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2020-12-09
上海: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上海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上海对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 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 月底。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享受的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参照上述规定一并延长。(上海市人社局)
重庆:出台多项措施助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重庆市科技局、教委、财政局、人社局日前联合制定并印发文件,鼓励利用互联网平台、环大学创新生态圈等拓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渠道,通过项目拉动、双创导师引领、抱团创业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以创业促就业,提升创业就业成功率。
文件提出,支持高校毕业生利用专业知识通过互联网平台承接创意设计、数据分析、软件开发等“新三线”相关项目或业务,注册成为服务商或公司实现创业就业,并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成为互联网平台创新创业的生力军。同时,支持高校毕业生入驻环大学创新生态圈、大学科技园等孵化平台,承担产品研发、技术服务等项目或业务,注册科技企业、文创企业、农业企业等,从而实现创业就业。另外,建立重庆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库”,选聘2000名“创新导师”和2000 名“创业导师”,对创业团队给予创新指导和技术支持,给予创业团队发展方向把控、社会资源对接等帮扶。鼓励高校毕业生结对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群众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助力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实现学群共创等。(重庆市人社局)
福建: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近日,福建省出台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等政策,惠及所有参保失业人员。
一是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2019 年12 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二是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三是阶段性发放临时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 年1 月1 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四是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 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五是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可通过福建省12333 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领。(福建省人社厅)
四川:联动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
近日,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四川省法院与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一是建立司法移送机制。人民法院在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未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及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和线索的,应当书面移送、通报相关行政机关查处。二是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行政机关将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处罚结果或者因行政处罚追诉期届满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记入相关单位、个人的征信系统或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三是定期沟通通报。省法院和省级有关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本系统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情况,总结开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讨工程建设领域法律统一执行及适用问题。四是发布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加强收集、总结工程建设领域合法经营典型案例,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加大宣传力度,示范引导建筑业企业合法依规经营。五是开展专家咨询。省法院和省级行政机关共同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执法司法专家咨询制度和专家咨询库,由有连续5 年以上实务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担任,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独立、公正、客观地提供咨询意见。(四川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