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形态及特征
2020-12-15付彬彬
付彬彬
【摘 要】基于影视剧内容创作的短视频,是短视频创作领域中数量多、受众面广、影响力强的一类短视频。其具有影视剧本身的传播价值,也可以通过编辑呈现新的价值特征。本文通过分析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形态及特征,总结出此类短视频创作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影视剧;短视频;创作形态;创作特征
中图分类号:J9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20)36-0147-02
一、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现状概述
短视频的创作内容可谓五花八门,可以是创作者的Vlog自拍,可以是小短剧、小动画,形式可以是吐槽、翻拍,风格可以搞笑也可以批判,旅行、测评、好物分享等等都可以成为短视频创作的内容。其中,基于影视剧剪辑、改编创作的短视频数量多,受众面广,影响力强。而从创作内容来看,影视剧作品是对现实世界的模拟,而对影视剧的再创作则是一种模拟之上的模拟,其创作价值值得研究。
今天的各种短视频平台,主要是依靠用户生产内容,即UGC的生产模式。但是短视频的创作也分为普通用户上传、PGC(专业生产内容)和OGC(职业生产内容)三种模式。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根据其内容不同,创作者又可分为入门级、精通级和专业级,短视频的形态和特征也各有差异。
二、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基础创作形态及特征
(一)截取影视剧片段
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最为常见的创作形态是截取影视剧中的一个段落,少则几十秒,多则十多分钟,只需要加上一个吸引观众的标题即可。这种直接截取视频段落配以标题的创作方法,也是短视频创作領域中最为简单的创作方法之一,被短视频创作者广为采用。
这种创作方法手段单一,技术门槛低,属于入门级别,但是短视频内容比较完整,配上标题对内容的标注,易于引起观看者共鸣。
(二)集结影视剧精彩段落
比截取一个影视剧段落高级一些的创作方式,是对影视剧中的段落进行重新排列组合,将影视剧中最精彩的段落组合在一起,组合目的是完成创作者对影视剧剧情的解读。由于集结了影视剧的精彩片段,此类短视频的传播效果相当于影视剧的宣传片,对于没有看过该部影视剧的观看者很有吸引力。也可以将同类型影视剧的精彩段落按主题集合在一起,比如“盘点影视剧中搞笑配角”“盘点影视剧中那些雷人场面”等。
这种创作形态可以看作是影视剧中的摄影创作,将影视剧中的精华萃取出来,犹如摄影一般牢牢抓住观众的眼球,引起观众对影视剧本身的热爱,这一类短视频往往伴随着“这是什么电影(电视剧)”“求剧名”“好想看”之类的评论,成为影视剧宣传链条中粉丝自发的人际传播,其宣传口碑效应远大于官方宣传。
(三)重新配乐
完全抹去或者降低影视剧原声,选取一首创作者喜爱或者符合情境的音乐,对影视剧进行再创作,例如截取精彩段落,辅以自选的音乐,重新剪辑,制作成如同MV般的短视频。
这一类短视频画面精美,音乐婉转,气氛动人,能够打动同样是这部影视剧粉丝的受众,符合影视剧粉丝作为影视剧共同爱好者一同回顾、重温精彩瞬间的需求。这种方式要求创作者具备基本剪辑技术,并有自己的创作审美倾向,作品水平具有稳定性,方便同样的爱好者关注交流。
(四)截取演员片段
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也可以是创作者出于对一部影视剧中某位演员的喜爱,将影视剧中他(或她)的表演段落剪辑在一起,与观看者分享。其重点在于表现演员打动观众的瞬间,不是为了影视剧而是为了演员创作短视频。这种类型的短视频应该看作演员的个人表演集锦,有时还会有创作者将几部影视剧中同一演员的画面剪辑在一部短视频中,供观众欣赏。
这种短视频往往出于创作者对影视剧中某一个人物的喜爱、同情,他们将几部影视剧重新拼贴剪辑在一起,创造出新的剧情,缓解观众对于影视剧结局的“意难平”,形成新的剧情解读,给剧中虚拟人物一个幸福结局,观众在观看时可以得到情感上的慰藉。
以上四种创作方法,也是短视频社交功能的体现之一。最初出现截取影视剧片段的行为,往往是由于作者被影视剧内容震撼,于是如同发微博一般将其发布出来,唯一不同的是,发布的是视频而不是文字,其效果却是让更多人看到一段精彩段落,继续与大家分享。在视频技术门槛降低、上手操作快的背景下,截取视频发布是一种最简单的技术,所以这种短视频创作方便、传播效应好,容易引起观众与创作者互动、共鸣,也是短视频入门级和精通级创作者所喜爱的基础创作形态。
三、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专业化创作形态及特征
(一)影视剧剪辑
在广播媒体盛行的时代,就有“电影剪辑”这种创作方式,方便不能看到电影的人也能通过声音感受故事。影视剧剪辑创作就是对一部影视剧进行故事讲解,将故事原本的篇幅压缩,快速运用几分钟的时间将基本剧情简述一遍。一部电影可以做出一部短视频,一部电视剧可以每集做成一部短视频。创作者风格不同,短视频也呈现不同风格,并且创作风格具有延续性,有助于吸引大众关注,形成稳定的观看量。
此类短视频作品有助于受众了解影视剧内容,但观看效果不会等同于观看影视剧,因为短视频去掉了影视剧的细节,甚至存在对剧情的误读,创作者的风格也与影视剧原本的风格不相符,很难达到对影视剧的传播效果。
(二)创作新故事
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可以采用影视剧的画面,重新配音,将多部影视剧融合在一起,按照创作者的创作要求,重新制作成一部内容完整、主题鲜明的短视频。例如淮秀帮、胥渡吧这些配音团队创作的“涨工资体群星总动员”“撑腰体群星版”等短视频,选取影视剧镜头,通过惟妙惟肖的配音,仿佛操纵演员表演创作者的剧本,场景跳跃,情节搞笑,团队风格鲜明,故事完整,是非常受欢迎的一种网络搞笑视频。
这一类短视频制作相对具有难度,往往由几个人组成团队出品,或者由专业技术较高的创作者才能完成。这类短视频辨识度高,也容易引发热议,比中性还原的短视频作品冲击力强,依靠多部影视剧粉丝作为短视频粉丝基础,关注度高。
(三)表达创作者观念
影视剧都有自己的故事和价值观,但是技术能力强的创作者可以将影视剧段落重新排列组合,表达对某种社会观点、社会现象的理解或者批判。在这里,影视剧画面是创作者的工具,创作者可以对影视剧的镜头自由组合应用,配上创作者的观点自述,或者添加动感音乐、鬼畜音乐,短视频所表达的含义与原影视剧内容相去甚远,甚至无关。
此类短视频中,影视剧只是工具,弥补创作者自己不能出镜的遗憾。创作者不能出镜,而是利用影视剧的影响力与内容契合度,让影视剧内容成为自己的表现内容,虽然对影视剧的宣传很难有帮助,但是对创作者自身情感和意见的表达有重要作用。此类短视频目标受众是赞同作者观念的受众,而不是喜爱影视剧的粉丝。
(四)影视剧的抽象化
这类视频基于影视剧创作,却与影视剧脱离,甚至完全不出现影视剧画面,依然能唤起观众对影视剧原作的共鸣,需要创作者花费更多心思、更多创意来实现。在这类短视频中,原影视剧可能已经化为符号,创作者用真人情景再现、动画再现或者其他极具创意的形式进行创作,所表达的内容会令同一部影视剧爱好者会心一笑,更佩服创作者的创意技巧。
若非对于影视剧本身反复研究思考,很难达到这样的创作高度。往往只有经典影视剧作品,拥有足够多的观众,并被反复传播、影响力足够深远,才会出现百花齐放、多种多样的相关短视频。此类短视频是对经典影视剧的怀念、重现,表达了创作者对影视剧原作的膜拜之情,也要求观众了解、喜爱影视剧原作,才能对此产生共鸣。
(五)追求高清画质
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4K技术的出现,追求高清、高帧数显示的短视频创作也成为一股潮流。这一部分短视频的受众既有普通观众,也有热衷于高清画质的爱好者。其内容虽然还是截取影视剧视频片段,但主要卖点在于高清技术对于影视剧画面效果的还原,使观看者沉浸于画面带来的震撼。这也是手机屏幕显示技术、短视频平台技术、5G技术等多种新技术的支持下,才能完成的短视频创作。
这种新的高清短视频的出现,等于将电影的显示技术带到手机上,使观看者能随时随地获得电影院的沉浸式欣赏体验,也使得短视频呈现出高端精良的技术创作特征,必将极大程度地推进短视频创作技术的发展。等到未来全高清技术真正普及,这一类短视频创作者应该会转而追求其他新技术的应用。
四、存在问题
(一)创作无序化
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整体呈现出无序创作现象,既可以蹭热点制作最新影视剧短视频,也可反复创作经典影视剧短视频,甚至剪辑制作热度不那么高的影视剧,只要创作效果好,都可以完成引流作用。但是如何对合适的用户推荐相应的短视频,对短视频创作者做出引导,不要传播低俗、庸俗、媚俗的作品,则需要短视频平台制定规则,予以监督,同时依靠大数据对受众进行正面引导,不能片面追求点击率。
(二)影视版权问题
基于影视剧创作的短视频,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影视版权问题。除影视剧出于宣传目的创作的短视频以外,普通用户在没有取得版权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影视剧片段作为自己的作品发布,并可能存在对于原影视剧的重构、误读、颠覆,那么作为影视剧版权方,如何保护版权,并利用好短视频的宣传优势,规避短视频负面影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结语
对于短视频创作来说,其核心竞争力依然在内容表达上。以影视剧作品本身的热度和价值作为短视频的优势,可以为短视频提供内容竞争力,但同时也会受限于影视剧作品本身,也就是影视剧本身的价值是短视频的价值,而短视频因其过短并不能真实反映影视剧的艺术价值。
一部影视剧镜头繁多、情节复杂,将其解构为短视频,未尝不是宣传的好手段,也符合快节奏、速读的消费需求。但影视剧的魅力并不等同于短视频的魅力,不应将影视剧的意义消解,不能通过观看短视频就放弃观看影视剧原片,而应该尊重影视艺术作品本身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邢军.微语态下短视频傳播模式分析及趋势思考[J].记者摇篮,2020,(06):116-117.
[2]张鹏月,吴雪梅,巩瑞宣.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路径探究[J].传媒论坛,2020,3(13):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