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三位一体”多维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建构*
2020-12-16唐文娟成都大学法学院
唐文娟 (成都大学法学院)
《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教高〔2018〕6 号)指出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践行明法笃行、知行合一,主动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新任务新要求,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面对新时代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未来的法学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建构、实践教学改革等多个关键环节,应围绕卓越法治人才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需求,突出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特色,将立德树人、职业素养、行业需求等目标贯穿始终,在知识传授、教学形式、资源融合等方面探索多维实践教学模式。
一 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三位一体”能力体系架构
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确立了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在坚持立德树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知识、技能和素质三个层面的培养要求,具体而言,法学教育应包含法律知识的传授、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训练三个基本要素,三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
法律知识的传授主要集中于专业知识结构的搭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要求体现为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在课程体系上包括了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1]其中,理论教学课程主要由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三大模块组成,“10+X”分类设置模式的专业核心课程构成了法学专业知识结构的基础。法律知识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
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体现为学生专业化的社会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要求学生能够将专业知识融会贯通、学以致用,具备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满足律师、诉讼、公证、仲裁、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工作的社会需要。同时,通过实践训练,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法治思维,具备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素质,能够进行一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实践能力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
职业道德的训练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素质要求,主要体现在良好的道德品格、健全的职业人格和强烈的法律职业认同感。“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无论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都应重点培育法治人才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让法律至上、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让学生具有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2]。职业道德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灵魂。
二 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新要求下的实践教学体系改革
从本质而言,法学教育是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最终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法治需求,能从事各类法律职业的应用型人才,而法学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近年来,诸多高校都比较重视法学实践教学改革,通过开展案例研讨、法律诊所、模拟法庭、课程实验、专业实习等教学活动,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由于这些活动更多采用体验式教学,学生收获有限,如案例研讨受限于案例选择,大多课堂选择现有案例进行讨论与分析,学生亲身参与不足,缺乏真实法律思维的演绎;法律诊所虽然具有较强的实践教学效果,但受限于教师资源、诉讼制度、教育体制等多重因素,并未在实践中大规模使用;模拟法庭可以训练学生法律知识运用、法律规则适用、法律问题解决等多种实践能力,但课程开设有限,即便有模拟法庭竞赛等活动,学生的受益范围较小。显然,以上常见的实践教学模式,虽然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有一定锻炼,但在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新要求下,分散性、碎片化特点突出,教学形式、教学水平、教学质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因此,围绕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三位一体”能力体系架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也面临新的变革。
首先,应进一步提升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与课程比重。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类实践教学课程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并提出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挖掘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为此,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按照“知识——技能——素质”的目标导向,对实践教学模块予以精心设计,实现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同步。[3]在知识结构层面,应将实践教学环节融入“10+X”专业课程体系,在核心理论课程中,去充分挖掘理论知识与实践训练的结合点,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同步教学;在实践技能层面,拓展实验实训、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课程的形式与内容,增加实践教学课程的学分比重,提高学生实践训练的教学要求;在职业道德层面,应强化法学“课程思政”的教育教学改革,将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理念引领渗透进法学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其次,应进一步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整体性和系统化。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不是各自独立的两部分,两者之间具有融合性。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而言,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学时分配等方面应先进行整体规划,明确理论课程中实践教学环节的形式与任务、明确实验实训实习环节的目的与要求、明确毕业论文选题的实践问题导向等;从教师课程设计而言,应打破部门法之间的知识界限,树立“同步实践”“应用全覆盖”“以学生为中心”等教学理念,改革教学方法与考核标准,增强课堂教学的实践演练与有效互动。
第三,应进一步做好实践教学内部资源与外部资源的衔接。高校实践教学的开展大多受限于教师资源和实务资源。长期以来,由于学校与社会实务部门体制的差异性,相互的合作渗透有限,对学生的培养也大多局限于实习单位的对接、实践基地的拓展等方面,没有形成法学人才培养的全局观和行业观,在队伍共用、资源共享、人才共育、基地共建等层面深度合作不够,缺乏稳定、长效的协同育人机制。2013 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启动实施了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为法律实务部门专家与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之间的相互交流搭建了桥梁,也促进了法学人才培养与人才使用的有效衔接。以此为基础,下一步还应按照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要求积极推动双方合作的纵深发展,尤其在创新教学团队发展模式、拓展实践教学资源、建立人才培养协同工作平台、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还应不断探索,要真正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与法治实际工作之间形成行之有效的交流合作机制。
三 法学“三位一体”多维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与运用
法学“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决定了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从实践教学内容设置,到实践教学方法运用,再到实践教学资源的统合,应呈现出递进、交互、融合的系统多维性。
(一)实践教学内容应符合“知识——技能——素质”的层次递进式教学规律
法学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应该循序渐进。简单而言,法学应有三重境界,第一重境界是知识积累的自然境界,这个阶段的学习是一个他律的过程,教师以传授知识为主,学生掌握的是“器”;第二重境界是经验技能的功利境界,这个阶段的学习是一个自律的过程,更多依靠实践锻炼,学生转化的是“技”;第三重境界是理性担当的道德境界,这个阶段的学习是一个自觉的过程,是学生职业伦理与职业精神的提升环节,学生内化的是“德”。显然,“器”“技”“德”三者一脉相承,实践教学的开展离不开知识积淀和素质教育,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是实践教育的基础,德法兼修与知行合一的素质要求是实践教育的根本。
法学实践教学内容应通过层次递进、逐渐深化的模式来引导学生按知识-技能-素质的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体系:在设置上实践课程教学目标应与人才培养总体目标、理论课程教学目标相统一,既要处理好整体课程体系与实践课程体系的关系,又要处理好实践教学环节与单独实践或实验课程的关系;在运行中实践教学围绕培养学生综合性法律实践能力开展,教师要树立整体教学观,注重实践教育的统一性和相关性,明确所有实践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都不是孤立的,不是只培养学生某一个领域或某一个方面的实践能力,而是覆盖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在学习上要有效实现法学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紧密结合,理论课程中应通过实验、观摩、研讨等实验活动,及时化所学为所用,教师应注重引导学生将知识点与实践操作相关联,通过潜移默化地教学设计实现课堂理论到实践的转化。
(二)实践教学方法应体现“教学——学习——实践”的有序交互式教学理念
随新时代背景下“以本为本、四个回归”“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等本科教育新理念的推进,法学实践教学也面临“高阶性、创新性、挑战度”的金课标准挑战,如何“让教学内容反映前沿性和时代性,让教学形式呈现先进性和互动性,让学习结果具有探究性和个性化”[4]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当前,法学实践教学主要由传统的实验实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环节构成,这些课程虽然有学生的亲自体验与参与,但教学方法和手段比较单一,加上质量监控的薄弱,学生收获感较差。相较于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呈现出参与性、开放性、创新性等特点,对学生的自主学习、知识转化、团队协调等能力的要求更高。
在实践教学方法上应充分体现“教学+智能”“学习+智能”“实践+智能”的交互式教学理念。针对理论课程的实验环节,要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同步实践教学”模式,积极推进慕课、翻转课堂、虚拟仿真等实验实训项目的建设与应用,通过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提高课程学习难度,培养学生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针对案例研讨等实训课程,要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公开网等信息平台,通过与司法实务部门的协同对接,建立原始案卷副本档案的真实案例库,实现使用真实案例的学习与训练;针对专业实习等实践课程,要突破实践场域的单一性,通过与法律实务部门数字法治、智慧司法、智慧行政等工作的衔接,让学生实现法律咨询、诉前调解、远程庭审、律师会见、行政执法等多重场景的实践训练。
(三)实践教学资源应实现“课程-资源-交流”的深度融合式教学路径
实践教学目标的实现和实践教学质量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践教学资源的体系化和实用性。当前,加强实践教学已经成为高校以及法律实务工作部门的共识,双方也有诸如产学协同育人、“双千计划”人员互聘互派等项目的合作,但包括课程资源、教师资源、平台资源等在内的实践教学资源的建设还不够充分。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类课程设置完全由高校主导,实务部门的参与不足,人才培养与行业需求的结合度不够[5];二是受体制局限,法治实际工作者的进入高校参与教学的可能性较低,一方面教学时间难以有效保证,另一方面教学方式也有待创新;三是介于高校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律所、企业等实务部门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同,实习基地与实践平台的建设水平参差不齐。
为突破法学实践教学资源的建设瓶颈,应在课程建设、资源对接、对外交流等方面探寻深度融合的教学路径。首先,课程建设应突破学校边界,课程设置、学习方式、考核标准等要素应充分向实践领域延伸,既可以将优质的司法实务资源引进学校课堂,推动法治实践进课堂、进教材,也可以结合实务工作需要,在实践领域开设新的实践课程,如“实习法官助理课程”“实习检察官助理课程”“实习律师助理课程”,等等。其次,实现校内外多重资源的对接融合。一是包括校内教学资源向社会法治服务领域的渗透,如通过法学公益教学的推广,壮大社会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的力量;二是包括校外实务师资、司法资源、实践平台等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通过加强校政、校地、校所、校企等多方合作,引入实务部门力量参与法治人才培养,如创建理论实践相结合的“1+1”教学团队、探索“双师同堂”教学模式、优化双联合人才培养模式等;三是包括国际教学资源的交流与引进,通过开展部分课程、研究专题、师生互访项目、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探索国内外双学位联合培养模式,开拓法治人才的国际化视野。
总之,法学的专业性与社会实践性决定了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体系、实践教学模式等关键要素应围绕专业知识积累、实务能力训练、职业素养培养展开,通过贯穿“理论学习-实践训练-行业应用”全过程,构建集递进式、交互式、融合式等教学改革在内的多维实践教学模式,来提升卓越法治人才的应用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