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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孝经注》残卷的文献价值

2020-12-09吕冠南

关键词:群书孝经本原

吕冠南

(山东大学 国际汉学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 250100)

儒家经典《孝经》自汉代以来便备受推崇,有今文《孝经》郑氏注与古文《孝经》孔氏传两种主要注本。胡平生先生曾对《孝经》旧注的散逸情况作过言简意赅的介绍:

五代之乱,郑注与孔传都亡佚了。北宋时,日本奈良京大寺高僧奝然出使中国,所献古书有《孝经》郑注,其事约在太宗雍熙元年(公元984年)。大概到北宋末年,《孝经》郑注又在战火中佚失。〔1〕

如今,孔氏传的播迁已无迹可寻,郑氏注则不然。日本光格天皇宽政五年(1793),冈田挺之(1737—1799)自日藏《群书治要》中辑出《今文孝经郑注》一卷,此书后传入中土,鲍廷博重刻于《知不足斋丛书》第二十一集中,从而使清儒辑《孝经》郑注生面别开,严可均以冈田本为主,重辑郑注《孝经》,成为清辑之最完备者。光绪二十一年(1895),今文经学大师皮锡瑞以叶德辉增补严可均辑本为底本,为《孝经》郑氏注作疏,是为《孝经郑注疏》〔2〕。此书是清代《孝经》郑氏注研究的集大成之作,代表了清儒治郑注《孝经》的最高成就。但由于其使用的底本主要取自《群书治要》,故郑注残缺较重,这为皮锡瑞的疏解制造了文本困难。今观皮疏,于所辑郑注每有“语未竟”“郑义不完”“郑注残缺,未审其意云何”等慨叹,故只好使用“推郑义”“(郑注)盖以为”等揣测式的字眼去推测郑注之真意为何。很明显,这种受制于文本的疏解,不免包含着较大的主观性。

幸而地不爱宝,敦煌藏经洞出土了9件唐写《孝经》郑氏注残卷②,据许建平先生《敦煌经籍叙录》卷八的介绍:

P.3428+2674号是郑注《孝经》的最长卷,虽非完璧,但所存已占郑注的四分之三。经过林秀一《敦煌遺書孝経鄭注復原に関する研究》及陈铁凡《孝经郑注校证》的辑证,郑玄《孝经注》的绝大部分已得到复原。〔3〕

在同卷第二节中,许先生对P.3428和P.2674之外的7件郑注《孝经》残卷也进行了详细说明。这些说明,以更精简的篇幅保存到了2008年中华书局出版的《敦煌经部文献合集·群经类孝经之属·孝经注》题解中〔4〕。至此,敦煌《孝经注》残卷在恢复郑注原貌方面的价值,已被完善地揭示出来。

上引许先生提到的林秀一、陈铁凡二先生的著作,为还原郑注《孝经》之原貌做出了杰出贡献,亦为继续深入探讨郑注《孝经》的诸多价值提供了可靠的文本依据。但目前的郑注《孝经》研究尚存在继续开展的余地,这着重表现在对郑注《孝经》进行完善的整理之后,如何在新文本语境下实现与前人研究的对接。换言之,即在拥有更为完善的郑注文本的今天,应如何用这套新文本去检验前人相关著作的得失。管见所及,目前尚未有论著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兹以皮锡瑞《孝经郑注疏》为代表,将其与敦煌《孝经注》残卷进行对比研究,以便在更宽广的层面上揭示敦煌《孝经注》残卷的文献价值。

一、敦煌本《孝经注》在注文还原方面的价值

由于《孝经郑注疏》所辑郑注采自多种典籍,故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注文顺序的安排。如果在这一环节出现问题,那么整条注文便会存在错简的情形,在某种程度上便降低了注文的可靠性。以敦煌本《孝经注》(以下简称“敦煌本”)与《孝经郑注疏》(以下简称“皮疏本”)对勘,可发现后者存在较为普遍的错简情况,可借敦煌本加以还原。今举三例以证之。

1.《开宗明义章》“《大雅》云:无念尔祖,聿修厥德”注

敦煌本:《大雅》者,诗之篇名。云,言也。无念,犹无忘。祖,先祖。聿修之理。厥,其。为孝之道,无敢忘尔先祖,当修治其功德。不言《诗》而言《雅》者何?诗者通辞,雅者正也。方始发章,欲以正为始。〔5〕

皮疏本:《大雅》者,诗之篇名(《治要》)。雅者,正也。方始发章,以正为始(《正义》)。无念,无忘也。聿,述也。修,治也。为孝之道,无敢忘尔先祖,当修治其德矣(《治要》)。〔2〕

按:从皮锡瑞在注文后提供的文献来源看,可知是兼采《群书治要》与《孝经正义》而成。今观敦煌本郑注原本,则《群书治要》所录注文为原貌之前半,《孝经正义》所录注文为原貌之后半,二者序有先后,加以拼合则恰为原貌。而皮氏将采自《孝经正义》者插入《群书治要》注文中,遂造成此条注文的错简。这一错简在变乱郑注原貌的同时,也掩翳了郑氏注诗的体例。由敦煌本原注可知,郑氏注诗均先逐字诠释字义(如“云,言也。无念,犹无忘。祖,先祖”),再疏解全句之义(如“为孝之道,无敢忘尔先祖,当修治其德矣”),最后阐发全句之义理(如“不言《诗》而言《雅》者何?诗者通辞,雅者正也。方始发章,欲以正为始”)。这与郑玄笺释《毛诗传》的体例相同,以《周南·葛覃》“服之无斁”为例,郑笺曰:“服,整也。女在父母之家,未知将所适,故习之以絺绤烦辱之事,乃能整治之无厌倦,是其性贞专。”显然“服,整也”为诠释字义,其后“女在父母之家”至“是其性贞专”则是诠释句意〔6〕。清儒戴震《与是仲明论学书》有“由字以通其词,由词以通其道”之语〔7〕,此论颇得汉学之三昧。以敦煌本郑注而论,字义到句义属“通其词”,字句义到阐发则属“通其道”,次序井然,不可躐等。

2.《孝治章》“故得万国之欢心,以事其先王”注

敦煌本:古者天子五年一巡狩,劳来诸侯。诸侯五年一朝天子,贡国所有,各以其职来助祭宗庙,故得万国之欢心,以事其先王。〔5〕

皮疏本:诸侯五年一朝天子,各以其职来助祭宗庙(《治要》)。天子亦五年一巡狩(《王制》正义)。劳来(《释文》)。是得万国之欢心,事其先王也(《治要》)。〔2〕

按:两本对斠,可知皮疏本所辑“天子亦五年一巡狩”及“劳来”之文存在错简,当置于“诸侯五年一朝天子”之前。皮疏引严可均校语谓“劳来”之文“上下阕”,今观敦煌本原注,知其上不阙,其下则阙“诸侯”二字。“劳来”亦作“劳俫”,《汉书》卷七一《平当传》:“举奏刺史二千石劳俫有意者。”颜师古注:“劳者,恤其勤劳也;徕者,以恩招俫也。”〔8〕“劳来诸侯”之说对后世注家解读《诗经》有一定影响,如《国语》卷十《晋语四》记狐偃使重耳“赋《黍苗》”,韦昭注:“《黍苗》亦《小雅》,道邵伯述职,劳来诸侯也。”〔9〕再如《左传·闵公元年》管夷吾引《小雅·出车》:“岂不怀归?畏此简书。”杜预注:“《诗·小雅》也。文王为西伯,劳来诸侯之诗。”〔10〕在这些注释中,均可以看到《孝经》郑氏注的影响。

3.《圣治章》“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注

敦煌本:文王,周公之父。明堂即天子布政之宫。上帝者,天之别名,神无二主,故异其处,避后稷。明堂之制,八窗四闼,上圆下方,在国之南,故乃称之曰明堂。〔5〕

皮疏本:文王,周公之父。明堂,天子布政之宫(《治要》)。明堂之制,八窗四闼(《御览》一百八十六),上圆下方(《白孔六帖》十),在国之南(《玉海》九十五)。南是明阳之地,故曰明堂(《正义》)。上帝者,天之别名也(《治要》)。神无二主,故异其处,避后稷也(《史记·封禅书》集解)。〔2〕

按:观敦煌本原注,可知郑注依此解释经文“文王”“明堂”“上帝”三词,随后就“明堂之制”加以介绍,因《孝经》本文并未涉及“明堂之制”,故此节训释属字义训诂后的推衍。皮疏则将“明堂之制”插入“明堂”字义之后,打乱了郑注先训字义而后涉推衍的体例。

实际上,上揭三则错简之例已能证实《群书治要》所录注文最接近敦煌本原注,故凡皮氏以其他辑佚材料割裂《群书治要》之注,则常造成错简。换言之,皮疏本的错简是伴随割裂《群书治要》注文而产生的。廖群先生在《“文学考古”与文献考据的互补性》中曾提及出土文献对于传世文献具有佐证和反证的作用〔11〕,这一灼见在梳理《孝经》郑氏注的问题上也同样适用,因为通过比勘,既可佐证《群书治要》之非伪,亦可反证皮疏本的注文辑录存在错简。

另外,敦煌本还可纠正皮疏本某些注文的互乙现象。如《孝治章》“而况于公侯伯子男乎”,皮疏本自《释文》辑郑注:“侯者,候伺。”〔2〕考敦煌本郑注作:“侯者,候也。当为王伺候非常。”〔5〕据此,可知皮疏本“候伺”二字互乙。这一现象与错简相类似,故附带论之,亦可彰显敦煌本的文献价值。

二、敦煌本《孝经注》在注文辨伪方面的价值

在敦煌藏经洞开启之前,《孝经》郑氏注一直是以佚书的身份存在于学者的视野中,故清儒对此书的研治主要体现在辑佚方面。吕思勉先生《群经概要》谓“清《孝经》郑注有八辑”〔12〕,这一数目并不完全,据舒大刚统计,清儒“辑录郑注成专书者不下三十家”〔13〕,其盛况可见一斑。至皮氏为郑注作疏,虽属辑佚以外的工作,但仍是在叶德辉增补严可均辑本的基础上完成的,所以仍存在或多或少与辑佚相关的问题。通过敦煌本《孝经注》残卷与《孝经郑注疏》的比对,可以发现皮疏所用郑氏注存在误辑的情形。注既为伪,则解注之疏的价值亦无处安置。皮氏误辑之文虽然数量不多,但仍有以下两个较为明显的例证:

1.《孝治章》:“子曰: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遗小国之臣。”皮疏本据《公羊序》疏辑郑氏注:“昔,古也。”〔2〕

按:徐彦《春秋公羊传注疏》卷首序:“昔者孔子有云:志在《春秋》,行在《孝经》。”疏曰:“《孝经》云‘昔者明王’,郑注云:‘昔,古也。’”〔14〕此为皮氏所本。然考敦煌本原注全文为:“古者诸侯岁遣大夫,聘问天子无恙,天子待之以客礼,此不敢遗小国之臣。”〔5〕并无“昔,古也”三字。可知此注并非郑注之文。徐彦所谓“郑注”,或因郑注以“古者”解原经之“昔者”,遂以郑氏训“昔”为“古”。

2.《感应章》:“故虽天子,必有尊也,言有父也。”皮疏本据《礼记·祭义》正义辑郑氏注:“谓养老也。”〔2〕

按:孔颖达《礼记正义》卷四八《祭义》:“食三老五更于大学,所以教诸侯之弟也。”正义曰:“案《孝经》云:‘虽天子,必有父也。’注谓养老也。”〔15〕此为皮氏所本。然考敦煌本原注〔5〕,并无此四字,则孔氏所引或非郑氏注。

上揭二例均体现出敦煌本《孝经注》在注文辨伪方面的价值,这看似属文献学层面的问题,但已关涉到皮疏本的可靠性。因一旦注文判定为伪,则以注文为旨归的疏解无论多么渊博,都是对假材料的阐发,并不具备疏解郑氏注的意义。昔马国翰尝辑《韩诗故》二卷,江瀚所撰提要有“著书难,辑书亦正不易”之语〔16〕,以此论分析皮疏本所辑伪郑氏注,确有“斯言良是”之感。

三、敦煌本《孝经注》在注文校勘方面的价值

敦煌本《孝经注》的出土,在还原与辨析前人所辑郑氏注的意义外,还有校勘学方面的意义,即可用敦煌本检验前人校勘郑注佚文的得失。皮锡瑞撰《孝经郑注疏》,其自序曾言:“近儒臧拜经、陈仲鱼始裒辑之,严铁桥《四录堂》本最为完善。锡瑞从叶焕彬吏部假得手钞《四录堂》本,博考群籍,信其塙是郑君之注。”〔2〕可见皮锡瑞在底本选择方面颇费了一番苦心,他在参酌多种清辑本之后,选择以叶补严辑本为底本,系因此本“最为完善”,故可将疏解工作建立在相对可靠的文本基础上。在这一选择上,皮氏的做法是相当稳健的。

但是,敦煌本《孝经注》重见天日之后,无论是严辑本对注文的校勘,还是皮氏对严辑注文的续校,均面临着不可回避的挑战。通过敦煌本与皮疏本的对斠,可发现严氏所校郑注悖于敦煌本者盖十之八九,皮氏补校虽较严氏为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兹就严、皮二氏校勘有误者,举六例以证之;二氏合于原注者则不再费辞胪列,因既合于原注,则无从展现敦煌本在证误方面的文献价值。

1.《庶人章》:“故自天子至于庶人,孝无终始。”注:“总说五孝,上从天子,下至庶人,皆当孝无终始。”〔2〕

按:皮锡瑞引严可均所作校语“两‘无’字并宜作‘有’。”依严氏之说,则此章经文当作“孝有终始”,郑注当作“皆当孝有终始”。今考敦煌本原注,经文作“孝无终始”,郑注作“皆当行孝无终始”〔5〕。可知严氏校语误。经、注“孝无终始”之“无”并无问题,汪受宽先生注为“实行孝道,没有开始与终结的区别”〔17〕,此解甚惬经、注之义。

2.《孝治章》:“而况于公、侯、伯、子、男乎?”注:“当为王者。……伯者,长。”〔2〕

按:皮锡瑞引严可均校语谓注文“当为王者”后“当有‘公者,通也’”,又谓“伯者,长”后“当有‘子者,字也’”。依严氏之说,则此注应作:“当为王者。公者,通也。伯者,长。子者,字也。”皮疏曰:“‘公者,通也’,与《白虎通·爵》篇同,严说是也。”〔2〕又谓严氏所补“子者,字也”之文“与疏引旧解同”〔2〕,“疏”即邢昺《孝经注疏》,该书卷四确引旧解云“子者,字也”〔18〕。可见严氏为注文所作校补皆有古籍上的依据。然考敦煌本,原注实为:“公者,正也,当为王者正行天道。……子者,慈也,当为王者慈爱人民”〔5〕。不仅推翻了严氏“公者,通也”及“子者,字也”的校勘,还证实了“公者”之文并非严氏推断的在“当为王者”之后,而是在前。由敦煌本原注,可知严氏所校此条注文不仅校勘有误,还存在错简。皮氏赞同严氏“公者,通也”之说,但对“子者,字也”之说则不以为然,认为当依《春秋元命苞》等书作“子者,孳也”〔2〕。今观敦煌本,可知皮氏校语亦皆未安。按:郑训“公”为“正”,可获他书之印证。如《吕氏春秋·贵公》:“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高诱注:“公,正也。”〔19〕再如《淮南子·原道》:“与民同出于公。”高诱注亦为:“公,正。”〔20〕。郑训“子”为“慈”,并释句意为“当为王者慈爱人民”,可知此“慈”为“慈爱”之义,此说亦于他书有征。如《战国策·秦策一》“苏秦始将连横”章:“子元元。”高诱注:“子,爱也。”〔21〕“爱”即“慈爱”之义,与郑注字异义同。

3.《孝治章》:“治家者不敢失于臣妾之心。”注:“男子贱称。”〔2〕

按:皮锡瑞引严可均校语“此注上当有‘臣’字,下当有‘妾,女子贱称’。”依严氏所校,则此注当为:“臣,男子贱称;妾,女子贱称。”今考敦煌本原注作:“臣,男子贱称;妾,妇人名。”〔5〕则严氏之得在补“臣”字,其失则在补“妾,女子贱称”,此校得失各半。

4.《纪孝行章》:“居则致其敬。”注:“也尽礼也。”〔2〕

按:皮锡瑞引严可均校“也尽”曰:“‘也’当作‘必’字。”校“礼也”曰:“‘礼’上当有‘其敬’。”依严氏所校,则此注当作:“必尽其敬礼也。”今考敦煌本原注作:“尽其礼也。”〔5〕与严校有别。

5.《五刑章》:“非孝者无亲。”注:“己不自孝,又非他人为孝,不可亲。”〔2〕

按:皮锡瑞引严可均校“又非他人为孝”曰:“《释文》作‘人行者’,一本作‘非孝行’,合二本订之,或此当云‘又非他人行孝者’。”今考敦煌本原注作:“既不自孝,又非他人为孝,不可亲也。”〔5〕可知严氏校为“又非他人行孝者”,有悖于郑注原貌。

6.《丧亲章》:“陈其簠簋而哀慼之。”注:“簠簋,祭器,受一斗二升。方曰簠,圆曰簋。”〔2〕

按:此处注文为陈鳝所辑。严辑本注文为“内圆外方曰簋”,辑佚来源为原本《北堂书钞》。皮锡瑞谓:“严氏过信《书钞》原本,原本有误。”遂采陈氏自《北堂书钞》卷八十九所辑者入书,并爬梳典籍,为陈氏张目。今考敦煌本原注为:“簠簋,祭器之名,受斗二升,内员外方。”〔5〕“内员外方”与严辑“内圆外方曰簋”相近③,而较陈辑“方曰簠,圆曰簋”为远。可证此处皮锡瑞以陈辑本为依据的校勘是错误的,反以严校更接近原貌。但严校于“内圆外方”之后衍“曰簋”,尚未能尽善。考严氏校语,有“《考工记·旊人》疏引‘内圆外方’者”之文,按此文见《周礼注疏》卷四一:“《孝经》云:‘陈其簠簋。’注云:‘内圆外方。’”〔22〕今有敦煌本为据,可知此文为传世文献最合于原注者。

由上揭六例,可知清儒在郑注校勘方面存在较多问题,这些失误或由不通经义而起(如例1),或因理校所不可避免的主观性所致(如例2-5),也有部分缘于所据底本有误(如例6)。幸有敦煌本原注,可将这些校勘失误加以纠正。

四、传世文献对敦煌本《孝经注》的补充

上述三节以具体案例揭出了敦煌本《孝经注》残卷的重要文献价值,即对传世文献所辑郑注佚文的错简进行还原,对所辑伪注进行辨别,同时可用于检验前人校勘佚注的得失。但敦煌本《孝经注》残卷也并非尽善尽美,这首先表现在部分注文存在脱漏的现象;同时,残卷本身也有不少文字存在残泐现象,虽经林秀一、陈铁凡诸学者校补,仍有继续填充的余地。因脱文与残泐皆为敦煌本《孝经注》文献学的题中之义,故略举数例,附论于此。

(一)补充脱文

敦煌本《孝经注》的注文存在一定数量的脱漏,这可在传世文献中得到证实。兹举二例以证之。

1.《群书治要》卷九《孝经·圣治章》:“严父莫大于配天。”注:“尊严其父,莫大于配天。生事敬爱,死为神主也。”〔23〕

按:《孝经郑注疏》据此辑入郑注〔2〕。今考敦煌本原注仅有“尊严其父,莫大于配天也”〔5〕,可知残卷抄手脱去“生事敬爱,死为神主也”二句。又考敦煌所出无名氏《孝经注》(P.3382)恰有《圣治章》,其注曰:“尊严其父,大于配天神也。”〔24〕此注当系承袭郑注而来,亦无“生事”二句,可知此二句在唐写本郑注中脱去甚早,故承袭郑注的无名氏注本亦无。幸有初唐《群书治要》之保存,犹能知郑注原貌。

2.邢昺《孝经注疏》卷五《圣治章》:“昔者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正义曰:“郑玄以《祭法》有周人禘喾之文,遂变郊为祀感生之帝,东方青帝灵威仰,周为木德,威仰木帝,言以后稷配苍龙精也。”〔18〕

按:《孝经郑注疏》据此辑郑注曰:“东方青帝灵威仰,周为木德,威仰木帝,以后稷配苍龙精也。”〔2〕今考敦煌本原注并无此文〔5〕,初颇疑其为皮氏误辑。后读敦煌所出无名氏《孝经郑注义疏》(P.3274),始知此数句实为郑注原文。因《义疏》系阐发《孝经》郑注之作,往往先录郑氏注文,复于其后撰作疏语,故对于郑注的保留相对完备。该书《圣治章》“昔者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之义疏曰:

“天,谓东方青帝灵威仰。”是帝而为之天者,尊之也。周公于郊祭所出之帝灵威仰,而用于始祖后稷配之而祭,故云郊祀后稷以配天。“灵威仰木帝,周木德王。”是木德而生后稷也。〔25〕

其中“东方青帝灵威仰”及“灵威仰木帝,周木德王”之句,均见于上援邢昺所引郑玄说,可定其为郑注。而“是帝”至“配天”“是木德而生后稷也”两节则为《义疏》对郑注的疏文。

(二)补足残泐文字

敦煌本《孝经注》有部分注文残泐,传世文献有载录者,即可用于补充。兹举二例以证之。

1.《卿大夫章》:“《诗》云:夙夜匪懈,以事一人。”

按:敦煌本郑注:“夙,早。”许建平先生校勘记谓“夙早”后“残缺约二十四个注文小字的空间”〔5〕,今考皮疏本据《群书治要》及《华严经音义》辑郑注:“夜,莫也。匪,非也。懈,惰也。一人,天子也。卿大夫当早起夜卧,以事天子,勿懈惰。”〔2〕注文凡二十九字,表示语辞的四“也”字或非敦煌本郑注所有④,略去后为二十五字,与许先生“约二十四个注文小字”的统计相合。

2.《丧亲章》:“毁不〔灭性,此圣人之政也。〕”敦煌本郑注已残泐。

按:许建平先生校勘记谓:“经文下应另有注文二十字左右。”〔5〕皮疏本据李善《文选注》辑郑注曰:“毁瘠羸瘦,孝子有之。”〔2〕虽未能将“二十字左右”的注文全部补出,但对还原郑注部分面貌仍有裨益。

上揭四例彰显出传世文献在补足敦煌本《孝经注》残卷方面的价值。由此可见,对于郑氏《孝经注》的研究,仍需兼顾传世文献与出土材料,若无法将二者结合起来,便会对后续研究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陈寅恪先生在《王静安先生遗书序》中曾言王氏治学擅长“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26〕,毫无疑问,对于新材料语境下的《孝经》郑氏注研究,这一方法也同样有效。

注释:

①按:关于郑氏究竟为郑玄,还是其孙郑小同,学术界存在争议。因本文旨在探讨敦煌《孝经》郑氏注的文献价值,故对于这一聚讼已久的作者归属问题不加讨论,行文仅泛称“郑氏注”。

②分别见P.3428、P.2674、Дx.02784、Дx.02979、Дx.03867、S.3993、S.9213、P.2556p、S.3824/1。

③敦煌本之“员”与严辑本之“圆”可通,参宋人王观国《学林》卷九“省文”条:“《周礼·考工记》曰:‘圆者中规,方者中矩。’而《史记·礼书》曰:‘规矩诚错,则不可欺以方员。’用‘员’字者,省文也”(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14页)。

④敦煌本郑注在注释章末引《诗》《书》的字义时,存在不少省略“也”的情形。兹略举数例:第一章“无念尔祖,聿修厥德”,郑注:“祖,先祖。厥,其。”(第1926页)第二章“一人有庆,兆人赖之”,郑注:“一人,天子。”(第1927页)第三章“战战兢兢”,郑注:“战战,恐惧。”(第1927页)第七章“赫赫师尹,民具尔瞻”,郑注:“赫赫,明威皃。师尹,大臣,若冢宰之属。”(第1929页)第九章“淑人君子”,郑注:“淑,善。”(第1931页)参张涌泉主编审定《敦煌经部文献合集》第4册,中华书局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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