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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刑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2020-12-09刘艺

西部论丛 2020年13期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刘艺

摘 要: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为研究刑法学提供方法论,在研究刑法学过程中应当运用矛盾的、实践的、历史和发展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同时注意同中国基本国情相结合,不可使刑法学的研究同实践脱节。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刑法学;研究

马克思主义哲学诞生,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伟大革命,它为人们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胜利,而且还为各种学科研究提供指导。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1]刑法学的研究也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也是研究刑法的根本方法。研究刑法学特别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运用辩证发展的观点,把刑法的现行规定与历史严格和未来前景相联系,遵循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刑法学来源于实践为实践服务的作用。

一、马克思哲学原理概述

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一)辩证唯物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马克思主义唯物论:主要讨论物质和意识何为第一性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将世界的本原归为物质,主张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对这个问题所作的不同回答,也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唯物论落实到方法论上就要求人们要实事求是、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

2、唯物主义辩证法:即对世界的状态问题进行研究的方法,内容可以概括为两大基本特征即联系和发展的观点;三条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五对基本范畴即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变现在方法论上就是要求人们要用联系、发展全面的眼光看问题。

3、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即在唯物论和辩证法对客观世界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人同客观世界的关系,即主体能否认识客体和怎样认识客体,对这个方面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标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客观世界是可知的,认识来源于实践,实践决定认识,而且是检验认识的唯一标准。

(二)历史唯物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随着生产力不断发展,原先合理的生产关系会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时生产关系就必须适时作出调整。

2、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经济基础是和物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社会在其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上层建筑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设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3、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规律,即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发展的过程是曲折的。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突出了人的主体性地位。

二、马克思哲学基本原理在刑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一)用唯物主义辩证法矛盾的观点研究刑法学

1、矛盾的普遍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简言之,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一分为二的观点、全面的观点看问题。就刑法学研究而言,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刑法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既具有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同时如果对刑法中犯罪的范围不加以限制,就有可能扩大打击面,甚至可能对人权的侵害。因此,在研究刑法学过程中,应当注意在运用刑法武器打击犯罪的同时,严格限制入罪的范围,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充分发挥刑法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減少刑法的消极作用。但是,这也不是为了片面强调对人权的保障,而忽视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西方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无视刑法对公共安宁和社会秩序的保护,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不仅有损于良好的社会秩序,无助于刑法对个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反而会从根本上动摇刑法的社会正义基础,最终扼杀刑法的生机和活力。[3]

2、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殊性;每一个事物在其发展的不同过程与阶段上的矛盾各有其特殊性。这就要就我们在研究刑法以及刑事司法实践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规定是固定的,但司法实践是灵活多样的,特别是在运用刑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在严格遵守刑法典的有关规定的同时,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而不能对同一类性质的案件一概而论,搞一刀切。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同样是故意杀人罪,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加以考虑,正如基于义愤“为民除害”式的杀人与有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肯定是有区别的。

矛盾特殊性原理还要求我们在研究刑法学过程中,要采用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和全面的方法。比较方法是通过对不同事物之间进行比较,找出其共性和差异,进而认识事物的分析方法。就刑法学而言,比较的方法体现在:一是研究刑法学要注意同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犯罪学、伦理学、宗教学等相关学科的比较研究,学会运用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来开拓视野,吸取各家的之长;二是研究刑法学要注意将中国刑法学理论同外国刑法学理论相比较,对于外国的刑法学理论以及立法经验,应当采取批判吸收的态度,取其精华、弃之糟粕,并注意对有关原理进行改造,使之更好地适合中国的国情。历史的方法就是同一事物在不同时期的特点进行分析研究的分析方法。在研究刑法学的过程中,要注意对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刑法思想、司法制度以及发展演变进行研究,总结吸收前人的经验,评判其是非得失,为后人所借鉴。全面的方法就是无论研究刑法学,还是刑事立法、司法就要全面、综合地看问题,不能只看树木不看森林,刑法学指导实践主要体现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但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司法,都要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能片面追求一方面的效果而忽视另一方面。

3、发展的观点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是不断发展的,新事物必将战胜旧事物。刑法学研究本身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反映在立法上也是如此。我国刑法学研究和刑法典的创制,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就刑法创制而言,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如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直到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步入一个新的阶段。但是,由于受制于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治安的限制,这部刑法的不足之处很快凸显,全面修改刑法势在必行,也就促使了1997年刑法即现行刑法的出台。1997年至今,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1998年至2011年,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一部单行刑法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中的73个条款作了修改,新增设了44个条款,同时删除了4个条款,及时回应社会的需要,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环境污染犯罪和侵害民生的犯罪进行了完善,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刑法研究而言,刑法学研究也经历了创立、发展时期,萧条、停滞时期和复苏、繁荣时期,从起初的教材、讲义编写到现在大量有分量的学术成果不断出现,与国際的交流不断深入,体现了刑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因此,在研究刑法学过程中,要坚持发展的观点,对前人的理论成果,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敢于提出质疑,不能固步自封。与此同时,我们要用发展的刑法学的理论来指导刑事立法,因为根据发展的观点,社会本身是变化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之前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一些未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迫切需要惩处。因此,需要对刑事立法不断修改完善,以便更好地应对社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研究刑法学

1、运用实践观点

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决定认识,是认识的来源,认识对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实践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活动,是主观见于客观的活动,实践过程是主观认识同客观事物联系的桥梁。实践不仅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且是唯一的标准。这就要求我们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是科学研究普遍方法,是毛泽东同志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理论成果,同样也是研究刑法学的基本方法。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科学。一方面,刑法学的理论来源于实践,另一方面,刑法学的理论只有具体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完善和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刑法学研究过程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善于发现问题,研究和解决解决问题,运用刑法学原理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同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进一步丰富刑法理论知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或者分别作出的司法解释,就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

在刑法研究过程中,特别要反对脱离实际的教条主义,在学习借鉴外国刑法理论过程中,特别要注意是否适合中国的实际,任何脱离中国实际的刑法学研究难免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要注意透过现象看本质

事物的现象是外在的表现形式,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歪曲的,我们对现象的认识是感性认识;而本质是事物的内在属性,我们对本质的认识是理性的,透过现象看本质,就是要求我们认识事物要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就刑法学研究而言,刑法和国家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刑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我们在研究刑法过程中,特别是在研究外国刑法过程中,要注意透过现象看本质,从而把握刑法的立法宗旨和保护的对象,如我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但二者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是不同的。又如在研究刑法学过程中,对现有刑事立法的研究是重要的内容。我们不能仅仅肤浅地停留在对立法的字面意思的理解,还要了解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总之,研究和学习刑法学,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刑法问题,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原理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在研究过程中,对事物作出客观和科学的评价,以上就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刑法学研究中应用的认识,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科学原理指导刑法学研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个过程,也是对马克思哲学方法论不断完善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5版绪言。

[2] 参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5—27页。

[3]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4月第2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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