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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2020-12-10

山西青年 2020年1期
关键词:问责制问责启动

李 旭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府内部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问责制度之一,对于督促政府各层级、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行政秩序、保障行政效率有较为重大的意义,同时对于相关责任的划分、相关责任人的指定有着更加明确的界定,更重要的是行政问责制所带来的内部监督态势和责任追究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行政系统平稳有序推进和不断蓬勃发展。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问责制亟待形成统一制度化的法规

目前,我国政府推行的行政问责制度均是由各省、自治区、市县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和问责标准,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问责体系,这就导致了各地政府在处理同种行政体系的责任事件时所产生的追责方式不同,除了公众对此产生质疑外,行政问责制本身应该带来的警醒鞭策压力也因此大打折扣。

(二)行政问责制缺乏强制力

法律是制度的执行和保障,从法律层面上看,目前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这就导致了政府层级没有专门的行政问责单位,更多是由上级政府或本单位的主管领导干部抽调和临时组成,因为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每次参与行政问责的主体又存在一定的变动性,在司法实践中行政问责制呈现出强制力不足的特点。

(三)问责对象不明确

问责对象不明确,主要是指被问责的对象容易出现指代不明的情况。首先主要是因为任何一项工作的推动和开展所涉及的领导干部审批、具体人员落实等较为复杂和庞杂,这就导致一旦启动行政问责制度,只能对主要的人员进行问责和追责,容易留下制度空当。其次,体制内官员大多存在工作交集甚至上下级关系,容易出现追责不彻底、责任不落实、问责对象不明确的问题。

(四)问责的范围存在局限性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启动程序及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因为重大事故或情况的发生而被动启动,主动启动的情况规定不明确。同时,行政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相互分离、不能替代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保持着监督的高压态势和追责力度,如何将行政问责与党纪政纪问责协同启动、有机结合将是下一步的工作重心。

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问责法律

国家层面应当牵头并结合各省区市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于我国政府发展的《行政问责法》,从制度上、内容上、形式上和保障上给予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程序、后果等进行清晰划分。

(二)用明确制度的形式确定问责组的构成

建立健全现行行政问责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剔除人情观、关系观,完善问责程序最主要的就是要以条款的形式明确问责组的人员构成、监督方式、公开程序等,同时要确定最终的法律救济程序,因此,明确的制度和完善的程序是保证问责体系流畅运行的重要保障。

(三)强化问责体系的系统外监督

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对于上级问责机关和被问责主体的清晰界定是保障所有的权力始终在框架的制约下行使,与此同时应该增加政府系统外部的监督,例如新闻媒体、市民代表等,一方面能够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对于公权力的运行特别是上级问责机关有着更好的社会监管和舆情监督。

(四)扩大行政问责范围

扩大行政问责范围首先就是要摒弃现行的被动问责的模式,不能等到重大事故发生或是重大舆情发酵后才被动启动问责程序,这种“堵窟窿”形式的问责方式除了形式被动外,很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同时,对于被问责的主体范围要适当扩大,一方面防止逃避责任的懒政行为,另一方面使得各层级负责人员从真正意义上履行公众所赋予的权力,做实事、做好事。

三、结语

行政问责制度对于我国行政系统来说至关重要,但是其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发展时间不长,因此应当在发展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同时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为建立一个责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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