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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孟子的义利观

2020-12-14张缘

理论与创新 2020年20期
关键词:义利观儒家价值

【摘  要】義利观在孟子政治哲学思想体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儒家义利观始于孔子,成于孟子。本文试图从原典出发,结合当时历史背景阐述先秦儒家集大成者孟子的义利观,以及在新的时代背景、社会需求的条件下,分析如何正确看待义利之间的关系。义利问题不仅仅关系到个人怎样为人处世,同时也对社会的发展与和谐有着密切的联系。

【关键词】儒家;义利观;价值

引言

义利之辩,由来已久。其发生、嬗变、演进、成熟的推进历程完美诠释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价值取向及终极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它不仅是中国哲学的价值性命题,亦是折射传统文化的典型侧面。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层次的阐释,彰显出其理论本身纬度的多重性及逻辑衍化的复杂性。倘若溯其源头,求其根本,先秦原始儒家集大成者孟子对义利的价值追问无疑奠定了儒家哲学内在道德规范及价值意义。

1.孟子的义利观

“孔子之后,第一个真正开显了儒家理论发展的是孟子。”①孟子是儒家学派的集大成者之一,他进一步地深化和发展了孔子思想学说中心层面上的“仁”的观念和范畴,并且对儒家道德实践主体的个人内心精神做了更深层次的发掘。孟子主张“性善论”,认为人的本心是至善的,人天生具备仁、义、礼、智之心(即四端)。②人的天赋本性“不忍之心”引发出人的“四端”,即“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是非之心、辞让之心”,以此确证了“本性善”的道德性。因此,孟子认为这种已发的情感产生于人之为人的内在普遍本性,即道德本身就是存在的。“义”也包含其中,另一方面,孟子的政治主张是追求“王道”,由此,也十分重视“义利关系”的把握。

1.1“性善论”

孟子提出“性善论”,即认为人生来就固有善性,这种天赋的善性,作为“善端”存在于人的内心之中。也正是在“性善论”的基础上,凸显出孟子对于“义”的价值取向性。

“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尽心上》)“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在孟子看来,人的道德行为的根源就在于人自身之中,礼、义、仁、智四德是人内心所固有的,发端于“人皆有之”的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人心中于这四种善端,才得以产生仁、义、礼、智四德。

“圣人,与我同类者...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孟子.告子上》)。孟子认为,“义理是作为人类所共有的,‘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孟子.离娄下》),义理是将人与动物区别开来的类的标志,圣人与众人的差别,只是在于他对‘义理有更早、更多的实践和觉悟。孟子的逻辑是,只要是人,就应有‘义理,皆有仁义礼智之心;不具有义理,也就不能作为是人的存在了。正是由于孟子认为人的道德情感和行为是人心所固有的、本能的,具有某种外在目的的、绝对的性质,因此,在孟子的道德实践中,自然的把自我反思,内在精神当作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且对外在的功利的目的和行为之道德价值表示否定和轻蔑”③对于崔大华先生的观点,笔者并不是十分赞同,实质上,在孟子看来,“义”和“利”并非绝对对立的,“义”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孟子强调的是“义”的优先性,并不绝对的否定“利”的存在。

1.2“舍生取义”

由于孟子重视人的内在精神世界,将道德原则放在了首位,主张仁义,反对多言利、谋求私利。并且孟子还认为,人人追求私利将会产生更多的争夺,引起纠纷,带来灾难。据《孟子.梁惠王上》中记载,梁惠王曾问孟子,他的到来是不是将给他的国家带来利益,孟子回答道“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孟子认为只有行仁义,社会才能稳定正常运行,人们之间的关系才能够和睦。他认为“后义而先利”是当时战争频仍,人与人之间相互斗争和一切罪恶的根源。在孟子看来人生的价值就是践行仁义,生命虽然对于一个人来说是非常宝贵的,但是道义的价值更高贵。“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强调为了义,必要的时候可以“舍生取义”。孟子认为“人作为人有一种自身最可宝贵的东西,这种东西称为‘良贵,是生来俱有的,不必靠别人恩赐而得到的显贵,这种‘良贵也就是人的仁义之心。人有道德意识,有道德自觉,这才是人最宝贵的东西。”④孟子提倡“王道”的政治主张,而“王道”政治也关系到一个政权的正当性问题,“义利”问题涉及了一个国家管理者的价值观问题。“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看似孟子讲“义”,不讲“利”,实际上,孟子也考虑到:如果最高统治者带头讲“利”,那么整个统治阶层乃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会以“利”为重,因此就会引起相互争夺,导致“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的局面。也许还会牵扯到另外一个实际效果的问题:如果先讲“利”而后讲“义”“义”难以规范“利”,人们的贪欲就得不到抑制;反之,先讲“义”后讲“利”,用“义”去规范“利”,利益的追求就会纳入正确的轨道,这样统治者最终也会得到利益。由此可见,“孟子所谓的‘王何必曰利并不是真正的不要利,而是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强调统治者带头讲义,从而取得先义后利的实际效果。”⑤

1.3“民为邦本”

孟子提倡,君主应以“仁心”去行“仁政”,以达到治国安民的理想。孟子生活的战国时期,诸侯纷争,战乱频仍,民心的向背成为一个国家生死存亡的关键。孟子意识到这一点,他以历史上暴君夏桀和商纣为例,指出桀纣之所以失去天下,是因为失去了百姓的拥护和支持,之所以失去百姓的支持,是由于他们的昏庸而失去了民心。“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孟子.离娄上》),由此,孟子得出结论:“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民,斯得民矣。”(《孟子.离娄上》)。如何得民心?孟子提出“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孟子.离娄上》),即一切从民众的需要出发,他们所希望的,为他们聚积起来,他们所厌恶的,则不强加于他们。这与孔子所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主张是相符合的。

在孟子看来,君主应该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饥寒是民之所恶,为使民免受饥寒痛苦就要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为了维持生活就必须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在当时那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社会,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所以为人民解决土地问题是首要任务。“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认为,人民有了“恒产”也就有了“恒心”,能够安心的住下,不用去逃荒、流浪、奔波,这也是建立安定的小康社会的基本条件,毕竟保证人民正常生活所需要的物质条件是保证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只有先让百姓们的生活安定下来,才能够对其进行教化。极寒的人民是听不进空洞的说教的。同样,人富足之后,如果不能够及时的接受伦理方面上的教育,那么将无异于禽兽。“饱食,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孟子.滕文公上》)

孟子关于“义利观”的论述,涉及物质同精神价值的关系问题。孟子认为,对老百姓而言,没有固定的产业收入,也就不可能有去提升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即“无恒产”也“无恒心”,有物质利益才有可能去追求精神价值。对统治者而言,高明的统治者应该先给予老百姓一定的产业,使他们上足可以赡养父母,下足可以抚养妻儿,让老百姓可以饱食足衣,社会才能更好地发稳定发展。

在孟子看来,即便是“仁义”的实践,也只能把“仁义”当作目的的本身,而不是当作为实现某种功利目的的手段,这样的实践才是有道德价值的。由这种实践自然而然地产生某种具有功利性的社会结果,才是善的价值,才可以被接受、肯定。人民生活需求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也是孟子民本思想的重要依据,他认识到人的正常需求是需要被满足的,同时,人的物质生活并不等同于人的全部生活,人的社会生活除了根本意义上的经济性之外,还要有道德性,人去过缺失了道德性,也就缺失了人与一般动物的差异性。孔子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思想涵盖着广泛的社会生活,尽管重视伦理道德并将其作为实践的根本,但也不反对追求社会功利,只要能够合乎“礼仪”。而孟子认为在人性本身当中就存在着某种道德根源,并在道德实践中自觉遵守的一种伦理道德规范,而非目的性,“使儒家道德净化为一种伦理道德,一种没有外在目的的义务道德。”

事实上,儒家思想重视“人”,求利之心和逐利行为则是人之常情,孟子不反对人的这种需求。在他看来,百姓的利益是大于一切的。因此,“义”和“利”并非绝对对立的两种范畴,只是因为他重视道德性的一切主张,所以,更看重“义”的价值取向,且不否定“利”的存在。但需要说明的是,孟子强调在追求“利”的同时应该以“义”为准则,不能违背义,否则,得到的“利”也不会长久,更甚者,会给自己、家庭、乃至社会带来灾难。

2.结语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讲的正是人对于义利的正确取舍,义与利本身就是相辅相成的两者,若得之有法,如鱼和熊掌,亦可兼得。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客观反映。古今义利之辨,其实是特定的历史时期与一定的社会阶段的客观反映,同时它不断地影响了历史的进程和发展,也充分表明了在不同历史背景条件下,人民追求物質和道德法则约束下的心理和态度。这对我们当下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在这个物欲横流、纸金迷醉的花花世界,我们不可被迷乱双眼,失去了正义的指南针,陷入欲望的沼泽之中,唯有明义利之辨,追寻义和利的和谐统一,才能够冲破金钱诱惑的迷雾,获取正义与利益之间的完美结果。于当前社会,只有内心树立一杆秤,一把权衡义利之间的称,才能够不被利益冲昏头脑,也不能将正义抛下。唯有明辨义与利,才能实现正义与利益之间的融合,做到心安理得。

注释

①《儒学引论》崔大华,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②《中国古典哲学通论》庞万里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 页。

③《儒学引论》,崔大华著,人民出版社,200 1年版,第50页、52页。

④《中国古典哲学通论》,庞万里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⑤《新编中国哲学史》,郭齐勇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

参考文献

[1]崔大华:儒学引论[M],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冯达文、郭齐勇:新编中国哲学史[M],人民出版社 2004年版

[3]庞万里:中国古典哲学通论[M], 北京航空航天出版社,2005年版.

[4]朱熹: 四书章句集注[M],中华书局,2014年版

[5]周桂钿: 中国传统哲学[M],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作者简介:张缘(1996-),女,山东菏泽人,西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8级中国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儒家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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