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伍廷芳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
——以《美国视察记》为中心
2020-12-13焦婕
焦 婕
(辽宁大学历史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鸦片战争后随着国门的打开,一大批身份不同、目的不同的中国人相继踏上了欧美国土,开始了他们的探寻之旅,伍廷芳是早期踏出国门并留下考察记录的代表性人物之一。
清末民初著名的外交家、法学家伍廷芳(1842-1922)在担任外交官期间,对美国国民社会进行了深入考察,1914 年出版的《美国视察记》一书就是他观察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成果,其可贵之处在于为那个时代寻找救国良方的中国人展现出一幅可供批判借鉴的政治景象。②关于伍廷芳对美国政治制度的考察,请见拙文《美国政治制度的跨文化考察——以伍廷芳〈美国视察记〉为核心》,《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2018 年第4 期。本文试以伍廷芳的《美国视察记》为中心,探讨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独特认识并进而管窥由其所反映出的法律观念。
一、对自由与平等法律意识的考察
伍廷芳长期居住美国,对美国人的自由平等理念体会深刻。“一个奴隶或者任何受束缚的人,一旦踏上美国的海岸,他就是自由的了,而且没有人,哪怕是他的前任主人,可以剥夺他的自由。美国还为被压迫的人民和政治犯提供庇护。”〔1〕这是一位生活在清王朝时代的官员对于当时美国政治环境的直接感受。“如果一个东方人一辈子都居住在自己那个君主意志至高无上而子女毫无个人自由的国家里,此人第一次踏上美国土壤的时候……他这辈子第一次体会到,……他还可以毫不畏惧地跟人自由交谈。”〔2〕这里所谈自由就包括了人身行为、言论、思想等自由,可以“毫不畏惧”“跟人自由交谈”,这是他对“自由的理解”。依据伍廷芳的观察,他认为美国人民最富于自由平等法律意识,“美国崇尚平等自由,故于阶级制度深恶而痛绝之。遍历其境,未见事物之有以等第判者。”〔3〕伍廷芳用自己的亲身经历“遍历其境”来说明他从来没有看到美国人讲等级、讲特权,反倒是人人讲自由、讲平等。显然,他的政治倾向是很明确的。
美国的自由还表现在充分的言论自由方面。在美国可以随便批评统治者,而没有任何忌讳和顾虑,各种报纸都刊载各种时事要闻以及对政府官员的批评,人民可以随时翻阅了解。
美国国民所拥有的宗教自由也是其自由权的一个重要表现。伍廷芳用美国的宗教自由与英国的宗教自由进行了比较来说明美国的宗教自由更为进步:“英虽为信教自由之邦,然君主原隶何教何派,终其身不能变易。美则总统信从何教,并不加以限制,如前任总统为浸会派,或独神派,而继起者乃欲改变所奉之教,无论为犹太教、回教、孔教,均可从其心之所欲也。昔有数犹太人,居美国之显职,历任总长,足为美国无宗教上及种族上派别之明证。盖此根据合众国宪法第七条之‘人民为官吏为商贾,不得因宗教之不同而加以限制,并不得因宗教之有无,援为一种资格’数语而然也。自由平等,美人视为第二生命,既然如上述。”〔4〕美国保证每一个人都享有完全的信仰自由,这种信仰自由是由美国宪法所规定的,也是美国社会普遍所遵从的。
美国的自由也体现在女性身上,“女子一至成年之期,即可自行之意而不受父母之管束。”〔5〕这种自由意识对于美国女性“卓绝”品性的塑造极为成功。
伍廷芳也考察了美国国民平等法律意识。美国人的平等观念随处可见,他观察到:上至总统下至黎民百姓,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还体现在教育平等方面,“美国学校制度之优点,则取费廉而包涵广是也。小学及高等学校中,富贵家之子弟,与贫苦之生徒,同堂教授,无分彼此。总统之子,亦入通常之学校以就读。”〔6〕美国从小学到大学,入学不分贵贱及身份高低,虽贵为总统之子,也与平民子弟无疑,也进入普通学校就读。富家子弟与贫苦子弟同班同学。而且进入学校后的平等,也能通过日常所体现。
美国的平等体现在女性与男性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及就业权。在美国“全国小学,及大半之高等学校,皆男女同校,且同班教授,不分课室。即大学校中,女生亦得入学,女子求学之权,同于男子。”〔7〕女性还有平等的工作权和就业权,“女子亦可习法律,做律师,为男子辩护。”〔8〕美国的小学都是女教员,中学以上,男女参半,但是在大学中,则男教员为多,“女子或间有之”。
伍廷芳推崇美国的男女平等,认为女子的才能并不逊于男子,只要在教育上“使男女同受其益,惟在教育家之悉心规画(划),苟有适宜之课程,而两无扞格,则其患自免。”〔9〕他对美国男女同校及其他场合接触持肯定态度,“男女于青年时,朝夕相见,切磋有素,则品性行为,彼此深悉靡遗。且女子好高之心,较男子为尤甚,既同处一堂,则于智育上必力为竞争,思驾男子而上之,男尊女卑之说,可铲除于无形。结婚之后,静好无间,必有弥形和悦者矣。”〔10〕男女接触可以无形中消除男尊女卑之说,由于双方了解,可能更有利于婚后的生活。
伍廷芳仔细观察了在美国日常生活中的平等。美国的火车车厢不像欧洲的那样标记“一等、二等、三等”字样,尽管有与众不同的豪华车厢,但只要愿意支付相对昂贵的车费,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此外平等意识还表现在宴会时不讲排场。“宴会时因位置之高下而启争端者,吾未之闻,此不可谓非美人之良俗也。”〔11〕在美国,即使作为家庭佣人的美国人,也对平等这一观念极为看重,“身为下人,亦知与其主平等,无自卑自贱之态,主人出金钱以得劳力,我出劳力以易金钱,苟出于契约之外,即两不关涉,彼此同居国民地位,法律上亦承认之。”〔12〕所以伍廷芳很感慨地写道:“此诚足以改革旧世界之陋俗及观念,而为新世界所独具之优点也。”认为平等意识是美国文化中独有的优点。
美国国民所具有的这种自由平等法律意识是一个人自出生以及平常的日子里长期熏染而成的,并且积淀形成了一种国情和风气。“工则为工,商则为商,……女子亦可习法律,做律师,为男子辩护。言论自由之权,发展至于极点。”〔13〕伍廷芳认为,这种个人的自由权利是美国兴盛的主因,“美国兴盛之主因,即其人民人人所得享之自由权是也”。美国孩子在学校学到的第一堂课就是关于自由平等权的教育,“成人以后,遂永留此种观念于脑海而莫之能夺矣。”〔14〕他还举了一个例子。曾经有人询问一位英国公爵,是否会接受中国君主的宝座,唯一的条件是他必须居住在北京故宫而且按照中国皇帝的一贯方式行事,这位英国公爵的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这一荣誉附带的条件,几乎使他沦为一名囚犯。伍廷芳所举例子中的主人公可是一位英国公爵,而非美国人,“就连君主制政府下的臣民也不愿放弃自己行动自由的权利,更不用说民主的美国人会为了任何代价放弃自己与生俱来的权利了。”〔15〕自由平等法律意识,是美国国民普遍拥有的个人权利,对此,伍廷芳是非常推崇的。在他看来,这种平等意识对于美国科学进步、商业发展、社会进步起了重要的助推作用。
二、对自治与独立法律意识的考察
自治与独立法律意识在美国国民那里表现得也非常明显。自治意识是与独立意识具有重要连带关系的,没有自治就难有独立,没有独立人格和自立精神,就会变成依附,也难以承担国民责任。美国人自儿童在校时就开始了自治能力的训练。伍廷芳曾参观美国费兰特尔费亚省的一所公立小学,其中小学生们的选举游戏最令他难忘,“当时景象,印余至深,迄今不能忘之。”〔16〕他看到校中的小学生有男女生三四百人,是年龄在7-14岁的儿童正在选举负责人,“众于群中选一人焉,曰市长,更选审判长一、警长一,以管理全校学生之事。凡市城行政区域所应有之官司,无不毕具。”〔17〕也有外国留学生被选为“警务监”的。由于学生们有自治能力,所以学生们在校园里违反校规校纪的“过失极少”。“偶有违犯,即由学中警察拘至审判长前听其鞫审,准其所犯过失而判断之。轻则科罚,重则斥退,依据公理。评判者无妄法,受罚者无怨尤。”〔18〕小学生们就能公选自己的管理组织,然而依据规则进行自我管理。对此,伍廷芳大加赞赏,认为这种自治管理减少了学校在管理及教务方面的困难,“校务进行,关系于此自治机关者,良非浅鲜。盖一方面可减少教职员管理上之负担,而一方面又能养成儿童自治之才能,于以激发其自尊心,而勉趋于正轨。”〔19〕这样的儿童自治组织,好处多多,“是等儿童,自少涵濡于自治之中,能尊重法律,范身正轨。及其长也,必深有味于地方自治国家行政诸端。苟出任国事,则胜任愉快,自无疑义,更安得有忝(tian)于官守之事哉!”〔20〕这些儿童,从小就受到自治的训练,尊重校规校纪,尊重法律,等他们长大了,自然习惯于自治,也明白地方自治及国家行政规则,必能成为尊法守纪的国民。
美国国民的自治独立意识是以尊重自立、经济独立为前提的。从美国生活的各个角度或层面都可以看出,美国人不论身份贵贱,皆以寻求个人经济自立为普遍观念。伍廷芳观察到,美国的大学生也同样靠打工来获得经济收入,由于尊重自立,并不以从事行业的好坏为荣辱。“大学生徒为自给之故,恒于上课时间外谋一营生之地,虽至卑下,不可为羞。若假期内就短期职务者,犹比比然也。余于暑假期内,常遇大学生徒之为旅馆侍役者,见其彬彬有礼而能尽职,且复谦抑自处,不因其蕴学而骄人。”〔21〕伍廷芳还谈到了自己曾到哈佛大学参观时的见闻,他说:“意立脱总长偕余参观哈佛大学时,见诸生于膳堂。适当午餐,膳者甚众,余见其侍者亦皆为清洁之少年。异而询之,则诸侍者固皆校中生徒也。苟有侍者缺出,诸生争相应召,盖贫乏者皆乐得一职以自供。而美人尊重自立,略不以执业之贵贱为荣辱,以汗血易金钱,虽至微细,不为可耻。积学之士,亦从无羞之者。”〔22〕这里,伍氏观察到哈佛大学生在公共食堂打工的情形。强调美国人尊重自立,不计较从事行业的贵贱好坏,只要是劳动所得就受到尊重,尊重经济独立,讲求个人自立自治,其实这正是政治独立的前提。
从独立法律意识出发,美国人致力于谋生发财,经济自立。伍廷芳非常推崇美国青年人的勤奋刻苦精神,“谋财生利之机会,于美至广。少年之人,苟有中庸之才智,而副以诚实,恒不患失业。若复能勤奋刻苦,而有忍耐勇敢之性,则进其所业,而至自立之地位,亦殊易易。全美巨富,不下数十百人,当其发轫之始,要皆贫苦少年,一无凭借,如雪中之饿雀,以刻苦坚忍勤奋节俭之故,迨其成功,有非彼时始愿所及者焉。吾人于此,不能不佩其毅力之巨。”〔23〕美国青年人人追求经济独立,一心致力于“谋财生利”已成为传统,“而美人尊重自立,略不以执业之贵贱为荣辱,以汗血易金钱,虽至微细,不为可耻。积学之士,亦从无羞之者。”〔24〕这主要是美国的社会整个运行机制提供了这样的条件和机会,并且从根本来说是国民拥有的独立自尊法律意识使然。
美国崇尚男女平等,也使女子具备了自治与独立意识。伍廷芳强调美国国家提供的男女平等教育机会,使广大女性都有了平等受到教育的权利。而女子一旦有了学问,就能找到工作,就能经济独立,其“依赖之性自去”,自然能与男子立于同等独立地位。美国女性的独立在西方国家中最具有代表性,她们不仅在经济上争取独立,同时活跃在许多领域。“美国妇女,大率志愿高而擅才艺,故恒不难谋一职业。……且其任事之才能,时或较男子为胜。”〔25〕所以伍廷芳评价道:“美国妇女品性之最卓绝者,为独立与自由。”他看到了美国女性诸多的与中国女性的不同,“女子只身旅行,无伴媪朋友为助,为美国常见之事。”〔26〕美国妇女的身影也活跃在政坛上,“年前某州有一检事长缺出,后补当选者二人,一为男子,其一则青年之女律师也。二人皆有当选之望,选举票数,男子略占多数,然至终结,则女律师大获胜利。”〔27〕
美国女性的婚姻也是自主独立的,“美国女郎之婚姻问题,纯属自主。”〔28〕伍廷芳希望中国也能向美国学习,解决男女平等问题,尤其应使妇女获得与男子一样的平等受教育权,“使女界亦能如美国女子之独立谋生,讵非余所深感愿而国之大幸欤?”〔29〕只有中国女子也能受教育,她们也会独立谋生,同样会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
三、对守法与诚信法律意识的考察
有权利就必有义务。国民的守法诚信法律意识其本质是国民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其实质上是对契约精神的遵守,这种契约精神可以表现在两个个体之间,也体现在不同法人之间,在商业上体现为商业诚信、在人际交往上体现为信守诺言,在政治上就是遵守政治伦理,践行政治操守。即国民在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又包括国民在守法上的一律平等。伍廷芳观察到美国上至总统,下至平民百姓都有自觉的守法意识,“美有一事最足起余钦佩者,其人民之奉法是也。全美人民,自总统以至流氓,皆自束于法律之中,妄敢有所逾越。”〔30〕为什么在美国不管什么人都“皆自束于法律之中,妄敢有所逾越”呢?主要可归因于,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没有特权,美国总统虽然为一国的元首,居自高无上的地位,但是,只要犯法,一样要受到最高法院的裁判,并不享有什么特权。美国人的守法精神表现在方方面面,这种守法精神是与自尊自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美国人从小受教育过程就对守法意识进行了专门的训练。“美则为父母者,必以服从之义为子女详解之,使知服从云者,非服从父母,指公理而言,凡事之有利益而理由正当者,则服从之。”〔31〕美国儿童一入小学也进行自治和守法教育,如费城的某小学校,从入学开始就进行自治和守法教育。学生中有被选出来的学生警察,如果其中一个学生犯了任何过错,学生警察将会把他带到学生法官面前审判,法官会根据是非曲直审理这个案件,最终决定对学生是惩罚还是释放。这种做法,显然从小让学生产生了遵纪守法的道德责任,长大后,自然也会对国家、社会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
这种守法精神是与自尊自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伍廷芳拿美国日常生活中乘客车自觉投币购票这件事来说明,“顾有一事为余所不忍湮没者,则其普通人民之悉能自重是也。例如公车中,仅有驾驶者而无收费者,乘客车费,各投之小箱中,而无人顾问,投与不投,悉听客意,然曾无有不给者,余从未见有不自尊之人,或吝此车费者。此等自重之风,美国而外,余实未之他见”。〔32〕他观察到,在美国,民众乘车都是自觉购票的,“投与不投,悉听客意”。然而他在美国多年,从来没有看见不自觉买票的。这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美国人民的守法精神的呢?对此,伍廷芳分析道:“或者美国人民,皆足自给,其力恒可付此几微之费,因不愿以之自丧其尊贵。故鼓励人民之自尊心,实为至要之法,民既自尊,然后因而信任之,使各以其良心为监督,而不必由在上者加以制裁。”〔33〕这里提出了人民守法习惯的养成还须要经济条件的问题,美国人民已达到了基本富足的程度,都能付得起车费,所以美国人不愿意失掉自己的尊严而逃票。所以,鼓励和培养人民的自尊之心,“实为至要之法”,通过自己内在的良心为监督,即可免去了外在的制裁。
美国人在政治上的守法意识更体现了其对于政治生活规则的自觉遵守方面。美国人虽然关心政治,但并不一定喜欢当官,“求官之心,则殊不见切。”〔34〕美国国民喜欢政治,但不一定喜欢当官,究其原因,是因为美国各业皆可实现自己的价值,其参政则体现着作为一个国民所应有的政治态度,也是其守法自觉意识的体现。伍廷芳对美国加利福尼亚民众的守法精神,做了详细的描述。他说“当地人民,悉听工党领袖之指挥。投票选举,尤须视领袖之意旨若何,党会沿相传之习,无有敢独标新谛者。所定规则,世守舞替。”〔35〕对美国人的守法精神表示了由衷的赞叹。强调守法固然可赞,但最重要之点还是看守什么样的法,凡是遵守有益于公众的法律,才有益于善良社会的建立与维持。只要法律是保护人民身体财产上的自由,人人当能遵守,就一定能互享和平之福,得到平等自由的本旨。伍廷芳承认美国的法律也有不完善“多可议之处”,但是,由于其法律的宗旨是好的,每个国民又有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所以其国政治法律运转正常,社会发展迅速,成为后起的先进国家之一。
美国人的守法意识还表现在各行各业的敬业守则和工作态度方面。对此伍廷芳根据自己的观察,进行了详细的陈述:“美国各业,组织法之完备,通国一致,大小无别,使身游其地者,不能不起爱羡之心。入一商铺,同巨室之中,伏案而操作者若干人,皆能镇静无喧,有条不紊。或至大银行中,交易之人,往来扰攘不能名其数,每句钟进出之数,不知其累千百万。然以分工故,交易往来,整然有序,有所咨询,片时立答。余尝屡至其处,见其秩序之整,条理之清,工作之勤,每至心折不能自已。”〔36〕美国的企业员工都能按照自己的分工认真工作。伍廷芳用了“秩序之整,条理之清,工作之勤”来形容美国人的敬业守则,对于这种守法守则意识佩服得五体投地,甚至“不能自己”,这种“爱羡之心”是发自内心的。
美国人亦有明确的契约意识,这种契约意识是建立在平等及相互尊重人格的基础上的,“身为下人,亦知与其主平等,无自卑自贱之态,主人出金钱以得劳力,我出劳力以易金钱,出于契约之外,即两不关涉。”〔37〕契约关系是法律关系,它不能损害人们之间的平等和自由。
美国人的守法意识还深刻体现在商业的守时守信方面。守时守信本应是国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国民社会的基本要求。“守时”,实质上遵守的是近代的时间观念,守时观念是近代社会的基本观念之一,它是近代社会组织能够得以正常运转的前提,故它实质上已经转化为一个法律问题,并具体地体现在守法意识上。在这个问题上,伍廷芳深有体会,他说:“守信为商业之精神,此实美人之特长,吾国人所急宜效法,而行之必有殊效者也。美国商家,无不守信者,此实其成功之一大原因。苟于美国商铺约期订货,期至无不备者。日常工作,皆有定时不少紊,无费时,无屯事,故恒能践约不爽。中国人不知宝贵其光阴,此实一大缺点。其远因当肇于吾国计时法之不精,因循以致于此。”〔38〕讲到美国人的商业诚信问题时,伍廷芳即大加赞赏,认为这是美国人的“特长”和优势。认为美国商业的诚实守信,严守合同,“商铺约期订货,期至无不备者”。即使在日常工作,“皆有定时不少紊”,“恒能践约不爽”。具备契约精神,这些都是美国能够成功的重要条件,也是中国人“急宜效法,而行之必有殊效”的内容。
除前述法律意识外,伍廷芳还考察了美国国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等法律意识以及爱国义务意识等。
四、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考察的价值评估
从总体上看,伍廷芳对于美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特别是美国国民所享有的个人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是持肯定态度的。他对美国国民的平等意识就大加赞赏,认为“平等之说,有益于国家社会实匪浅鲜”〔43〕,肯定国民平等意识对于国家社会的积极作用;平等意识“此诚足以改革旧世界之陋俗及观念,而为新世界所独具之优点也。”〔44〕在晚清政治中已经出现了不同政治派别的分野,伍延芳作为新派人士,自然非常肯定平等意识的作用,认为其值得提倡。对于美国人民所富有的“独立之精神”,伍廷芳也非常肯定,认为这是促进美国科学进步、商业发达、经济进步的重要条件,“非皆恃独立之精神,以经营之者乎!”〔45〕对于美国国民的自由精神,伍廷芳也非常认可,在他看来,平等自由的本旨是通过法律的规定来保护人民身体上及财产上的自由,“苟能遵守,则互享和平之福”。美国之所以能迅速成为世界强国,其根由于美国国民能够自觉地维护自己的平等自由权利,遵守国家的法律。
伍廷芳的可贵之处在于,他并没有全面暨无条件地接受或肯定美国的法律制度,而是结合自己的认识对美国的国民社会法律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理性判断,有肯定也有批评。特别是对于美国国民权利与义务在介绍、赞赏之余,也有批评的态度。认为美国对待黑人就有不平等不自由之处,“唯美国南部情形,不无稍异,黑、白两种人所乘车辆,划若鸿沟,不稍混淆。”〔46〕对此他以自己亲身经历叙述了他对于美国歧视黑人的感受,“一日余至某车站,见客房二,一尽白种人坐,一尽黑种人坐,苦力肩余之行李入白种人所坐之室。此时余心中颇惶惑不安,因余明明属黄种,介黑、白二色之间,几疑无适合之坐位也。”〔47〕由于自己是黄种人,感觉自己在这种白人与黑人的界线中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从中也可以深刻感受到黑人所处的不平等地位。
他认为美国国民在父母辈与子女辈之间的平等过了头,“美国儿童恒于宾客前矫正其父母之非,事后绝无追悔之心。”〔48〕子女可以在客人面前纠正父母的错误,子女可以随处与父母争辩,这与中国人顾及伦长面子的文化完全不同。
他对美国的拜金主义也有微词“至对于金钱,重视者尤多,毕生之精神自由,半为谋利而消失。目的既达,能享者实寡,甘心为金钱之奴隶,何以自命为平等自由者,亦为之而不疑耶?”〔49〕美国人一生甘心做金钱的奴隶,这同样违背平等自由原则。
由于人们出身的家庭等原因,真正想实现自由平等也很有困难,“或生富贵之家,或为贫贱之子,富贵者襁褓中已享无穷之幸福,贫贱者则父母且自顾不暇,遑论子女哉!就人之体力与心思言,或为上智,或为下愚,或具贲育之勇,或则无缚鸡之力,是社会固有之阶级,有非人力所能破除者。美国于此种问题,吾不知有如何之确解。”〔50〕在他看来,阶级的固化也不是单纯依靠人力就可以打破的,这本来就是个无解的问题。美国的制度也不可能完全解决所有的平等问题。
从前述看,伍廷芳对美国国民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观念也是有褒有贬的。基于以上的政治法律倾向,遂使他对美国的考察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为我们展示了美国国民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以及生活的画面,具有重要的借鉴及指导意义。
伍廷芳两次出使美国期间,中国正处于近代社会的剧烈转型时期。改变原有政体,发展资本主义,变法图强,建设近代国家已是大势所趋。他与当时很多先进人士的认识一样,认为古老而传统的中国要想走出困局,唯有走向现代民主与法治。具体的做法,就是要变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为近代的民主政体,变“人治”为“法治”,变“臣民”为“国民”,使中国融入世界发展大潮。
伍廷芳因其外交家的身份,长期驻留居美国,本着学习、借鉴的态度对美国国民的法律意识进行了细致考察,并对所见所闻进行了翔实的记录,他的《美国视察记》对于国人了解美国,了解美国人民的日常政治生活,了解美国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生活提供了鲜活的真实的范本。更为可贵的是,伍廷芳在介绍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同时,还依据自己的价值观进行评价,指出其优缺点,这对于近代中国的广大受众皆有重要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