场准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与新三板市场制度改革当中所遇到的问题。
一、经济法原理的内涵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需要向规则经济法转向,规则经济法其就是需要在复杂而庞大的法律法规中,积极提炼以及整理出来有特色的制度规则,即规则要具有普遍性、共同性和稳定性,规则经济法需要让经济法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相互贯通,以此来加强相互之间的互动性,要以总论指导分论。经济法总论规则化就是其中的经济法原理,规则经济法需要提炼出规则原理,其是规则和原理之间的结晶与升华,其既不同于单纯的法律规则,也不与传统学科经济法、政策经济法和理念经济法相同,而是在抽象原理与具体规则之间的原理。这样经济法就可以将经济法总论和分论中所遇到的问题加以解决,让经济法能够更加具有活力。所以在未来我国经济法总论规则化是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发展的趋势。现阶段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已经成为新的发展阶段,就是一些精细化发展。一方面就是我们需要提炼经济法分支共性。另一方面,则需要对经济法规则构建与司法政策精细化给予加强。所以在全新的发展环节中,就需要使用已经提炼和整理出来经济法中的一些基本原理,将其作为经济法分论所碰到的困难,从而使其在研究和分析经济法时变得更加细致。
二、经济法的差异性原理
经济法的差异性原理其是张守文教授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中最新的发现,其与张守文教授所提出的二元结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二元结构向上追溯,就是1954年经济法学家刘易斯提出的二元经济的模型,把经济划分成了现代部门和传统部门,进而提出了发展经济学。而张守文教授则是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法中二元结构理论。并且二元结构其自身就是通过层层掩护,进而形成了更多和更复杂的层级系统。不论是二元结构理论,还是经济法基本差异性,都是在使用一分为二的思想方法,实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这些思想和方法则是所有学科都能够使用的方法,并将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中结合特有的两个失灵理论,这样就产生了差异化原理,成为了经济法特有的理论。换句话说就是在使用经济法差异性原理时,需要注意的是要结合两个失灵理论,基于不同领域中不同程度上的两个失灵,从而实施差异化制度。
经济法中的差异性原理来自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基本前提假设不同,民商法会使其所规范时辰主体设定成平等、均质的经济人,但这样的表面平等,就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为了将形式平等与均一化规则不足进行弥补,就需要让经济法积极秉承实质平等思想,其以差别性假设为主,要假定市场规范的不平等、非均质,所以就选择采用了一些差异化规则主义路线,从而形成经济学中的一些差异性原理。经济法中差异性原理强调了在现实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各类主体在地位、信息、能力、时空和利益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性,这样就会带来一些市场失灵和经济失衡的问题,从而影响到了经济的稳定增长、社会公益,这就需要利用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解决,特别是对经济法方面的调整。另外,传统民法通常是以主体的均质性和无差异性为基础的,所以在制度功能方敏就不能对这些差异性问题进行有效解决,需要有新型法律制度去完善其中不足之处,而经济法中的一些现代法则需要拥有能够解决差异问题的能力,所以调整经济法能够解决各种突出性差异问题,有着重要价值。而差异性原理已经成为经济法中最重要的原理,是重要的基础原理,与其他原理密切相关,其他原理都能通过差异性原理衍生出来。差异性原理有着基础性和本源性原理,其与结构原理和均衡原理相互关联,进而能够共同创建出经济法基本原理体系。
三、利用经济法原理在金融法领域中的应用解决若干问题
(一)在科技金融市场准入方面的应用
在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在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中表示,普惠金融必须依法开展合规业务,要禁止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进行违规和欺诈行为,凡是搞金融都需要持牌营业,需要将其纳入监管当中。虽然在金融领域需要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但市场准入并不只是进行牌照管理,更不等同于特许制,市场准入的方式有着多元化的形式,除了许可以外,还可以备案甚至不能给予干预。所以结合科技金融形态中的差异性,就需要采取不同传入制度,不能对其放任自流,也不可以全部都实行特许的牌照管理模式。经济法和金融法制是国家干预私人经济产物,其本质上就是公共物品,所针对的就是主体行为的外部性,而科技金融的外部性,其表现的是系统所具有的风险性。
首先,对于互联网中的金融众筹平台和互联网公墓理财平台等,都是一些类似交易所功能的平台,如果将市场中的准入标准放开,就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甚至产生欺诈行为,再加上这些平台关系着很多投资人的实际利益,所以就需要使用特许制度。但其准入难度要比公募基金要低,但是还是要选择与公募基金一样的准入方法,从而并没有结合互联网门槛低、数额小等特点,这也让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客观需求不能得到适应。所以需要适当放开一些基本条件,给予互联网一些特质许可证,但仍然需要释放出一些牌照。第三方支付由于掌管了广大客户的大量沉淀资金,这就让其具有了一定程度的风险性,所以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准入,需要选择使用特许制。
其次,对于不能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公开发行项目需要采用一些不一般的许可证。虽然这一类项目有可能拥有欺诈行为风险,而且会涉及一些公众的实际利益,这就让其具有了一定系统性风险,但因为投资者们能够自主给予决策,能够自我承担风险,积极坚持市场项目定价为基本原则,不适合使用特许制。这是因为如果使用特许制就会让价格变得虚高,价格机制变得比较扭曲,但也不能对其不给予管理,所以就需要采用一些行政许可制,让监管机构积极审查其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公开发行。
最后,对于外部性与系统性风险程度较小的科技金融形式,为了方便政府相关部门能够管控信息和风险,防止其引发出区域性风险,甚至是系统性风险,这样就需要采取登记备案的形式给予监管工作。这样的监管形式主要就是信息收集与公示、受理投资者投诉、必要时可以给予窗口式指导。另外对于网络放贷、网络私募融资、网络私募保险等,需要采用市场任意准入制的方式,就是政府相关部门对主体业务给予准入不予干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能够进入到市场中实行经营活动。
(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与新三板市场制度改革方面的应用
基于差异性原理建立了多层次资本市场,而因为企业大小不同,其有着不同特点,而适合其特点的融资工具和交易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所以就需要让相应的资本市场也要拥有差异性,这不仅对大型企业融资能够适应,而且也与上市交易主板市场相适应。结合服务企业中成熟度不相同的原因,其中的资本市场就可以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甚至有可能是四板市场或者其他市场。这些市场的融资方式、交易方式和信息披露方式都是相同的,这就是一国资本市场中的多层次性。
由于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就是以主板上市公司为服务和规制的对象,以股票为规制的目标,所以势必会对中小微企业和其他形式的证券考虑不够周到,主板与中小板、创业板之间的功能,其中的差异性变化并不大,也没有让界限变得清晰。为了让弥补上述的缺点,就需要使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逻辑来代替主板逻辑,这就意味着证券法可以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实际的融资需求,创建差异化不同的资本市场,特别是需要对新三板市场给予大力开发。但新三板市场现阶段面临着流动性不够的现象,这就是由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质量普遍都不如主板和创业板,其主要的流动性应该不及主板和创业板。另外投资者们参与新三板投资门槛也比较高。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差异性原理能够在金融法领域中有着巨大的价值作用,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现如今金融法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而在经济法中的其他领域,差异性原理也能够有所作为。因此本文阐述了经济法原理的内涵,详细地分析了经济法的差异性原理,并提出了利用经济法原理在科技金融市场准入方面的应用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与新三板市场制度改革方面的应用解决若干问题,希望本文能够为经济法原理在金融法领域中的应用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