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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市场食用菌安全风险的防范*

2020-12-16

中国食用菌 2020年8期
关键词:食用菌经营主体

周 辉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在农村食用菌市场中,生鲜食用菌的销售主体为食用菌栽培基地,食用菌干品销售主体为深加工企业,食用菌餐饮主体则为农户。激活农村食用菌市场活力,成为了提升食用菌产地知名度和助力当地精准扶贫的重要举措,为了维系农村食用菌市场中的内在秩序,当前需要为农村市场食用菌安全风险防范构筑法律机制[1]。法律机制作为一套强制性制度安排,需要发挥的职能为:为食用菌经营主体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及时规制食用菌经营主体的行为失范现象,在法律机制的作用下建构起有序的发展环境。在风险防范中需要突出“防范”,降低食用菌经营主体行为失范的频率,进而在降低实施法律机制时的交易成本的同时,促进当地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2]。

1 农村市场中导致食用菌安全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1.1 资本逐利性

在食用菌栽培和加工项目的运营过程中需要注入大量的资本,各类食用菌经营主体作为资本人格化的代表,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参与到项目的运营中来。资本的逐利性具体反映为各经营主体对经济效益目标的追求,利润率则成为了刻画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若要增大利润率则需增加利润的量值,在保持食用菌产品和服务价格一定的前提下,提高利润的量值就必然需压缩人工成本和耗材的量值,而作为工资性成本的人工成本具有刚性,所以压缩的重要对象便是物化资本的投入量。这样一来,降低食用菌产品的品质来提高利润率便成为了经营主体行为失范的主要表现。

1.2 监管缺位

作为食用菌栽培和加工项目,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对项目的调节职能。然而,县域政府因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制约,无法对项目中食用菌经营主体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若是将监管职责下放至乡镇政府层级,则因项目与乡镇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存在强关联性,而在监管上可能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若是将监管职责继续下放至村委会层级,则因村委会属于项目的利益关联方,更可能弱化对监管工作的执行力度。由于存在着监管缺位现象,无形中也为食用菌经营主体实施失范行为提供了内在激励,在累积因果关系下最终将严重侵蚀本地食用菌栽培和加工项目的商誉[3]。

1.3 经营主体意识

食用菌经营主体作为资本人格化的代表,本身就具有强烈的资本增殖意识。3类经营主体中,食用菌栽培基地需增强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效益,以提高社员的经济福祉;食用菌深加工企业需增强自身的经济效益,以获得资产性收入的最大化目标;作为食用菌餐饮经营主体的农户,则因现实的家庭经济发展需求而渴望短期内摆脱经济压力。无论是经营主体的发展意识还是脱贫意识,在食用菌市场监管缺位的情况下,都可能陷入到经济行为失范的恶性循环之中。缺乏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无法赋予他们稳定的制度预期,而使其陷入经营的盲动之中。

1.4 信息不对称

在食用菌市场供求关系中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干扰,即在农村市场的食用菌销售中,部分消费者并不具备对食用菌产品的识别能力,而正因为如此,才会容易被农村市场中的不法经营主体所诱导。最终,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干扰下,这部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面临着食用菌安全风险的侵蚀,但因食用菌安全风险具有内隐性的特点,所以无法被消费者或监管主体及时发现。这样一来,又会进一步刺激部分食用菌经营主体,导致其行为失范。

2 建立食用菌安全风险防范机制的着眼点

2.1 着眼于形成安全风险防范的社会生态

在食用菌产地所运行的栽培和加工项目具有空间维度的封闭性特点,这就为形成安全风险防范的社会生态提供了条件。以社会生态型塑食用菌经营主体行为偏好考虑,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地理范围内,食用菌经营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着竞争关系,而且还存在着商誉依存关系,他们所依存的商誉可理解为本土食用菌产品的社会声誉。通过形成安全风险防范的社会生态,在共生效应下食用菌经营主体之间便能形成相互监督机制。并且在典型示范效应下也能在资本逐利性的驱动下形成相互竞争机制,最终使经营主体获得法律规制的意识自觉。

2.2 着眼于形成安全风险防范的主体意识

社会生态的形成主要从激励兼容效应,构建经营主体的法律意识自觉,还需要从改变个体的经营意识着手,使他们形成安全风险防范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包括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集体意识。需要为经营主体建构起稳定的制度预期,而这种制度预期则主要由法律惩戒预期所构成。形成主体意识的关键在于,增强经营主体对法律惩戒预期的可置信度。并使他们能够明确若是被法律惩戒后带来的严重后果。前者体现为法律机制在应用中的严肃性,后者体现为法律机制在实施中的执行力。

2.3 着眼于形成安全风险防范的消费意识

在辩证视角下认识农村市场食用菌安全风险的防范问题,即食用菌市场中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形成了对立统一关系,只有在形成了安全风险防范的消费意识后,才能在经济活动中增强食用菌经营主体的安全风险意识[4]。形成这种消费意识的关键点便是消减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干扰程度,使得消费者能够以“专家采购”的姿态与食用菌经营主体建立商品交换关系。

2.4 着眼于形成安全风险防范的制度保障

单纯从食品安全法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框架下去防范安全风险,不仅在农村市场中存在取证难度,也存在着执行难度。因此,需要从制度系统中去认识法律机制的构成要素,其中的子系统便是具有政策法规性质的食用菌经营主体管理条例,如县域政府可以根据本地食用菌安全风险的发生特点,制订《农村食用菌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具有刚性的约束力,并能契合农村食用菌市场的经营实际,且与食用菌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保持着更为紧密的联系[5]。

3 食用菌安全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构建

3.1 多途径开展关于食用菌安全风险防范的法律宣传

在应用法律机制时需要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去展开,所以建立前置性法律生态保护机制势在必行。建议在食用菌产区通过多个途径,开展关于食用菌安全风险防范的法律宣传。具体的实施办法为,以村委会为主体在域内开展涉及食用菌生产、销售、餐饮相关的法律宣传,宣传的途径可以采取乡村广播宣传、短信推送宣传,以及在食用菌经营主体工作群中定向宣传。法律宣传的目的在于培育良好的法律生态环境,在宣传时应以强化食用菌经营主体的制度惩戒预期为导向,突出法律机制对相关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在培育法律生态环境时需注意策略实施的结构性要求,应重点针对属于自然人经营主体的法律宣传工作。

3.2 以典型案例剖析为手段开展食用菌经营主体培训

以典型案例剖析为手段,对3类食用菌经营主体分别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帮助经营主体通过行为类比来建立法律规制预期。

1)针对食用菌栽培经营主体的法律培训,应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法律框架下整合案例资源,防止在生鲜食用菌的销售中出现商品品质问题。

2)针对食用菌深加工经营主体的法律培训,应从生产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整合案例资源,防止出现侵害企业员工和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3)针对食用菌餐饮经营主体的法律培训,由于这类主体属于自然人范畴且存在于农村食用菌产业链中的“窗口位置”,因此需强化他们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等知识。

3.3 签订三方责任书明确食用菌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应用法律机制时需要增强食用菌经营主体对法律规制措施的可置信度,并在防患于未然的原则要求下,需食用菌经营主体、食用菌产业联合会、村委会签订三方责任书明确食用菌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入形式要件赋予食用菌经营主体以仪式感,进而增强法律机制在应用中的严肃性;以正式的文本信息做支撑,能够时刻警醒食用菌经营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乡镇政府、食用菌产业联合会、经营主体代表应组成食用菌市场督察小组,解决监管缺位、执行不力的局面,。

3.4 以项目运行中具体条例规制食用菌经营主体行为

在法律机制应用时应有一定柔性和弹性,以培育本地的食用菌消费市场。需以项目运行中的具体条款规制食用菌经营主体的行为:1) 建立经济处罚条款,对反映属实、督查属实的问题经营主体,应根据条款具体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在食用菌产业联合会组织成员范围内给予公示;2) 建立末位淘汰机制,对整改不力连续出现安全风险的食用菌经营主体,给予剥夺在本地农村市场生产和销售食用菌的资格,并择优选择域外食用菌经营主体加盟其中。

4 总结

综上所述,在风险防范中需要突出“防范”,应降低食用菌经营主体行为失范的频率,进而在降低实施法律机制时的交易成本的同时,促进当地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应用法律机制时需要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去展开,建立前置性法律生态保护机制。以典型案例剖析为手段,对3类食用菌经营主体分别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增强食用菌经营主体对法律规制措施的可置信度,并在防范原则下,签订三方责任书明确食用菌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机制应用时更显柔性和弹性,以培育本地的食用菌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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