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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的知识产权融资

2020-12-12谢黎伟

关键词:网贷众筹知识产权

谢黎伟

(福建工程学院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8)

一、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和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离不开大量资金的支持,然而融资难一直是困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难题。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以其融资门槛低、融资效率高、参与者广泛的优势获得了蓬勃发展,也为知识产权融资开辟了新的路径。在国家政策层面上,2015年 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丰富和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方式。”但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知识产权融资仍然面临不少的问题与挑战。因此,如何破解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的困境和障碍,促进知识产权互联网融资的发展,对于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融资已初具规模

2013年阿里巴巴集团“余额宝”的成功推出,开启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进入快速发展期。以其典型模式P2P和众筹为例,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底,P2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864家,当月成交金额893.81亿元。P2P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为8.6万亿元[1]。截至2019年5月底,众筹正常运营平台110家,2017年众筹成功项目69 637个,融资额260亿元。2018年上半年,众筹成功项目达到40 274个,融资额达到131.1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4.46%[2]。

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互联网融资方式应运而生。从理论上讲,互联网金融和知识产权的结合可以有知识产权P2P网贷、知识产权众筹、知识产权网络小额信贷、知识产权金融信息门户等模式[3]。但从目前实际运作来看,P2P网贷和众筹是主要和成熟的互联网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在知识产权P2P网贷领域,2015年5月,西安金开网和金开贷联合推出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质押P2P网贷项目,为西安奇维科技、灵境科技成功融资300万元。同年6月上线运行的知商金融(WWW.I2P.COM)是国内首家专门从事知识产权P2P网贷的平台。至2019年12月,该平台自上线以来累计成交额41亿3 536万元,为投资人赚取收益2亿1 805万元①。

在知识产权众筹领域,2011年4月成立的“点名时间”是国内最早专门为科技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众筹平台,其在上线的3年时间里为1 200多个科技项目融资,其中一半实现了知识产权开发或市场化。目前,权益众筹和股权众筹是众筹的主流类型,以专利、技术秘密为核心的科技创意项目和以著作权为核心的文化创意项目则成为这两类众筹的重要项目来源。例如,2018年“京东众筹”的“正泰‘泰极’居家短路器”与“2345章鱼星球八核私有云盘”两个项目分别获得1亿2 053万元和6 401万元融资,“小米众筹”的“速珂CU智能锂电车”项目获得5 498万元融资。

近年来,涉及图书出版和影视创作的著作权众筹亦发展迅速。2013年,腾讯微博平台负责人徐志斌联手磨铁图书旗下黑天鹅图书在“众筹网”发起《社交红利》图书众筹项目。两周内完成了3 300本预售,筹资近10万元。此后,由88众筹联合创始人集体创作的图书《风口:把握产业互联网带来的创业转型新机遇》项目上线,国内企业家、投资家、知名媒体人等近800人参与了此项众筹,仅用40天时间,该项目就筹资400多万元。在电影众筹方面,上海炫动和万达影业制作的动画电影《十万个冷笑话》通过众筹获得137万元,电影票房收入1.2亿元。最成功的众筹电影则是《大圣归来》,其众筹 730万元资金,却取得了9.56亿元的票房,令投资者人均收益达25万元[4]。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容忽视

互联网金融与知识产权的结合,一方面,可以发挥互联网融资跨地域、受众广、门槛低、便捷高效的优势,有利于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创新创业活动当中,促进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和商品化;另一方面,可以缓解科技中小微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少、信用不足而导致传统金融机构不愿问津的困境,为科技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众筹还具有充分利用外部智力资源和管理经验、贴近和满足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的独特优势[5]。可见,互联网金融与科技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存在天然的匹配性和适应性。但不容忽视的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主要表现为:第一,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在现行法律框架下,P2P网贷和股权众筹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其界限不清,从而可能触及刑事处罚;互联网融资平台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律定性与信用中介机构的实际运营模式相抵触;担保公司违规担保现象突出。第二,互联网融资平台运营规范和监管欠缺的风险。P2P网贷和众筹平台发展迅猛,行业监管则相对滞后。在这种状况下,容易诱发P2P网贷和众筹平台道德风险,资金安全缺乏保障,导致平台倒闭、卷款跑路现象频发。互联网金融行业也经历“野蛮生长”到“断崖式下滑”的剧烈动荡。截止2018年7月底,P2P网贷平台累计数量达到6 385家,正常经营的平台数量仅为1 645家。众筹平台数量在2016年达到峰值532家,2017年底则剧降至294家。行业发展的起伏不定,严重打击投资者信心,恶化行业发展生态。反观英美互联网金融市场,行业发展未如此大起大落,违法、违规现象并未集中凸显。其重要原因在于及时推出行之有效的监管规则,保障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6]。

(三)知识产权风险有待化解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相比,在权属的清晰性、权利的稳定性、估值、处置等方面存在更大的风险。首先,权利归属容易滋生纠纷。例如,现行法律对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界定标准模糊,导致知识产权归属存在不确定因素,一旦发生权属纠纷,必然对知识产权融资产生不利影响。其次,知识产权价值难以确定。例如,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主要评估方法对有形财产评估效果良好,但适用于知识产权评估则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导致知识产权估值困难。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具有期限性的特点,一旦保护期届满,知识产权就成为社会公共资源。这一特性使得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出现逐年递减的趋势。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替代技术的出现,也会进一步减损已有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削弱知识产权融资项目的市场竞争力。此外,当以知识产权为担保标的,债权人在行使担保权时,往往面临知识产权担保物难以处置的问题。再次,互联网的公开性可能导致融资者丧失知识产权。P2P网贷和众筹均是面向广大社会公众的融资方式,为了吸引投资者,融资者往往需要对其创意项目进行公开展示,如果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就有可能导致融资者的商业秘密泄露或是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而无法获得专利权,进而使融资项目难以为继。因此,无论是以知识产权自身还是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标的进行融资,对于投资者而言,都存在较大的风险。只有有效地化解或降低知识产权风险,方能拓展互联网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空间。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融资的风险分析

如上所述,互联网知识产权融资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融资方式存在的风险;二是作为融资标的的知识产权自身产生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互联网融资方式面临的风险

1.互联网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

一是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风险。P2P 网贷模式是借助网络技术和信用评估技术,协助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以约定的利息作为回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非法集资的四个认定标准:非法性、公开宣传、回报承诺和面向公众。依此标准,P2P 网络贷款天然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7]。股权众筹在本质上属于面向公众的证券发行行为。依照目前《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过证监会核准,否则即构成非法发行证券。根据该法第10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公开发行证券:①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同时要求,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为了避免触及上述法律规定,众筹平台往往通过实名认证、投资资格认证等方式将投资者特定化,并且将投资者人数限定在200人以下。但一方面,这类自缚手脚的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并不可靠;另一方面,对投资者人数的严格限制也不符合众筹“公开、大众、小额”的融资特征,抑制了众筹的发展空间。

2016年8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使得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初步纳入法治化轨道。但众筹领域专门的立法规范和监管规则尚告阙如,证监会只能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文件进行监管,缺乏具体明确的监管标准和稳定有效的监管规则,导致众筹行业发展难以适从。例如,为避免众筹平台与现有法律规定相抵触,股权众筹平台一般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采用线上混合线下方式开展经营,这又导致股权众筹产生高成本和低效率问题。

二是P2P和众筹平台的法律定性与实际运营模式的冲突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定位为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也对股权众筹平台做了类似的规定。但在实际运作中,仅有极少数P2P网贷平台采用这种纯粹信息中介的模式,即使是拍拍贷这种典型的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也在2014年开发出“拍拍宝”和“拍小宝”两大投资工具,为用户提供投资本息的保障。众多的股权众筹平台不仅致力于线上线下撮合投融资双方,也致力于投资合意达成后的整个投融资过程。这就造成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律定性与信用中介机构的实际运营模式的矛盾,使得融资平台处于违规经营的法律风险之中。

三是违规担保风险。在互联网融资过程中,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为了吸引公众投资者,平台通常会与担保公司合作,一旦出现贷款违约,则由担保公司承担投资本息的清偿责任。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但在实际运营中,出于成本考虑,平台一般只选择一家担保公司合作,随着平台业务量的不断扩大,有的担保公司的杠杆率早已超过了10倍,触及到了法律红线。

2.互联网平台的业务运营风险

一是平台道德风险。在互联网融资中,融资成功与否直接与平台的收入挂钩,在融资成功后,平台通常收取融资额3%~5%作为手续费。此外,由于平台服务同质化,加上双边用户的多归属特征,导致平台间竞争激烈[8]。在此情形下,平台为保持用户黏性和增加收入,可能与融资者(科技中小微企业)串通,粉饰融资者及融资项目;也可能降低审核标准,将不合格的融资者和项目予以发布,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融资平台进行庞氏骗局活动。例如,“e租宝”自从2014年7月上线以来,通过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和个人债权项目非法集资,至2015年12月事件爆发,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全国共有90多万投资者受害。

二是融资者的信用风险。由于中国征信体系不完善,平台对知识产权项目融资者的信用状况难以全面掌握,对虚假信息披露难以甄别和筛选。由于平台人员和能力所限,对融资成功后项目运行、投资回报也往往难以追踪和监管,容易诱发融资者信用风险。以典型P2P网贷平台“人人贷”为例,实证分析表明,其2017年贷款逾期率达到0.27%,逾期金额是2012年逾期金额的8倍多,虽然近两年逾期金额增速略有下降,但逾期金融仍然居高不下。一般而言,网贷融资者违约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主观故意违约;二是虽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但是忘记及时还款。从当前网贷行业逾期金额时间分布来看,“人人贷”2018年的逾期还贷金额基本都是长期逾期金额,借款人主观故意违约情况愈发明显[9]。

三是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风险。互联网融资过程中,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并不是直接支付给融资者,而是在融资平台进行汇集,融资期限届满后,如果融资成功,再由平台将资金转移给融资者。这种资金流转方式会在平台处形成“资金池”。按照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但相关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正常运行的P2P平台中,实行银行存管的仅占45%左右,2018年“爆雷潮”涉及的平台中有80%以上没有实施银行存管[10]。可见,资金缺乏监管给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带来不小的隐患。

(二)知识产权风险

1.知识产权归属风险

在专利权的归属上,依据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职务发明创造依据两个标准判断:一是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但是如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立法和司法却无明确具体的标准,一旦发生争议,往往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和自由裁量,造成权利归属较大的不确定性。在著作权的归属上,著作权法规定了自然人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等类型并设定不同的归属规则。其中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之间判断标准模糊,权利归属各异,“导致实践中的无所适从以及判决预期的不稳定性,既增加了交易成本,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倘若在互联网融资过程中发生权属纠纷,导致权利人发生变更,往往使得项目融资前功尽弃。

2.知识产权丧失风险

知识产权P2P网贷或众筹发起时,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人,项目发起人往往要将产品的外观图片、设计原理、使用详解等内容以及技术的细节公布在融资平台,证明项目的创意具有可行性和市场潜力。这样一来,创意的保密性降低,加之互联网的跨地域特性,更是增大了被抄袭模仿的风险。2013年8月,美国Kickstarter众筹平台上推出了一个手机智能按键众筹项目——Pressy,项目众筹十分成功。可是,还未等其产品正式发布,其竞争对手就推出了与Pressy高度相似的产品,虽然尚不能据此断言竞争对手抄袭了Pressy的技术方案,但这种风险值得项目融资人警惕。

3.知识产权价值波动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为维护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通常具有保护期的限制。例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著作权的保护期则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一旦知识产权保护期届满,将成为任何人均可免费利用的公共资源,从而失去融资价值。因此,对知识产权人融资项目而言,其经济价值呈现不断递减的趋势。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替代产品的出现,也会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降低甚至丧失。在资产价值评估方面,尽管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多种评估方法,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目前尚缺乏有效的评估方法和准则,评估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4.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知识产权往往不是凭空产生,而是在他人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改进或创作而来。例如,如果融资项目的技术方案是在他人已有的专利技术上改进而来,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该技术方案必须取得原专利权人的许可方可实施,否则即构成侵权。又如,美国众筹平台Kickstarter上额度最高的一个退款案就是因技术授权问题导致项目失败。该项目是Junior Edison 公司开发的便携充电设备,在通过众筹成功筹集到近14万美元后,由于苹果公司不愿授权Lightening接口,导致他们的项目无法实施而引发大规模退款。在著作权领域,如果融资项目是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再创作而成,同样需要获得原作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即侵犯著作改编权。英国有两位插画师试图在Kickstarter上众筹出版畅销书《野兽出没的地方》续集,他们在网站上展示了续集故事的一些插画样稿。但该书原出版方哈珀·柯林斯公司认为这一行为使用了原作的人物、场景和一些基本元素,侵犯了该公司的版权。

此外,互联网融资平台由于在网络环境下运营,必然面临互联网漏洞攻击、黑客入侵、病毒感染等引发的技术安全风险。例如,黑客王某于2014年7月至9月非法入侵宁波昱天财富投资管理公司的P2P网贷平台,骗取该公司人民币49 850元。这要求互联网融资平台在网络安全防范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四、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资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行业监管,规范平台业务运营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健全监管体系。在立法层面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应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确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治框架。进一步完善P2P网贷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众筹专门法律规范,明确众筹合法地位,并授权证监会制定监管细则,依法依规予以监管。修改《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建立众筹小额发行豁免制度。

在监管体制方面,目前由银保监会负责P2P网贷平台经营行为的监管,证监会负责众筹平台经营行为的监管。在这种多头监管的状况下,往往容易导致监管空白和缺失,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各监管机构之间也会存在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和监管工作配合不够协调问题,从而导致了金融风险的累积。鉴于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监管部门,由其牵头并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来自“一行两会”的各个监管部门。由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信息共享,定期就监管难点问题进行研究磋商,减少监管成本,改进监管效果。在中央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地方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对各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工作。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授权行业协会制定平台经营自律规范,督促行业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行为准则。

二是明确融资平台法律定位,规范平台经营行为。在互联网融资平台的法律定位方面,理论界存在信息中介机构、证券中介机构、准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多种观点[11]。在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则中,互联网融资平台则被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但在实践中,单纯从事信息中介的P2P平台数量极少,大部分P2P平台均承诺保本保息为项目增信,不少股权众筹平台也为投融资双方提供线下约谈、企业工商登记等服务。因此,以信息中介作为性质定位而出台的监管规则,来规范以信用中介作为运营模式的行业时,必然面临规定与现实脱节的尴尬局面。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将互联网融资平台定位为类似证券交易所性质的机构并以此构建平台运营规范,融资平台不仅具有信息发布、需求对接的信息中介职能,还需承担对融资人、融资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义务。当然,如同证券交易所的审查义务,这种审查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否则,过重的义务负担不但超出平台的审查能力和责任能力范围,无法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也将抑制互联网融资的发展空间。

融资平台发挥着连接投资者和融资人的枢纽作用,在互联网融资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监管的关键所在,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应对其经营活动设定如下红线:①不能设立资金池,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②严格隔离平台与投资人资金,全程通过第三方存管机构移转资金;③不能自行购买平台上发行的证券,防止与其他融资者和投资人存在利益冲突[12]。

三是建立投资人保护机制。互联网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可以聚集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创业活动,但其与任何金融活动一样,投资风险难以避免,尤其是互联网融资涉及公众面广泛,一旦投资失败,容易引发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首先有必要建立投资人教育制度,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提示投资风险,提高风险意识,培养谨慎和理性投资理念。其次,设立单个项目的投资上限和年度投资上限,对于投资风险较高的股权众筹项目,设立合格投资人制度,规定只有年收入或净资产达到一定限额的投资人才能参与投资,通过筛选出具有较强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人参与投资,降低投资失败对社会的冲击。再次,互联网融资活动中,融资者和投资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产生欺诈和道德风险。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减少投融资双方在信息获取方面的不平等状况,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信息披露与融资成本存在着矛盾关系:过多的信息披露导致融资成本过高,削弱互联网融资的成本优势;过少的信息披露则导致项目透明度不足,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因此,有必要兼顾融资效率和投资人保护,根据不同的项目融资额度,设立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随着项目融资额度的提高,融资人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也相应增加。最后,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冷静期的规定,赋予投资人一定期限内的解约权。例如,意大利的投资冷静期为一周,美国、韩国 规定在募资截止日期之前投资者均拥有解约权。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

如前所述,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性,目前尚缺乏行之有效的评估方法,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相差悬殊的情况屡见不鲜。故而在某种意义上,投资者更为看重融资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融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这当中融资企业及其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无疑是投资者作出决策极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也是衡量融资者道德风险的重要指标。“P2P 网贷实质上是一种信用活动,交易者的信用信息对 P2P 网贷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13]。因此,应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放在重要的位置。

一是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一方面,应允许互联网融资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同时整合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等部门或机构的基础信息,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信用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的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和共享渠道,推动建立统一、完备、全覆盖和一体化的征信系统。另一方面,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评估和监测项目运行状况,及时将出现逾期或不良贷款的融资者信息上传征信系统,实现平台间以及平台与各相关主体间的信息资源共享。这样平台不仅可以更为全面地掌握融资者的负债情况和信用状况,还可以避免不良信用的融资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金融诈骗,减少融资者的欺诈风险。

二是建立和完善平台、融资者、领投机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评定不同的信用等级,并从政策措施上激励企业参与、维护、提高信用评级。例如,北京市中关村管委会通过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开展企业信用星级评定,对于初次申请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的企业,当年完成一个贷款周期并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获得“信用一星”级别,完成第二个贷款周期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增加一个星级,依次递增,最高可获得“信用五星”级别。根据企业信用星级的不同,可以分别获得20%~40%不等的贷款利息补贴[14]。

在失信惩戒方面,应将互联网金融失信行为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之中,建立互联网金融“黑名单”制度,增大行为人的失信成本。积极推动将权威司法数据与征信系统相结合,为金融数据的统计监测增加司法维度,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扩大到互联网金融领域,实现金融风险防范和法院执行效力的对接。

(三)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预防和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一是完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在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上,可以借鉴美国、日本、德国专利法的规定,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雇员),同时规定发明人所在单位享有免费实施权。以避免现有职务发明认定规则在实践中很难判定和执行,且不利于激励职务发明人进行创造性劳动的弊端。在著作权的归属上,鉴于立法上同时规定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这一世界范围内绝无仅有的立法例,“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导致了混乱”。因此,应在著作权法中删除法人作品的规定,将其纳入职务作品中进行处理,以统一著作权归属原则,并使著作权归属更为简单明晰。

二是根据项目情况采取恰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实证研究表明,初创企业是否拥有知识产权是众筹融资是否成功的重要影响因素[15]。因此,如果项目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授权条件,项目融资者在融资平台发布项目前,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这样即使项目的技术方案在互联网公开,由于申请在先不会破坏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仍然可以获得专利授权。鉴于互联网传播的跨国性,权利人若希望技术方案在其他国家也获得专利保护,还可以通过巴黎公约的优先权规则或PCT国际申请获得跨国保护。如果希望获得商标权保护,由于商标申请同样遵循“先申请原则”,在产品面世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避免被他人抢注。由于著作权无须登记即可自动产生,虽然免除了登记手续的繁琐,但也为权利的证明增加了难度。对此,可以利用区块链(Block Chain)技术给互联网上作品的权利归属即时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戳,以证明权利归属并使他人无法更改;还可以对每一份授权许可进行记录和跟踪,快速定位侵权行为与侵权主体,为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如果融资者希望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其创意项目,在互联网融资过程中为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可采取分阶段和线上线下披露相结合的方式。融资者在融资平台上介绍项目时主要展示项目的市场前景、应用价值和创新性,对具体的技术原理和实施方案进行回避。有兴趣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线下约谈,在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后再予以披露。

三是根据知识产权检索状况采取合适的对策。为预防和减少因知识产权纠纷导致的融资失败,在开展互联网融资之前,融资者和众筹平台应当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尤其是涉及通信、医药、互联网等技术密集度高的产业的融资项目,在发布前应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检索,及时发现可能的侵权风险,并根据不同的检索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患于未然。第一,如果检索分析结果表明,项目可能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应当暂缓融资,同时对技术方案进行修改,避免落入现有专利的保护范围;或是对作品内容、软件代码、商标设计等作出修改,在规避设计完成后,再进行融资。第二,如果检索分析结果显示,项目的实施必须依赖于现有知识产权,同时发现难以规避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则应事先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方可进行融资。第三,如果检索分析结果可以确定项目的实施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且无法取得权利人许可,应当及时终止融资。

(四)建立多元化的担保体系,降低知识产权融资风险

尽管知识产权的价值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愈发重要,已成为科技型企业的主要资产,但知识产权价值不易确定、变现处置困难的特性却成为阻碍知识产权融资的重要因素。鉴于此,为了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接受度,各地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发展的过程中纷纷引入各种担保机制,形成了各具特点的质押融资模式:①“北京模式”。即政府设立专项基金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并且给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提供风险补偿。在此基础上,由企业、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融资业务。②“武汉模式”。即政府职能部门、企业、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其中,政府设立的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③“浦东模式”。即政府设立设立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并承担95%以上的贷款担保责任,由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则以知识产权向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质押担保。可见,在知识产权融资活动中,由于其风险较高,完全依靠市场机制难以推行,从国内外经验看,政府的适当介入有助于降低融资风险,提高各市场主体的参与意愿,对推动知识产权融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16]。

在知商金融的P2P知识产权质押网贷中,出于降低融资风险的考虑,同样引入了合生创盈融资担保公司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但以一家担保公司为众多的融资项目担保,一方面,可能触及担保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资本额10倍的禁止性规定,导致担保无效;另一方面,一旦项目融资失败,担保公司是否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也令人怀疑。因此,知识产权P2P网贷的发展有必要建立多元化的担保机制以降低融资风险:一是与政府部门合作,引入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和知识产权质押扶持政策。争取将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政策同样适用于P2P网贷项目。二是推动设立风险补偿基金。该基金可以由政府、有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担保公司、融资平台共同出资设立,实行风险分散和风险共担的原则,以弥补单个主体风险抵御能力的不足。三是探索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知识产权融资保险包含以知识产权为标的和以知识产权融资为标的的保险。前者包括知识产权执行险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后者以美国M-CAM公司的“保证资产收购机制”(简称“CAPP”)为代表。该机制的特点是M-CAM 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承诺当企业不能清偿贷款时,公司将以协议约定的价格收购企业质押给金融机构的知识产权,从而免除金融机构难以处置知识产权的后顾之忧,促进知识产权融资发展。

五、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科技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了低门槛、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途径。但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平台运营不规范、有效监管缺失、投资人保障不力等问题,加之作为融资标的的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影响和制约了互联网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尽管如此,互联网知识产权融资的实践已经表明,其对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利用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对科技初创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不可替代的融资支持。因此,从完善监管规则、规范平台运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入手,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化解融资风险,将为互联网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创造更好的发展空间,为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效的推动力。

注释:

① 参见:知商金融(www.i2p.com)官网首页,网址为:https://www.i2p.com/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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