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部族军兵役制度初探
2020-12-12武文君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武文君(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兵役制度是兵制研究的重要方面,出自部族系统的军队是辽代立国、守国之根本。杨若薇、关树东认为,辽代各部族从戍的原则是选部落中的富民组成戍军[1][2]。王曾瑜则指出,辽朝实行征兵制,后来也有募兵[3]。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学界对辽代部族军兵役制度的研究未成系统,忽视了其游牧民族的特点。部落组织的民族在军事方面实行的是部落兵制,表现出的是兵民合一的特征[4]。辽朝统治下的游牧民族一直以部落组织的形式存在,具有北方游牧民族传统部落兵制的特征,部族军的兵役制度即是在此基础上发展、完善的。本文拟从部族军的属籍、征发、给养等方面加以讨论,以加深对辽代兵役及其相关问题的理解。
一、部族的军籍与户籍
契丹在“涅里始制部族,各有分地”[5]以后,部族组织已成为占有一定地区的畜牧业、农业和军事武装单位[6]。当时契丹实行的是游牧民族传统的兵民合一的部落兵制。建国后其游牧部族虽一直以部落形式存在,但“兵”与“民”已经有所区分。《辽史·营卫志》记载部族“胜兵甲者即著军籍”[5](427),《辽史·兵卫志》亦载“辽国兵制,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隶兵籍。”[5](451)两条史料所载“军籍”与“兵籍”的含义应是相同的。部族军开始有军籍的时间当不晚于辽太宗统治初期。史载,辽太宗曾于天显三年(928)正月“己酉,阅北剋兵籍。庚戌,阅南剋兵籍。”①南剋、北剋此时是奚王府下的士兵[5](442),而奚王府六部在“太祖二十部”当中算作一部[5](439),“阅”其下军籍也印证了辽代的部族军具有军籍。此外,还有一些可以证明部族军隶军籍的记载,比如,辽太宗会同九年(946)二月,“鼻骨德奏军籍”[5](61),辽代部族中有伯斯鼻骨德和达马鼻骨德部,皆以鼻骨德户置[5](444)。
辽代的部族有正式的户籍,辽兴宗重熙八年(1039),萧孝穆曾“表请籍天下户口以均徭役,又陈诸部及舍利军利害。”[5](1466)这里的“天下”包括部族,“诸部”指的是部族。辽圣宗统和三年(985)三月,“上因阅诸部籍,涅剌、乌隈二部户少而役重,并量免之。”[5](122-123)涅剌部和乌隈部因“户少”而被酌情免役。可见,辽圣宗所阅“诸部籍”就是部族的户籍。既然部族中十五岁至五十岁的成丁隶军籍[5](451),而部民又有户籍,那么,这些成丁是否也列在户籍之中就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或许可以从部族军的征发制度中找到答案。
辽朝征发负责镇戍的部族军的原则是“选富民防边”[5](1594)。令人奇怪的是部族中的成丁已经隶军籍,何以在征发戍军时不按照人丁,而是按照部民的财产多少进行征发。实际上这与部族戍军的给养由本家提供有关,需要有一定的财产积累才能支撑戍边。这种有成丁隶军籍而征兵又以财产为标准的记载说明隶军籍的成丁也是隶户籍的。反过来讲,如果隶军籍者没有户籍,户籍中就没有成丁,从富户中征兵的方法显然也无法实行②。因此,辽代部族中的成丁具有双重属籍,既隶军籍,也隶户籍。
二、部族军的征发与镇戍
随着辽代兵役制度的完善,部族军的征发与镇戍也逐渐制度化。《辽史·萧韩家奴传》记载辽兴宗重熙年间,萧韩家奴曾言:
且诸部皆有补役之法。昔补役始行,居者、行者类皆富实,故累世从戍,易为更代。近岁边虞数起,民多匮乏,既不任役事,随补随缺。苟无上户,则中户当之。旷日弥年,其穷益甚,所以取代为艰也。非惟补役如此,在边戍兵亦然[5](1596)。
上述“诸部”应指各部族。诸部所实行的“补役之法”即部族征发徭役的方法。具体操作是从部族中“上户”或者“富户”中征选服役人员,由于按照财产划分服役,故这些富户中的“无丁之家”也要服兵役,解决的方法是雇人服役[5](1594)。部族军服役的时间并不固定,一种情况是:“或逋役不归,在军物故,则复补以少壮。”[5](1594)意为在戍边的部族军中有超过服役期死亡的,朝廷才会为镇戍地补充新的兵员。另外一种情况记载,辽圣宗统和三年(985)三月,“枢密奏契丹诸役户多困乏,请以富户代之”[5](123)。“枢密”为“枢密院”,是部族军的中央管理机构,其所奏言可以理解为统和三年(985)三月之时服役的部族已经到了“困乏”的地步,需重新申请一批富户服役代替现役者。换言之,部族当中的富户服役的期限是直到统治者认为其不再具有富户的财产标准。所以,部族徭役实行的是“补役之法”,尤其突出的是当中的“补”字。《辽史·道宗纪一》亦记载,清宁二年(1056)六月,“命有司籍军补边戍”[5](288)。补役之法的实行与游牧民族的经济形态有密切关系。辽朝建国后,逐渐将各部族迁出契丹故地,镇戍边疆,开拓新的牧场,而将契丹故地的优质牧场保留给斡鲁朵[7]。受牧场因素影响,辽朝统治者通过改变更戍方式,将服役期增长,甚至加入世兵制的因素,世代服役来变相地将部族迁出契丹内地。当然,“补役之法”不是自辽初就存在的。“昔补役始行”表明在萧韩家奴所言之前,部族的补役制度就已经开始实行了,可能是在辽圣宗对部族体制进行改革之后,正式确立下来的。
另外,这里提到了“居者”“行者”,居者当指非戍边人户,行者指富户,即戍边人户。与《辽史·营卫志》对应起来,居者指留后户,行者指戍户。又有部族分上户、中户,自然也就有下户②。萧韩家奴所言在战时兵员紧缺的情况下没有上户的部族就征发中户,表明正常情况下服兵役的部族征发的仅为上户,即富户。这样的对应关系,反映了辽代部族军以财产为标准征发的合理之处。从富户中征发,由被征发者承担自身消耗,节约了政府的成本;被征发的富户成为行者,其余成为居者,既充实了镇戍地的兵力,又保证了各部族本身及辽朝内地有兵可征。
富户中征发的负责镇戍的成丁,往往携家属前往镇戍地,亦即“行者”。《辽史·地理志》记载:“辽国西北界防边城,因屯戍而立,务据形胜,不资丁赋。”[5](509)屯戍是一种带有经济形态的镇戍形式,且无需缴纳赋税也是其特点之一。西北部的戍兵在镇戍时是携带家属的。“夫西北诸部,……刍牧之事,仰给妻孥。一遭寇掠,贫穷立至。”[5](1602)“妻孥”的存在直接表明镇戍者家属从军。具体到单个部族,如特里特勉部,“初于八部各析二十户以戍奚,”至辽圣宗时期设部之后,改戍倒塌岭[5](441)。最初自契丹八部析出的160 户就是以部落兵制形式进行镇戍的。
需要说明的是,辽朝自富户中选丁服役,有居者和行者之分的制度并非在辽朝建国初期就存在。《辽史·耶律阿息保传》载其祖胡劣,“太祖时徙居西北部,世为招讨司吏。”[5](1580)西北路招讨使首见于景宗年间[5](99),早期驻于胪朐河流域,西北路招讨司至晚在辽圣宗统和二十二年(1004)迁治所于镇州[8]。五院部人在辽太祖时期已经迁居“西北部”,应指胪朐河一带。耶律胡劣的“徙居”应是将其家属也移至辽朝的西北部。辽朝将五院、六院下的部族大批迁入胪朐河一带是辽太宗时期。《辽史·太宗纪》记载,会同二年(939)十月,上以乌古部水草肥美,诏北、南院徙三石烈户居之[5](50)。《辽史·食货志》云:太宗会同初,“以乌古之地水草丰美,命瓯昆石烈居之,益以海勒水之善地为农田。三年,诏以谐里河、胪朐河近地,赐南院欧堇突吕、乙斯勃、北院温纳河剌三石烈人,以事耕种。”[5](1026)《营卫志》:瓯昆石烈,“太宗会同二年,以乌古之地水草丰美,命居之。三年,益以海勒水之地为农田。”乙习本石烈,“会同二年,命以乌古之地。”斡纳阿剌石烈,“会同二年,命居乌古。三年益以海勒水地。”[5](436-437)瓯昆即欧堇突吕,乙习本即乙斯勃,斡纳阿剌即温纳河剌[9]。太宗《纪》与二《志》所载三石烈隶属关系相矛盾,但皆属五院、六院是毋庸置疑的。由此可见,辽太宗会同二年(939)将五院、六院三个石烈迁至“乌古之地”,会同三年(940)又增给“海勒水地”(于谐里河、胪朐河)。乌古部活动范围,以今海拉尔河和克鲁伦河下游为中心[10],于谐里河即今哈拉哈河[11],胪朐河即今克鲁伦河,海勒水即今海拉尔河。辽太宗时期,将部族中分量最重的五院部和六院部的三个石烈迁至胪朐河流域。程妮娜认为辽朝将契丹户迁到乌古腹地,不仅有助于对乌古人的控制,还可以监视西面敌烈人和东面黄头室韦人的动向,又能够与南面契丹内地遥相呼应[12]。辽朝迁至乌古地区的部族实际上起着镇戍地方的作用。可见,在辽太宗时期还未实行补役之法,而是将石烈组织整体迁移至镇戍地。
不仅是在辽代部族镇戍的北部,南部部族军也是以“户”的形式进行镇戍。辽太宗会同五年(942)正月,“诏政事令僧隐等以契丹户分屯南边”[5](55),即为携家属镇戍的证明。这些契丹户由专门的军事机构进行管理。辽圣宗统和十一年(993)正月,“出内帑钱赐南京统军司军”[5](155)。统和十二年(994)十二月,“赐南京统军司贫户耕牛”。南京统军司为统领南京地区部族军的军事机构④,南京统军司下辖“贫户”即为部族民户,是辽朝早期迁入南京地区的部族军户。
因此,虽然在辽朝早期部族已经实行军籍和民籍分开管理,并且多以“户”的形式进行对外镇戍,但是以部落组织为单位向外迁出。最晚到辽圣宗时期,部族才实行补役之法,以财产多少进行征发。辽朝部族军也有不以“户”为单位前往镇戍地的。比如,辽圣宗统和七年(898)七月,“以迪离毕、涅剌、乌濊三部各四人益东北路夫人婆里德,仍给印绶。”[5](145-146)但这仅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
另外一个与部族军相关的问题是,“户”所指为何?《乘轺录》载:
虏之兵有四,一曰汉兵,二曰奚兵,三曰契丹,四曰渤海兵,驸马都尉兰陵郡王萧宁统之。契丹诸族曰横帐兵,惕隐相公统之,即虏相耶律英也。奚兵常温相公统之,岁籍其兵,辨其耗,登以授于虏。给衣粮者,唯汉兵,余皆散处帐族,营种如居民[13]。
《乘轺录》为宋朝使者所作,是其出使辽朝的见闻,虽然此处记载可能仅是区域性的,但也能从侧面反映部族军的镇戍。当中的“帐族”或者说“帐”很有可能就是指的“户”。同为游牧民族的党项族在相关文献中记载“其部族一家号一帐。”[14]二者的“帐”应当是相通的。
三、兵役的分配与给养
征发来的部族军分工不同,各司其职。就负责镇戍的部族军而言,便有多种职能。比如“西北诸部,每当农时,一夫为侦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给糺官之役。”[5](1602)侦候是负责巡逻的兵。公田指国家的土地,《辽史·食货志》记载,“当时沿边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积谷以给军饷。故太平七年诏,诸屯田在官斛粟不得擅贷,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输税赋,此公田制也。”[5](1028)治公田者是为军队屯粮所用,属于屯田兵。“易田”是每隔一年或几年后再耕种,使土地得到休息。说明辽朝西北部族受当地气候影响,十分注意休耕。“乣官”是需要参加平时的军事练习的成丁,以保障军队的战斗力。这是西北部镇戍的军队在农时的任务分配,在平时可能治公田的成丁转作他用,或侦候或为乣官之役,也可能负责修缮器甲、城墙之类的军事事务。
上述记载的“乣官”在战时充当的是正军角色。辽朝“每正军一名,马三匹,打草谷、守营铺家丁各一人。”[5](451)正军是上阵打仗的主力部队,其职能和装备与“打草谷、守营铺”之类不同。而且,从西北路诸军的职能分工来看,“乣官之役”就是指充当正军。
值得一提的是,辽朝部族军与文献中的“乣(糺)军”具有密切联系。有学者认为乣军是部族军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部族乣军是戍守边境的军队之一[15];有学者认为乣军只是部族军的一部分,当中担任戍边任务的,用青旗曰“乣军”[16];还有学者认为《辽史》中的“糺”意为“军”,部落也可称为“糺”,糺官就是部落之官[1](256-258);也有学者认为辽代乣和乣军是从部族和宫帐属民中选出来的亦兵亦民的军户组织及其军兵,乣在史籍中亦有称为军者,但可能只是一种泛称[17]。
以上说法尚有可探讨之处。首先,辽代还存有宫分乣、遥辇乣、群牧乣、行乣[5](831),显然不限于部族,不能仅将其与部族联系起来,而忽视了其他信息。其次,用青旗者曰“乣军”这一观点的论据出自《辽史》所载辽宋战争时期,五院乣详稳[5](1421)耶律奚底率领的军队称为青帜军[5](1434),因属个例,并不具有说服力。《辽史·礼志》记载,辽朝进行祭山仪之时,“群臣在南,命妇在北,服从各部旗帜之色以从。”[5](928)表明辽朝各个部族的旗帜皆有本部族特定的颜色,五院部的旗帜可能就是青色,青帜军指的是五院部的军队,即五院乣。再次,“乣”为部落的说法也不能涵盖所有与“乣”有关的记载。倒是认为“乣”是军户组织及其军兵的观点更符合实际,“乣”本身既与军有关,“乣”可能是“乣军”的简称。结合辽朝部族的兵役制度。如果将“乣军”视为装备齐全,战斗力强的骑兵的话,似乎比较容易说通。其在部族当中等同于“正军”,镇戍于边疆的正军家属即为边防乣户;在斡鲁朵系统中等同于宫分乣,是自“正户”中选拔出来的骑兵。同样,史书中出现的遥辇乣、行乣皆类似。
这些在役部族军的给养方式多样。其中,粮食由地方政府负责。在沿边镇戍的军队多实行屯田,所屯为公田,即国家的田地[5](1602)。萧阳阿曾任乌古敌烈部屯田太保[5](1426),是督导士兵耕种的长官。耶律唐古也曾受命在西北屯田,史载“命唐古劝督耕稼以给西军,田于胪朐河侧。是岁,大熟。明年,移屯镇州,凡十四稔,积粟数十万斛,斗米数钱。”[5](1500)“斗米数钱”指地方军事长官将这些屯粮对外销售,辽圣宗太平七年(1027)六月,曾“禁诸屯田不得擅货官粟”[5](227)。这一禁令是针对私卖军粮的现象。不仅如此,也有一些地方长官私自将军粮挪为私用,比如西北路招讨使萧术哲[5](1501)。辽天祚帝天庆初年,乌古部节度使到任之时,曾“出私财及发富民积,以振其困乏,部民大悦。”[5](1571)这些例子皆说明部族镇戍军的军粮是由地方供给的,军粮的多与少与时任军事长官的经营有着密切联系。
部族军有无军饷史书并无记载,推测其并不领军饷。辽朝政府只是间接性地发钱犒劳军士,或者在其贫困时出钱救济家属。史载,辽圣宗统和十一年(993)正月,曾出内帑钱赐南京统军司军[5](155)。辽道宗时期则略显频繁,辽道宗清宁十年(1064)十一月,“命南京三司,每岁春秋以官钱飨将士。”[5](300)咸雍七年(1071)十一月,“诏岁出官钱,振诸宫分及边戍贫户。”[5](324)大安十年(1093)四月,赐西北路贫民钱[5](341)。说明在从军家属贫困之时,辽朝扶持的力度较大。当然,地方长官有时也从地方拨钱救济贫户。耶律义先在任南京统军使时曾“奏请统军司钱营息,以赡贫民。”最终,未满一年军备得以补充,部民亦得以修整[5](1494)。
部族在役军人的马匹和铠甲供给也有一定的制度。统和十三年(995)五月,北、南、乙室三府请括富民马以备军需,不许,给以官马[5](158)。三大王府同时请求自富民中征马,表明此前是按照这样的惯例来的,征集到马匹后到战时再统一分配。这样可以满足在战时一名正军能够配有三匹马。但并非所有的军队都是由官方配给。《宋会要辑稿》记载:“凡契丹有所调发,先下令,使自办兵器、驼马、粮糗,故其钞略所得,不补所失。”[18]有三大王府括富民马之事,显然这里的记载是不全面的,或为一个时期,或是非正军部队需自己配给兵器、战马、粮食等。《辽史·刑法志》记载辽圣宗统治后期,“五院部民有自坏铠甲者,其长佛奴杖杀之。”[5](1041)这个自己准备铠甲的五院部人可能即是非正军的人。正军的铠甲是由国家提供的,辽兴宗景福元年(1031)闰十月,曾“阅新造铠甲”[5](241)。这当是为军队提供的。重熙十七年(1048),萧惠征西夏之时,“既入敌境,侦候不远,铠甲载于车,军士不得乘马。”[5](1513)表明部族军的铠甲是集中在一处管理的,等待战时分发。
四、宿卫与行军兵役
辽代部族中有一部分被征为专职宿卫军,具有宿卫职能。出自部族的宿卫军和部族行军的兵役与部族常备军的兵役存在差异。
辽太祖时期左、右皮室军是隶属于腹心部的亲军。至辽太宗时,将左、右皮室军建为直属中央的部队[19]。此后,皮室军一直隶属于中央,后逐渐成为一支由中央调遣的正规军队[1](226),其宿卫职能逐渐被殿前都点检司代替[1](229)。
具有宿卫职能的皮室军的民族构成,有学者认为始终是契丹族,有学者认为辽太宗时期已经开始有汉族等其他民族⑤。后者所据为《宣府镇志》不足为证,且《宣府镇志》原文为:“(后唐)清泰三年(936)契丹籍奉圣州兵为亲军(原注:时契丹主选州郡精甲置诸爪牙为皮室军,在奉圣州有弘义宫提辖司、长宁宫提辖司……)。”[20]《宣府镇志》将皮室军全归于州郡的记载本身就存在问题。《辽史》中关于皮室军的记载与《宣府镇志》颇有相似处,但亦可辩驳。《兵卫志》载“益选天下精甲,置诸爪牙为皮室军”[5](457),当中的“天下”应是一种揣测,而非事实。《兵卫志》记载皮室军的兵力为三十万,属珊军为二十万,这一点学术界普遍认为两军的兵力记载错误[21],其史源为宋琪《平燕蓟十策》,原文的兵力记载为三万,属珊军为二万[18](7919)。《辽史》编纂者不知如何解释五十万军的来源,故推测为集“天下精甲”而成。
同时,《辽史》中并无其他有关汉人为皮室军的记载,其他称之为“皮室军”的有敌烈部皮室[5](387)、黄皮室军[5](1506-1507),皆为部族。即使在辽代统治后期,皮室军的兵源依然是部族军。辽道宗清宁二年(1056)正月“诏二女古部与世预宰相、节度使之选者,免皮室军。”[5](287)女古部虽不清楚具体指哪一个部族,但其为部族无疑。至于“世预宰相、节度使之选者”,就目前所见文献来看,仅适用于部族⑥,且以契丹族为多。所以,皮室军自始至终是出自部族,并无汉族人加入。
皮室军服兵役的时间,据《辽史·圣宗纪》记载,统和十二年(994)五月,“诏北皮室军老不任事者免役”[5](156)。表明此前皮室军年老者仍在服役,至少在此之前征召为皮室军的部族应当是全民皆兵,而无年龄限制。应当与镇戍边疆的部族军一样实行“补役之法”。这一提法的另一证据是自辽入宋的宋琪曾上疏辽太宗,言后晋末年(947)辽朝皮室军“半已老矣”[22]。两条记载相差47年,却也是言皮室军的年龄问题,可见皮室军终身服兵役。
由于在辽太祖时期皮室军隶属于腹心部,可能其兵源即是从腹心部征集,其家属亦在腹心部。辽太宗时期转隶中央之后其家属应随其一同转出,同受部族经济形态的影响,皮室军在驻扎时家属应是随军的。辽道宗寿昌元年(1095)二月曾赐左、右二皮室贫民钱[5](345),即已明确皮室军中存在“贫民”,并且这支军队及其家属还有自己的专属驻扎地⑦。正是由于家属随军常态的存在,在辽代末年皮室军转化为单独的部族,与女古部并列为部⑧。这条转化路径与前述以“户”的形式镇戍的特里特勉部相似,最初仅为携家属镇戍,人口蕃息之后便发展为单独的部族。这样由军发展为部族的案例,还有奚王府的南剋部和北剋部。南剋、北剋本为奚王府的府兵,于统和二年(984)置为部[5](442)。《耶律元宁墓志》载耶律元宁的祖先“以其族係北大王府,始壮岁余于府下属。”[23]北大王府兵选自本府附属帐族,换言之,北大王府兵是以户的形式追随王府。奚王府下的南剋、北剋两府兵就是这种形式。也因此,辽代屡屡有专支军队转化为部的记载。当然,这也是辽朝统治者为防止地方势力过大,打散部族及贵族私兵的一种统治策略。
至于辽朝的殿前都点检司下的部族军以何种形式被选征史无明载,但殿前都点检统辖的是皇帝的近侍官兵[1](235),其兵役相关制度当与皮室军相同。
部族军在行军体制下的征发与补给自成系统,并有一个发展变化历程。辽代初期四出征战之时,虽然有其他部族,但这些部族尚不能正式称为是辽朝的编户齐民,参军的主力依然是契丹族。此时的契丹部族全民皆兵,平时和战时体制是合一的,即在部族首领的带领下形成编制。辽圣宗时期的部族体制改革,使得部族的范围扩大,部族军的范围也发生变化,部族军兵役逐渐体制化。部族军兵役的体制化一则打破了原来契丹族对中央和地方兵员的垄断;二则给传统的部落兵制带来了征兵制的因素。征兵体制的意义在于军队建制秩序化,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规整的组织指挥系统。进而,其统兵体制也发生变化,在原来平战合一的基础上,分离出了战时体制,即行军体制。
部族行军在早期的战争装备由士兵自备,《辽史·兵卫志上》记载:“人铁甲九事,马鞯辔、马甲皮铁,视其力。弓四,箭四百,长短枪、骨朵、斧钺、小旗、锤锥、火刀石、马盂、粆一斗、炒袋、搭毡伞各一,縻马绳二百尺,皆自备。”[5](451)行军体制形成之后,正军的装备和粮食改由国家提供,其他的辅军或提供部分衣甲,或不提供衣甲。宋人作《能改斋漫录》记载:“司马文正公言:‘契丹之法,有简要可尚者。将战则选兵马三等:骑马最精者,给十分衣甲,处于阵后;其次给五分衣甲,处于中间;其下者不给衣甲,处于前行。故未尝教阅,而民皆习骑射。’”[24]司马文正公即司马光,其生卒年为公元1019-1086年,处于辽兴宗、道宗时期。表明最晚在辽道宗时期部族行军所需的战马、装备已经改由国家提供,并且出现等级划分。《宋会要辑稿》有关于辽宋战争时期缴获辽朝战马的奖赏的记载:“马,上等十千(钱),中七千,下五千。”[18](8757)也证明辽朝战马分等级的说法。出征将士的粮草亦由国家提供。道宗咸雍五年(1069),讨伐阻卜之时,“初军出,止给五月粮,过期粮乏,士卒往往叛归。”[5](1514)辽天祚帝天庆五年(1115)八月,“自长春州分道而进,发数月粮,期必灭女直。”[5](372)可见,辽朝后期部族军出征所需的粮草也已经改为由国家供给了。
部族军的兵役制度在战争需求时会有临时变动,不在服役期的士兵甚至部民也会被征召入伍。就像辽兴宗时期萧韩家奴所言战争频仍之时,“苟无上户,则中户当之。”[5](1596)到辽朝末年辽朝境内战火四起,天庆六年(1116)六月,“籍诸路兵,有杂畜十头以上者皆从军。”[5](374)虽然这只是临时标准,却可以看出战时的行军体制下扩大了部族应征入伍的兵员范围,对未在役军人入伍的标准是以部族的财产作为依据来衡量的。
综上所述,受北方游牧民族经济形态以及辽朝四时捺钵的影响,无论具有何种职能的部族军所实行的兵役制度都带有部落兵制的特点:以“户”的形式驻戍,具有兵民合一的色彩,又吸收了中原王朝的兵制特点,实行军、民分籍,并确定部族服兵役的年龄。正是基于其原本的部落兵制,一方面,其各级军事长官都是各部族首领,在作战时能够指挥便利,进退神速;另一方面,能够保证兵源不枯竭,使军队具有生命力,与氏族部落共存共荣[25]。实行军、民分籍,不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也有利于分散部族首领的权力,加强中央集权。我们还可以通过部族兵役发展的其他细节来窥视辽朝统治者为加强中央集权而作出的筹谋。比如,辽太宗时以部族迁出内地的方式来达到镇戍边疆和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辽圣宗则通过对部族体制的改革,扩大部族的范围,增加其他民族部族比例,也就变相地扩大了部族的兵员构成,再通过对兵役制度的改革将部分部族迁出契丹内地。也正是部族兵役下的家属随营制度,使得辽朝部族中的任何一支军队皆有发展成为部族的可能,进而成为一种衍生部族的路径。在这种路径之下,同样隐藏的是辽朝统治者通过离散部落或贵族的权力,来加强中央集权的筹划。
另需注意的是,随着辽代社会的发展,部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等级分化越来越明显。辽兴宗重熙十年(1041)二月北枢密院言:“‘南、北二王府洎诸部节度侍卫祗候郎君,皆出族帐,既免与民戍边,其祗候事,请亦得以部曲代行。’诏从其请。”[5](257)部族中有身份的一部分人已经拥有免戍役的特权。而重熙十五年(1046)四月,“罢遥辇帐戍军”[5](265)亦透露出“辽内四部族”中遥辇帐此前需要戍边,现在则可以免去此项兵役。部族军兵役征发的变化,促使部族之间的等级区分拉大,加剧了部族内部的贫富分化。兵役制度的变化是辽代社会等级划分愈来愈明显的客观反映,从中可以觉察到辽朝统治者为建立新的社会秩序,保证国家权力而作出的体制变革。
①脱脱等:《辽史》卷3《太宗纪上》,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30 页。辽太宗分两次检阅奚王府之下的南剋和北剋的军籍,说明两军并不同籍,是分开管理的。这可能也是两军后来可以发展为不同的两部的原因之一。
②西夏的军队亦有军籍和户籍,并且在一些户籍中还记载了在籍军人的军事组织及其身份。(史金波:《西夏军抄文书初释》,载聂鸿音、孙伯君主编:《中国多文字时代的历史文献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250-251 页)。辽朝部族的户籍当中可能也记载了隶军籍的成丁的情况。
③宋仁宗至和元年(1054),契丹使者冯见善等人至宋朝贺正旦,宋朝接伴使劝酒,“(冯)见善曰‘劝酒当以其量,若不以量,如徭役而不分户等高下也,’以此知契丹徭役亦以户等”(范镇:《东斋记事补遗》,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1985年,第2-3 页)。
④关树东指出,南京地区的部族军由南京统军司统领,汉军由南京侍卫亲军司统领,二者皆隶于南京总管府(元帅府)。(《辽朝部族军的屯戍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6年第6 期,第48 页)余蔚与关树东的观点大体相似,又有所深化。他认为南京地区(即余文所言“南京路”)的军事管理制度大体可用元帅(兵马都总管)府——都统军司、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司的体制来概括,三个机构皆驻南京析津府。南京兵马都总管府(元帅府)为辖区内的最高军事机构,在其下,本路战斗力最强的部队归都统军使指挥,而南京本地的汉军则属侍卫马步军都指挥使。下一级控鹤、禁军详稳二司归马步司管辖;南、北皮室军详稳司归统军司管辖(《中国行政区划通史·辽金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7-51 页)。
⑤唐统天认为,皮室军初建之时兵源为贵族或富豪之家,当政权稳固后逐渐变为一般部民,其民族成分始终是契丹族。(唐统天:《辽代的禁军》,《军事历史研究》1990年第1 期,第82 页)。吴飞认为,皮室军在辽朝初期由契丹贵族和富豪之家为骨干组成。左皮室军和右皮室军兵源分别自契丹北宰相府和南宰相府下诸部遴选。辽太宗时期皮室军的兵源征集范围除契丹人之外,还包括汉人等其他民族[吴飞:《辽代大帐皮室军兵源探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 期,第99 页]。
⑥比如,辽圣宗统和五年(987),耶律谐理“以功诏世预节度使选。”(《辽史》卷85《耶律谐理传》,第1448页)辽道宗大康三年(1077)二月,“诏北院枢密使魏王耶律乙辛同母兄大奴、同母弟世阿思世预北、南院枢密之选,其异母诸弟世预夷离堇之选。”(《辽史》卷23《道宗纪三》,第317 页)。萧护思,应历初,“改北院枢密使,仍命世预宰相选”(《辽史》卷78《萧护思传》,第1396 页)。
⑦辽圣宗统和四年(986)九月,“以大军将南征,诏遣皮室详稳乞的、郎君拽剌先赴本军缮甲兵”(《辽史》卷11《圣宗纪二》,第133 页)。
⑧天庆七年(1117)正月,“女直军攻春州,东北面诸军不战自溃,女古、皮室四部及渤海人皆降,复下泰州”(《辽史》卷28《天祚皇帝纪二》,第37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