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经济学的“无赖”前提及其污名化效应
2020-12-11刘清平
刘清平
[摘要]作为现代经济学的开山鼻祖,斯密虽然充分肯定了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却又在某些流行成见的误导下,主张经济人只有利己心、没有利他心,等于给他们贴上了“天性自私贪婪”的“无赖”标签,结果成为市场经济污名化的理论第一人。只有从源头处正本清源,揭开经济人兼有利己和利他动机的真相,否定斯密经济学的“无赖”前提,我们才能为市场经济正名清誉,回应那些缺乏事实基础和正当理据的批评指责,纠正针对市场经营者的职业歧视。
[关键词]斯密;市场经济;利己;利他;污名化;职业歧视
[作者简介]刘清平(1956-),男,哲学博士,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上海200433),武汉传媒学院人文学院教授(武汉430205)。
市场是个很古老的事件了,古老到我们没法确定它何时何地出现的地步。现代市场经济也有好几百年的历史了,并且成为当前世界的主流体制。但奇怪的是,撇开前现代一直没断的各种舆论瞧不起以及制度性打压不谈,即便在今天,还有许多人习惯于把“商人”“企业家”“资本”“市场”与“自私自利”“贪得无厌”“尔虞我诈”“坑蒙拐骗”等等连在一起,流露出把市场经济视为“万恶之源”的倾向。更奇怪的是,尽管两百年来认同者们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捍卫自由市场,其效果仍然收效甚微,没有多大进展。笔者试图围绕这个问题做一些考察,首先指出亚当·斯密通过主张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成为在理论层面将市场经济污名化的始作俑者,然后通过正本清源的分析,指出这种污名化的荒谬错误,说明正常交易行为何以会在自身中包含互惠、平等、公正、诚信、自由等因素,澄清“公正商人”与“下流商人”的区分机制,并且纠正当下依然流行的指向市场经营者的扭曲性职业歧视。
一、斯密设立的“无赖”前提
把斯密定位成市场经济污名化的始作俑者,无疑会让人大吃一惊:要知道,他老先生可是公认的现代经济学之父,写下了《国富论》的经典,大力推崇市场经济,甚至还被视为古典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怎么能说是理论污名化的第一人呢?不过,笔者这样说有着白纸黑字的文本根据,陈述如下。
在1759年写成的《道德情操论》里,斯密主张人人皆有“利己心”,不受约束就会损人利己,因为“人性中的原初利己动机……决不会限制我们去做任何增进我们利益却损害他人的事情”。正是基于这一见解,他才要求人们运用连恶棍和罪犯都会有的“同理心(共情心、利他心)”,约束自己的利己心,不让自己去做损人利己的不义之事。但奇怪的是,偏偏在谈到市场经济的经营者时,他却不提他们也有同理心的事儿了,只说他们“天性自私贪婪”,“只图自己便利”,“唯一目的是滿足自己永不餍足的无聊欲望”,甚至还赶不上残忍的恶棍和冷酷的罪犯。更奇怪的是,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里,斯密已经开足马力歌颂市场经济了,却依然老调重弹,宣布“任何将资本运用于产业的人都以赚取利润作为唯一的目的……只想实现自己的利益”,似乎丝毫没有察觉到,这样的说法与他自己坚称的“人人皆有同理心”自相矛盾。
不错,在指认经营者自私本性的同时,斯密也承认,有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经营者,通过生产这个销售那个,在给自己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增进了消费者甚至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尽管如此,他好像还是没能忍住污名化的潜在冲动,又赶紧补上一刀,断言这种利他的后果完全不是出自经营者的“本意”,因为他们的天性自私贪婪,对于做有利于他人的事情“既不愿意,也不自知”。
要是单纯这样泛泛而论,我们还能替斯密辩解说,他对经营者有偏见,随口瞎猜而已;毕竟人心隔肚皮,难免出错。可是,他有关“交易通义”(交易行为通行机制)的那段广为传颂的经典名言,却让帮他开脱的任何努力都变得徒劳了:“我们每天需要的食物饮料,不是出白屠户、酿酒家或面包师的仁惠,而是出自他们的利己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一旦这样从“市场经济普遍原则”的高度,指认了经营者“只有利己心、没有利他心”的品格定位,无论斯密接下来怎样热情肯定市场经济,都将是无济于事的白费力气了,因为他已经把原罪的烙印无可救赎地刻在了日常交易行为上:既然经营者们天性自私贪婪,只图自己便利,毫无同理共情的利他心,他们拿什么约束自己,不去做损人利己的缺德事情呢?在这只自私魔掌的控制下,由日常交易行为的细胞组成的市场经济有机体,还能有个好吗?
尤为严重的是,要是按照斯密的说法,“一切人都要靠交换生活,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商人”,因此作为日常买家,需要食物饮料的“我们”也不可能摆脱只利己不利他的交易通义,“市场”或“商场”岂不就真的应了那个流行日久、于今更甚的警句,变成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像狼一样互斗群殴,到处都是尔虞我诈、坑蒙拐骗的厮杀“战场”吗?因此,从这个角度界定“交易通义”,不是从理论高度把市场经济污名化,又是什么呢?
回顾历史,大概伴随着商人阶层的形成,有关的污名化就开始萌生了。像先秦时期的四大阶层排序“士农工商”,“商”就只能忝居末位,后来更在孟子名言“为富不仁”的推波助澜下,慢慢背上了“无商不奸”的恶名,逼着从业者们使出吃奶的劲儿,也要给自己加个“儒”的定冠词,不然就没法摆脱“奸”的如影随身,真的要与男女淫乱的“万恶之源”并驾齐驱了。在古代世界的其他地方,对待商人的态度也差不多;或许只有靠工商贸易过日子的古希腊,才是凤毛麟角的例外。不过,前现代毕竟是前现代,这类成见大多还停留在白发绵延的潜意识层面,相对缺少“理性化”的理论支撑,主要来自某种“知面不知心”的浅层怀疑:商人们不干活光卖东西,怎么就能赚大钱啊?一定是贪图小便宜,专门盘剥别人,不劳而获发了黑心财。
进入了现代,事情最初也没有怎么改观。像在斯密的祖国大不列颠,莎士比亚也是诉诸《威尼斯商人》的艺术形象,把这个行业描绘成了锱铢必较、心狠手辣的用武之地。直到哲学家霍布斯在《利维坦》里阐发了“自然法”,将自私自利说成是人皆有之的自然本性,才让“每个人对每个人像狼,一见面就动手干仗”的丛林状态拥有了成体系的理论根基。不过,他主要还是借这套哲学说明人们为什么应当签订契约,把自然权益转让给君临天下的国王,因而没有怎么涉及市场经济。接下来曼德维尔在《蜜蜂的寓言》里,倒是围绕市场经济提出了“私恶即公益”的见解,认为经营者会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充满邪恶和欺骗的商业活动,促进公众和社会的利益。反讽的是,虽然斯密自己关于“看不见的手”的说法明显受到了曼德维尔的启发,他在《道德情操论》里还是花了不少篇幅,指责曼德维尔忽视了“人人皆有利他心”的一面,“会让源于其他原因的罪恶表现得更无耻”,却好像一点都没有察觉到,自己声称经营者只利己不利他,也有着如出一辙的严重弊端。
尽管如此,这些事实似乎都难以动摇刚才给出的定位:在从理论高度污名化市场经济方面,斯密才是独占鳌头的历史第一人。理由很简单,既不是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又不是霍布斯的《利维坦》,也不是曼德維尔的《蜜蜂的寓言》,而是斯密的《国富论》,成了现代经济学的头号元典。所以,后来者不管是谁,来头多大,只要打算研究市场经济,就绕不过他的《国富论》,就要引用他指认的“交易通义”,就得给经济人贴上“只利己不利他”的标签。
但问题在于,这个标签恰恰等于把“损人利己”的恶名,一刀切地加在了市场经济所有从业者的头上,因为按照斯密自己的推论,缺乏利他心的人根本找不到东西约束自己,防止自己基于利己心,去做增进自己利益却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更不幸的是,这种污名化还会让我们想起他的老朋友休谟,曾在《人性论》里提出过著名的“无赖”假设:各级官员一心谋求私利,所以必须建立制衡权力的体系制度,防止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然而,如果说休谟只是提出了一个“假设”,矛头也主要对准了手握大权的官员们,斯密却是通过对“交易通义”的经典阐释,把“无赖”的标签贴在了所有“经济人”身上,让他们一辈子都甩不掉。
从这里看,要不是斯密的确从各个角度原创性地肯定了市场经济的正面价值,我们几乎要怀疑他是不是不安好心了;否则的话,他为什么非要坚持把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说成是自私贪婪、损人利己的“无赖”呢?
二、既利己又利他才是交易的通义
那么,斯密经济学设立的“无赖”前提能不能成立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这个前提绝对冤枉了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因为无论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根本不可能只有利己的动机,没有利他的动机。相反,从日常交易的实际体验看,交易双方只有同时兼有两种动机,并且赋予它们同等的权重,才有可能正常完成交易行为。
先来看消费者这一面。各位不妨扪心自问,你去菜市场的时候,难道是铁了心只利己不利他,甚至不惜为此和商贩们大打出手吗?你会不会每次都和他们争得不可开交,恨不能拔刀抄家伙呢?答案想必也是否定的,因为大多数的情况是:你看中了某个东西,觉得价格也合适,于是掏钱买下来。为什么呢?你看中那个东西,是因为你觉得它能满足你的口腹之欲;你掏钱买下来,没有偷偷拿走,是因为你觉得商贩不仅付出了成本,而且也很辛苦,应当得到回报。有鉴于此,要是这时候有人非说你是天性自私贪婪、只想满足欲望的“无赖”,你会愿意吗?答案无疑还是否定的。事情很明显,虽然你的确充满了想要饱餐一顿的利己动机,却没有因此忘记商贩的利益,所以才会按照价码付款,让他也能实现赚钱的目的。可是,如果说你出于口腹之欲的考虑就是“利己”的话,你为商贩赚钱的利益考虑,欣然把钱付给他,也就没有理由不看成是“利他”了。更重要的是,与斯密《道德情操论》里的有关说法一致,正是由于你用这种想帮商贩满足需要的利他心,约束了你想满足自己需要的利己心,你才没有像小偷强盗那样纵容自己的自私贪婪,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放偷放抢,损人利己。
再来看经营者这一面。诚如斯密所说,面包师每天辛苦忙活,肯定不是为了对我们做慈善搞施舍。不过,难道他因此就只有利己的打算,却一点也没有对我们好的利他动机么?要是那样的话,按照斯密自己的推论,他岂不是也会像强盗小偷那样,干脆从我们手里抢过了钱拔腿就跑,从而更直接更充分地展示出他那只利己不利他的“无赖”天性?从这里看,下面的解释应该说才更贴近事实:面包师认真琢磨了我们的口味喜好,特意烤制出我们爱吃的面包,想用它们吸引我们,一直光顾他的铺子,用这种对我们好的利他方式,赚到他自己想要的利润。也是基于这条理由,他才会把我们的“光顾”说成是“惠顾”,等于承认我们是带着对他有利的动机,买下他店里的面包,让他赚了钱的。不然的话,假如他压根不考虑我们作为消费者的利益,就算他不搞假冒伪劣,他能把那些难吃的面包顺利地卖出去,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么?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所以,从日常交易的实际体验看,无论市场经济被污名化后显得多么不堪,有一点是很难否认的:在正常完成的交易行为中,经营者赚取了想要的利润,消费者买到了想要的商品,结果是双方心满意足,皆大欢喜。
毋庸讳言,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不愉快的现象:你抱怨东西怎么这样贵,商家觉得你砍价太离谱了,结果不欢而散,不仅“交易”不在,连有儒式意味的“情义”也不在了。尽管如此,事情也很少发展到彼此干仗、沦为战场的地步吧。既然商家没有把你的钞票夺过去,你也没有拿起看中的东西拔腿就跑,双方就只是放弃了有买有卖的市场交易,一别两宽而已,哪里谈得上人对人像狼?其实,这个流传已久的比喻也是绝对冤枉的污名化,因为科学研究已经表明,“狼群”虽然对猎物或敌对团伙那是相当的凶狠,但内部成员的合作互利、团结忠诚、利他奉献,甚至可以说超越了大多数“人群”。
考虑到交易行为的日常事实如此简单明晰,笔者就感到奇怪了,像斯密这样的经济学大师,花了那么多的时间精力考察研究,怎么就没有产生普通人去过几次商场都会形成的正常体验,反倒一口咬定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因而按照他自己的推论,根本不可能凭借同理心,约束自己不做损人利己的事情呢?
说句公道话,像斯密这样的行家,不可能没有类似的体验,只是尚未提升到自觉的理论高度,单纯停留在自发的潜意识层面而已。所以,就在刚才那段广为传颂的名言之前,他一不留神又把真相说出来了:“不论是谁,要与旁人做买卖,他首先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东西,这是交易的通义。我们需要的相互帮助大都是依照这种方法取得的。”
有点黑色幽默的是,尽管这段话明白点到了“交易通义”,两个半世纪以来,那么多的经济学家讨论市场经济的时候,大都只是根据刚才的那段名言高谈阔论,大谈特谈经济人的只利己不利他;哪怕顺带引用了这段话,也往往对它视而不见,很少指出它那几乎是一目就能了然的浅显意思: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只有让对方从自己这里得到了对方想要的东西,自己才能从对方那里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实现彼此都需要的“相互帮助”。弱弱地问一声,这不正是普通人在日常交易正常完成的情况下都会有的实际体验么——经营者得到了利润,消费者买到了商品,双方在相互帮助中既满足了自己的需要,也满足了对方的需要,结果是心满意足,皆大欢喜。毕竟,经济学家们再主张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也不敢断然否认市场经济是“互惠互利”的吧。
这样来看,斯密的“交易通义”观就包含着一个很难化解的逻辑矛盾了:要是交易双方都是只利己不利他的“无赖”,“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你也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东西”的“相互帮助”怎么可能呢?按照斯密自己的推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岂不是只会考虑如何增进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损害对方的利益,哪里谈得上“相互帮助”呀?于是,我们眼前只有华山一条路了:要么继续坚持经济人天性自私贪婪的“无赖”前提,从而否认市场经济的互惠互利;要么彻底抛弃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的“无赖”前提,明确肯定经济人兼有利己和利他的动机,据此解释市场经济的互惠互利。
至于斯密诉诸的“看不见的手”,似乎也就不怎么靠谱了。一方面,经营者在为自己赚钱的同时,又增进了消费者的利益,根本不是在“既不愿意,也不自知”的情况下实现的;相反,在正常情况下,他们恰恰都有想为消费者提供对路商品、满足消费者需要的自觉“本意”。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买到心仪物品的同时,又付款给经营者,让他们赚到了钱,自然也有下面的意愿:想要满足经营者获利的需要,并且希望经营者借此维持经营,甚至扩大规模,能让自己以及其他人继续买到更多的对路商品。换句话说,交易双方都是在出于利己动机满足自己需要的过程中,又出于利他动机满足了对方的需要,从而以正反馈的方式有效地增进了全社会的利益。就此而言,在市场经济如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问题上,经济学家们苦思良久却总是找不到的那个终极答案,实际上就在斯密早已指出的交易双方基于利己和利他动机共同实现的“相互帮助”中。
既然如此,斯密为什么还要把这只他已经看见的手说成是“看不见”的呢?说破了就是,他被“人性本自私”“私恶即公益”的流行成见带进了沟里,硬给经济人贴上了天性自私贪婪的“无赖”标签。结果,尽管他的“本意”是想肯定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最终却又以“既不愿意,也不自知”的自我坎陷方式,给市场经济挖了一个深不见底的大坑。所以,我们今天要给市场经济正名清誉,也必须彻底否定子虚乌有的“无赖”前提,明确承认经济人兼有利己和利他的自觉动机。
三、公正商人和下流商人的区别
当然了,即便否定了斯密经济学的“无赖”前提,肯定了经济人的双重动机,我们还是不可能让市场经济摇身一变,成为无私之爱的圣洁领域。毕竟,对交易双方来说,为自己好的利己动机才是主导性的目的,为他人好的利他动机则是从属性的工具——经营者总是为了自己赚钱,才向消费者出售对路的商品;消费者总是为了得到自己看中的东西,才把挣来的钞票交给经营者。
不过,除非脑袋里塞满了德性的乌托邦,我们并没有理由指责这种以利己为主导的做法不够高尚,因为它实在是现实生活中再普通不过的现象了。说白了,就连被尊称为“灵魂工程师”的老师给学生们上课,也不会全都出自完全利他的奉献精神,一点不考虑自己的养家糊口、薪水待遇、津贴奖励、职称晋升。不然的话,要是连三顿专门利己的饭也吃不上,他们哪里来的力气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呢?与老师们的情形差不多,尽管某些商人和企业家也会做出这样那样的慈惠之举,但在通常情况下,他们同样不可能是纯洁无暇的白莲花。然而,只要能够赋予两种动机同样的权重,哪怕是以利己为目的,以利他为工具,经营者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作所为,就仍然是正常而正当的,并且像前面提到的那样,还会产生造福社会的互惠后果。
进一步看,只要按照“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你也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东西”的交易通义行事,市场经济就不仅是一个符合人性的正常体制,而且还可以说直接包含了平等、公正、诚信、自由的因素:交易双方都把对方当成与自己一样享有物品所有权的交易者来尊重,这就是平等;他们都是通过向对方提供对方想要的东西来换取自己想要的东西,这就是公正;他们都会履行自己的诺言,在从对方那里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时,也让对方得到对方想要的东西,这就是诚信;他们在交易中都能从心所欲地达成各自想要达成的目的,这就是自由。从这里看,恰恰是在靠工商贸易过日子的古希腊,而不是靠农牧业过日子的其他地方,形成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注重平等公正诚信自由的城邦制度(虽然许多方面都很有限),就不是一件偶然的事情了。
然而,市场经济自身的这些典型特征,只有從经济人兼有双重动机的事实出发,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否则的话,一味坚持经济人自私贪婪的“无赖”前提,得出的就只能是左翼均等主义式的结论了:市场经济体制仅仅为经营者或富人提供了赚钱发财的片面“自由”,却让其他人特别是穷人陷入了贫困潦倒的严重“不自由”,所以永远摆脱不了你死我活的人际斗争。撇开其他因素不谈,单就这个忽视了交易双方自由平等地位的偏激结论看,源于“无赖”前提的理论污名化,就算是出自现代经济学之父的经典名著,也是严重扭曲事实、十分荒唐荒诞的,必须根本否定。
这自然不等于说,市场经济体制就总是完美无缺,没有弊端的了。其实,刚才的分析已经蕴含着一个不可少的先决条件,这就是以“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你也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东西”的方式完成交易。换言之,要是人们在交易中违反了这条自由平等的通行原则,市场经济就会变成反常病态的了。作为思想大师,斯密虽然充分肯定了市场经济的巨大贡献的一面,却也没有讳言它的严重病态因素。例如,他曾抨击当时的某些经营者,为了自己赚取暴利,不惜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其中就包括了“诱骗软弱的消费者购买自己全不需要的东西”这类至今还很常见的做法,并在称赞“公正商人(the fair trader,行事正派的商人)”的同时,斥责了他所谓的“下流商人(an inferior set of dealers,品格低劣的商人)”。
这种区分无疑是个深刻的洞见,但问题在于,在坚持“无赖”前提的情况下,它根本就说不通。要是商人天性自私贪婪,不替别人着想,他们岂不统统都是“品格低劣”的吗?哪里还能分出个“公正”与“下流”来呢?难道说,这种区分也要取决于“看不见的手”的神秘效应:某些天性自私贪婪的商人碰巧撞上了这只手,于是在它的指挥下,“不知不觉”地造福社会,成了行事正派的“公正商人”;另一些天性同样自私贪婪的商人,却不知怎么搞的无缘领受这只手的引导,“不知不觉”地在坑人害人的邪路上越走越远,沦为品格低劣的“下流商人”?
一旦承认了双重动机的简单事实,说明这种分类就易如反掌了。虽然经济人都有利己和利他的动机,却会因为赋予它们不同的权重,形成分化。就像刚才谈到的那样,大多数经营者在凭借利他手段达成利己目的的时候,并不会因为这种主次之别,就压制或否定利他的一面,而是按照“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你也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东西”的交易通义,将两种动机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对待,努力通过为消费者提供对路商品的途径,实现自己赚取利润的正当目的。不用多说,他们正是斯密笔下行事正派的“公正商人”。
相形之下,另一些经营者在权衡两种动机的时候,却把利己看得比利他更重要,甚至为了自己赚大钱,不惜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要么为他们提供价贵质次的商品,要么诱骗消费者购买自己全不需要的东西,要么干脆以坑蒙拐骗的手法兜售假冒伪劣。不错,这些经营者并没有像小偷强盗那样,直接从消费者那里把钱抢过来。但归根结底,他们也是以“你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我却不给你以你想要的东西”的方式行事的,所以成了斯密笔下品格低劣的“下流商人”,并且下流低劣的程度,还与他们损人利己的不正当程度成正比。
要是再依据这种机制反观行事正派的“公正商人”,我们还能发现,其中有一批经营者,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把利他看得比利己更重要,不惜自己受点损失,也要满足消费者的迫切需要。或许在斯密那个时代,这样的经营者还比较少,所以他几乎没有提到;但在当代社会里,这样的经营者已经不那么罕见了——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人为灾祸的时候,不少商家会主动降价,销售自己经营的急需品,非但赚不到钱,甚至还可能赔本。至于某些经营者从事的无偿捐赠的慈善举动,尽管超出了市场交易的范围,进入了德性伦理的领域,同样只能从这个视角来解释:他们虽然平时也是以“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你也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东西”的正当方式完成交易行为的,但在投身慈善事业的时候,却放弃了追求利润的利己动机,更想实现高尚德性的利他目的。
于是,假如我们面对这类商人,照旧坚持斯密经济学的“无赖”前提,处境就更尴尬了:经济人不是天性自私贪婪吗?那他们怎么还会干赔本的买卖,甚至心甘情愿做慈善呢?难道灾害一降临,或是一离开市场,他们的“天性”就会突然出现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脱胎换骨,面目全非了么?像这样在自私贪婪的“经济人”与无私慷慨的“德性人”之间不断转换身份,随意改变角色,时间久了,他们会不会精神分裂、人格崩坏呀?说句不好听的话,这类设问隐含的并非经济人的反常变态,而是设问者自己的变态反常。
结果,斯密关于“公正商人”与“下流商人”的明确区分,就再次以自败的方式,否定了他立下的“无赖”前提——如果经济人都是天性自私贪婪、毫无利他动机的话,我们根本就无从解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分类。只有从经济人兼有两种动机、赋予不同权重的角度出发,我们才能澄清其中的内在机制:怎样做是公正甚至高尚的,怎样做是卑劣邪恶的。
四、“无商不奸”的职业歧视
最后,我们还有必要认真批判那种指向了市场经营者的“职业歧视”——源于“无赖”污名化的最恶劣后果,就是从伦理角度贬低了商人和企业家的道德品格(品德),不分青红皂白地宣布他们都是自私贪婪的下流胚,毛孔滴血的大恶棍。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无商不奸”的流行指责,甚至不是针对张三李四个人的“有罪推定”,而是指向了整个职业的“有罪推定”。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还是准备以“斯密批斯密”的方式来回应。按照《道德情操论》的说法,既然每个人都在不同范围内有着利他的同理心,那么,就像前面论证的那样,他们在道德上是高尚、公正还是卑劣的,就不会取决于他们的职业了,而是取决于他们怎样处理利己与利他的关系,会不会把利己的动机凌驾于利他的动机之上,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坑人害人。这实际上也是我们对任何人做出道德上的善恶对错评判的终极理据。
所以,不仅在商人和企业家中,而且在其他任何职业中,我们都能发现高尚者、正派者、卑劣者三种不同的类型。尽管随着职业的不同,不同品格的频率和数量也会有所不同,有的职业里高尚者多一点,有的职业里卑劣者多一点,但我们永远没有理由断言,某个职业天性就是纯洁善良的,另一个职业生来就是肮脏邪恶的,能从道德的角度分出个三六九等来。
一个简单的事实,就能证明这类职业歧视的站不住脚:如果法律体制是符合正义的,那它绝不会是单单针对某些职业设立的,而必然是同等适用于任何职业的任何人——无论是谁,只要做了坑人害人、侵犯人权的不义事情,都应当受到惩罚,没有例外。就此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说法,已经蕴含着“不可歧视任何职业”的诉求了,不允许有偏向地监管某些职业,却对另一些职业网开一面。比方说,人们通常会把医护人员夸成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可要是法律仅仅因为这种“职业溢美”,就不去惩罚那些作了恶犯了罪的护士医生,不仅受害者,而且普通人,也会抱怨法律不公正了。道理何在呢?就是因为“白衣”之下,既有“天使”,也有“魔鬼”,没法一概而论。不管怎样,即便在慈善公益的崇高行当里,也会出现假公济私、贪污腐败的邪恶现象,遑论其他。
人生三百六十行,免不了会在地位、职权、智能、体力等等方面出现种种差异,甚至还有理由允许某些不涉及道德内涵的“歧视”或“区别对待”,就像运动员瞧不起程序员的起跑速度,程序员看不上运动员的编程智商那样。可是,一进人人伦关系的道德领域,这些差异就没有实质性意义了,更不应当成为评判不同职业优劣高下的参照系。“各行各业平等,没有贵贱之分”的说法,正是在这个意思上绝对成立的。因此,按照这种解释,我们自然也没有理由在道德上歧视那些想当商人和企业家的人了。如同我们自己想当工人、农民、老师、医生、画家、僧侣、军人、官员等等一样,无论是想要维持日常的生计,还是为了实现远大的理想,这样的职业选择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人生现象;只有毫无根据的偏狭成见,才会给它们刻上原本不存在的高低贵贱的扭曲烙印。
前面提到,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确能够发现品格低劣的下流商人和企业家,不过这肯定不是市场经济从业者才会有的特殊情况。相反,不管在哪个行当里,我们都能发现某些行事不义的害群之马。所以,按照“一人做事一人当”的自主责任原则,品格低劣的恶名也只能加在那些有不义之举的个人头上,而不应当加在他们的职业头上,否则就等于是以“业缘”株连的方式,让同属一个行当的无辜者也受到了惩罚。一言以蔽之,我们只应依据一个人的行为评判他的品德高下,不可依据他的职业评判他的品德高下。或者更简单地说,我们只应“以行为定品德”,不可“以职业定品德”——无论是以“溢美”的方式定,还是以“歧视”的方式定。尤其考虑到消费者说穿了也是以利己为目的、以利他为工具的,我们就更没有理由站在梦幻泡影的道德高地上,单向度地抨击商人和企业家的自私自利、贪得无厌了。毕竟,你我他去菜市场买东西的时候,也很少出于无私奉献的慈惠之心,随便就把钞票施舍给商贩们吧。
顺带说一句,这条“对任何职业都不可溢美或歧视”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官员们:如果说休谟的“无赖”假设在制度设计方面还有某些值得重视的警示意义的话,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并没有理由不分青红皂白地认定,官员在天性上个个都是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原因很简单,这种认定如同“无商不奸”的说法一样,属于缺乏事实基础的荒唐职业歧视。
由于先秦已经出现了“士农工商”的排序和“为富不仁”的语录,后来还流行开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口号,咱们的文化土壤里一直积淀着某些职业歧视(以及职业溢美)的深层基因。再加上现代均等主义的添油加醋,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了,许多人对于商人和企业家们照旧怀有根深蒂固的“仇富”偏见,也不管他们的获利途径是不是正当合法,只要赚到了大钱,先富了起來,一概斥之为“黑心的老板”,顺带着把市场经济体制也当成了造成社会不公、贫富差距的万恶之源。为了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自然有必要在这方面下大功夫,努力纠正“无商不奸”的传统观念。
不过,在传统文化积淀和现代均等主义这些因素之外,我们也不可忽视了斯密经济学“无赖”前提的丑化效应。问题在于,这种效应是以现代经济学经典的堂皇形式发挥作用的,因此才特别严重:就在眼下,权威的教科书一遍又一遍地引用《国富论》的名言,让“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的命题一次又一次地得到了传颂,结果只能是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将针对经营者的职业歧视灌输到了人们的自觉意识中,再与潜意识层面的传统偏见融为一体。所以,我们不仅有必要从这里找到市场经济污名化的理论源头,而且还要特别指出这种潜移默化的自败意味:无论人们的“本意”是怎样地想要捍卫市场经济,肯定它的互利平等公正诚信自由,但只要还没有彻底放弃斯密经济学的“无赖”前提,不肯承认经济人兼有利己和利他动机的简单事实,他们的所有努力可以说都是在以“既不愿意、也不自知”的方式,与均等主义们一起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掘墓人,甚至还会给它送上最致命最有分量的一锹土。黑色幽默,莫过于此。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本文才试图通过揭示这种黑色幽默的荒唐悖论,提示人们注意到斯密经济学“无赖”前提的污名化效应,不仅在理论上为市场经济正名清誉,而且在实践中推动市场经济沿着合乎正义的道路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