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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期间费用涉税风险点防范

2020-12-14吕媛

锦绣·上旬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税务风险风险防范

吕媛

摘要:随着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了更加法治、公平、规范的税收营商环境。近两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不断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精简办税资料、压缩办税时间、完善执法方式,纳税人普遍反映,办事流程更清楚、手续更简单了,大部分业务办理“走网路”。随之而来的是企业财务部门如何做好内部风险控制,防范税收风险,避免日后纳税评估,税务检查过程中产生纳税风险,结合近两年的税务稽查案例,发现都与财务人员的非主观的无心违规操作有密切关系。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企业财务部门做好纳税风险内部控制是重中之重。

关键词:期间费用;税务风险;风险防范

企业的期间费用是企业损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所得税有着重要影响。下面,我就梳理期间费用主要明细事项中的涉税风险点。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应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通常情况下,业务招待费用的具体范围为(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1、餐费是否正确归类

餐费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又繁琐,有些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显然不是。下面给大家列几项具体的餐费支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公司会议的用餐支出

公司组织员工开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工作总结会议等,参会人员的会议用餐支出。

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该将公司工作会议的用餐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会议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公司统一供应午餐支出

有的公司现在没有自己的食堂,会给员工统一订午餐,公司统一结算,供餐单位给公司统一开具餐费发票。

在会计核算上应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将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3)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

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

在实务核算中,更多参照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职工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计入“差旅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4)职工加班的餐费支出

员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公司规定加班,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公司,一般公司都会按一定标准给报销餐费。

对这种加班的餐费支出,在会计处理实务中一般都是在“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5)招待客户的餐费支出

这种情况下,餐费支出就属于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在会计处理上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毫无争议。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综上所述,企业发生的餐费支出应该根据实际业务区分,分别计入不同的明细科目核算。总之,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不是所有的餐费都叫业务招待费!

2、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是否符合条件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作为招待费列支。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业务招待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一般是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費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业务宣传费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扬州税院朱长胜教授观点:这个变化使得企业可以无额外税收负担地用自产产品开展营销活动,这无疑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活力。

但让人疑惑的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表》(A105060)和《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没有做出对应修改,也就是说目前申报表只调整了一部分。

2、廣告费支出必须符合条件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同时要注意广告费支出与赞助支出的区分。只有为宣传企业形象、推荐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才能按广告费进行税前扣除,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注意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广告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关联方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被分摊方)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分摊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等等。它的用途、来源等基本情况如下图:

一、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纳税调整

第一步:计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第二步:计算债资比超过标准比例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第三步:计算纳税调增金额=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债资比超过标准比例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二、投资未到位利息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国税函【2009】312号

【保险费】

保险费的范围比较广,它们的税前扣除政策分别是:

一、基本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做了细化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提醒: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一是为全体员工支付,二是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之内的部分。如为部分中层领导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就不能税前扣除。

三、财产保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提醒:与经营生产无关的财产,其参加财产保险不允许税前扣除。

四、特殊保险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例】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煤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醒: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醒:企業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除企业个别特殊人员如食堂采购等出差外),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工资薪金支出的主要涉税风险有:

1、工资薪金必须实际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应当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例:A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100万元(已计提未发放)结转到“其他应付款”科目,截止2020年5月31日未发放,是否可以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2019年5月31日之前发放,是否可以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如果截止2020年5月31日未发放,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2020年5月31日前发放,可以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2)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

2、工资薪金必须真实合理

只有真实合理的职工薪酬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

一般情况下,合理的职工薪酬支出的掌握原则是:企业对职工薪酬制定了较为规范且符合地方及行业水平的制度;企业在支付职工薪酬时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交的义务;合理地发放职工薪酬,不以减少或偷逃税款为目的,如以票抵工资等行为;职工薪酬的调整有序地进行,符合单位发展的客观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3、是否与任职或受雇有关

(1)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5号

提醒: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发生的费用,不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已纳入国家统筹,无需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第一条

【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国税函[200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提醒:(1)仅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如空调、食堂器具等)计提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等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限额扣除,建筑物(如宿舍、食堂楼房)计提的折旧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

(2)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学习费,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

(3)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

【职工教育经费】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主要包括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等支出。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经认定的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动漫企业、航空企业以及核力发电企业发生的相关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18〕51号)、财税[2012]27号、财税[2009]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职工教育经费的主要涉税风险有: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未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应作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税前扣除。

2、职工外送等培训发生的差旅费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会议费】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费的主要涉税风险点有:

1.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

会议费支出需要哪些证明材料,目前会计和税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等,此外个人理解会议签到簿也应该列入材料中。

如果这些材料不完整,有可能税务机关不予税前扣除。

1、会议费支出是否真实

因为会议费在税前能全额扣除,因此是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只有真实发生才能税前扣除,虚假的会议费不仅不能税前扣除,还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处罚。

案例一:某企业有一张会议费的支出凭证,后面附了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发票等证明材料。

按照文件要求,税前扣除没有问题,但是税务稽查人员却发现了两个疑点:一是这笔金额为二十万,恰恰是个整数,这难道是巧合?二是对于这个一般性会议来说,金额明显偏大。三是发票由一家大型酒店开出,而印象中,这家酒店只提供餐饮服务。

最终查出,这笔所谓的会议费,是被查单位在这家酒店办的一张储值卡,金额为20万,专门用于定点在这家酒店对外接待,根本不是会议费。

【差旅费】

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2、差旅费支出是否合理

差旅费并非取得合法的费用凭证即可税前扣除。

如招待外部客户或者关系单位的住宿费,尽管取得的发票真实,但属于“业务招待费”,不得在“差旅费”中列支。

如某公司股东携带家属出门游玩的交通费,属于与生产经营無关的支出,不仅不能在“”差旅费”中列支并进行税前扣除,还要计征该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再如某公司列支总金额畸高的出租车票、油费、停车费等,大量列支逻辑关系不成立的支出等等,都可能是虚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差旅费实行包干制的企业(即采用误餐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的形式进行管理),餐饮发票和交通费发票不能重复报销。此外这类企业制定的差旅补助标准不能过高,建议制定明确的差旅补助标准;无明确差旅补助标准,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否则就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判断为明显的不合理而不予扣除。

2、差旅费支出的进项抵扣是否准确

差旅费进项抵扣需满足三个条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包括业务招待费)。其中差旅费中的交通费进项抵扣尤其应该关注:

以上是个人对企业期间费用涉税风险点进行梳理,作为财务人员要知法、守法、敬法,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密不可分,我们一定要在合理合法的原则下为企业减轻税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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