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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约束与破解之策

2020-12-14王华

商业经济 2020年9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约束农村金融

王华

[摘 要] 基于金融机构视角,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融资约束进行分析,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资源禀赋缺失、经营风险性较高以及金融机构对其授信的低盈利性是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主要因素,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的可得性。建议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灵活设置产品期限、将一线员工纳入产品研发团队,创新信贷对象、放宽抵押物范围、优化涉农信贷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利用金融科技、联合“三农”服务商,以期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约束;金融机构;农村金融

[中图分类号] F832.3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09-0084-03

一、引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而言的概念,以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为主要特征,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农业农村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全国共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8.7万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243家,注册登记农民合作社217万家,家庭农场60万个。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战略基础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与传统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大、投入多,对金融机构融资依存度更高。国家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已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人才培养引进等诸多方面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但是由于缺少担保和抵押物、经营风险高等因素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依然突出,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学者们对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提出了很多建议,很多学者认为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金融机构、政府三方合力(林乐芬、法宁,2015),相对而言,学者们更关注政府主导下的财政金融支农(蒋例利等,2018),对于金融机构支农普遍提出了创新金融产品、放宽抵押物物范围的建议(洪名勇、林梦婷,2017),深入研究金融机构支农措施的尚不多见。本文基于金融机构视角,对新型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及成因,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为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提供参考。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融资困境

(一)资金需求量大,融资满足率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处理、规模化种养殖、农产品仓储物流、乡村观光旅游等行业,投资规模大,资金需求量多,仅靠自有资金难以支撑,需要金融机构的支持。但是,由于种种因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满足率却很低,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8)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户贷款余额9.2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为6.8%,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3.94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为2.9%。

(二)融资渠道狭窄,以自筹资金为主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组织的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2018)数据显示,“从亲朋好友借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最重要的渠道,依次是“信用社等商业银行”、“贷款公司或村镇银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合作社等资金互助组织”和“其他”,由此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狭窄,自筹资金仍是其融资的主要渠道,其次是各类贷款型金融机构,鲜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从资本市场等直接融资渠道获取资金。

(三)長期资金供给不足,融资期限不匹配

与传统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期限更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农业机械、土地流转等,此类投资回收周期长,需要长期资金支持。然而,金融机构供给的资金却以短期为主,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2018)数据显示,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受访龙头企业比重达51.39%,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受访合作社比重达70.05%,均超半数,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存在投资期限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现象。

三、金融机构视角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约束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资源禀赋缺失

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缺少适当抵押物和担保机构担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厂房主要是大棚、动物圈舍等农业设施,生产设备多数为农机具,这些资产作为抵押物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而农村担保机构缺失、准入门槛高,也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担保服务的能力。虽然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确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但是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完全实施,且土地流转中心、评估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缓慢,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短期内仍面临信贷抵押物缺失的问题。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发展初期,法律地位、资格认定标准、登记注册等相关制度尚不完善,多数金融机构并未将其纳入稳定的承贷主体。再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资料匮乏也制约了其获取正规金融信贷的能力,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关系,金融机构很难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查找其信用档案,贷款也就无从谈起了。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性较高

农业是弱质性产业,风险高、收益低是其主要特征。农业经营风险无处不在,与工商业相比,除了要面对市场风险外,还受自然灾害、动植物疫病的威胁,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疫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会遭受毁灭性打击,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在农业保险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自然风险是不可抗风险,增加了贷款偿还的不可预见性。另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大多是农民,熟悉农业生产,但文化水平不高,缺少现代企业管理经验,这也加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金融机构涉农不良贷款余额11625亿元,同比增长19.3%,其中,农村商业银行涉农不良贷款3663亿元,同比增长53.9%,农村合作银行涉农不良贷款157亿元,同比增长109.7,村镇银行涉农不良贷款232亿元,同比增长46.8%,侧面印证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高风险性。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的盈利性偏低

金融资源配置在农村市场需要满足一个基本条件是农业投资收益率不能低于社会平均收益率。与城市工商业授信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呈现成本高、收益低的特征。授信成本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农村金融交易的信息成本普遍要高于城市,主要是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相对信息优势,金融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服务时,不仅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去获取贷款申请人的全部信息,还有可能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贷款损失;另一方面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需要的交通成本更高,由于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存在严重的市场分割,金融机构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去营销、调查和管理。此外,农业的弱质性制约了金融机构的盈利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约束,极易给金融机构带来贷款损失,势必影响金融机构利润。马勇、陈雨露(2009)认为,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殊信息状况及风险分布使金融机构在拓展服务边界时面临越来越大的边际成本,遏制了金融机构服务的开展。

四、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金融产品

1.大力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以核心企业为依托,确保上下游经营主体的信息真实、准确,降低涉农信贷的信息不对称,将核心企业信用延伸到上下游经营主体的授信服务中,基于交易中的订单、应收账款等资产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开发农业合作社专用贷款,基于内部信用合作关系,鼓励合作社成员相互担保,依靠合作社成员间的熟人关系,破解借款人信息获取成本过高和道德风险问题。积极参与政银保贷款,加强与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的合作,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信贷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与收益。

2.灵活设置产品期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的周期性,而金融机构传统信贷产品期限固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特点不匹配。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时,需充分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和生产经营特点,灵活设置产品期限和还款方式,在土地流转、原材料采购、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关键环节,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适度开发土地流转贷款、原材料收购贷款、仓储物流专项贷款等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特点的贷款品种,采取随借随还、循环使用方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金融需求。

3.将一线员工纳入产品研发团队。金融机构的产品研发多是由不接触一线业务的上级行人员完成,缺少一线从业人员参与,虽然产品经理拥有丰富的金融知识,但是缺乏实践经验,对农村市场不熟悉,市场敏锐度低,创新意识不足,开发的金融产品并不适应农村市场,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金融需求。金融机构应着力培养既懂农业又懂金融的产品研发人员,制定奖励政策,鼓励涉农一线员工对产品研发建言献策,并将优秀的一线员工纳入产品研发团队。

(二)完善信贷管理政策

1.信贷对象创新。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中的信贷对象一般是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是金融机构认可的独立承贷主体,金融机构对其授信时或是按企业、或是按个人,而企业贷款要求有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正规的财务报表,个人贷款则以信用贷和消费贷为主,显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者的条件都不满足,为解决此问题,金融机构可以对信贷对象资格进行创新,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独立的信贷对象,同时,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整合各方信息资源,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2.放宽涉农信贷抵押物范围。银行信贷管理政策中认可的抵押物一般要满足产权清晰、价值稳定、方便处置等特征,而在农村的资产中,土地和房屋归集体所有,农产品价格波动大,农机具处置难,金融机构如果认可这些资产作为信贷业务抵押物将面临一定风险,为解决这一问题,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土地流转平台、农业仓储物流企业的合作,因地制宜,在保证抵押物可处置的前提下,放宽涉农信贷抵押物范围,将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大型农机具、农产品纳入抵押物认可清单,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抵押物的困境。

3.优化涉农信贷流程。为更好的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可以对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益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开辟涉农信贷业务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升审批效率。大型金融机构可以建立“三农”信贷事业部,专门管理农村信贷业务,并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县域金融机构更多的创新自主权,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满足。

(三)创新服务方式

1.加强业务协同,提升客户满意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受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手续繁琐,一笔信贷业务,不仅涉及到向金融机构作贷款申请,还可能涉及到抵押物评估、担保机构担保、保险公司承保等环节,极大的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效率。金融机构要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加强与担保公司、评估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撑,协同处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提升服务满意度。

2.利用金融科技,拓展服务半径。我国农村地广人稀,农民居住相對分散,金融机构机构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在农村设置的营业网点较少,降低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金融科技的发展为拓展金融机构服务半径,提升服务效率提供了可能。金融机构应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在潜在客户挖掘、风险防控等领域的应用,引导农村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助农取款点等渠道办理业务,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可得性。

3.联合三农”服务商,合力破解融资难。“三农”服务提供商拥有信息、渠道优势,以新希望、大北农为代表的“三农”服务商基于海量交易数据为核心用户建立了信用档案,将优质用户推荐给银行并提供担保,土流网等互联网服务平台建立的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在抵押物处置方面拥有渠道优势,能够将涉农抵押物变现。金融机构应加强与“三农”服务提供商的联系与合作,整合资金、信息、渠道资源,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

[参考文献]

[1]林乐芬,法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深层原因及化解路径[J].南京社会科学,2015(7):150-155.

[2]蒋例利,王定祥,苏婉茹.财政金融服务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协同性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34-35.

[3]洪名勇,林梦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矛盾问题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7(9):72-73.

[4]马勇,陈雨露.农村金融中的政府角色:理论诠释与中国的选择[J].经济体制改革,2009(4):86-91.

[责任编辑: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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