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义组配的构建理据
2020-12-14王红生宝鸡文理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陕西宝鸡721013
王红生(宝鸡文理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陕西宝鸡721013)
人们普遍认为,“偏义复词”的所指只跟构成它的两个实义成分中的一个有关,而另一个成分不参与语义表达。本文拟在前贤研究基础上讨论“偏义复词”三个问题:第一,“偏义复词”能否算“词”或“复词”?本文不认为“偏义复词”是“词”,而是特殊的句法结构,故多称“偏义组配”。第二,偏义组配潜存的主要特点。这是谈论偏义组配其他问题的基础。第三,古汉人构建偏义组配的理据。这是本文论述的主要目的。
一、偏义组配是特殊的句法结构
“词”是从言语链上切分下来的抽象且概括的语言单位。对缺乏形态变化的汉语来说,判断由两个以上的实义成分组成的是词还是短语并非易事,而单音节词居主流的古汉语尤其如此。构成“偏义复词”的两个实义成分在古汉语中都能独立成词,它们组配成的“偏义复词”是词还是短语就不好确定。另外,“偏义复词”有依赖上下文的特征,没有特定上下文的帮助,也不会出现所谓“偏义”。例如:
(1)a.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荀子·礼论》)
b.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林则徐:《赴戍登程口占示家人》)
(2)a.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周礼·天官·冢宰》)
b.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其桃李。(《墨子·非攻》)
(3)a.又游士十八人,奉之以车马衣裘。(《管子·小匡》)
b.大夫不得造车马。(《礼记·玉藻》)
以上各例的a、b句下划线形式都一样。其中构成a句下划线的实义成分都跟文意有关,拆分下来都可独立成词,因此很难断定这些实义成分的组配是“词”或“复词”,应承认这些组配都是短语。特别有利说明这种性质的是(1a)。(1a)前面先说组配“生死”,后面分别说明“生”“死”如何,这说明“生死”是短语而非复词。(2a)虽不及(1a)有启发,也不难得出我们的结论,理由是(2a)的“园”本指种树的园子,“圃”本指种菜的地方,它们分别跟后文的“木”“草”对应,若把“草木”当成短语,也该认为“园圃”是短语。(3a)中的“车马”也应分析为短语而不是词,因为“车”“马”都是“奉之”的对象,并且二者都能独立成词。从句法结构分析,a句下划线的组配都是并列短语。
b句提供的上下文使人们常把其中下划线形式看作“偏义复词”,如认为(1b)-(3b)中的“生死”“园圃”“车马”的所指分别“偏”在“死”“园”“车”这些成分上。这主要是从读者角度给出的解释,因为读者主要关注组配中哪个成分跟书面语意有关。若从写者角度分析就有两方面考虑:其一,从语法形式说,写者构建a、b句的下划线组配一样,都试求选用古汉语已有的两个实义成分组配成短语结构,没足够证据表明b句的下划线组配是“词”或“复词”。只是b句下划线组配中两个成分的表义功能或角色不同,这种组配虽不能算并列结构,却是写者构造的另类句法结构。从共时态说,a、b句下划线组配所代表的句法结构在古汉语中并存,它们应代表两种不同的语法价值。为稳妥起见,本文把b句中下划线的组配称作“偏义组配”。其二,从表达内容说,b句中的偏义组配的所指虽然主要跟其中一个成分相关,但不能认为另一个成分是羡余成分,要不然按语言的经济原则,这个成分完全可以省去不说。写者之所以在偏义组配的主要表义成分外添加个看起来多余的表义成分,这肯定有表达上的缘故。我们应遵循形式和内容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分析写者使用两个实义成分构建偏义组配的认知理据。
杜纯梓认为,古汉语中偏指的双音组合是短语而非复合词,并且这种偏指是特殊的语用现象,而不是抽象的构词规则,“从严格科学的意义说,汉语语法体系中并不存在词汇层面上的偏义复词”。[1]这些基本观点可以接受。偏义组配虽不是构词层面的“复词”,却是句法层面的特殊短语。句法跟语用有关,前者是从后者抽象出来的语法规则,偏义组配也是从古汉人对汉语的使用中抽象出的规则。在语用框架中,口语涉及说者和听者,书面语涉及写者和读者。对相同的话语或书面语,人们可从说写者和听读者两个方面来理解。古汉语是以书面语形式表现的语言。人们之所以认为这种书面语有些“复词”“偏义”,这主要是从读者角度并为训释文献语意而给出的解释。这种分析不够全面,还需顾及写者这个重要角度。说写者说话或写作是复杂的活动,其中总有智力或认知因素的参入,而话语或书面语是人类智力或认知活动的产物。从写者角度分析偏义组配,就是要分析写者在语用框架中构建偏义组配的目的或用意,以及写者据自己的体验和心智构建偏义组配的理据,这样才能解释古汉语中缘何会产生偏义组配这种句法结构。
二、偏义组配的类型及特点
偏义组配由并置两个语法同类的实义成分构成。未搞清这两成分在组配中扮演的角色前,可分别称它们为“主义成分”“从义成分”,前者是所谓“偏义”部分,它承担表达偏义组配主要内容的责任,后者是所谓非“偏义”部分,它跟偏义组配的内容关系尚不明显,可初步认为是辅助主义成分的表达。据主、从义成分的语义关系,偏正组配可分为P1、P2、P3三种基本类型:
P1:主、从义成分的语义所指相关。这是说,偏义组配的主、从义成分的语义所指存在某种稳定的关联,二者可以共现并互相依存。例如:
(4)润之以风雨。(《易·系辞上》)
(5)耳目不明。(《后汉书·杨厚传》)
(6)举事而候星月,月盛壮则攻战,月亏则退兵。(《史记·匈奴列传》)
这几例中下划线的都是偏义组配,其主义成分分别是“雨”“目”“月”,从义成分分别是“风”“耳”“星”。各偏义组配的主、从义成分的语义所指都相关,它们间存在着某种稳定的关联。比如,(4)中的“风”和“雨”相关,因为下雨往往伴着刮风,(5)中的“耳”“目”相关,它们都是人的感觉器官,(6)中的“星”“月”也相关,它们是能同时出现在夜空中的天象。主、从义成分的语义所指相关,人们说到此就能想到彼,而把相关事物联系起来。
P2:主、从义成分的语义所指相类或相似。这是说,偏义组配的主、从义成分的语义所指有相同或相似的特征,据此可把这两种成分归入同类中。例如:
(7)江汉朝宗于海。(《尚书·禹贡》)
(8)尧舜伪以天下让许由。(《列子·杨朱》)
(9)昔文襄之霸也,其务不烦诸侯。(《左传·襄公三年》)
以上各例中下划线的偏义组配的主义成分分别是“江”“尧”“文”,从义成分分别是“汉”“舜”“襄”。这种组配的主、从义成分的语义所指都有相同或相似特征。比如,(7)中的“江”“汉”都是河流,(8)中的“尧”“舜”都是传说的圣君,(9)中的“文”“襄”都是晋国君主。据这些相同或相似特征,各偏义组配的主、从义成分能归入同类中。另外,同类中的事物在关系上还有远、近之别。若细察P2类偏义组配,其主、从义成分的语义所指往往关系邻近。比如,(7)中的“汉”(汉水)是“江”(长江)的支流,“汉”“江”在空间地理上有邻近关系,(8)中的“尧”“舜”是时代上靠近的圣君,(9)中的“文”“襄”是时间上接近的晋国国君。
P3:主、从义成分的语义所指相反或相对。这种偏义组配在古汉语中最为常见。例如:
(10)吉凶与民同患。(《周易·系辞上》)
(11)怀怒未发,休祲降于天。(《战国策·魏策》)
(12)擅兵而别,多他利害。(《史记·吴王濞传》)
(13)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古诗为焦仲卿妻作》)
以上各下划线的都是偏义组配,其主、从义成分的语义所指相反或相对,依次如“吉:凶”“休:祲”“利:害”“公:姥”等,各对成分中前者是从义成分,后者是主义成分。这种偏义组配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相反或相对的主、从义成分互为前提、相互依存。比如,(10)的“吉凶”中有“吉”才谈得上有“凶”,有“凶”也意味着有“吉”。相反或相对的主、从义成分由于互为前提、相互依存,提及此也能让人联想到彼,因而也能看成在人们心理中具有邻近关联。其二,就多数情况论,由相反或相对成分构成的偏义组配,其主、从义成分各自倾向具备某些相似特征。比如,(10)-(12)中偏义组配的主义成分“凶”“祲”(凶兆)“害”都是人们不希望出现、令人不快的负面事物或事情,而从义成分“吉”“休”(吉兆)“利”都是人们希望出现、令人愉悦的正面事物或事情。(13)的主义成分“姥”在封建男权社会中比从义成分“公”的社会地位低,如果将社会地位低和高的特征分别看成负面和正面特征,此例跟(10)-(12)的偏义组配一样,其主义成分也表示负面特征,从义成分也表示正面特征。这是个颇有意思的现象。
这三种偏义组配虽各有特点,但也有某些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主要有:第一,偏义组配的主、从义成分间的关系都很密切,无论相关、相似还是相反或相对,人们在心理上都容易把它们联系在一起;第二,写者构建偏义组配的用意并不止让主义成分去承载内容,还有意让与主义成分存在紧密关联的从义成分参与到结构的构建中,让从义成分也起到某种作用。这些共同特征决定了古汉人构建偏义组配有据可循。
三、偏义组配的构建理据
偏义组配的构建理据可从两个紧密相连的方面解释说明:首先是主、从义成分组配为偏义整体有完形原则的理论依据;其次是偏义组配中主、从义成分各自扮演的语义角色是客观世界已然存在的“背景/主体”分离原则投射到语言中的结果。
完形心理学认为,不同物体被人感知为整体遵循几项原则,[2]其中“邻近原则”“相似原则”“连续原则”有利我们理解主、从义成分缘何容易组配为整体。“邻近原则”是说个体成分间的距离小就容易被感知为有某种联系,“相似原则”是说相似的个体成分往往会为人感知为同一个片段,“连续原则”是说个体成分间没有断点则会被感知为整体。本文依次用A、B、C 代表这三项原则。偏义组配的主、从义成分间没被别的成分隔断,因此符合C 原则,这无需赘述。这里主要说明上述三种偏义组配的构造成分在A、B 两项原则上的体现。
前人解释P1类偏义组配常说“因此以及彼”,用完形原则解释是说,这类偏义组配的主、从义成分符合“邻近原则”,即这两种成分的语义所指相关,提及此会使人想到彼,二者存在空间或心理上的邻近关联,因而容易把它们认作个整体。前人论及P2类偏义组配常说“连类而及”,用完形原则解释是说,相类或相似的主、从义成分符合“相似原则”,它们由于具备相同或相似特征可归入同类或同范畴中,人们易将它们当成整体看待。不仅如此,如上文所述,P2类偏义组配的主、从义成分的语义所指还存在“空间”“时代”“时间”等邻近关联,这说明P2类偏义组配的主、从义成分还遵循“邻近原则”。
P3类偏义组配的主、从义成分虽相反或相对,但互为前提、相互依存,因而在关系上也算邻近。其次,相反或相对的成分不只有对立特征,还有共同特征,共同特征使相反或相对的成分隶属同一论域。比如,“男人”“女人”在“性别”特征上对立,但还有“人”“成年”等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使二者隶属同一论域。相反或相对的主、从义成分由于具有共同特征,它们也能归入同类或同范畴中,因此符合“相似原则”。另外,P3类偏义组配中相反或相对的主、从义成分所归的类或范畴更符合原型范畴的特征。认知语言学认为事物范畴化所成的更多是原型范畴,其范畴成员有典型、非典型之别,人们是从典型认识非典型的。[3]P3类偏义组配的主、从义成分也体现了这种典型和非典型之别。上文已述,P3类偏义组配的从义成分的语义所指多是带正面特征的事物或事情,主义成分的语义所指多是说带负面特征的事物或事情,带正面特征的从义成分可看成范畴的典型成分,带负面特征的主义成分可看成范畴的非典型成分,我们是从正面特征去认识负面特征的。
人类构建语言的句法结构不仅像其他认知域的物体将不同部分合成为整体,也确立了这些部分在整体中的关系及各自承担的角色。认知科学研究表明,当人们观察处在特定环境中的某物体时,会把这种物体作为从背景中凸显出来的主体看待。主体在认知上具有突出或凸显的特征,而背景的主要功能是作为定位的参照点。[2](189)人类在实践中逐渐认识到,事物或事件整体可别离出像“主体”“背景”这些不同构造部分,也会把这种部分投射到语言中用以构建句法结构,让不同句法部分承担主体和背景这些角色。偏义组配也基于这种构建模式。具体说,古汉人将一个主体成分和一个背景成分整合成偏义组配,这种主体成分是本文说的主义成分,而背景成分是本文说的从义成分。
前贤已深入透析过偏义组配的构造成分所承担的角色。比如,王力等认为“偏义复词”中“一个词素的本来意义成为这个复音词的意义,另一个词素只是作为陪衬”。[4]“陪衬”的作用是为突出主要事物,因此陪衬要素构成认知背景,而被陪衬事物则是认知主体。偏义组配的主体成分是被凸显的表义对象,背景成分是作为认知参照点来凸显主体成分的。上文所述的三种偏义组配中,P1类偏义组配是用个相关事物作为背景来凸显主体成分,这跟“红花还要绿叶衬”的道理一致。P2类偏义组配是用个相似事物作为背景来凸显主体成分。“物以类聚”“以类相从”既是思维方式,也是认知方式,人们可在同类事物中选取一种相似物当成背景或参照点来认识另一种被凸显的相似物。比如,(8)中“尧舜”的表义主体是“尧”,写者之所以还在其后加个“舜”,是因为“尧”“舜”有相似特征,“舜”既是圣君,以此为参照点可推及主体“尧”也是圣君。P3类偏义组配为凸显表义主体而用个相反或相对的成分作为背景成分,这跟辞格“映衬”的原理相通。“映衬”的特点是“揭出互相反对的事物来相映相衬”,作用是“将相反的两件事物彼此相形,使所说的一面分外鲜明,或所说的两面交相映发”。[5]P3类偏义组配用相反或相对的成分来“相衬”,目的也是“使所说的一面分外鲜明”。我们可据整体中“主体/背景”的分离原则对偏义组配中主、从义成分各自承担的语义角色给以解释。
偏义组配在汉语后来的演变中逐渐淡出历史舞台,其消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汉语总的特点是每个“字”往往“关联着一个概念”,经常“是有意义的”。[6]可是,偏义组配的背景成分不显示其本来意义,这不符合汉人对自己语言的固有印象,汉人倾向让各种实义成分在组配中显示其意义。其二,语法结构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体,形式的价值在于表现内容,而区别形式的主要价值在标示不同内容。[7]古汉语的偏义组配和并列短语的形式一致,用相同形式表示两种对立价值,容易混淆这两种语法价值。语言机制会调适这种情况,要么用同样形式只表示其中一种价值,而让另一种价值消亡,要么用区别形式来显示对立价值。汉语演变的结果是让并列短语独用曾跟偏义组配共享的语法形式,而让偏义组配最终退出交际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