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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分析与研究

2020-12-11陈文文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30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内部控制企业

陈文文

摘 要:近些年被曝光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愈演愈烈,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并且意识到了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问题急需整改。但是我国对于内控信息披露的制度还不规范,并且公司对信息披露也不重视,对比西方国家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分析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的措施。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30-0007-02

2016年以来,证监会针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开出了罚单,主要包括有华锐风电、皖江物流、大智慧、ST亚太、超日太阳、ST云网等等。财务造假案件、内部控制失效与信息披露造假有直接的关系。因为财务报告审计结果不佳的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结果往往也不好。另外,对这些财务造假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竟然如此“粗心大意”,并且在监管层发现后才将标准无保留意见更改为“非标”意见。这向我们传达出两个重要信息:一是有些企业的内部控制徒有其表,实际上都是机械化和表面化,根本不能起到监督作用。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包庇”其聘用者,没有发挥好应有的独立、公正的特质,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让人怀疑。

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信息披露的质量是重要因素之一,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各种评价信息,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尤其是对于一些没有什么专业知识的普通投资者,其只能通过公司信息披露获得信息,这样就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结果是成是败。针对这些年频频发生的财务造假案件,让我们意识到为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不让投资者继续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必须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因一部分上市公司还未发布年报,本文结合一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情况的统计数据,并且结合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年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独立意见、注册会计师内控报告和违规违法行为处理公告等等,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披露现状进行总体分析。根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有94.58%的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了公开披露,但是披露其公司内部存在内控缺陷的仅占18.16%。内控缺陷项目3 583项,其中只有32.21%的项目被详细披露。这些上市公司披露缺陷的认定情况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75项,占2.09%;存在重要缺陷的84项,占2.34%;存在一般缺陷的3 424项,占95.56%。

由数据可知,披露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项目共计159个,可是根据统计情况,在截止报告发出日仍有大约32%的缺陷未进行有效整改。此外,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些承认其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并不是全部都披露了对应的具体内容。大部分企业认定自己公司不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要缺陷,或者虽然表示存在缺陷,但是对具体缺陷内容是什么、与公司哪项活动有关却只字未提。根据总体评级认定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评级在中下级,与其自身认定的缺陷情况不匹配。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对自身认识不够,盲目自大或者不愿披露内控缺陷,对内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披露存在的具体问题

1.内部控制披露不完整。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控披露的现实情况是自我评价报告过于简单,流于形式,只是简单地认定公司的内控为有效或者较为有效,并没有具体认定该结论的原因。并且对于内部控制缺陷,大部分公司只是简单地说明公司在本年度不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要缺陷,对一般缺陷只字未提。或者,即使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也没有具体的解释,或提出纠正措施。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财务风险带来的伤害不言而喻,可是还有许多公司不能长盛不衰是由于非财务原因造成的,尤其是食品安全等信用危机。可是对于非财务缺陷的认定及披露,既没有相关政策措施的具體界定,公司也不重视,就会带来严重的隐患。

2.内部控制的格式和评价标准不统一。中国已经引入了许多内部控制的规则和指导方针,但是内部控制仍然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许多上市公司在选择内部控制披露的行为准则时,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2011年,公司的内部控制准则发布,对内部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并不是所有上市公司都按照这个准则执行,上市公司所选择的标准并不统一。例如,在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格式选择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以公告软件的格式披露内部控制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根据2014年发布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要求,披露内部控制评估报告。格式标准不能统一。另外,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格式和依据也不一致:有的公司主要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有的公司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3101号》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还有的公司则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等出具内部控制审核评价意见等。但是,只有依据审计指引出具的审计报告才能算作是真正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此外,在内部控制评价结论认定上,对于重大缺陷整改情况的截止日期上,到底是以对以报告基准日、报告期内为准,还是以截止报告基准日为准标准也不统一。

3.对内部控制具体缺陷内容的披露少。根据统计结果,当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时,绝大多数的自我评估只是一般的缺陷,让人很难信服其所认定的缺陷标准,并且81.61%的公司只是提及“未存在重大及重要缺陷”,一般缺陷是否存在不得而知。很少有公司提到一般的缺陷,也鲜少有人提出具体的纠正措施。对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等外部信息用户来说,这种信息披露是没有意义的。而美国对于内控缺陷的披露比例达到30.2%,大约是我国的1.6倍。

三、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的措施

1.高度重视公司内部控制披露。很多上市公司之所以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重视,源自管理层觉得与公司的盈利和利益没有太大关系,而且费时费力。聘请注册会计师出具内控审计报告更是得不偿失,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仅仅是在制度上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更应让其意识到,这是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使内控披露行为成为一种积极主动、自觉的行为。

2.划清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如果要明确责任,使权责分明,首先要明确是谁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负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除了由董事会负责之外,还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其次,要将责任明确到个人。我国公司内部普遍存在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在关键时刻容易互相推诿,造成内部控制的松散。因此,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关于内部控制的成功方式——将责任划归给对业务熟悉精通的首席财务官或者执行官,因为,他们是对公司内控实施情况最了解也是对公司业务最熟悉的人。再次,内控自评报告也要交给董事会成员签字,并且明确签字的董事会成员都要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结果负责。最后,要强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权利,增强他们的独立性,尤其是加强监事会的权力。

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建设和员工教育培训。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中最主要的是公司内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首先,董事会成员必須对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和高效运行负起责任。另外,提高董事会成员在内控方面的知识,加强专业培训。其次,管理层应该有效发挥其管理职能,对内控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及时上报董事会成员和股东,并且根据内控失效的情形,及时进行调整,做好上层政策制定者和下层工作实施者之间有效的沟通桥梁。最后,要发挥内部监督部门的作用,内审部门和监事会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定期检查,出具意见时保证真实可靠。

4.统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方面制度规范。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最为重要,因为其中包含了公司内控的最关键信息。根据上文的现状分析,了解到我国并没有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具体按照哪种格式进行报告,因此在上市公司之间横向对比和公司自身的纵向对比都无法进行。只有先规定自我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和内容,才有利于在对比中不断完善公司内控,帮助政策制定者不断完善内控指引内容,帮助投资者做出有效决策。

5.从外部加大监管力度。在我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直接监管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应从公告披露的环节严格把关。第一,对公司的内部披露信息进行定期审查和不定期审查,建立严格的稽查制度。并且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披露虚假、伪造、夸大等内控信息的公司进行处罚,而且公司内部负责人员和出具有效性内控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也要有连带责任。违法成本提高了,公司自然小心行事,认真对待内控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对那些违规的被查处的公司,不能简单地进行公示和批评,而应在公开的、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使其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建立完善的惩罚制度,制定不同情况下的不同惩罚标准,并且具体落实到人,视情况和严重程度,处以不同的罚款或处分,更严重的要负担民事责任、行政的刑事责任。第三,要重视保护投资者利益,建立补偿机制,不让投资者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而要增强其对中国证券市场失去信心。此外,注册会计师也在公司的内部控制中扮演着监督的角色。

参考文献:

[1]  练惠敏.会计信息披露的冲突与对策研究[J].企业经济,2015,(8):145-148.

[2]  刘莉楠.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问题研究[J].中国经贸,2017,(24):139-140

[3]  谢利娜.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现状及对策[J].现代企业,2016,(8):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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