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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实用性研究

2020-12-16

营销界 2020年41期
关键词:商法商事效益

在商事活动中,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盈利,因此在商法几大原则中,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占有核心地位,其他原则都是以商事交易效益原则为中心,在实现各自其理念的同时,为商事交易效益原则服务,下面笔者就商事交易效益基本原则作了浅显的研究。

一、商事交易效益原则的特征分析

商事主体进行商事行为是想要获取多少利益,受很多因素影响,就像交易的简便和迅捷、交易成本的降低和利润率的提高。为了反映这一要求,商法应当确认提高商事交易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商法的效益原则有以下特征:

(一)保护营利

商事主体想要获得最大程度的盈利。商法赋予商人的这种获得利益的权利,并为商主体的获利给予法律保障。商主体的最终诉求就是获利,商主体进行的经营就是为了获利,投资者分红是实现盈利,可以这样说说商法的全部规范就是围绕着商人的营利行为设置的。商法是通过保护合法经营进而使商人获取利润的。

(二)交易简便

商法为交易简便,除了强调意思自治,还设置了三种基本的手段提供选择。这三种手段是:交易方式定型、交易客体定型以及契约定型。交易方式定型是指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例如批发与零售的划分,买卖商与投资商、服务商的划分,不同类型的交易有不同的操作规范与服务规范。客体定型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大宗实物商品的交易均有统一的包装和规格,不同的商品还有不同的质量标准。有些商品、资产不便流通,可以使之证券化再行流通,如股票、债券、各种结算票据等。契约定型是指商法对交易双方达成的契约条文化和格式化,使之定型化,便于使用或者流通。再如,期货交易的客体就是特定商品的合约,它也是定型化的。除了价格随行就市,对其他条款当事人均不能变更。

(三)交易迅捷

现代市场交易信息传递快,同时,交易的节奏也加快,市场机会瞬息万变,如果交易者不能快速决策,必然会与商机失之交臂,而影响营利。一般,交易迅捷与交易简便是联系在一起的,交易的定型化必定能提高交易的速度,简化交易的程序,使货币流转加快,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

二、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在国内外的体现

(一)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在国内的体现

在商法中,商法的效益原则作为商法的核心原则,正因为商事活动本身是逐利活动,因此,商事交易的效益原则成为商法的最核心原则。商事主体强化原则和商事交易安全原则分别从商主体和商事行为这两个方面,为经济的快速发展、维持商事交易安全提供保障,这两项原则虽然和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强调不同的方面,但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服务于效益原则。

在我国,保险单、提单、仓单等其他格式合同,商法均规定了一定的内容和格式,其目的就是便于使用或者流通,从而节约交易的时间,提高经济效益。

(二)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在国外的体现

作为商法的核心原则-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在古罗马时代,法律已对货币借贷、海陆运输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的商事交往进行规范,不过,这些规范还属于民法的范畴。中世纪以后,地中海等沿岸国家的海上贸易开始活跃,许多沿海城市很快成为经济发达、商业繁荣的交易中心。商人们为了摆脱封建势力尤其是教会势力的束缚,保护自身利益,形成各种商会组织。他们依靠自己的经济基础,对商业活动中产生的经济纠纷和其他商业事务进行自治裁判。旧时私法范畴中的罗马法及教会法已严重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越来越不能满足商业发展的要求,例如借本经营、转手营利、放贷利息都被明令禁止,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对商人种种歧视,限制了商业的发展。

在国外,为了尽快处理案件提高效率,出现商事纠纷往往通过一些公众都认可且都会执行的民间机构予以处理,并且解决商事纠纷的效率远远高于通过普通法院解决纠纷的效率,随后,商人们可以迅速投入到商事经营活动中,为赚取新的利润而努力。在近现代,随着商法公法化趋势的加深,国家干预经济思想出现,由于国家的介入,商法的自由属性更受限缩。但商法内在的基因是奔放的,商人逐利的冲动可以抵过上绞架的威胁。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限制营利的习惯和法律,最终都有可能被实践活动被打破。这些其实都是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都是商事交易效益原则的表现。

三、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对其他商法原则的影响

商法三大原则虽然各有侧重,但仍不失为有机的整体。最终目的都是服务于效益原则,最大程度的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一)效益原则对商事主体强化原则的影响

商事主体强化原则从商主体的角度,确立商主体的资格条件,从而保证商主体有从事相关商行为的能力和资质,保障市场经济的效益和安全。由于商人从事商行为的根本目的是盈利,所以商事交易效益原则是商法的最核心原则。因此,商事交易效益原则难免的会对商事主体强化原则有所影响,坚持并实施商事主体强化原则的最终更好地实现商事效益原则。商事主体强化原则涉及市场准入、市场退出、风险分散几个小原则等。

1.效益原则对市场准入的影响

《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有五大特点(1)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取消了资本实缴制并改为认缴制,(3)取消了强制验资程序,(4)修改了货币出资比例等规定,也包括注册资金的缴纳期限可以由发起人在公司章程规定,(5)取消了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在工商局登记的要求。本次公司资本制改革,其不仅降低了投资人的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提供的法律保障。这些改革正是在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对商事主体强化原则的影响下实施的。总体来讲,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正由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向较为灵活的授权资本制型。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对商事主体强化原则的影响。

总之,新公司法的改革能够提高民事主体对于设立公司的热情,促进资本的流通,提高交易的效益并充分利用商主体的理性与智慧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不论是从经济发展的层面还是从立法理论的层面都是一项进步。而从商法的商事交易效益原则角度来看,这次的公司法改革正是通过对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来保证了市场主体能够更好地参与社会市场的交往,也放手让市场来决定优胜略汰。当然,资本制度的改革也并不意味着对市场准入制度毫无要求,这只是准入制度的相对宽松化。“宽进严出”,一旦公司经营不善,可以运用市场退出机制进行制约。

2.效益原则对市场退出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中,不适格的商主体的及时退出同样对市场有序运行具有重大意义。商主体的市场退出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据商主体的意志而退出是自愿退出,因此,在商主体不愿意继续参与市场活动时,应该允许商主体有自由退出市场的权利和自由。自愿退出的手段主要有公司整体股权的出售、转让,公司经营期间届满、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出现后的自愿解散等。强制退出是商主体根据行政、司法机关的意志被迫退出市场,由于商法具有一定的公法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对损害公共利益、不利于市场正常运行的商主体剥夺主体资格,体现了商法对商主体强化原则,这也有利于遵守市场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效益原则对商事交易安全原则的影响

商事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利己主义趋向,因此商事交易所追求的交易效率会带来很多的不安全因素,例如在交易过程中会出现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另外,商事交易本身因其庞大的交易量和复杂的交易手段,也非常不安全,市场失信行为、欺诈行为以及客观情势的变化等都将导致商主体面临较普通的民事交易而言徒增风险。商事交易安全的维护需要制定一系列维护交易安全的商事法规范加以规制。例如,公司法上的商事登记制度,票据法中关于票据记载事项的规定等,都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同时,学理上和实践中还在商法上概括出维护商事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来作为构建和适用维护交易安全的法规范的基础,加以规制。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当然也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益。

四、结论

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在商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商法的核心原则,无论在商法研究中还是在实践中都十分重要,在商法研究中,商法研究者应该潜心研究商事交易效益原则的其他作用以及与其他原则、制度的联系,从实际出发,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推动商法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做贡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案件。只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处理好商法各原则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商事交易效益原则的作用,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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