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技术社会学视域下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探索
2020-12-11刘卓奇昆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文/刘卓奇(昆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一、引言
无人驾驶汽车是在网络环境下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武装起来的汽车,或者可以说是有着汽车外壳兼顾汽车性能的移动机器人。当前,无人驾驶汽车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我国北京、上海等地已有无人驾驶网约车进入测试阶段。虽然,无人驾驶汽车发展势头迅猛,但是其作为信息技术与运输技术相结合的交往性技术,其变革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极大。当前,技术社会学渐有研究具体技术发展模式的趋势,欲要探寻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限度及其发展方向,可分析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动力机制及制约因素,再辅以伦理、社会观念层面的反思,理性认知其发展利弊,避免过度开发。
二、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推动力
技术具有自我增长、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无可厚非,但是技术同样处于社会系统之中,仍会受到外在推动力,其发展推动力由内外多个复杂的、多维的力量所构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动力学机制。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一项典型的综合前沿技术,想要研究其发展路径就必须对其所受动力进行剖析。技术的起源和生成,一方面与社会的需求密切相关;另一方面,技术又有其自我发育的内在机制和根据。技术的内在推动力有很多种:第一,综合技术手段的发展推动了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目的的形成与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发展;第二,人们对于技术效率的追求是无人驾驶汽车发展内部推动力中极为重要的力量。外在推动力来自多个维度:首先,军事需要推动了无人驾驶汽车的起步;其次,政治给予了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必然选择;最后,经济需求推动了无人驾驶汽车发展。此外,从国家经济角度来看可作为一种全球化交通发展目标,加大政策扶持以创新刺激经济发展,提升经济增长的数量与质量。
三、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制约因素
国内有诸多文献论述了社会系统会对技术发展起到阻碍的作用,有人将这种观点称为“技术的社会决定论”作为“技术决定论”的对立观点。除此之外还会受到社会观念层面的束缚。社会客观层面对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制约十分明显。第一,无人驾驶汽车技术自身有诸多局限,限制了其发展速度,如:无人驾驶汽车所需的探测模块受环境影响和自身稳定性影响极大、无人驾驶汽车的核心硬件设备方面还有许多不足之处等。第二,经济方面同样是无人驾驶汽车的制约因素:首先,无人驾驶汽车对基础设施要求较高;其次,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一项综合性高新技术对研发投入要求较高;最后,无人驾驶汽车将节省司机成本,但是其磨损、能源消耗将大幅增加。
无人驾驶汽车受到社会观念层面的束缚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来自技术悲观主义对其发展所带来的担忧。其次,就是来自道德领域对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思考,整体来看可以概括为两个维度。一个是从无人驾驶汽车的道德主体性进行分析,另一道德层面的思考来自于道德决策维度,人类的道德选择有很多,这些原则会面对价值冲突。除此之外,无人驾驶汽车还受到了来自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考量。
四、无人驾驶汽车何以可能
当代技术社会学经历了技术决定论与社会建构论的转向,也同时存在社会对其发展的推动力与制约因素,技术与社会的总体关系,应理解为是关于社会的技术决定论和技术的社会制约论的统一。无人驾驶汽车的实现我们可以从技术与社会两个层面来分析,目前无人驾驶汽车仍处于研发阶段,部分汽车已安装辅助驾驶系统或自动驾驶系统,根据技术发展一般规律来看前沿技术在实现前期容易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尤其是针对无人驾驶汽车这种影响力较大的技术而言。当代技术社会学为解决现实技术与社会之间的问题产生了诸多理论,最值得一提的要数创新社会学,无人驾驶汽车在发展时期应采用创新社会学传统的技术评估形式,利用议会或专家群体进行评估,以期对技术进行事后控制,但是其不可避免的会进入“技术控制困境”。对此,我们应加强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研发人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利益者的互动关系,将技术价值带入研发体系之中使研发人员在技术研发早期就重视社会价值,避免技术带来负面后果。在处理无人驾驶汽车相关问题时要分类对待,首先,在无人驾驶汽车发展方面,应避免冒进。其次,在面临可能由“涟漪效应”而导致的失业等问题时,应加强与政府、社会组织沟通力度拓宽再就业渠道。最后,无人驾驶汽车可在研发初期大力发展低速、多功能无人驾驶汽车,率先在人广地稀或危险行业使用,先行解决社会部分亟需解决的问题同时进行测试反馈,待成熟时逐步向某些地区渐至全社会发展。
我们将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置于社会—技术系统之中,可以看出其不仅包含技术研发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了诸多社会实体与相关政策法规层面的问题。虽然无人驾驶汽车理论提出较早,但是直至近些年才有了较大的突破,这就导致了社会对其监管体系还未健全、相关的权益保障制度还未完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欲要探寻无人驾驶汽车何以“可能”就必须对社会有关方面进行探索与完善。我国仍需加强对无人驾驶汽车相关的政策指导,完善技术伦理审查制度。2020年2月我国11个部委联合出台了《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对无人驾驶汽车发展进行了展望,虽然我国加快了政策指导但是对于相关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还有所薄弱,监管机制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必须加强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伦理审查,缺乏伦理责任的工程活动责任主体或不受道德规约的工程技术行为,通常会异化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
无人驾驶汽车以及自动驾驶汽车的权益保障制度须完善后再行开放市场。当前,各大保险公司均未设置针对拥有部分无人驾驶功能的汽车拥有者相关的交通保险品类。因此,我们不能仅关注其市场带来的相关收益,还必须保障使用者及社会公众的相关权益,不能以牺牲公众的利益来获取收益。
五、结语
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的实现将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乃至社会结构。我们并不能按照一项普通技术去对对待它,理应在研发阶段就对其发展进行反思,公开、客观的面对其负面影响并及时予以纠正。在推进过程中可以先行在特定领域、特定环境中小范围进行产业开发以缩小影响后果,在条件允许后再逐步拓宽其产业范围,在保证其为人类造福的同时尽量减小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