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食用菌菌种管理的问题与路径*
2020-12-16谢蓉
谢 蓉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商务管理系,四川 内江 641000)
在食用菌产业逐渐发展壮大的市场背景下,各个食用菌生产企业均加大生产量,以求获得更高的市场占有率。而在食用菌生产过程中,菌种管理是一直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我国近年来也陆续出台了食用菌菌种管理的相关规则,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在该文件指导下,菌种管理活动变得更加规范,也更加具有约束力[1]。但是随着食用菌产业的不断发展,菌种管理也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与不完善性,因此需要食用菌菌种管理研究人员结合食用菌产业发展实际与菌种管理需求,不断加深研究,制定出适用性更强的菌种管理法规。
1 食用菌菌种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1.1 品种权益管理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部分食用菌企业为获得稳固的市场地位,会采取各种手段降低生产成本,甚至出现侵权行为,如食用菌菌种品种侵权。食用菌食品作为一种具有自身商业价值和特色的产品,应受到法律对其品种权益的保护。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六条指出:“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食用菌菌种的管理。
而对食用菌企业自身而言,在研发新品种时,应从规范生产、授权保护、侵权追责等方面维护菌种权益。
1)企业菌种管理从业人员应规范生产技术,采用符合菌种生产技术规范的方法进行菌种的研究、培养、保存、接种等,避免对授权品种栽培材料的重复使用,同时注意转管保存及对培养基的有效灭菌,避免菌种交叉污染。
2)当研发出新品种后,食用菌企业应及时准备申请材料,向审批机构提出授权申请,在获得授权资格后方可稳步推进后续的栽培生产和产品销售。
3)对于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菌种侵权行为,拥有菌种授权的食用菌企业应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向相关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积极维护自身权益[2]。
我国现行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指出,食用菌菌种也需要提供生产营销许可证和菌种授权书,但当前我国食用菌菌种的认证数量较少;由此可见,菌种选择和栽培具有较大的自由度,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品种权维护意识不强,且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对食用菌栽培企业而言,一旦获得食用菌菌种,就可以进行后续的栽培流程,并且可以迅速投入到生产环节,进而流入市场销售。因此,菌种的规范化管理和安全性评价至关重要。
1.2 市场管理问题
通过我国《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文件可知,食用菌菌种应严格按照3个等级进行划分,即母种(一级种)、原种 (二级种)和栽培种 (三级种)。针对市场销售行为,该办法也提出具体的菌种销售要求,即食用菌生产企业应购买栽培种进行后续生产。而食用菌企业购买标准栽培种需要耗费大量成本,大部分食用菌生产企业从节省成本的角度,均会直接购买母种或原种,造成我国当前的食用菌菌种市场产销混乱,买卖自由度较高,三级菌种可以自由销售,难以得到有效约束。
在该办法要求下,需要明确购买母种和栽培种企业的后续民事法律关系,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食用菌生产企业或个人若直接购买母种进行栽培,并形成规模化的栽培种基地,最终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在整个过程中,食用菌生产企业并不是“菌种使用者”的身份,而是“菌种使用+生产者”的综合形象。因此,若无法有效对母种和栽培种区分管理,后续将会造成市场菌种管理混乱。
1.3 越级生产管理
依据食用菌管理办法,食用菌生产企业或个人在从事相关工作时,必须具备资质证件,即《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2]。在申请许可证时,办证人员需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或企业的技术人员资质,培养、保存菌种的设备及场所的技术水平,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等,确保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的各项资质均符合申请条件。
但是,山区个体菌种生产人员大都难以符合申请条件,许可证获取难度较大。而此类菌种生产者却具有丰富的菌种培育和生产经验,实践操作能力较强。面对现行的政策条件,许多山区菌种个体生产者铤而走险,通过申办三级菌种场,自己采集子实体进行母种分离,生产二级或一级菌种来获取盈利。越级生产管理相关问题频繁出现,扰乱生产秩序。
2 食用菌菌种管理的建议
食用菌菌种管理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食用菌菌种管理相关体系的不完善,因此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应以食用菌菌种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为重要依据,以现行政策规定为依托,逐步解决当前存在的菌种问题。
2.1 完善菌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1.1 使用的目的
世界各国针对微生物菌种的专利保护均有具体的规定。对食用菌而言,在菌种专利申请被撤回、视为撤回以及最终形成申请审批结果之前,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被公众知晓,此时对该产品的专利保护要求该产品可以被用于科学试验和社会公益用途,但不能用于生产和销售。我国针对食用菌菌种的产权管理,也要在法律中明确使用目的,即明确三级菌种的使用流程,避免出现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等问题。
2.1.2 使用的批准
专利申请结果公布后,国家对微生物菌种专利的申请法律文件规定,此时任何人均可使用该菌种,但是需要进一步审批,确保获得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或专利局的批准。我国食用菌菌种管理文件指出,在此情形下,使用者若想使用该菌种,则要向保藏人提出申请,征求同意后即获得非商业用途的使用权[4]。针对该内容,我国的食用菌菌种管理法律文件应进一步丰富产权获得的相关条例,确保提供更加完善的产权保护措施,以切实维护保藏人的权利。
2.1.3 使用的担保
我国食用菌菌种管理文件中针对食用菌产权还提出了具体的担保要求,即专利权人在依法使用受保护的食用菌菌种时,应做出一系列保证,确保保密性,为食用菌菌种的合理、合法使用提供支持。
2.1.4 使用的监督
加强对微生物菌种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能够防止微生物菌种被滥用。基于此,我国在完善食用菌菌种产权保护相关法规时,要从加强产权使用监督角度出发,进一步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监督法律文件,确保产权人的使用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2.2 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规范
食用菌菌种的管理要求将重点放在市场交易管理上,注重提高食用菌市场交易参与者的维权意识,加大相关政策知识宣传力度。作为食用菌菌种政策体系的制定者,则要从市场管理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即明确市场中的交易内容和交易行为,交易内容即不同等级的菌种交易,交易行为即严格控制越级品种交易。
同时规定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时的具体法律惩罚措施,为实际的交易人员提供引导。在完善建设菌种市场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后,相关行政机构则要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全体管理人员应提高行政责任意识,重视对农业行政案件的合理科学办理,提高食用菌菌种生产企业与个人对法律体制的信赖度,以切实解决出现的市场交易纠纷[5]。
此外,法律执行人员还要积极进行案例宣讲教育。尤其针对农村地区的个人生产者,使其加深对菌种市场交易政策要求的理解,从而提高企业和经营者防范意识,避免购买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2.3 完善越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对食用菌菌种进行管理,从提高管理规范性的角度,要认真做好越级管理。即合理规范的划分食用菌菌种等级,加强相关管理法律条例的完善,以尽量避免出现管理漏洞,严格惩治越级生产以及越级销售行为[6]。对食用菌菌种的质量提升而言,相关部门应制定合理政策,对食用菌菌种生产企业及个人提供完善的保险方案,即提供专项食用菌菌种保险方案。让相应的食用菌生产企业和菇农个体户能够获得实惠,并对上述主体进行重点扶持。尤其针对农村地区资金以及组织力量相对薄弱,但是生产经验较为丰富的个体生产者,要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其不断创新,确保食用菌菌种生产活动能够可持续发展。
在专项食用菌菌种保险方案下,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联合创办法律性检验机构,提供专业的独立鉴定服务。确保降低食用菌菌种生产和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事故,并在出现质量事故时,能够合理的帮助企业或个人分担风险。由此,食用菌菌种生产者将能够积极遵循越级管理法律办法,从而有效解决越级生产和销售问题。
3 结语
在中国农业发展进程中,食用菌产业作为新型产业的典型代表,成为农村地区创收增收的重要支柱性产业[7];且在当前的市场发展趋势下,人们对食用菌的需求逐渐增多。
基于保障菌种质量的角度,需要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从产权保护、市场管理以及越级管理等方面进行具体完善,以确保食用菌菌种生产活动能够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同时使食用菌菌种生产活动与整体产业发展趋势相契合,为产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提供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