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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研究

2020-12-16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营销界 2020年24期
关键词:经济法职能主体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魏 炜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类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为良好适应当下的经济社会环境,国有企业更是大刀阔斧进行了多次改革,以期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然而,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规定,法律在维护国有企业权利的过程中出现了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持续发展,并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转。随着诸多问题的暴露,明确国有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逐渐成为相关领域关注的问题,许多学者也纷纷投入对此课题的研究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方法论基础。

一、经济法主体相关内容简要剖析

(一)如何理解“经济法主体”

对于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分析,当下学术领域已经就“经济法主体范围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此类解释形成共识,在其中依照的标准是实质判断标准,也就是个体可以被看作经济法主体,是根据其确实参与了经济法涉及规定的诸多经济行为,其中囊括了履行相关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及其内部要素与个人。

(二)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具体规定

从概念理解出发,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在经济管理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管理方式的流动合作等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的各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在平等主体中享受民事权利保障,而且还享有在取决于国家强制力、不平等主体中上下级管理与服从的权力。我国的经济法律关系对象不仅包括国家机构、经济组织和个体,还囊括了其内部机构、组成要素与成员。需要在此指明的是,上述主体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经济法主体,它们还需要符合实质性要求,也就是确实参与经济管理行为,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组织管理方式的流动合作的经济关系。举例而言,一家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注册设立且依法从事经济活动,在这个时候公司参与的民商经济活动且受民商法管辖,并不受经济法管辖。一旦该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或企业依靠其市场优势地位进行了破坏市场秩序的垄断等行为,我国商务部将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反制措施,此时企业实质已经参与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则便会受制于经济法的管理,也就变成了经济法关系主体。如果该企业之后被政府机构授予权力具有一些经济管理职能时,企业由于实践了经济管理的经济法律关系而转变为主体角色。

二、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角色简析

(一)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活动目的是获取利润

企业利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架构将经济管理与经济活动两者紧密关联在一起,实施商品的制造和经营,并进行配套的客户服务行为。在此类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其根本目标就是获取利润,以寻求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所以,在企业活跃在市场期间,企业根据自身的注册广度一直进行相应的商业活动。企业的实质性参与商业行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企业商业活动促进了科学有效配置市场资源

在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中,企业是一个追求利润的个体,它依照市场所需独立确定自己的商业行为,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经营策略,最大限度地使用各类市场资源来拓展业务活动,为生存和发展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而企业之间便形成良性市场竞争,最终促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形成高度的利用率。

(三)企业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中间桥梁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国家对经济运行的管理最直接地体现在法律行为中,流通手段也是一种法律手段。国家唯有采取法律手段才可能实现对经济管理的合法化,而作为国家干预市场运行的经济法,则明确赋予了政府的权威与规定了其管理界限。具体实践而言,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必须借助对公司商业活动的指导、政策支持或规定限制来进行。

三、国有企业经济法主体地位的问题分析与研究

(一)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经济地位分析

首先,一般意义上的国企不在经济法主体制度所确立的经济法的约束范围内。此类主体的最基本特点是它的建立或运作含有强大的经济职能性质。一般意义上的国企机关担负某些特定的经济职能,且可以利用国家控制的方式使国家的一些经济管理意愿间接调节市场,然而这不是一般国企的经营目的,其与其他分属于不同所有制的普通公司相同,仍然是依靠盈利来维持和增加国有资产价值的营利机构;但与它们不同的地方在于,其不仅以牟利为目的,在保障利润的同时,还必须将市场架构,公平竞争,供求关系变动等更加宏观的市场形势纳入自身的经营行为中。

再者,在特定环境中,一般国企能够转变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它尽管是国有资产控制股份企业,但是它们不具有相关的管理职能,因为它们旨在维护和增加国有资产的价值,并且不涉及航空航天,军工,消防和其他关系国家经济命运的行业。所以一旦一般国企进行了经济法规定层面的商业活动,就能够获得主体地位。

(二)特殊意义国企的经济主体地位分析

1.依靠国家政策而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国企

在我国当下的经济发展现状下,开展与国家政策紧密结合的商业活动或履行某些管理职能的公司主要集中在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开展与国家政策相关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国家三大政策性银行,其按照我国经济相关政策开展融资和信贷活动。履行某些经济管理职能的公司,是指依靠相关法律或获得政府政策授权而得以开展某些管理行为的国企,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意义上的管理行为主要是指与经济管理有关的经营行为。

2.开展事关国计民生等经营业务的国企

首先,开展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相关的经营行为的国企并不是依据经济法主体制度设立意义上的法律主体。根据上述内容,依照经济法主体制度建立的主体是为了执行和落实我国的具体经济政策和意愿而建立的,它的形式标准是由相关法条或政府有关政策授予权力而形成的。实际上,设计国防、军工、铁路、航空航天与邮政等事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经营业务的公司,往往是依据特定领域的特殊法律规定的,例如《铁路法》等。然而自从1990年代国企制度改革以来,国民经济与民生产业的企业有次序地进行了政府有关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的分离,原始单位的企业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收纳,而经过改革后的国企不会再具备原始单位的管理权限,因此它不再是基于经济法的主体。

其次,开展与国民经济和民生有关的商业业务的国企不受经济法律关系的约束,在正常条件下,它脱离了经济管理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地位:第一,开展与国民经济和民生有关的经营业务的国企经过制度改革后不再具备原始企业的经济管理功能,并且缺失法律法规的明确权力授予,所以不再是经济管理的主体;第二,关联国计民生的国企具有其特定领域的特殊规定,遵照《垄断法》第7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所以,像航空航天、铁路、军工企业的经营都在合法垄断的行列,不受制于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也即从事与国民经济和民生有关的经营业务的国企也不属于经济活动的主体范畴。如果在某种条件下,此类国企受制于经济法的调整,则是其作为纳税人的角色仍要遵循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良性发展,需要切实明确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要素——企业的经济法法律地位,只有保障其经济权益,促使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才能够促进企业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作为事关我国经济发展方向与掌握经济发展命脉的一环,其法律地位的明确更是至关重要,在对国有企业经济法主体地位的探讨中,需要分层次角度进行讨论,以实现遵循不同类型国企在经济运行中担任的不同角色,从而做到基于现实推动法律实践的完善,最终极大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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