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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河东路军粮问题述论

2020-12-11张春梅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军粮河东朝廷

张春梅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公安政治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北宋时期,河北、河东与陕西三路共同构成北部与西北部的重要边防线。河东路(1)北宋时期的河东路,除包括今山西省的绝大部分外,还包括黄河以西的麟州、府州、丰州,及神宗时期设置的晋宁军,即今陕西省北部的佳县、神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南部的准格尔旗南部、伊金霍洛旗东部。但今山西省北部的朔县、应县、大同等地区属辽朝,今山西省西南部的万荣、临猗、永济、运城、闻喜、夏县等地隶陕西永兴军。既位居三路中间,又与辽、夏皆接壤,具有连接东西、左击右控的特殊作用,故宋廷在此屯驻重兵。然而河东路地处黄土高原东缘,地势险峻,山多地少,与河北、陕西二路相比,其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军粮问题较为突出。

目前,学界关于宋代军需物资保障问题的已有研究成果(2)主要参见史继刚:《宋代军用物资保障研究》,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2页;王曾瑜:《宋朝军制初探》,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04—479页;程龙:《北宋西北战区粮食补给地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97—274页;魏娅娅:《宋代和籴利弊初探》,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3期,第27—37页;程龙:《北宋西北沿边屯田的空间分布与发展差异》,载《中国农史》,2007年第3期,第57—69页;李洪:《宋代军队回易述论》,载《云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第79—82页。,其中或涉河东路,但鲜有专文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有鉴于此,本人不揣浅陋,欲对河东路军粮问题做一粗略梳理,以期对北宋军事后勤保障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购粮资金来源

北宋实行募兵制,禁军、厢军为正规军,其所有费用皆由朝廷供给。为防御辽、夏,朝廷在河东路屯戍重兵,军粮供应成为军队建设之要务。河东路二税较轻,能提供近五分之一的军粮(见下文“本路赋税”部分),其余数量更多地需要通过购买来补充。购粮经费绝大部分源于中央财政拨款,辅以本路军队回易所得以及他路援助等。

(一)中央调拨

北宋时期,三司掌“廪藏贸易、四方贡赋、百官奉给”之事[1]3906。地方财政基本出于三司,“朝廷自克平诸国,财力雄富,然聚兵京师,外州无留财,天下支用悉出于三司”[2]746。河东路和籴军粮需82万余石[2]7022,如此庞大的数额,需要巨额资金来保障,为保证军粮储备充盈,中央财政常给河东路拨款。嘉祐五年(1060),朝廷诏令三司,“自来河东路和籴粮草,支一分见钱,三分茶,自今并以见钱给之”[3]6862。元丰元年(1078),“诏三司续支末盐钱二十万缗,付河东转运司市粮草”[2]7141。次年,神宗“赐末盐钱20万缗”,给河东转运司“市军储”[2]7301。除三司拨款之外,有时皇帝也会从其“小金库”——内藏库中拨款支援河东路。至和二年(1055),“出内藏库绢三十万下并州市籴军储”[2]4382。嘉祐三年(1058),内藏库又拔“绸绢十万,下河东转运司,助籴军储”[2]4530。当国库财力不济时,三司或向内藏库借钱。熙宁四年(1071),“诏河东军费不足,其令三司借内藏库银二十万两付本路”[2]5330。司农寺也是中央主管财政的机构之一,有时其也会给河东路支拨资金以助军粮供应。熙宁八年(1075),“诏司农寺于河东沿边、近边州军丰熟处,以三十万缗计置粮草封桩”[3]6865。元丰改制后,又出现一些其他财政机构,元丰库便是其一。它有时也会向河东路拨钱来保障军粮供应。哲宗绍圣三年(1096),“出元丰库缗钱四百万于陕西、河东籴边储”[1]344。

北宋朝廷除下拨钱、茶、盐、绢等给河东路外,有时也会给赐度牒以补充其军费。度牒,亦称“度僧牒”,是朝廷发给僧人的身份证明。因僧人可以免税,故有人为逃税而欲剃度为僧,但其需向政府交钱购买。在河东路的军费中,也有度牒的“身影”。如熙宁四年(1071),朝廷赐给河东转运司度牒三千道,“以助边费”[2]5330。熙宁七年(1074)九月,“赐河东提刑司紫衣度僧牒千计置钱粮,分给管下阙仓州军”[2]6254。

(二)军队回易

回易,即军队从事营利性质的商业贸易活动。早在隋朝时已出现,即“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生利,以给公用”[4]。唐朝有“回易邸”[5]。回易亦称“回图”,五代时亦有之,宋初“大功臣数十人”因之[2]392。淳化、至道年间(990—997),知并州张永德派亲吏贩运茶叶谋利,“阑出徼外市羊”[1]8917。嘉祐元年(1056),仁宗诏令麟府钤辖贾逵不得再以禁军回易。因为他曾“令五人为一保,给钱十万,凡回易五十日,出息钱四十万,以备犒军”[2]4440。熙宁五年(1072),宋廷“诏以银绢各二十万赐河东经略安抚司,听人赊买,收本息封桩备边”[1]4241。军队回易的目的是补贴军费,官员不得中饱私囊,但因为其利润丰厚,有些官员抵挡不住厚利的诱惑而被抓被罚。嘉祐年间(1056—1063),孙沔知并州,“私役使吏卒”,往来于青州和麟州之间贩卖纱、绢、绵、纸及药物,事发后被“徙寿州”[1]9689-9690。对于回易,宋廷常是有禁无止,军队回易活动一直持续到宋亡[6]。

此外,河东路购买军粮的资金,有时也有来自其他路分的支援。如熙宁四年(1071),神宗“诏河北转运司输钱十万缗于太原,以备军费”[2]5337。综上,在河东路的购粮经费中,军队回易所得及他路援助资金相对较少,中央财政下拨的经费是主要来源。

二、军粮筹措

河东路解决军粮的方式较多,除当地赋税外,朝廷还通过多种途径筹措军粮:“河北、河东、陕西三路租税薄,不足以供兵费,屯田、营田岁入无几,籴买入中之外,岁出内藏库金帛及上京榷货务缗钱,皆不翅数百万。”[1]4256此外,在边境安宁时,也会引军就粮,即把沿边乏粮供应地区的驻军调到粮足之地屯驻,以解决军粮补给之困难。

(一)本路赋税

北宋时期,百姓向朝廷交纳之赋税,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军粮的主要来源之一,即“军国所资,咸出于租调”[7]55。河东路屯有大量军队,对军粮的需求量较大,为节省运费,朝廷规定,“河北、河东诸州秋税多输边郡”[1]4204。府州是河东路西北地区的边州,与河东路主体隔一黄河,境内多山,农业生产条件整体上欠佳。其军粮多来自河东路的赋税等:“河东民常赋及和市刍粮,并输府州。”[2]1388景德四年(1007),真宗“诏以封疆罢警,宜息转输,应河东、陕西诸州军今年夏秋税,并止送本所”[2]1461。大中祥符三年(1010),又“诏河东、陕西夏秋租税并令输送本属”[2]1672。

熙宁(1068—1077)以后,河东路禁、厢军共7万人左右。如果照庆历时(1041—1048)每兵月粮二石五斗[2]3895计算,每年河东路约需要军粮210万石。而元丰元年(1078),河东路十三州之二税,共39.2万余石[2]7022。简言之,本路二税可提供近五分之一(18.7%)的军粮。

(二)和籴军粮

以供军为目的之和籴,“始于汉武帝时期在西南夷的籴粮”[8]。唐时曾“以和籴政策为足食足兵之法”[9],北宋因之。河东路军队早在太宗时已开始实行和籴:“昔太宗平河东,轻民租税,而戍兵盛众,命和籴粮草以给之。”[3]6043和籴多在丰稔之年进行。如大中祥符元年(1008),宋廷以“连岁大稔”,令河东等路转运使遣官“和市军粮”,且“令增蓄,靡限常数,以备转饷”[3]6854。大中祥符五年(1012)十二月,河东粮丰,宋廷遣官于麟、府州置场,“和市军粮”[3]6855;同月十五日,真宗得知诸州军“籴博到斛斗甚多,为阙敖舍,并权积于寺院内”,担心“逐州军见为数多,遂懈慢不即收籴”,故“诏逐路转运司速以空闲公宇或系官舍屋盛以囷廪,仍依元降条贯多方敛籴,务要广有储拟”[3]6855。到哲宗时期,不仅于丰年和籴,而且增加储量,由原来的三年之蓄调整至五年。绍圣元年(1094)九月,三省言“河东路今秋丰稔,沿边州军五年之蓄当以时计置”,故朝廷“诏令户部支末盐钱五十万贯,依例对拨,印给京钞,付河东转运司沿边丰熟州军籴买”[3]6877。

北宋前、中期,河东路的和籴和籴较为公平,百姓自愿售卖余粮。熙宁年间(1068—1077)和籴已经带有较大的强制性,百姓所得甚少,并于元祐二年(1087)最终转化为具有赋税性质的“助军粮草”[2]9746,加重了对百姓的剥削。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保证军粮供应、巩固边防方面,和籴军粮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元丰元年(1078)为例,当时河东路“十三州二税,以石计之,凡三十九万二千有余,而和籴之数凡八十二万四千有余”[2]7022。河东路和籴军粮之数目是该路赋税的两倍强,约占全年军粮总数(210万石)的四分之一。

(三)入中刍粟

入中,即朝廷募商人入纳粮草于规定的沿边地点。河东路驻兵众多,但赋税轻,“不足以供兵费”,屯田营田也“岁入无几”[1]4256,故入中便成了解决河东路军粮问题的又一方法。如天圣七年(1029),三司规定河东路各州军入中粮草的价格:“河东州、军、监入纳见钱,每十千依等第加饶则例翻换,支还在京及京东、京西向南州军见钱。并州每十千加支三百,代州每十千加支四百,二处每贯上到京克下润官钱五文,依除处翻换支给京东西向南州军见钱。麟、府州依旧例,每十千加支七百,更不克纳头底钱。”[3]6797由此可见,当时入中商人获利极丰。元丰五年(1082)八月,宋廷诏令“河东转运判官蔡烨专管勾每年入中,或移税籴从便计置军粮十万石,于吴堡寨、永宁关封桩,斗不得过五百十”[2]7916。此外,有时商人也可入中现钱,如熙宁四年(1071),宋廷令河东转运司“许商人入便本路见钱十万缗以助军费”[2]5325。

除募商人入中外,河东路有时还招募民众入粟实边。宝元元年(1038)四月,宋廷诏令河东、陕西二路“募民入粟实边”[2]2903。熙宁三年(1070),“下麟、府、丰、石、隰五州募人入中”[2]5292。此“人”多为富民,所得不只是钱、茶、盐等,有时是官职,或称“纳粟补(入)官”。元符三年(1100),尚书省言:“河北、河东、陕西路今岁丰熟,有物力之家多愿入中斛斗,以官其身。”“从之。”[3]6878

初行入中时,效果显著,商人为获厚利,“争运粮草,入于边郡”[1]4446,但“国家募人入粟,偿以十倍之值”[2]1096,代价沉重。这严重影响了屯田的发展,后来宋廷在一些地方不得不废罢入中。

(四)引军就粮

北宋时期,在少战事之边地,朝廷常于战争间歇,将不易供给之地的驻军徙往易于获取粮食之地屯驻,即引军就粮。为抵御辽、夏的进攻,宋朝在河东路西北的麟州、府州地区屯有重兵,其粮饷由河东主体供给[2]1150。而麟府地区却与河东路主体阻山隔水,这无疑增加了军粮运输的难度。真宗景德元年(1004),宋、辽签订澶渊之盟后,西北边境相对安宁,朝廷便将屯于府州的部分军队徙往保德军:景德三年(1006),“诏徙屯河东保德军,其营在府州者,听量留之,而刍粟之资并给于保德军”[2]1388。次年,并代州都钤辖韩守英等上言:“本路刍粮烦民馈运,今边方宁静,欲量留骑军三两指挥,余乞抽赴河东屯泊。”真宗“可其奏”[3]6853。大中祥符元年(1008),真宗再“徙麟、府州戍兵及钤辖于河东,以边部宁谧,减转饷之劳也”[2]1530。但是,“保德刍粮亦鲜”,故次年,朝廷诏“徙保德军屯兵于并州就粮”[2]1604。

神宗时期,北宋朝廷从西夏手中夺得麟州南部之葭芦、吴堡二寨,元丰五年(1082)五月,朝廷将两地划归河东路,其所需军需粮草由河东路提供:“新筑葭芦、吴堡寨,其合用兵马并战守器具、粮草等,并令河东路经略、转运司管认,以克胡寨已里堡寨事力那移应副。其见阙寨主、监押等使臣,仰经略司速选差。”[2]7854后来由于后勤补给困难,便将部分士兵迁过黄河就食:元祐元年(1086)六月,河东路经略司“请以葭芦、吴堡寨军马留守御外,余人过河于定胡寨就食,及减放归岚州”,朝廷“从之”[2]9275。此地亦不便长期屯驻大军,故有时会移到近里:元祐二年(1087)六月,河东经略安抚使请求将“河外上番四将,每将内抽减步军赴岚、石州,分擘沿河等处差使,代开封府界第五将兵马归营;及赴岢岚、火山军驻扎,代东兵两指挥赴太原府就食”,朝廷亦“从之”[2]9788。

此外,有时粮食歉收,为节省粮食赈济灾民,也会引军就粮。如熙宁八年(1075),诏“河东岁歉,移屯戍兵马五千归营,以其余粮赈济饥民”[3]7333。

由上可知,麟府及葭芦等地区的驻军是河东路就粮军的主力。一旦边境形势稳定,朝廷便会抽调其部分驻军撤到次边或近里地区就粮。这说明就粮之地有个圈层现象,保德军、岚州、石州等沿黄河州军为第一层次。当边境安宁、条件允许时,可再撤到近里的并州等地区,此为第二层次。就粮禁军具体迁到哪个层次,政府要根据边境形势而定。“越靠近后方,北宋政府在经济上的节省也就越大,当然,这需要更加稳定的边境形势作为保证。”[10]引军就粮不仅可节省边储,也能减轻百姓转输之劳,舒缓民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河东路的军粮供应困难。但此法治标不治本,要解决军粮问题,须从根本上寻找解决办法,如垦荒屯田。

(五)屯田营田

在古代,屯田营田是解决军粮问题的重要措施。“屯田因兵屯得名,则固以兵耕;营田募民耕之,而分里筑室以居其人。”[7]76北宋时期,河东路的屯田营田主要分布在北部宋辽边界的岢岚、火山军等地区及宋夏边界的麟府地区。它们皆为沿边要地,且道路崎岖,运输不便。庆历五年(1045),“诏并代经略司,听民请佃岢岚、火山军间田在边壕十里外者”[2]3749,并“得二千余户,岁输租数万斛”[2]4317。“时并州明镐沮议,事乃中止。”[2]4317韩琦知并州后,“订镐议非是,遂奏代州、宁化军宜如岢岚军例,距北界十里为禁地,余则募弓箭手居之”。宋廷行之,“凡得户四千,垦地九千六百顷”[2]4317。

麟府地区也是实行屯田营田之法的重要地区。庆历六年(1046),“知并州郑戬言麟、府二州有并塞闲田,可招弓箭手一二万人,计口给田,以为疆场之防”,仁宗“从之”[2]3845。神宗熙宁五年(1072)十月,“诏以曾孝宽根括河外荒地七百余顷招弓箭手”[2]5821。同年十二月,“诏以知太原府刘庠所根括忻(州)麟州、宁化军可耕地招置弓箭手”[2]5875。元丰七年(1084),吕惠卿知太原府时,以“葭芦、吴堡间号木瓜原者,膏腴特甚,皆昔西人恃以强国者”,遂在当地募民营田[2]8264。

惜麟府地区受夏人干扰,屯田范围被限制在屈野河以东、黄河以西的狭小地带,较大地影响了此地屯田的发展[11]。哲宗亲政,锐意进取,再得葭芦,并屯兵守御。为解决后勤供应难题,河东路经略使林希于元符二年(1099),请求在“新边地置营田司,募兵民以耕”。宋廷允之,“岁得粟十余万石”[2]12229。

三、军粮运输

筹措到军粮,只是完成了军粮问题的一部分,将其运到目的地,上到官兵的餐桌上,才是最终目的。麟府路地处河东路的西北地区,与河东路主体隔黄河相望,其间有山水相隔。如南部盛产粮食的晋、绛二州,若要把粮食从该地运到麟府地区,不仅要跨越河东路腹地的诸多大山大河,且路途遥远,往返要一千四百余里,这无疑增加了河东路军粮运输的难度。

平时,或由递铺兵运输,或征调民夫。递铺运输是“宋代陆运中固定而普遍的一种运输方式”[12]。如自四川运入河东路的金帛,即或由递铺兵进行运输:“凡陆运,川峡诸州军金帛,自剑门列置递夫,负搭车辇以至京,或转支陕西、河东沿边供军。”[3]7081

征调民夫运送粮食到河外军中是常事。天禧元年(1017)十一月,诏“河东沿边诸州军,河外麟、府州,岁调民辇送刍粮者,宜令特免一年”[3]6942-6943。此诏令即从侧面说明了这一点。

有时在边境地区,为了保证军粮能被如期送到目的地,会由军队予以护送。如大中祥符二年(1009)正月,宋廷“令知府州折惟昌出兵护麟州所运刍粮, 以驰毛川路乃戎人蹊径也”[2]1591。

平时尚且如此,战时更是谨慎。庆历元年(1041)九月,西夏围攻麟府地区,麟州都监王凯与同巡检张岊“护粮道于青眉浪”[2]3179。同月,府州形势危急,并代钤辖康德舆等“移文转运司调军食”,河东转运副使文彦博“籍民辇运,至境以俟”[2]3182。

战时虽然也可以让士兵自赍军粮,或由军中的辎重兵来进行运送,但两者所运数量都很有限,不足以应付大规模、持久的远程战役,民夫随军运输便成为宋代大规模军事行动中最重要的战时物资补给形式[13]。河东路也是如此,且当大规模出征作战时,运粮民夫和护粮士兵的数量相当大。如神宗元丰四年(1081),宋廷出动陕西、河东五路大军伐夏。王中正率河东兵六万“发麟州”,运粮民夫亦有六万余人[14]。既而宋廷欲遣晋州将官訾虎将兵八千,护送四万民夫运粮,訾虎等以“兵少夫多,不足护送,乞益兵出塞”,后“有诏召夫还”[2]7703。

入中、支移也是运送军粮的重要方式。入中前文已述,此不赘言。支移即百姓把本该在当地交纳的赋税,依政府要求交到指定地点。元祐元年(1086),侍御史王岩叟言:“臣访闻晋州上二等人户,于葭芦、吴堡两寨纳税。”[2]9558河东路的支移任务较重,有时朝廷会在灾伤年份减免支移任务,或对支移范围给以限定,以减轻百姓负担。如熙宁七年(1074),“诏河东路转运司相度灾伤户,与免支移”[2]6303。元祐六年(1091),户部言“河东路助军粮草,支移不过三百里,若非时急阙,亦听相度展那,仍不得过二百里”,朝廷准之[3]7379-7380。

结语

北宋时期,朝廷在地处西北边防线上的河东路屯以重兵,军粮问题成为该地军队建设的重中之重。其购粮资金主要来自中央拨款,另有本路军队回易所得及他路支援。河东路军粮的来源比较多样,如本路赋税、和籴、入中、引军就粮、屯田营田等。所筹到的军粮,通过递铺兵士、民夫等的运输,以及士兵的护送,然后到达目的地。充足的军粮供应,对稳定军心、巩固西北边防、加强北宋王朝的有效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反之,军粮若匮乏,将会危及当地边防形势的稳定,进而影响国家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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