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研究
——基于S省A民族自治州基层法院调研
2020-07-13陈迎新何炫宇
陈迎新,何炫宇
(西南交通大学 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1)
一、民族地区建设双语法律人才队伍的重要性
(一)双语法律人才建设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保障民族团结的重要一环
在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全国人口总数约为13.4亿人,其中汉族人口占总数的91.51%,少数民族人口占总数的8.49%〔1〕。少数民族公民主要分布在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甘肃、云南、四川、广西、贵州、宁夏等省份。我国既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间相互团结,不仅维系着区域稳定,也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的论述从未停止。例如,2014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2〕。
在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的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和法官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民族语言是他们有效开展工作的重要“武器”。将少数民族语言运用在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少数民族公民清晰地了解法律规定,并充分表达其内心诉求,能够增强他们对法院的信任,使司法过程中形成的裁判更容易被接受;有利于化解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减少申诉、信访等情况,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稳定。
(二)国家宪法、法律为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指明方向
作为国家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我国少数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参与诉讼活动。这一宪法精神也贯穿于一系列法律规范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等。
对应于我国少数民族公民的诉讼语言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承担的三项义务,即使用民族语言开展诉讼活动、制作双语法律文书及提供翻译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其一,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检察、审理等诉讼活动;其二,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制作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其三,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为其提供翻译。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义务落实得较好,如用民族语言文字书写法院布告;但有些却不尽人意,如诉讼活动中的民族语言运用。为了使少数民族公民的诉讼语言权利得以实现,建设一批高素质的双语法律人才队伍不容忽视,因此需大力培养和提高民族地区一线办案人员的语言能力,充实双语法律人才队伍,以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
(三)少数民族公民日益提升的权利意识对司法工作者双语技能提出的要求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法治宣传在少数民族地区不断深入,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并逐渐意识到《宪法》及相关法律赋予其诉讼语言权利的重要性,并在诉讼中践行这项权利,这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工作者的双语审判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调研过程中,一位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表示,少数民族公民对双语审判的需求较之过去有了较大改变: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刚入职法院时,少数民族当事人基本上听不懂汉语,虽然知道自己有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但出于对公权力的惧怕以及要好好表现的心理,法官用汉语询问时无论听懂与否,都频频点头。而现在,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意识有了质的飞跃,虽然懂汉语的少数民族公民也越来越多,但是生怕自己在庭审上用汉语表达不清楚会吃亏,有的少数民族当事人便提出用本民族语言表达的要求,这就给民族地区法官的双语能力提出了要求。”①
由此可见,伴随着少数民族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提升,他们对运用民族语言进行双语审判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在座谈会中法官们还表示,用民族语言审理案件能增加少数民族公民对法院以及法官等司法工作者的信任,更利于化解纠纷。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双语法律人才队伍,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
二、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取得的成就
(一)成立双语法官培训基地,加大培训力度
2011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建立双语法官培训基地”的目标,以推动全国双语法官培训工作。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内蒙古、甘肃、西藏、贵州、青海等地设立双语法官培训基地。其中,自2013年7月全国藏汉双语法官西藏培训基地设立以来,先后开展了各类藏汉双语培训15期,近1000余人参加;2015~2018年先后举办了四期全国藏汉双语法官培训班、一期全国法院藏汉双语法官培训教材编写研讨班,西藏法院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法院共352名藏汉双语法官参加了四期培训班和研讨班〔3〕。此后,更多双语法官培训基地被设立。2016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授予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为“全国双语法官培训基地”,标志着新一批全国双语法官培训基地设立,推动着双语法官培训工作不断前进。成立双语法官培训基地后,双语法官培训工作更为系统化、科学化。在调研中,一位参与过相关培训的法官对培训活动持着肯定的态度:
“通过双语法官培训活动我们能够更好地提升自己专业能力和民族语言能力;同时,参训人员基本是民族地区的法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基本相似,培训活动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相互交流审判经验的平台,这对我们民族地区纠纷解决很有帮助。”②
不仅如此,S省A民族自治州(以下简称“A州”)还在双语庭审上迈出了重要一步。2018年4月10日,该州SP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全藏语刑事案件的审判,在庭审后制作藏汉双语判决书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向全社会公开,开创了首例A州法院系统双语法官全程藏语庭审〔4〕。此举将法官的双语能力与审判能力有机结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该地区双语审判提供了有益经验。
(二)制定双语法官培训目标,明确达标人数
依法治国背景之下,作为司法工作者,民族地区法官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历史原因、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等多种因素,在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招不来、留不住,造成了法律人才短缺,而其中能熟练运用双语进行公诉、审判、辩护或代理以及制作法律文书的法律人才更为匮乏〔5〕。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的法官队伍建设,特别是双语法官。自2008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的领导、审判业务骨干开展至少一期培训班,在2013年还专门成立“双语法官培训专项经费”用于全国双语法官培训活动,培训覆盖面不断增加,重点解决民族地区双语法官短缺问题。
随着双语法官培训不断深入,201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一次提及“到2020年培养双语审判人员1500名”的明确目标。2015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意见》,并提出“涉双语案件较多的民族地区人民法院,要力争培养4名左右既精通审判业务又能熟练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家型法官”,引导着培训工作向前发展。
(三)编纂少数民族语言法律教材、词典等资料,实现“依材施教”
培训教材的编写也是开展双语法官培训工作的重要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为双语法官培训教材编写工作提供了支持。2015年,设立专项经费对双语法官培训教材编写工作提供资金上的支持;2016年,“双语法律文化出版工程”实施,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首个大型双语法律文化项目的“双语法律文化出版工程”,涵盖了主要少数民族语言法律教材、词典和普法文化宣传品,均由国家资金支持〔6〕。
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举措的推动下,一批少数民族语言法律教材、词典等资料被编写出来,并出版发行。2015年以来,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出版发行了《法律术语》《裁判文书》《藏语文》《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藏汉双语对照版)》(上下册)等双语培训教材。截至目前为止,西藏高院翻译组承担完成了汉文母版字数达578万字的5本法律图书翻译〔7〕——《行政诉讼文书样式》《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行政·国家赔偿卷》《商事卷》以及《汉藏双语法官思想政治教育学习资料汇编》。除此之外,各地也形成了双语培训教材的编写成果——内蒙古高院编纂完成了《汉蒙法律名词术语词典》和《蒙汉双语法官培训教材》,青海高院组织编译了《汉藏法学对照词典》和《汉藏双语诉讼对照指南》〔6〕,舟曲民族法官培训基地先后编写出版了《宪法教程》《刑法教程》《民法教程》等35部教材〔8〕。
三、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国家层面为建设双语法律人才队伍采取了各种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就。然而落实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这些措施的效果如何,是否存在需要改进之处,还有待进一步考量。带着疑问,课题组于2017~2018年对A州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结构等情况进行了数据收集,并于2018年8月在该州内重点挑选了审判活动较具特色的SP县、RE县、HY县、RT县、XJ县五个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考察,以座谈会的方式与法官们进行交流。通过调研发现,在我国的双语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中仍存在着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双语法官人数稀缺,与实际需求不符
A州现有藏族人口53.7万人、羌族人口16.9万人、汉族人口17.7万人、回族人口2.9万人,其他民族人口近0.2万人,其占比分别为58.72%、18.51%、19.39%、3.17%、0.21%〔9〕。由此可见,该州少数民族人口占比超过人口总数的80%,藏族人口更是接近60%,该州人民法院需配备一定数量的双语法官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
在重点调研的5个基层人民法院中,除XJ县法院因没有双语审判需求而未配备双语法官以外,其余有双语审判需求的法院都配有双语法官,有些法院双语法官的人数占比还较高。然而,不能仅从绝对数额上判断双语法官充足与否,因为双语法官的民族语言能力也存在层次之分。结合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从“听”“说”“读”“写”四个层面来评判,法院中双语法官的民族语言能力多数停留在简单的“听”“说”阶段。尽管像SP县法院中有能高质达成四项评判标准的双语员额法官,但人数也不超过2名(见表1)。欲将民族语言权利贯彻到诉讼活动的每个阶段,双语文书的制作不容忽视。这不仅关系到少数民族公民实体上和程序上权利的实现,也是衡量法官队伍质量的重要标准。从少数民族人口占比和座谈会上法官们的反馈③来看,在A州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双语法官的需求量较大。但是,迫于人力和办案成本的限制,实践中难以保证每个有双语审判需求的案件都能由双语员额法官来审理,不得已只能由具有一定民族语言能力的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多为法官助理、书记员)为案件提供翻译,以解“燃眉之急”,缓解双语法官不足的压力。
从案件数量来看,A州各基层人民法院2013~2015年间平均案件数量大多不超过460件(见表2)。虽相较于汉族地区(或者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法院而言该地区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较少,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法院的案件数量每年都呈递增趋势。以2016年前半年的案件数量为例,A州范围内有5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已超过前一年全年的案件数(见表2)。同时,基于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的差异性和复杂性,为保持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该州法院更为重视调解工作。在各调研法院中,每年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在70%~80%之间⑤。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者,使用民族语言与当事人进行交流,能更好地获得少数民族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有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然而,基于调解工作耗时耗力的特点,再加上民族地区办案所花费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过高,对双语法官的数量又提出了更高的需求,调研中一位法官的讲述便说明了这一问题⑥:
表2 A州各基层人民法院2013年~2016年6月案件数量统计结果④ (单位:件)
“别看我们这里每年案件数量少,但是每个案子在处理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却一点也不少。当地老百姓不重视法律程序,到了开庭时间,当事人却在草原上扎帐篷放牧,不来参加庭审。我们本可依法处理(按撤诉处理或缺席裁判),但考虑到纠纷解决直接维系着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及诉讼效果,一般都是亲自前往牧场去做工作,处理案件,遇上不通公路的地方还需骑马、步行,真是耗时耗力。”⑦
同时,调研中我们还发现,该地区现有的双语法官年龄普遍在45岁以上,缺乏青年双语法官,年龄断层严重。针对这种情况,在其他少数民族地区采用推迟退休年龄和退休返聘等措施来缓解“双语法律人才荒”的现象较为普遍〔10〕。然而,由于高原环境⑧以及饮食习惯的影响,很多法官表示其患有痛风、高原心脏病等高原疾病,返聘和推迟退休的方式虽然能够暂时缓解眼前的压力,但不具有可持续性,终非长久之计。
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官的数量难以满足现实需求,究其原因有如下几个。其一,原来的双语法官成为司法辅助人员。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以“精英化”为目标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在2017年年初已经完成,A州各级法院采用“以岗定额”的方式完成了员额制改革。截至2016年年底,该州各基层人民法院从原有340名法官中遴选出了218名员额法官,占政法编制总人数的31.46%(见表3)。在此次改革中,虽在入额考核方面对双语法官给予了一定的倾斜照顾,确保在有双语审判需求的法院中有一定数量的双语法官入额,但还是有部分双语法律人才被员额制的“筛子”筛出了法官序列。由于未能入额,这些转为法官助理的双语法律人才无论是语言能力还是办案经验都无法直接运用于法庭审判中,这无疑是一种遗憾。其二,新的双语法律人才难以进入法官队伍。法官员额制之下,已经确定的员额比例变动可能性较小,没有重大变革之前员额法官队伍相对稳定。因此,法院内不少熟悉本民族语言的青年骨干在通过一系列资格考试后也难以入额成为法官,从而产生在法院系统前途无望的心理,导致离职现象发生。从长远计,青年双语法律人才流失和难以进入员额法官队伍,使法官中双语法律人才年龄结构失衡,令人担忧。
表3 A州各基层人民法院入额统计结果④ (单位:人)
(二)双语法官培训对象、培训层次单一
目前,在民族地区的法院中,双语审判工作基本由少数民族法官担任,通常也是由他们去参加双语法官培训。因为少数民族法官自身的身份和语言优势,进行培训较为容易,而且因其对本民族风俗习惯、语言习惯的认同,由他们审理双语案件,诉讼当事人容易配合,审判结果也更能被接受〔11〕。但是,在双语审判中汉族法官却是一批被忽视的力量。在双语法官匮乏的情况下,将汉族法官作为培训对象不失为明智之举。这样既可以扩大双语法官的来源基数,壮大双语法官队伍,又能使汉族法官具备一项符合民族地区审判特点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
另外,统一无差别地开展培训不利于双语法官人数增加。目前,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主要是由国家双语法官培训基地、各法官学院集中开展,同时给予各地法院一定参训名额。从2018年5月份全国维汉双语法官第四期培训班的课程设置⑨〔12〕来看,主要是针对有相当民族语言基础的法官展开,没有区分受训者民族语言能力的差异性。这种模式之下,每次推荐参与培训的基本是法院中的“双语精英”,一来二去,尽管双语培训总人次上去了,但实际受训人却都是“老面孔”,不利于扩充双语法官队伍。
(三)双语司法人员所作翻译内容准确性有待提高
调研组在考察中也了解到,出于诸多客观条件限制,基层法院庭审中翻译内容的准确性仍有待提高。
首先,民族方言无法准确翻译。从前述A州少数民族人口分布情况来看,当地藏族人数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因此庭审中所需的多数是藏汉语言间的翻译。在A州,藏族使用的藏语主要有安多、嘉绒等次方言〔9〕。同时,在座谈会中法官们谈及,在两大次方言之下还存在各种“小方言”的差异。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翻译人员管理机构,在A州各基层法院庭审中担任翻译的人员,主要来自法院内部有一定民族语言基础的司法人员(多为法院中司法辅助人和书记员)。但由于前述“小方言”的差异,司法人员也不能保证每种小方言都懂,影响了诉讼中翻译的质量,无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法官们也强调了这一现象:
“我们法院招了几个非本地籍的藏语翻译⑩,但是他们听不懂我们这里的藏语方言,在庭审中都没法为当事人提供翻译,恼火得很,最后只得临时在当地人中找合适的人来翻译,使得诉讼程序拖长。”
其次,法律专业术语翻译不精确。实践中,临时聘请法院之外的翻译人员存在无法兼顾法律知识与民族语言的情况,加上部分法律术语没有直接对应的民族语言词汇,便需要翻译人员对此进行简单解释。而不具备法学基础知识的人解释法律术语会造成模糊、错误的情况。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翻译人员管理机构,试图对临时聘请的翻译人员进行“法律化”培训也并非易事——因个案单独培训成本太高,难以即时达到庭审需求,而集体培训又缺乏将人员集中的组织(或机构)。座谈中,一位法官提供的例子说明了目前在庭审中存在法律术语翻译的困难:
“在法院庭审中,若遇到有藏族被告人参加庭审,双语法官或司法工作人员又忙不过来时,基本都会到当地民族学校聘请藏语老师来做翻译。然而术业有专攻,这些藏语老师虽然民族语言能力很好,但是法学专业知识不精通,导致很多法律术语无法翻译或者错误翻译。曾因‘正当防卫’的翻译错误,导致一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直到死刑复核程序时才被发现,幸好得以纠正。”①
(四)翻译人员配套制度缺位,翻译质量难以保证
首先,缺乏统一的选任标准。前述中提到,在A州参与庭审的翻译人员多由法院内双语司法人员担任,而其他地区(如汉族地区)法院主要是临时聘请有民族语言能力的社会人士(如民族院校内教师、学生等)担任。翻译人员选任标准不一、较为随意,缺乏系统地从语言能力、庭审翻译技巧等方面来进行选任的机制,导致实践中翻译质量难以保证。同时,目前缺乏翻译资质认定(考核)机制,难以客观有效地掌握被聘用者的实际水平,进而给翻译人员选任带来一定难度。
其次,没有形成有效的庭审监督机制。没有双语法官主持审判活动的情况下,翻译人员就是维持庭审顺利进行的关键,庭审中除翻译人员之外都是民汉语言不兼通者,对于翻译内容是否存在纰漏难以认定,更谈不上监督。在没有集中整合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庭审中采用两名翻译人员提供翻译以便相互监督也并非易事。故而,在庭审中对翻译活动的监督相对乏力,使翻译的质量难以保证。
最后,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我国目前的立法中,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以下简称《刑法》)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故意虚假翻译的行为要进行刑事追究,除此之外因过失(或能力不足)导致的错误翻译或者疏漏翻译等情况没有相关追责规定。追责制度不健全将无法督促翻译人员认真、尽责地开展翻译活动,影响翻译质量。
四、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队伍的优化路径与对策
(一)畅通双语法官流入通道,合理利用法院双语法律人才
首先,保留一定浮动名额给予双语法官。可考虑每个法院根据实践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浮动额度,专门用于吸纳双语法官,若存在能熟练运用汉语及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案、起草法律文书的双语法律人才,可在其通过业务考核后直接进入法官员额中。同时,广泛拓宽双语法官来源。可以考虑通过招录程序,将当地民族语言学校中从事民族语言教学的教师吸纳到法院司法人员队伍中。在招录中应明确表示,对具有符合司法实践需求的民族语言能力者优先考虑,并从国家层面进行统筹,有计划地对其开展法学培训。不能忽视的是,应当合理利用员额改革中未能进入法官序列的双语法律人才的语言优势,调动他们为双语诉讼服务的积极性。着重培养他们使用民族语言进行写作的能力,同时以司法辅助人员的身份协助员额法官完成民族语言法律文书写作。
(二)扩大双语培训对象范围,有针对地开展培训工作
首先,将员额法官内的汉族法官(特别是青年法官)也列入双语培训对象的范围,先从民族习俗和基础民族语言开始,逐步培养其符合民族地区特点的审判能力。在业务考核方面,将双语审判与汉语审判进行区别,拉开等级,以提高民族地区汉族法官学习民族语言的积极性。
其次,采取分层级、有针对性的培训模式。在举办各类双语法官培训活动时,针对不同语言能力的参训人员开设不同的课程。例如,可将课程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主要针对零基础的人员开展,课程内容可以包括民族习俗、语言基础课程等方面;第二个层次主要针对有一定基础(能听、能说)的人员,课程内容主要是为了巩固和提升其基础语言能力,适当加强其书面语言识别和文书写作的能力;第三个层次主要针对“听、说、读”能力较强的人员,着重培养其双语审判、双语文书写作等技巧,同时针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开展讨论和解答。
结合调研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每年三、四月份民族地区的法官们需要参与当地社会维稳工作,同时每年10月份结束放牧,牧民返乡成为该地区案件的爆发期,这段时间法院办案压力较大。为了不影响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正常的工作,综合各方面考虑,培训工作可考虑在每年的5月至7月份开展;同时不同层次的培训分批开展,以保证在不耽误正常审判工作的情况下,提升民族地区双语法官的数量及双语审判能力。
(三)建立翻译人才库,统一管理、培训
可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内建立统一的翻译人才管理机构,形成统一的翻译人才库,将具有民族语言能力的人才整合进人才库,建立翻译人员档案,形成统一的管理机制,翻译人员的指派和更换均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薪酬给付上,该部分费用可列入各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经费中,根据各地的情况采取案结或月结的方式给付。
对翻译人员进行统一的备案管理之后,可对其组织“法律化”培训。培训可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与其所在地的双语法官培训基地、法官学院取得联系,采取统一组织登记在册的翻译人员集体参训的模式。同时,邀请当地法院中双语法官对翻译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明确在庭审过程中的翻译要求。在培训经费上,可纳入中央财政预算,更好地服务于当地双语审判工作。
(四)制定翻译人员管理配套制度,保障翻译活动高质进行
首先,严格翻译人员选任条件,统一入库标准。在标准制定方面,可分为近期和远期两个规划来执行。近期规划,可将选任目标锁定在当地民汉双语学校中的教师,并从学历、专业、品行以及从事民族语言研究、工作的时间等方面重点考核,将符合要求并愿意担任诉讼翻译的人员纳入翻译人才库,进行登记。远期规划而言,队伍组建的方式应更为科学化、正规化,根据实际的双语教育情况逐步采纳考核准入制度,确立诉讼翻译资格考试制度,通过资格考试对翻译人才准入进行把握。
其次,完善翻译监督程序。监督应覆盖翻译活动的人员选任、庭审翻译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例如应从翻译人才库中随机指派,并逐步实现两名翻译人员参与翻译活动的方式,同时还需对庭审活动中的翻译同步录音录像,上诉、重审类案件应重点对该录像进行审查。
最后,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刑法》中针对翻译人员故意错翻的刑事责任已有相关规定,而从谦抑性原则上看不应将过失(或能力不足)形成的责任纳入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因此应当加强对翻译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即健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追责机制,以此督促翻译人员高质完成翻译工作。
注释:
①2018年8月13日,课题组在A州SP县人民法院开展座谈记录。
②2018年8月15日,课题组在A州RE县人民法院开展座谈记录。
③课题组在各调研法院开展座谈会时,有双语审判需求的SP县、RE县、HY县、RT县法院均反映在工作中双语审判需求量较大,特别是A州RT县法院需双语审判的案件占案件总量的50%到60%。
④表中数据均为课题组调研所得。
⑤课题组调研中得知,为了纠纷化解和地区稳定,A州法院中民事案件多采用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率较高,其中RE县人民法院每年调解率在70%左右,RT县人民法院每年调解率在80%左右。
⑥值得一提的是,当课题组到A州HY县人民法院调研时,该院的双语法官因下乡(牧场)办案未参与我们的座谈会。可见,少数民族地区的审判工作具有特殊性——成本高。
⑦2018年8月17日,课题组在A州HY县人民法院开展座谈记录。
⑧A州海拔为2500~4100米,年平均气温1℃~5℃,用调研法院中法官们的话来说,当地只有两个季节——“冬季”和“大约在冬季”。
⑨例如,在中央民族大学校报中一则名为《全国维汉双语法官培训班在我校开班》的新闻提到,第四期全国维汉双语法官“培训班为期28天,学员们集中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坚持和创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综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带一路”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等理论课程,以及《实用维语》《汉维法律文书互译》《维汉互译技巧》等专业课程,学习期间,还将赴最高人民法院、海淀法院、国家博物馆等地开展现场教学有关活动。”
⑩这里的翻译由法院中的工作人员兼任,多为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