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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0~5岁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质量保障措施及启示

2020-12-14黄春瑜张世义

早期教育·教研版 2020年11期
关键词:日托资格人员

黄春瑜 张世义

【摘要】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直接影响着服务质量。为促进服务人员的专业发展,澳大利亚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差异化的准入要求、多样化的专业发展资源、畅通的学历提升途径、层级化的政府管理和共赢的人员合作。质量保障措施呈现出了层级保障、多主体协同合作和分类管理的特点。借鉴澳大利亚经验,我国应为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制定规范性、差异化的标准,明确各级政府关于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的管理职责,多主体协同建立健全服务人员培养与培训体系。

【关键词】0~5岁;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专业发展;质量保障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20)11-0006-05

【作者简介】黄春瑜(1996-),女,江苏张家港人,扬州大学学前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张世义(1985-),男,甘肃山丹人,扬州大学学前教育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0~5岁儿童的发展对个体未来的认知、身体、社交和情感技能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为0~5岁儿童提供优质教育与护理服务是帮助儿童发挥潜力的有效途径之一。受我国时代发展等因素影响,0~5岁儿童的早期教育与护理已逐渐从家庭独自承担拓展至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由社会提供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已成为发展趋势。高质量的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需要高素质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如何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和培养与培训制度使得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显得十分重要。澳大利亚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在政府和机构的管理监督下得到了显著提高且质量保障体系较为完善,总结澳大利亚0~5岁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化发展保障经验,可以为我国加快建设专业化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队伍提供经验支持。

一、澳大利亚0~5岁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发展现状

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作为启蒙教育,对儿童的发展起着奠基作用,而服务人员的数量与质量是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澳大利亚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形式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类型多样,且这些工作人员尚未有官方统一的名称,多份官方文件中将这些工作人员称为Staff,故本文将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统称为服务人员,包括教师、教师助理、协调员等,虽然称谓与“教师”有所差异,但本质与“教师”相似,都是借助自己的经验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人,故服务人员专业化发展也等同于“教师专业化发展”。《2016年全国幼儿教育与护理劳动力普查》(The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National Workforce Census 2016)显示,在调查期间,澳大利亚共有194994名服务人员受雇于不同类型的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教育领导者,负责统筹教育计划以及人员安排等任务;教育工作者,主要负责实施教育计划;教育助理,主要辅助教育工作者。该报告也对服务人员的专业资格情况进行了整体介绍,超过85.2%的服务人员具有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相关资格,但不同类型服务人员的具体专业资格要求有所不同[1]。为确保服务人员質量,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服务人员进行政策、经济与资源等方面的管理,此外,联邦政府还成立了澳大利亚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质量管理局(Australian Childrens Education and Care Quality Authority,简称ACECQA),对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进行统一指导规划。

二、澳大利亚0~5岁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质量保障的主要内容

(一)差异化的准入要求

澳大利亚政府为家庭提供了多样化的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选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儿童看护中心环境为基础的服务,包括长期日托(Long Day Care)、学前班(Kindergarten /Preschool)、校外护理(Outside School Hours Care)和临时看护(Occasional Care),另一类是以家庭环境为基础的服务,包括家庭日托(Family Day Care)、非正式看护(Informal Care)和移动服务(Mobile services)等[2]。为保证服务的质量,澳大利亚政府于2009年出台了联合治理的统一的《国家质量框架》(The National Quality Framework,简称NQF),为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提供统一的国家监管、评估和质量改进的方法,同时也为服务人员制定了统一的资格标准,不同类型的服务人员入职资格要求略有不同(表1)。

由表1可知,儿童中心服务人员学历资格要求较高,50%的服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教育与护理文凭,而家庭日托服务人员只要求获得被认可的教育与护理三级资格证书即可;家庭日托服务人员技能资格要求更高,需要人人持有被认可的急救资格以及接受突发状况管理培训,而在儿童中心服务机构中,只需要有一名服务人员或管理者有相关急救资格即可。差异化的资格要求体现了不同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各有针对性:儿童中心服务机构不仅要为儿童提供教育和照顾,还要帮助儿童通过以游戏为基础的学习课程做好入学准备,所以更注重教育工作者的学历资格要求;而家庭日托服务在同时提供教育与照顾服务的情况下更注重儿童照顾服务,所以对服务人员的技能资格要求更高,但从2014年起,家庭日托服务机构被要求必须具备一名教师,对儿童进行一些符合年龄发展特点的教育活动。

为保证有足够的服务人员能随时为儿童提供服务,ACECQA对教育者的配备数量也提出了要求。在家庭日托服务机构中,1名家庭日托教育者不得在任何时间照顾超过7名儿童,且这些儿童中最多只能有4名学龄前儿童,即5岁以下儿童。如果教育者自己的孩子没有人照顾,那么7名儿童中可以包括教育者自己13岁以下的孩子[5]。而在儿童中心服务机构中,因涉及儿童年龄范围较广,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教育者与儿童的比例不同,且各州要求有所差异。一般来讲,儿童年龄小于36个月,教育者与儿童的比例在1∶4和1∶5之间;36个月到学龄前儿童,教育者与儿童的比例在1∶10和1∶11之间;学龄前以上儿童,教育者与儿童的比例在1∶10和1∶15之间。服务人员的数量要求具有差异性受服务机构空间以及服务对象的影响。家庭日托服务在家庭中提供,空间有限,为保证儿童能享受到舒适的教育与护理服务,教育工作者与儿童人数不能太多;而且家庭日托服务面向的儿童年龄跨度较大,年龄越小的儿童需要得到的照顾越细致,所以要适当控制儿童人数以保证服务质量。而儿童中心服务是以儿童中心为基础环境展开的服务,空间相对开阔,有条件根据儿童年龄划分成不同群体,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二)多样化的专业发展资源

澳大利亚政府与教育部门合作,通过改进国家统一的资格要求来提高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地位,NQF正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此外,澳大利亚教育部门也出台了早期儿童劳动力计划(The Early Childhood Workforce Initiatives),推出了激励措施和一系列项目以支持、培训有经验和合格的早期教育工作者。例如,为早期教育工作者提供《儿童早期识字和算术》手册、国家劳动力普查、早期教育劳动力战略计划、长期日托专业发展计划等。

服务人员的发展离不开专业学习组织的支持,专业支援团体、培训机构及其他服务组织,如澳大利亚教学与学校领导学会(Australian Institute for Teaching and School Leadership)为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提供专业学习机会,以支持其提升资历,并促使服务人员对现有技能、实践和知识进行反思[6]。另外,ACECQA针对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机构出版指南和相关指导文件,以供教育者和其他人员反思实践和学习,支持教育者个人及团体发展。澳大利亚技能质量管理局(Australian Skills Quality Authority)也会对服务机构进行定期审查和提供支持,以确保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质量。

(三)畅通的学历提升途径

澳大利亚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的正式培养与教育最初是在职业教育与培训学院中进行的[7],职业教育与培训学院通常由公私立专科技术学院组成,提供的学历等级有证书和文凭两类,证书共分为四级,文凭分为初级和高级,先进行证书资格学习,学习完每一级资格课程后需要通过考核方可进入下一级资格课程学习。在职业教育与培训学院学习获得了这两类学历资格后,可以转学插班至大学进修,获取学位或职业教育研究生证书或文凭。不同等级的证书意味着服务人员掌握了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能够独自承担主要工作,能够在不同工作环境中承担工作,最后能熟练掌握工作中的各种变化;服务人员还可以选择继续学习以获得更高的文凭。从证书到文凭到学位再到研究生证书或文凭,政府为服务人员铺就了学历晋升通道,从证书资格到研究生资格的课程中需要包含NQF要求的知识技能、教育学课程和相关的专业实践课程,服务人员通过职前教育获得支持儿童发展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服务人员的职前培养具有“普职融合”的特点,即既可以通过学术型教育获得教师学位,也可以通过职业型教育获得相关的证书和文凭,继而进入大学继续接受教育。畅通的学历提升途径有效提高了服务人员的专业程度。

(四)层级化的政府管理

澳大利亚政府为有效管理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从联邦政府到州政府再到地方政府形成了纵向三级质量保障体系,共同对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质量负责,分工明确的三级政府管理模式有效保障了服务人员的质量。联邦政府成立了独立的国家法定机构:ACECQA,该机构从联邦政府层面统一管理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主要是确定服务人员的专业资格并进行持续性评估;各州政府主要是制定管理服务人员的相關政策以及提供经费支持;地方政府则是具体实施各项政策来管理服务人员。具体来看,ACECQA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协助联邦政府指导《国家质量框架》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和促进《国家教育与护理服务法》在各地区的落实,并且与各级政府合作,为其提供指导、资源和服务;各州政府依据本州实际发展情况,在《国家教育与护理服务法》和服务条例的基础上将法律法规进行“州”化;而地方政府根据政府行政等级划分,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政策,如为参加家庭日托服务的家庭提供指导。层级化的政府管理有效保障了服务人员的质量。

(五)共赢的人员合作

机构内部与机构之间合理的职责分工与协作可以有效提高服务人员的工作效率,为儿童享有高质量的服务奠定基础。根据不同服务机构类型,各服务人员职责分工有所不同,如在家庭日托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日托教育者,主要负责与儿童相处,实施教育与护理计划;二是家庭日托教育者助理,主要负责辅助教育者,或在教育者缺席的情况下,为儿童提供教育与护理服务。明确的职责分工不仅有助于服务人员各司其职,及时全面地为儿童提供服务,而且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也能得到不断提升。受服务性质影响,服务人员较少有机会与同侪展开专业交流,所以NQF特别强调要通过跨机构互动的形式加强不同领域服务人员的合作来支持儿童的学习与发展。在政府引导下,具有竞争关系的服务机构相互合作,为服务人员的专业发展提供平台,增加专业交流的机会,并为服务人员创造机会与不同的儿童互动,提升其与儿童互动的能力。不同服务机构之间通过加强合作形成了互利共赢的良好发展态势。

三、澳大利亚0~5岁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质量保障的特征

(一)层级保障

澳大利亚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管理机构分为三级: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联邦政府宏观调控服务人员的管理,州政府作为二级政府为服务人员的发展与管理制定具体化的政策以及提供经费支持,地方政府则具体监督政策执行与实施情况。由于澳大利亚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类型多样,联邦政府难以在保障服务人员质量方面从宏观指导到具体实施一一涉及,将权力层层下放,妥善划分各级政府的权力,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分工明确,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同时服务人员的质量在联邦政府的宏观指导、州政府的政策规划以及地方政府的实施监督之下也得到了有效保证。

(二)多主体协同合作

保障服务人员质量不仅是服务机构的责任,也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各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且互相合作,共同保障服务人员质量。从服务人员的培养与培训发展阶段来看,职前培养、入职招聘与职后培训都是服务人员质量提升的关键环节。政府统筹服务人员的培养工作,具体由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和高等教育部门等进行培养,培养单位在《澳大利亚学历资格框架》(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的要求下对服务人员的培养质量进行监督,政府通过给予高等教育部门经济与政策支持,鼓励其将婴幼儿护理的理论与实践课程纳入初级教师教育准备项目中,以提升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入职招聘主要由服务机构在《国家教育与护理服务法》的规范下自行组织,国家专业服务俱乐部联盟(Professional Services Club Alliance)也会对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工作资格进行监督,并给予一定的在职培训,为其提供专业发展资源,确保其符合工作资格和要求。职后培训不仅有服务机构内部自行组织的跨机构交流活动,而且不同部门主体还提供了专业的发展资源来提升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各部门以服务人员的质量为纽带进行合作与协调,对不同阶段服务人员的培养与培训提供发展资源,为成就高质量的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奠定了基础。

(三)分类管理

服务人员的质量保障本质上属于管理问题,澳大利亚政府注意到了不同背景下要求的适用性,服务人员的标准呈现出了分类要求的特征,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标准有所区别,不同机构类型中服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数量标准也有所不同。澳大利亚政府对不同资格的服务人员的学历提升途径进行了分类管理,在职业教育与培训学院获得的证书和文凭资格可以再进入大学进修获得职业教育研究生证书和文凭,在大学获得学士学位的教育工作者可以继续深造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分类管理下的服务人员可以获得具有针对性的培养与培训以保障其专业质量。

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Council of Australian Government)制定了一项全国质量议程,推出了《国家教育与护理服务法》,希望通过全国性的统一规范管理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对全国的专业服务人员提出了基本要求,各州也因其自身发展需求对《国家教育与护理服务法》进行了修订,针对各州服务市场的需要以及服务人员培养与培训的现状,出台了适用各州的法案,对标准内容进行了“州”化。不仅如此,澳大利亚政府考虑到不同服务人员的工作性质有所差异,针对不同服务机构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对不同服务机构中服务人员的师幼比、专业资格、服务标准和学习要求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规定,在差异化的标准下,服务人员形成了一支基本素质好、专业程度高的队伍。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为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制定规范性、差异化的标准

为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制定规范化的标准是对服务人员进行精准管理、培养与培训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其质量的重要举措。服务人员作为早期教育的直接承担者,其质量建设尤为重要,澳大利亚颁布了《国家质量标准》,为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设置了最低标准,包括服务标准和服务人员标准,在最低标准的指导下,考虑各地区和各服务机构类型的差异,重新制定了具有差异化的标准,有效推动服务人员队伍的发展。与澳大利亚相似,我国早期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庞大,服务人员种类繁多,借鉴其经验,从服务人员标准制定的主体来看,国家层面可在了解服务人员的各项专业要求的基础上,为服务人员的培养、招聘等设置规范统一的专业标准,并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地区发展特点和需要制定差异化的服务人员标准;从服务人员标准制定的内容来看,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服务人员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标准,包括资格标准和数量标准等,差异化的服务人员标准有助于对其进行高效培养与管理。

(二)明确各级政府关于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的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对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管理职责的明确是确保服务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国家层面可以设置官方独立机构统筹安排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目前我国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和3~6岁学前教育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和国家教育部门主管,不同主管部门负责内容不同,容易产生职责管理缺位现象。借鉴澳大利亚经验,可以成立一个管理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的综合部门,在国家层面对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进行监督,并指导各地区推行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保障服务质量。设置独立的服务管理机构能有效减少政府部门职责推诿情况,提高指导与监管工作效率,有利于系统全面地推进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层级化的政府管理有助于高效落实管理职责,我国在国家层面可以通过立法等措施明确各级政府关于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的管理职责,并为地方政府做好模范作用,再通过权力的逐级分配,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各级政府的参与度,健全从国家到地方的服务人员管理体系。

(三)多主体协同建立健全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培养与培训体系

参考澳大利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经验,我国应建立适合我国服务人员发展的培养与培训体系。我国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培养有其特殊性,国家应根据其特点鼓励多主体协同创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培养与培训体系。由于我国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与护理服务发展基础较薄弱,服务人员队伍的数量与质量十分欠缺,需要大力建设服务人员队伍。各部门、各主体都应发挥其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政府应统筹安排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培养与培训体系建设;职业院校应为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的培养提供全面支持,打通服务人员的学历晋升通道,为其提供专业化水平提高的资源和机会,也可通过举办短期师资培训班的方式满足服务需求;高等院校也可将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专业纳入学校培养计划。此外,社会机构也应履行相应的职责与义务,如根据服务人员的职业需求,为其提供集体教研、职业进修等发展项目,让服务人员既能在实践中学习与反思,又能更新专业理论知识,进而提高综合專业能力,保障早期教育的服务质量。在多主体的协同努力下,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服务人员的培养与培训体系日趋完善,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也将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 2016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National Workforce[EB/OL].https:// doc s.education.gov.au/system/files/doc/ other/2016_ecec_nwc_national_report_sep_2017_0.docx.2019-10-27.

[2] Types of child care services[EB/OL].https://www.startingblocks.gov.au/other-resource/factsheets/choosing-the-rightservice-for-your-child.2019-08-20.

[3][4] Education and Care Services National Regulations[EB/OL].https://www.legislation.nsw.gov.au /#/view/ regulation/2011/653/chap4/part4.4.2019-08-25.

[5] Educator to child ratios [EB/OL].https://www.acecqa.gov.au/sites/default/files/2018-10/Mixed_Age_Ratios_In_Centre_ Based_Services.pdf.2019-12-12.

[6] Staffing for quality[EB/OL].http://www.earlychildhoodaustralia.org.au/nqsplp/wp-content/uploads/2012/05/NQS_PLP_ E-Newsletter_No32.pdf.2019-06-23.

[7] 赵强.澳大利亚政府建设幼儿教育与照看队伍的举措、挑战与启示[J].教育探索,2016(12):151-156.

本文系2019扬州大学大学生科创基金项目“幼儿园教师职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编号:X201901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通讯作者:黄春瑜,huangchunyuyzu@163.com

(责任编辑 王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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