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启示
——对新冠肺炎(COVID-19)爆发的反思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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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福州 350101;2. 福州大学 福州 350108]
一、背景:疫情爆发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在全国蔓延。伴随着武汉交通封城、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冠肺炎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PHEIC)、全国学校延迟开学等一系列事件,新冠肺炎彻底打乱了国民生活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进程,这无疑是一次严峻的考验,而这场突如其来的灾害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警示人与动物关系、反思伦理道德、平衡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发展的契机。
既是新冠肺炎,就要究其传染来源。目前新冠肺炎来源尚不明确,野生动物是冠状病毒的天然储藏库,新冠肺炎的传染源可能与野生动物有关。SARS病毒、危害沙特的MERS病毒、折磨非洲的埃博拉病毒、人类历史中沉重烙印的鼠疫以及艾滋病、疯牛病、口蹄疫等疫病都与野生动物有关。残酷的疫情背后,是人与野生动物关系的处理不当。真正的“肇事者”不是野生动物,而是人类自己不能与自然和谐共生造成的。
恩格斯在《自然辨证法》中提出:“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1]。”的确,人类并非大自然的主宰,人类与其他自然生命的关系是共生,而非凌驾。伴随着人类社会空间的拓展,人与动物的关系也愈发紧张,生物物种的锐减就是最集中的表现之一。人类对动物的伤害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残酷的现实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人与动物的关系。每种生物都在自然界中有自己的生态定位,病毒、动物、人类本处于互不侵犯的生态链,人只有逾越人类领域,进入野生动物的生态位之后破坏了平衡才和病毒接触,引发疾病。无节制索取自然资源、随意捕杀动物、食用动物、破坏生态平衡,必然遭受自然的报复。
二、审视: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
自古以来,哲学家在探索自然的过程中都无法绕开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对其都有不同答案。动物伦理问题更是学界颇具争议的热点问题。在人类漫长的思想史中,人类中心主义始终占据统治地位[2]。新冠肺炎的爆发,也为我们反思人与动物的关系,检讨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提供了空间。
20世纪90年代初,生态哲学逐步兴起,动物保护运动也开始深入发展。美国的哲学家、伦理学家汤姆·雷根被视为动物权利保护运动的精神领袖。其著作《动物权利研究》从哲学角度提出并论证了“动物拥有平等的道德权利”,引发了一系列关注和争论。动物是否拥有权利?人与动物的关系是什么?人应当如何对待动物,如何与动物相处?都是我们如今应该探讨和反思的问题。在雷根看来,生命主体拥有平等的固有价值,作为独立个体的独立权利应予以平等对待,动物权利不可随意剥夺。
(一)基本概念
雷根动物权利论有三大基本概念,即固有价值(inherent value)、道德主体(moral agents)和道德病人(moral patients),这三大概念贯穿于其理论论述的始终。固有价值即“天赋的价值”,是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核心术语。雷根在康德“自在目的”的基础上,扩大了目的的主体范畴,认为动物和人一样符合生命主体标准,而一旦符合生命主体标准就具有“固有价值”,这种固有价值是平等的、绝对的,要么有,要么没有,无程度之分。尊重人的天赋权利平等的理由同样适用于动物。就像黑人不是为了白人,女人不是为了男人存在一样,动物也不是为了人存在的,人与动物是平等的。物种歧视和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一样是人类社会的偏见。
雷根将人权延伸至动物权利,并在论证过程中区分了其对道德主体和道德病人的界定。雷根将道德主体描述为有自主进行道德判断能力的生物,他们能用不偏不倚的理性决定自己的行为。意味着道德主体拥有思考自己的决策,并对自己行为作出决断的能力。其道德主体的界定中包含了“自由”和“理性”两种因素。在这里,雷根并未将动物划入道德主体的范畴内,而是从道德病人的角度将动物纳入道德考量的范围。雷根所指的道德病人与道德主体一样符合生命主体标准,具有平等的固有价值。他将无法为自己的道德行为负责的,一岁以下婴幼儿、有意识和精神缺陷的病人及其他动物划分为道德病人。道德主体和道德病人的生命主体相似性,为将道德病人纳入道德关怀做好了铺垫。
(二)四个原则
在固有价值的基础上,雷根提出尊重原则(respect principle)作为基本道德原则。强调道德主体以尊重、平等的方式对待生命主体(道德主体和道德病人)的固有价值才是正义的。作为一种绝对价值,固有价值具有平等的特性,如若无法平等地尊重道德主体和道德病人,则被视作不义。这种尊重并非高尚品格,而是所有个体都应得的权利。道德主体和道德病人享有平等得到尊重对待的权利,这便是动物的道德权利。与此同时,雷根还为尊重原则规定了两条义务,一是不去伤害的义务,二是帮助受害者的义务。这体现了尊重原则要求我们在尊重的基础上有义务尽己所能帮助那些未被尊重的道德主体和道德病人。通过尊重原则,雷根极大提升了道德病人在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动物拥有得到平等尊重的权利,实现了雷根在理论上的突破。
以尊重原则为基础,雷根进一步推导出其他几条原则。第一个直接推导出的原则是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即作为具有平等固有价值的生命主体,人和动物均享有不被伤害的初始权利。第二个推导出的是最小压倒原则(miniride principle),这是雷根独创的术语,意为在尊重原则的前提下,在相当的道德伤害选择中,首先选择最小数量的权利主体进行压倒,而非多数主体的权利。但不是每一次伤害都是相当的,为了应对这种情况,雷根推导出最小恶化原则(worse-off principle),在伤害不相当的情况下,如果对少数无辜者的伤害将使其陷入比多数无辜者更糟的境地,那么选择压倒多数主体的权利。通过原则的论述,雷根不仅为动物权利的维护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动物权利理论的实施提供了规范。
(三)四大诉求
在提出原则要求后,雷根对实现动物权利平等的实践诉求进行了进一步探索,雷根在 《关于动物权利的激进的平等主义观点》中明确提出动物权利运动应实现一系列目标[3]。一是坚决的素食主义立场,反对变动物为食物。要求完全取消商业性的动物饲养业。雷根认为畜牧是不正义的,人类在食用动物时,无法想象动物的残酷遭遇,养殖者无视动物的权利和需求,仅仅为了满足人类效益。《动物权利研究》为食用动物、伤害动物的权利的不正义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撑。另一方面,雷根在《打开牢笼》一书中以感性方式呼吁停止这种残忍而不正当的伤害。二是禁止猎捕以及对野生动物的商业交易活动。雷根坚持猎捕是不道德的行为,人类从猎捕中获得的刺激、挑战、锻炼并不能凌驾于伤害原则之上,也不符合“压倒”他们不受伤害的权利情景[4],是不尊重平等权利的表现。而人类追寻的刺激和挑战也可以通过其他不伤害动物的方式获得。三是反对使用动物进行科学实验活动,包括病毒、病理、教育实验,要求完全废除把动物运用于科学实验的传统。为了降低新产品在人类身上的使用风险而进行动物实验是不具有正当性的。通过伤害动物、牺牲动物的权益来达到人类的目的,是应该受到抵制的不道德行为。在雷根看来,动物的固有价值不能转嫁为动物对人的价值,将动物视为科学实验的资源,剥夺了动物作为生命主体的权利和尊重。四是对濒危动物不予以更多关注。雷根认为,任何生命主体都不拥有特殊的、附加的价值和权利。濒危动物并不会比一般动物拥有更多的道德权利,道德尊重原则与物种数量的多少无关。当濒危动物受到伤害时,并不是因为物种的濒危而进行保护和救助,而是出于对生命主义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理论将人权扩展至动物权利,将平等、正义和尊重原则从人类社会扩展至动物世界,其实质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挑战,突破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客二分法的传统思维逻辑,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发展的重要表现。在这个维度,人类与自然处于一个系统,人类不再是这个系统的主导,与其他自然存在物平等共享同一系统,并且,要求人类予以系统中其他存在物道德关怀。非人类中心主义是环境危机下人类自我反思的结果,对改进固有思维模式,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推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有重要意义。
三、反思:动物权利理论的启示
西方国家和日本、韩国等亚洲发达国家都通过立法、教育等方式逐步树立了动物权益保护理念,促进动物关怀行为,动物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而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和大众思想现状来看,保障动物权益仍任重道远。目前,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屈指可数,立法理念也仅把动物当作资源来看待,具有局限性[5]。并且,国民缺乏对动物保护的意识,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平衡的生产和消费屡见不鲜。
无数野生动物成为无知者的盘中餐。多样化的野味需求也催生捕杀、养殖、贩卖野生动物的产业链。侵害了动物道德权利、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人与生态系统中的其他物种是“唇齿”关系,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逾越界限,进入其他物种生态圈,甚至捕杀、食用野生动物是不道德、不正当的危险行为。如梁从诫所言:“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犹如一张大网,每个物种都是网上的一道经纬,任何一个物种的灭绝都会使这个大网出现孔洞,任何一个孔洞对人类都是绝对危险的。”
雷根的动物权利理论有其非凡的意义。启示我们在理念上正视人与动物的关系,以平等的视角提高保护动物的意识,尊重自然规律,尊重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利和生存环境,同时也启示我们在实践维度,借鉴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四大诉求,结合中国实际,规范动物保护措施,约束人类行为,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万物共生共享的美好景象。
(一)理念维度
当今世界,对动物保护的呼声不断高涨,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世界是一个整体,动物与人类的未来是息息相关的。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应有之义,也是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动物权利的维护实现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视角,树立人与动物平等的理念。雷根的动物权利论就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是从固有价值出发,树立平等对待生命权利的理念。雷根看来,动物与人均是生命主体,具有平等固有价值。动物与人类一样有利益需求,因而具有道德权利,这种道德权利独立于法律权利,并且比法律权利更加根本,其表现为不受伤害和不受干涉的权利[6]。与此同时,动物和无行为能力人一样属于道德病人,不具有理性特征,无法对行为进行是非判断,因此没有道德能力,也就不具备道德义务。动物的道德权利实际表明了人的道德义务,人类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生命主体,珍爱生命并对动物的生命负责。伤害动物生命,侵犯动物正当权益的行为是不义的,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处罚。保护动物,平等对待动物的道德权利不仅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动物本身的需求,不仅从人类利益出发,更是从平等看待动物出发。将生而平等的理念从人类社会延伸至动物世界,动物并非没有思维的生物玩具,也不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动物和人类一样是生命主体,需要我们从平等、正义的理念出发,树立权利平等意识,公正对待所有生命主体的正当权利。
二是立足尊重的道德原则,重建人与动物的关系。人与动物的关系在历史的演变中不断发生变化,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逐步“强大”起来,动物逐步沦为人类的财产、资源与满足贪欲的工具。动物权利理论为我们从哲学角度反思这一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从权利的高度呼吁人们关注动物、尊重动物、保护动物、平等对待动物。动物作为能够感知自然的生命体具有其自身的道德权益,不是作为人类的附属而存在,也不以对人的价值作为衡量其价值的标准。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应是珍爱动物生命,尊重其生存的权利。停止为了一己私欲而伤害动物的行为,体恤动物生存现状,节制人类自身的行为,是破解人与动物紧张关系的基础。尊重每一个拥有固有价值的主体,尊重生命,尊重自然亦是尊重人类自身。雷根的动物权利理论为我们正确处理人与动物关系提供了重要启示。一方面,通过自律规范,明确道德规则。将仁爱、尊重、平等、节制等道德品质注入人与动物关系中,形成尊重动物、保护动物、平等看待动物为善,伤害动物、猎捕买卖动物、无视动物权益为恶的道德共识。另一方面,通过法律规范,加强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法律在动物利益保护方面还十分薄弱。应借鉴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运动中的有益经验,通过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将动物权益、动物福利纳入法律法规的保护中。严惩严治滥捕滥杀动物,买卖野生动物等行为。
三是以非人类中心视角,转变人对自然的态度。不以机械、片面、孤立的观点看待世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要求。动物权利论为我们跳出人类为中心的视角,打开视野,关注其他生命体,尊重并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提供了有益启示。这种理念也和中国传统道德伦理中的“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不谋而合。对动物的尊重必然包含对其生存环境的尊重,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不局限于不干涉动物,也涉及生态环境的保护。雷根提出,人类有义务对遭受非正义的个体伸出援手。因此,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还自然以清新的空气、清澈的水源、肥沃的土地,保护青山绿水也是对动物生存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同时,每个个体都不是孤立的,人在自然中不可能独善其身。人类的命运早已和自然、动物紧紧捆绑在一起。只有从整体出发,尊重自然,注重生态环境的建设,保护环境,将现代文明的发展建立在自然生态良性循环,动态平衡的基础上,人类社会、人类文明才能走得更远。
(二)现实维度
从现实维度上看,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实践诉求对我们结合国情,规范动物保护有重要价值。雷根所提出的实践诉求体现了其激进的动物权利观,力求将道德伦理的自律转化为自觉行动,通过规范的约束,推进动物权利的维护。结合中国实际,完全以动物权利理论指导实践或许不太现实,但其实践诉求值得我们借鉴与反思。
一是仁慈对待养殖动物。如何对待动物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随着工业文明发展,人类开始大规模、集约化、标准化、工厂化养殖家畜动物。英国在1876年通过《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美国在1958年通过《仁慈屠宰法》[7]。这都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对动物保护的实践反思的体现。虽然我国目前无法实现雷根提出的完全取消商业性动物饲养业,但我们至少应该树立仁慈对待养殖动物的意识,减少养殖过程和商业交易活动中给动物带来的痛苦。这不仅关乎个人道德,也关乎国家文明发展。同时,加快完善动物保护法,将养殖动物的保护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二是关于素食主义。素食主义者秉持着“有许多动物因为我是素食主义者而免遭杀害”的理念,将动物视为人类的朋友,不伤害、不杀害、不食用动物。成为素食主义者是成为动物权利者的前提。雷根坚定的提倡素食主义也受到了诸多质疑与反对。例如有反对者提出是否素食是个人问题,而是否提倡是社会问题;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动物与人类感知痛苦的强度不同等。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今天,各种各样的肉食产品应接不暇,无法要求每个人成为素食主义者,但在食品生产上可以利用不同工艺、加工素食食品达到肉食食品的营养与口感。对个人而言,即使不是素食主义这也应该做到:(1)不浪费食物,尤其是肉制食物;(2)若非营养与健康必须,养成少使用动物肉的习惯;(3)绝对不吃野生动物,坚决保护野生动物。
三是规范动物实验伦理。目前,中国对动物科学实验没有相关法律规范,也没有相关伦理要求。雷根要求完全废除将动物运用于科学实验,可能一时仍无法实现。但将动物运用于科学实验领域时至少规范相关伦理要求;(1)实验中若要进行动物实验需要举证实验的合法合理性和必要性;(2)寻找或研发动物实验的替代品;(3)如若必要进行动物实验,应当通过注射麻醉药等方式,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4)减少实验动物的数量[8]。
四是反对动物猎捕及动物娱乐活动。如雷根所言,猎捕和娱乐动物活动中获得的刺激和愉悦,人类可以从其他活动中寻得。人类进入工业文明之后,打猎已经不是人生存和繁衍的需求,只是缓解身心压力的一种娱乐方式,或是食用野生动物产业链中的一环。这种娱乐或是一时好奇、口欲的损失,相比猎杀、残害动物,剥夺动物生命权利,破坏生态平衡的代价来说,是微不足道的。根据雷根的最小压倒原则也能得出结论,动物的基本生存权压倒人类的非基本生存权。另外,所有虐待、驱使动物撕咬争斗而获得乐趣的恶趣味,都是不合伦理道德的不义行为,应受到反对与禁止。
五是重点关注和保护濒危动物。虽然雷根认为,任何生命主体都不拥有特殊的、附加的价值和权利,濒危动物也不会因为其物种数量少而获得额外关注。但是,生态平衡需要物种多样性维持,一个关键物种的灭绝,可能会造成某个食物链的断裂,引起其他物种的灭绝,或者某个物种失去制约而繁殖泛滥成灾,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关注和保护濒危动物是促进和谐发展,维护人类与其他动物共同权益的要求。
当然,雷根的动物权利理论的确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其观点的激进性、某些论证的不彻底性,一些概念的界定也存在争议。但是,主张动物权利,目的应是呼吁人类拿出正确的态度重新思考人在自然中的定位,以平等和尊重的视角正视动物与人的关系,基于道德的发挥,予以其他生命主体更多的关怀和帮助,共同促进人与动物生存环境的改善。
四、结论
雷根在《关于动物权利的激进的平等主义观点》一文的最后提出“一切伟大的运动都要经历三个阶段:讥笑,讨论,接受。正是这第三个阶段——接受现实,既需要我们的激情,又需要我们的克制;既需要我们的心灵,又需要我们的头脑。动物的命运在我们手中。愿我们每个人都为上述的目标的实现作出自己的贡献[9~11]”。动物权利在中国还未得到普遍共识,对动物的道德权利的尊重也任重道远。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警示,在自然这个大家庭中,人与动物是命运共同体,人类无法独善其身。在人类处于强势地位的生态系统中,为动物划分出属于它们的正当权利,而不致使其因为人为原因丧失应有的生命主体尊严。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展开动物保护教育,加强立法保障,为动物创造良好的生产发展环境,促进人与动物、与自然和谐共生,共享人类社会文明发展成果。
注释
① 2020年2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修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英文命名事宜的通知,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英文名称修订为“COVID-19”,与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保持一致,中文名称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