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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的缺陷及其补救思路

2016-02-03孙晓婷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商法现行民法

孙晓婷

晋宁县双河彝族乡人民政府,云南 昆明 650602



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的缺陷及其补救思路

孙晓婷

晋宁县双河彝族乡人民政府,云南昆明650602

我国现行的商法体系中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不仅增加了商法实践的难度,也无法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商法混乱的局面。本文首先对我国现象商法体系中存在缺陷进行分析,然后提出有效的补救思路,供有关人员参考。

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缺陷;补救措施

一、引言

在商业化的时代背景下,商法体系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商业发展的规范性,对社会公益维护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商法体系中存在缺陷,就会对社会公益维护造成影响,也会降低商法可诉性。现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商业发展十分迅速,加强对现行商法体系缺陷以及补救思路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二、中国现行商法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我国从建国以来,对商法体系的构建较为重视,逐渐形成了完善的商法体系。基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我国商法体系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时代发展过程中,现行商法体系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商法立法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当时时代背景与社会环境紧密相关,也能够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我国商业立法的创新性。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将商法规范化作为民法规范尚存在争议,包括担保法、合同法等民法,或多或少存在商化不足或商化过度问题,这与我国立法技术不够成熟有直接关系,还与立法者立法意识、立法水平有很大的关系。

(二)现行商法理念较为模糊

对于商事部门来说,在商业立法过程中,尽管充分的考虑了商化合理性,但是在具体实施与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商法理念混乱等问题。例如,私法自治的强化是商法理念中重要的一个方面,体现了商法理念中的自由经营,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过于形式化而无法体现出来。另外,对于很多商法关系也无法采用司法裁判进行判决,导致商法基本原则与实际执行不符,给公共利益维护降低了依据性。

三、对现行商法体系的补救途径

根据我国现行商法体系中的缺陷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弥补,衡量市场与政府等方面的协调性,明确商业立法定位。

(一)商法并非经济调整法,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仅仅是商法的一个主要目标,在商法产生以及相关问题上,国内相关学者意见还存在较大的争议。我们既不能将商法当作是经济调整法,也不能将其定义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只有明确了商法前提性,才能保证商法立法的合理性,才能保证其实践的意义。

(二)捋顺形成条件。商法和国家其他法律一样,都必须满足一定的立法条件,具体分为客观条件以及主观条件两种,可以说商法是社会法制化以及经济规范化的必然产物。为了保证我国商法体系的完善性,就必须捋顺商法形成的条件,基于特点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满足商业发展需求的商法体系。

(三)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商法体系研究相对薄弱,但是直接借鉴国外商法规范显然不妥,应该从我国以及国际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入手,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等,制定关于商法体系补救计划。近年来,我国迫切需要制定总纲性的商法规范,这一规范需要针对整个国家商业体系,在制定过程中,需要结合本国需要,过滤性的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技术经验等。

(四)明确我国商法发展方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商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动态化的发展过程,其不仅具有独特的性质,更具有与其他法律相互协调的性质。我国商法是在民法产生之后产生的,从民法中提取了较多的经验、素材等,但是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超越了民法,尽管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作用,但是并不是行政法的附属,而是属于与其对等的层次法律。商法产生与发展是历史发展必然的趋势,一些学者认为商法产生于资本垄断时代,有时也将其定位成国家发展的特定产物。纵观各个学者的论述,商法现象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而德国是论证商法的起点,但商法是每一个国家共有的,每个国家商法的特点各不相同,不能将其认为是某一个国家的专属品。

四、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现行商法体系中还存在较大的缺陷,包括商法理论概念模糊、立法定位不明确等,不仅影响了商法实施效果,对我国公共利益维护、商法公诉性等都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必须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加强商法立法创新,探明商法立法的条件,明确我国商法发展的方向,构建更为完善的中国现代化商法体系,为我国商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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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9

A

2095-4379-(2016)21-02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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