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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本质的一种解读:以人的基本属性为基点

2020-12-14淮阴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淮安223003

关键词:本质事物

王 红(淮阴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淮安223003)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1]。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理论置于本质分析的过程,事物的共性所表现出的本质为一般本质,具有稳定的特征,事物的个性表现出的本质则为特殊本质,较为活跃,特殊本质不能脱离一般本质单独存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还认为,人的基本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1](129),以此论断为基点来理解孝道本质的时空变化,不失为孝道创造性转化的理论新视角。“孝”是以人为起点和终点的道德行为规范,对人本身的理解就成为孝道本质解读的前提和基础。从人的自然属性角度,孕育生命的自然本能产生了血亲之情,由血亲之情而缔结了一种下对上单向关系的“爱”,这种源于血亲之爱的孝道是人的自然本能,其所反映的孝道本质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适用于一切人类文明。从人的社会属性角度,人始终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最明显的是政治关系和道德伦理关系。在中国长期的历史中,人对社会关系的秩序需求也凝结到社会的核心价值孝道之中:基于“家国一体”的政治模式,孝道“爱”之一般本质衍生出政治关系的“忠”;基于“家庭—宗族”社会关系模式使孝道在道德伦理关系上表现为“和”,“忠”与“和”皆为孝道一般本质“爱”在特定社会关系下的衍生品。在孝道本质内涵中,“爱”包含于“和”与“忠”之中,“和”与“忠”则是“爱”在特定社会形态下的产物。具有稳定性的孝道“爱”之一般本质普适于当前社会,而特殊本质之“和”与“忠”则会消失或转变。当代孝道本质理论的突破点在于研究一般本质“爱”如何衍生新的特殊本质,从而在本质上实现孝道的创造性转化。

一、关于孝道本质解读基点的思考

“本质是纯同一和在自己本身内的假象,并且是自己和自己相联系的否定性,因而是自己对自己本身的排斥,因此本质主要地包含有差别的规定”[2],即本质的主要特征是它与其他事物的差别的规定,是指事物真正所是,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属性,但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之中还具有此类事物的共性,这就构成了事物本质的层次性。毛泽东认为,“特殊的本质,为它自己的特殊矛盾所规定”[3],同时,事物本质包含“特殊的本质和共同的本质”两个层次[3](310),事物的共同本质(一般本质)和特殊本质构成了本质的层次性,二者是矛盾统一于事物之中[4]。也就是说,事物的本质规定性并不局限于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属性,而是还具有成其事物的一般本质。所谓一般本质,是事物相同于其同类的其他事物的本质,特殊本质则是其不同的部分。一般本质存在于事物的特殊本质之中,特殊本质随着时空变化或继续或消亡。如此可见,孝道本质也是一般本质和特殊本质的矛盾统一,孝道的一般本质是孝道成其为孝道的基础,孝道的特殊本质从一般本质之中发展而来。那么孝道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人是孝道产生的起点和终点,孝道本质的解读唯有立足于人自身的基本属性,方得孝道本质要义。孝道本质的探讨起始于五四时期“孝”与“非孝”的论战。近代思想家们往往以反思与批判态度审视孝道本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吴虞将孝道视作培养顺民的大工厂[5],孝道本质因之被理解为“顺”。五四时期批判者以反封建的立场和对孝道本质认识的偏差,激进地认为孝道是落后的罪魁祸首。然而,“顺”是孝道在特殊社会形态下的外在表现,极具表象性,完全有悖于孝道本质的抽象性。抽象的孝道本质何以解读更为客观?孝道作为一种社会价值,是人的道德行为规范,而人又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且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之为人的规定。从人的自然属性解读孝道,就要回到孝道原初意义的理解上:《尔雅·释训》从“形”上对“孝”作了解释,“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释名·释言语》则从“义”角度来阐释:“孝,畜也,养也”。无论从形还是从义的理解都强调“奉养”父母,这是人对生命自身尊重的一种表现。基于人的自然属性,来自血缘关系的自然粘连之情和被给予生命一方对给予生命一方的感恩之情均表现为“爱”。这种“爱”的情感具有人类普遍性,体现为孝道一般本质,将孝道区别于其他事物,其在儒家文明中被具象化为孝道“尊亲养亲”社会内涵。人的社会属性是人与人交往过程中获得的人的规定,它往往随着社会内容的变迁而产生具体意义的变化,具有特殊性。“孝道意义的理解并非直线描述,而是文本意图和作者意图随着时间间距经由读者意图不断诠释而成”[6],“时间间距”里所置入的社会内容直接导致孝道意义变迁,这不仅是人之社会属性的外在表现,也是孝道特殊本质的源头。当“尊亲养亲”被置于政治化的社会之中,就被赋予了诸如光宗耀祖、显亲扬名、传宗接代等更多意义,而且,一旦出现“不孝”行为将会受到来自家庭、宗族甚至国家的严厉惩罚。其实以孝道而实行的诸多规范不过是促进家庭的“和”,以达到社会稳定的治理目的。在这个意义上,孝道本质体现为“和”;移孝为忠是通过孝道把人从家庭关系中推向了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关系,将子对父的“孝”等同于臣对君的“忠”,赋予了孝道“忠”的特征,孝道带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

将人的基本属性作为孝道本质的解读基点,其实就是从孝道起源与发展的角度来探索孝道本质。孝道一般本质对社会形态具有普适性,而孝道的特殊本质是特定社会形态下的产物,是其衍生意义所表现出的具体形态的本质。“爱”的孝道本质适应于一切社会形态,但孝道的特殊本质随着社会变迁而有所变化甚至消失。

二、孝道本质的总体分析

由于孝道一般本质的普适性,它的起源与发展可以考察于人类所有的文明形态,而它的特殊本质只能从儒家文明中考察分析。

孝道的一般本质“爱”源于人类自身生命延续的本能,普遍存在于人类文明之中,“孝意识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中得以普遍的出现”[7]。生命是人类最自然的状态,也是人类存在的基本载体。人类对生命本身充满了尊重与热爱,但是这种情感以不同的表达形式存在于各种人类文明中。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这种情感贯穿了人的生死过程,表达为尊祖敬宗、敬养父母的孝之爱,并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的单向发生。“玄牝之门,是谓天地根”(《老子·六章》),生命之门被称为天地之根源,孕育生命之人理应获得尊重与关爱。“祭者,所以追养继孝也”(《礼记·祭统》),祭祀是孝之爱在生命终端的表达形式。延续生命是人类种族生存下去的首要前提,把人类生育、繁衍后代的自然本能用“孝”文化规范下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此外,血缘关系也是孝道之爱的来源,这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表现得尤其明显。《诗经·小雅·蓼莪》中“欲报‘父兮生我,母兮鞠我’之德”充分表露了源于血缘关系的自然情感。这种生发于个体内部以恩德形式表现出来的血亲之情构成了孝道之爱发生的生理基础,是人自然本质的表现。它表现为长辈对晚辈的“慈”,晚辈指向长辈的“孝”。因此,从人的自然属性角度,“孝”具有人类普适性,孝道“爱”的本质便是孝道的一般本质,孝道对“亲亲”之爱的传播和强化是其本质要求。

孝道的特殊本质“和”与“忠”主要发生于儒家思想之中。“和”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核心理念。古人认为,只有在“和”的关系中,事物才能平衡、和谐,万物才能有序生长或发展。作为家庭伦理道德规范的孝道所强调的“顺”不仅是实现“和”的手段,也是“和”的外在体现。但“和”非“顺”,先秦儒家孝道的“顺”并非绝对顺从。《论语·为政》中孟懿子向孔子问“孝”,孔子回答说的“无违”成为“顺是绝对顺从”观点的根据。在这种观点中,“无违”为不可违抗父母之命,但诸多版本的注解并非如此。南怀瑾先生对《论语·里仁》“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无怨”一句解释为:父母有不对的地方,就要尽力劝阻;如果父母不听劝阻的话,那么仍要不违礼节继续努力劝阻[8]。杨伯峻先生也认为“无违”是不违背礼节[9]。他这样解释,孔子回答孟懿子“无违”之后,又接着对樊迟说:“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前后语境意义表明,“无违”是不违背侍奉父母的礼节。“顺是绝对顺从”的理解不过是民间对经典的误传。另外,孝道所体现的家庭之“和”是社会之“和”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的稳定和谐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一个社会的最高社会理想目标必然引领社会价值理念,个人价值理念必须符合社会的最高理想目标。教育就是以生产出合于这种社会最高理想目标为终极指向的方式和手段。既然“和”为社会的最高社会理想目标,家庭教育就以生产出维护“和”社会关系的“子代”为总目的。古代社会设置了一系列路径来引导这种个人价值理念:第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形成“亲亲”关系,通过“亲亲”关系而“及人之老”“及人之幼”。第二,“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亲亲”目的在于“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使家庭成员关系融洽。“仁民”“爱物”是指对百姓仁爱,对万物充满爱心。第三,“天下如一家,中国如一人”,把国家和社会视为一个大家族,因而主张将“孝慈友悌”之类的家庭道德推广开来,以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孝道恰好首先强化了家庭关系中的亲亲关系,以孝的价值理念向仁的价值理念发展,以家向国转化,从而达到“和”的目的。

孝道的特殊本质“忠”是儒家思想中基于政治伦理关系的孝道本质形态。“忠”是孝道在我国封建社会形态出现的特殊本质。“在原始宗法制时代,后世之所谓忠实包括于孝之内,然至春秋时,臣与君未必属于一族或一家,异国异族之君臣关系逐渐代替同国同族之君臣关系,于是所谓“忠”不得不与“孝”分离。”[10]但是两汉时期实现大一统之后,“忠的观念发生了变化,由原来多元的、有条件的忠,变为单向的、无条件的忠,后来经过汉儒的诠释,忠的政治化、等级化、专一化进一步加强,人的自然性完全从属于社会属性,臣民完全是君主的附属品”[11]。《孝经》之“移孝为忠”的提出把孝道伦理导向了孝治伦理,此时,“忠”与“孝”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忠”逐渐成为最高的价值追求,而“孝”则成为“忠”的实现途径。就是说,孝与忠的关系是由“孝包含忠”到“孝忠分离”再到“孝从于忠”。即进入封建社会之后,“孝”与“忠”分别对应家与国的层级关系,家服从国,孝服从忠,不忠则为不孝,一旦忠孝发生冲突,“弃孝取忠”才符合社会价值观念。《孝经·开宗明义章》云:“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事亲”只是“孝”的一个初级阶段,而事君处于更高的层次。“孝”本义涉及的主要是父子、长幼之间的关系,是父权制的产物、宗法制的表现。“忠”作为政治伦理概念,涉及的主要是臣与君的关系,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体现了等级特权观念。“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把“孝”赋予“忠”的内涵,使“忠”随着“孝”普及到千家万户,扩大了“忠”的教化范围,也强化了“忠”的教化程度。李申先生在《儒教孝道明真》一文中有精到的剖析:“孝”作为为政的手段,其本质乃是一种忠顺的品质:孝道的本质乃是对父母君长的忠顺,其目的乃是维护现实秩序的稳定[12]。综上,“忠”乃孝道在封建社会的特殊本质。但是封建社会后期,“孝”与“忠”价值理念被统治者推到极致,演化为极端的封建纲常,最后发展到“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地步,孝道的自然属性已被政治异化,完全成为维护统治的思想工具,其所包含的政治意义远超道德意义。

三、孝道本质理论的当代突破

在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时代诉求下,传统孝道也面临向新孝道转化的问题,其中,孝道本质的创造性转化是重建新孝道的首要前提。传统孝道的经济环境和理论基础已经不复存在,社会性质、经济、政治和价值理论的巨变决定孝道本质理论也必然有认识上的突破。孝道一般本质的普适性决定孝道在当代存在的必然,但孝道的特殊本质则随着时代环境的变化或消失或转变。孝道本质理论突破的着力点在于,传统孝道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衍生出何种特殊本质。

在当代社会,传统孝道内涵随其赖以存在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的改变而生发新变化,引起了传统孝道的深刻变化。第一,宗族社会瓦解,家庭结构变迁,封建社会意义的“光宗耀祖”“传宗接代”观念消失。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封建社会私有制,社会化大生产取代传统小农经济经营模式,“现代社会实现了人口与土地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的分离”[13],家庭单位由宗族模式转为核心家庭模式,古代宗法制也随经济经营模式的改变而逐步瓦解。社会主义大生产的生产经营模式下,代际、代内流居迁徙是生活的常态,个体的流动性、自主性更加突出,这就导致来自社会舆论的他律性特征明显减弱。第二,“孝治天下”治理模式分解,“移孝为忠”的传统内涵已不复存在。孝道在现代政治制度下已经与政治统治剥离,其功能仅局限于家庭范围,“孝”与“忠”分别成为独立的社会价值。第三,依法治国治理模式下,法律对孝道有绝对权威,传统孝道散失了政治法律的权威庇护。现代法律制度鲜少提及孝行赏罚,仅将其作为家庭美德提倡,孝道被“子女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现代法律内容取代,仅维持“孝道”的赡养功能,且惩罚力度较小,表明孝道退出了国家治理的中心。第四,马克思主义理论取代儒学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核心理论,作为儒学核心价值的传统孝道也就失去了社会价值中的核心地位,从而降低了孝道习俗在文化价值上的自律性。历经诸多变化,新孝道(当代社会的孝道通常被称为新孝道)内容的选择范围已完全窄化为家庭领域的“尊亲养亲”,即使“尊亲养亲”也与封建社会有所差异,它面临的是在社会变迁下如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融又能否衍生新的特殊本质的问题。

孝道如何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系新孝道本质的衍生和内容的创新。孝道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和谐”“友爱”有共通之处,传统孝道的特殊本质“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孝道体现了家庭直系亲属之间的“友爱”。可见,新孝道依然保持“和”的特殊本质,但这里的“和”并非子对父“绝对顺从”得来的“和”,而是建立在新型父子关系下平等的“和”。新孝道“和”的特殊本质是以“民主”价值的实现为前提条件,在平等与自由为核心价值的社会环境下,新孝道特殊本质是建立在亲代与子代互相尊重基础之上的“和”。只有理顺与“平等”“民主”的关系,新孝道才真正适应社会主义新时代。作为封建社会儒学的核心价值,孝道自带封建专制特征,与封建家长制共存共生,父对子的绝对权威意味着父子之间的不平等,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格格不入。传统孝道只有摒弃“不平等”,实现父子法律人格上的平等,才能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继续发挥它的价值。至于“民主”本身就包含了自由与平等的意义,孝道“爱”的一般本质普适于人类社会,本身与民主具有兼容性,但传统孝道“移孝为忠”之“忠”于君王的特质违背了“民主”的特点,忠孝分离已经成为事实,孝道不再具有“忠”的特殊本质。虽然现代社会仍然提倡传统美德“忠”的品质,但是“忠”的道德品质已经成为独立于孝道的另一种社会价值,而且“忠”的对象也由封建君王转变为国家和人民。其实,新孝道本质理论的突破是人之社会角色演化的直接结果,与之相应的“尊亲养亲”孝道内容依然具有时代价值。但与传统孝道不同的是,新孝道“爱”与“和”的特殊本质所对应的“尊亲养亲”内容融进了时代特征。子女对父母的尊敬是基于血缘之爱的人格平等下的“尊亲”,而物质赡养的部分功能已被社会主义养老保障体系所代替,“养亲”更多意义上是提倡精神赡养。但鉴于本质特殊属性的动态性,未来状态下的新孝道或许会发展出新的特质也未可知。

结 语

讨论孝道本质的目的是通过对孝道本质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创造性转化的分析,从理论上寻求重建新孝道的合法性。孝道本质的层次性阐释为新孝道理论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但即使获得了合法性,新孝道重建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毕竟,离开曾经生存的土壤而嫁接到新时代的土壤,孝道面临的是重新扎根发芽开花的问题。未来需要做的不仅是探讨创造性发展孝道特殊本质的问题,更要探讨新的生存土壤中与孝道特殊本质适应的具体孝道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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