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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业高收入问题探讨

2020-12-16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马洪峥

营销界 2020年24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职工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马洪峥

一、垄断行业的理论概述

(一)垄断的定义

在西方经济学中,相对于完全竞争市场而言,将所有的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程度垄断因素的市场称之为不完全竞争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上的竞争者提供的商品数量对产品价格没有任何影响,可以忽略不计。按照垄断程度的高低来分类,不完全竞争市场可以分为垄断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竞争市场。鉴于完全竞争市场的理论定义和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差别,垄断可以简单地阐述为由一个或者几个企业操控的市场状态。

(二)垄断行业的界定

根据垄断形成的原因,可以将垄断划分为自然垄断、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三种类型。自然垄断一般集中在电力、水力等行业。市场垄断也称之为经济垄断,是企业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结果。行政垄断是政府借助于自己对本行业的行政管理权和实际控制力量,掌握稀缺的行业资源和市场销售份额,不适当地介入市场竞争所产生的现象。行政垄断是我国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垄断形式,而往往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相互交叉、交织在一起,其他市场主体不能进入这些领域,从而我国的自然垄断企业和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有着鲜明的政企合一的体制特点。

二、垄断行业高收入的现状及其负面影响

(一)垄断行业高收入的现状

1.垄断行业职工的高工资

我国大多数垄断行业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的支柱产业。尽管垄断行业只占到全体行业很少的一部分,但是它们却垄断了很大一部分的利润,垄断企业将这种超额利润以奖金、福利等各种形式转化为职工收入,从而使得垄断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其他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有公开资料显示,石油、电力、电信、烟草等垄断行业的职工人数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其收入水平相当于国全多职工工资总额的60%左右。

2.垄断行业职工的高隐性收入

垄断行业职工除了拥有比其他行业职工高的工资水平外,还有很多隐性收入,且隐性收入占比较大。隐性收入包括高额的奖金,高额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其他各种形式的津补贴,如消暑费、取暖补贴、节日福利,可报销的各种费用等等。一系列的隐性收入使得垄断行业职工最后的收入远远高出其他行业职工的平均水平,有着其他行业职工无法享受的高福利待遇。

3.垄断行业职工的高福利待遇

垄断福利主要是垄断行业利用自己的优势以较低的价格,甚至是免费的形式,给予垄断行业自己的职工及其家属以产品和服务。如航空公司的职工可以享受每年两次的免费飞机票,铁路职工可以免费乘坐到自己所住地区的火车,电力公司的职工可以拥有每年几十度到几百度的“免费电”……这些全是垄断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和优势,占用公共资源,最终将给予自己的职工的高福利待遇,从而在隐性收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垄断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更大地拉开了垄断行业职工与其他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二)垄断行业高收入对社会的危害

1.加剧了贫富差距,引发社会问题

工资一般是按照职工的劳动付出、工作的复杂程度、技术含量等因素确定的。垄断行业的高工资并不是源于其工作的复杂程度和技术含量,而是依靠它的垄断地位和行政优势,依靠国家的保护性政策,这直接影响了就业市场,如应届生找工作,集中在大型国有企业求职,看重的就是垄断企业的高工资。垄断行业的高工资状况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增加了普通民众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也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引发大众不满,激化了社会矛盾。

2.增加了人民负担,损害人民利益

垄断行业均占据着公共资源领域,掌控国家经济命脉。近年来,这些垄断企业不断提高涉及人民生活各领域的各项服务和产品的价格。同时,每年企业的财务报告还显示着垄断企业处于亏损的状态,这使得垄断企业提价成为了合理的行为。事实上,垄断行业一直获取着高额或超额的利润,他们所谓的“亏损”是企业陈旧的债务累积或是入不敷出造成的。然而,垄断企业企图通过自己的垄断优势和国家政策的支持将自己花费的成本费用和额外的高额支出转嫁到人民的身上,这种行为做法直接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让人民对社会各种现象的抱怨日益增多。

3.影响了资源配置,阻碍社会发展

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是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伟大创新和理论实践。我国改革开放推行市场经济的初衷是为了能够更加合理地 配置各种社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现在,垄断行业的垄断优势使得公共资源配置出现了问题,使得社会分配出现越来越多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资源浪费现象也是日趋严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这样不利于社会持续、健康、高速发展,可谓是危害多多,应引起各方的重视,尽快改变这种局面。

三、垄断行业高收入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政府部门运用各种行政手段构筑其他企业进入行业的障碍,维护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企业的垄断地位,甚至制定某些法规将其行为合法化。行政垄断本意上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制度安排,但是它们的经营常常受到国家政策的过度保护。我国的垄断行业因此和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紧密联系,行政垄断成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拦路虎”“绊脚石”。

(二)制度法规缺失

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商品和服务的合法经营给予保护”。这项法规“保护”了垄断高收入行业,使得其垄断现状不会改变。《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限制只有一部分,并且也没有具体的明细条文规定,如此一来并不能对垄断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约束。《反垄断法》对垄断企业的成本、利润各方面都没有硬指标的克制,这又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垄断行业,使得其可以一方面不断增加其人力资源的成本,浪费资源,另一方面攫取高额利润。

四、合理调整垄断行业高收入问题的路径

(一)改革政府监管

1.加强管制

国家要加强对垄断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管制。垄断行业高收入企业为了将成本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不断提高其产品的价格定位,压榨消费者剩余。要改善这一情况,防止垄断企业的转嫁行为,政府应该加强对垄断高收入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管制,激励企业转换成本消化模式,寻找突破点,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实现垄断企业内部的优化管理和生产,从而也可以规范垄断企业的收入。

2.放松管制

尽管我国垄断企业很多是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但是过多的垄断集权也不利于行业的发展。政府应该放松对部分行业的管制,适当地引入竞争机制,对那些不涉及国家安全领域,但属于公共利益领域的行业进行放松管制。这样一来,企业的产权进一步清晰分化,实行产权变革,完善企业内部机制,改善国有垄断企业容易形成冗余累赘的陈旧局面,减少企业负债,减轻国家负担,激活企业竞争机制,活跃市场。

3.约束企业行为

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投资人、出资人,是国有垄断企业的资产的所有者,这也是我国国有企业和西方国家垄断企业的区别,从这点入手,可以设法约束我国国有垄断企业的行为,光从市场价格是无法很好遏制垄断行业的高价格问题。因此,国资委需要切实从实际出发,用行政手段对国有垄断企业进行有效约束。

(二)加强立法

1.完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业的限制和规定并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去除法律条文中对垄断行业保护的条款,相应增加详细的约束垄断高收入行业的规定。当然,法律的修改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这需要时间,需要循序渐进,政府可以一步步地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2.完善垄断行业部门立法

立法一直以来都是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达到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政府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对垄断行业的部分立法工作。通过部门立法,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全社会人民的社会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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