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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的危害与预防对策

2020-12-14张丽明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庇护所暴力行为施暴者

张丽明

(鞍山广播电视大学,辽宁鞍山 114000)

一、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暴力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伤害乃至杀人等案件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治进程也在不断地加快步伐,尤其在规范家庭暴力方面有了显著的进步。2016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扩大到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在主体的界定上把家庭暴力的发生仅仅限制在“家庭成员之间”,这样主体就扩大到家庭之间的监护关系、抚养关系、寄养关系以及同居关系等。身体暴力是指施暴者通过殴打、残害、捆绑等手段,使其家庭成员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受到一定的损伤,其人身自由也受到了限制。精神暴力即语言暴力和性暴力,是指用言语威胁、攻击其家庭成员,毫无理由地进行挑衅,或者对对方漠不关心、不说话甚至在一个屋檐下生活视为空气,对性生活采取敷衍的态度或停止夫妻间的性生活等,这些都是隐性的暴力行为,其带来的危害要比身体暴力大得多。根据网易所做的调查我们能够得知,语言暴力要比身体暴力发生的频率高,性暴力最低。家庭暴力现象在现代家庭中严重地扰乱了家庭的安宁与稳定,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有资料统计,中国2.67亿个家庭中家庭暴力占30%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也越来越多。家庭暴力既是对受害人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一种侵害,也是对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一种侵犯[1]。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权

施暴者严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轻则出言不逊、侮辱、贬损,重则拳打脚踢、殴打残害。受害者既在肉体上遭受了严重的损害,也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摧残。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权。

(二) 家庭暴力诱发社会犯罪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暴力行为,尤其是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性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是违法的。由此可见,只要实施了家庭暴力,就构成了违法,严重者还构成犯罪。由于长期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身心遭到严重的摧残,身体也受到了损害。它更具有残忍性,如殴打、用烟头烫、泼硫酸等。这种暴力行为使受害者遭到了严重的精神摧残,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因此所引发的很多犯罪都是恶性案件。

(三) 家庭暴力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严重者还导致了婚姻家庭的解体。由于家庭暴力中双方的特定家庭关系,所以许多施暴者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多种原因,一些伤害不严重的受害者,宁可委曲求全,也不诉诸法律。人们都希望自己有个稳定的婚姻、温馨的家庭,不堪经受打击的受害者在无奈之下只能选择离婚,或者寻找其他的精神寄托,如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等,从而造成更多的家庭分裂,而两个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也会受到消极影响,引发诸多不良的社会后果。可见,家庭暴力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也危害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四) 家庭暴力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是一个人经历的第一个场所。家庭教育的完整与否,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试想,如果一个孩子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的环境里,那么将会给孩子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孩子虽然没有直接受到家庭暴力,但见到受害者身体受虐待和精神受折磨,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上会有较大的起伏。那种触目惊心的情景会一直萦绕在孩子的脑海里,成为永远挥之不去的伤痛。孩子长大后会走不出家庭暴力的阴影,逐渐变得叛逆,寡言少语,注意力不集中,有自杀倾向等,孩子成年后这种不良影响依然存在。有的孩子成年后也有实施家庭暴力的倾向,违法犯罪的比例比较高,从而恶性循环。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是在特定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施暴者和受害者是在一个家庭里。这就决定了家庭暴力的产生要受到家庭的诸多因素影响。

(一) 家庭暴力是男权文化的产物

受几千年的封建文化思想影响,我国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等男权思想至今还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并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而消失,主导人们思想意识的依然是父权和夫权。男人决策成了家庭和社会的主导,女人则处于服从的地位[2]。

施暴者为了维持男性的权威,对对方进行肉体攻击,采用暴力手段为自己创造一种优势。研究发现,丈夫受教育程度及其工作职位不如妻子的家庭更容易出现家庭暴力。另外,还有很多男子由于经济收入变得可观了,随后就有了婚外情,从而逼迫妻子离婚,往往采取的也是暴力手段。

(二) 社会竞争压力等因素诱发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相应的竞争压力如影随形,越来越大,工作和生活节奏也越来越快,挫折感与压抑感倍增。有些人不能实现自己心中理想的目标,压力随之而来并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家庭矛盾与冲突乃至暴力事件也越发尖锐起来。暴力的发生往往是由于种种因素压抑得太久,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后,诱发了严重的心理冲突,转化为攻击性的暴力行为。

(三) 临时庇护所制度不完善

2016年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临时庇护所制度,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面临威胁,甚至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和民政部门一起将受害者安置在福利机构或者临时庇护所等地方。这个临时庇护所是为受害者提供的一个临时庇护的场所,它可以使受害者远离家庭暴力,减轻受害者内心的恐惧。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临时庇护所的城市有很多,但它只是对受害者提供一个临时的帮助,所以工作效率比较低。另外,许多受害者由于居住的地方比较偏远,加上文化水平较低,有的甚至都不知道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存在,即使有些受害者生活在城市里,也对庇护所的作用持有怀疑的态度,因此她们受到施暴时不会主动求助。这样就导致了家庭暴力庇护所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见执法和法律援助力度的薄弱[3]。

四、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应采取的对策

(一) 增强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受害者自身维权意识

1.通过各种教育活动消除民众思想中残留的封建观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让更多的百姓了解法律,增强维权意识。

2.要加大宣传力度,反对家庭暴力,让更多的百姓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对男权思想和暴力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家庭暴力不仅关系到百姓家庭的稳定,也影响到社会的安宁;因此,需要每个人积极地参与预防和禁止家庭暴力的活动,在大家的不断努力下,逐步形成社会主流行为准则。

(二) 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更好地稳定社会和家庭

如果不从家庭和性别角度对家庭暴力案件予以特殊关注,就难以真正打击和制裁家庭暴力。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报警后,往往因刑罚追究“门槛”高,公安机关对施暴者难以起到警告、惩治作用。因此要加大对家庭暴力打击的力度,使受害者有能力应对家庭暴力,使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建立社会支持体系,要分层次分不同的机构,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组织的调解作用。必要时执法机关及时介入,行使其职责。社区民警可以将家庭暴力的干预工作与日常的警务工作相融合。

(三) 完善各地的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充分发挥其作用

目前我国在一些大中城市设置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而小城市或县级城镇几乎都没有设置,即使设置了庇护中心也只是给受害者提供暂时的帮助,根本不能解决受害者的实际困难。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物质上、精神上及法律咨询等方面给予受害者提供援助服务,加大宣传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的制度和内容等,从而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的认知度,相信在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时庇护中心可以给自己提供安全和保障,使人们从内心真正接受庇护中心。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庇护中心的作用[3]。

(四) 防止家庭暴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生活的家庭环境很重要。为了使未成年人从小就得到一个健康的发展,身心不发生扭曲,防止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笔者强烈呼吁,为了孩子,为了祖国的下一代,那些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父母们,你们要承担起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关爱你们的孩子,关爱你们的家庭,关爱你们的生命,为你们的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防止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4]。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并对家庭暴力行为也做了一定的预防和打击。相信,家庭暴力行为必将受到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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