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与网络舆情相关的技术伦理
2020-12-09
人类社会对技术的依赖程度和社会发展水平成正比。何谓技术?在法国学者R.舍普看来,技术就是“不懈地改造世界和人类以便它们能相互适应”。[1]应该说,舍普是就技术的功能来定义技术的。人类社会的需求,那种能满足这些需求的媒介物,都可被视作技术或者技术产品。
需求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伦理的边界。所谓技术伦理,就是指通过对技术的行为进行伦理导向,使技术主体(包括技术设计者、技术生产和销售者、技术消费者)在技术活动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技术的可能性,而且还要考虑其活动的目的、手段以及后果的正当性。[2]
技术伦理的本质是规范技术创意、技术设计和技术使用,使技术在运用于服务社会的过程中,避免有意或无意地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当性权益。就网络舆情预警而言,预警作为对舆情事件的解释,其本身虽和技术没有直接的关联,但网络舆情信息搜索依赖的是网络技术手段,这样,预警(解释)就建立在技术的基础之上。如果网络舆情信息搜索的过程有悖于技术伦理,那么网络舆情的预警就很难不受影响了。
一、表象与规则:技术伦理视阈下的信息搜索
人类在认识世界时,需要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以便按照需求更好地利用信息。在计算机出现前,图书馆里的信息分类,主要通过标签,依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归类,读者进行查询、借阅。电脑投入使用后,人们可以通过电脑自带的搜索工具,找到储备的所需内容。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工程师为便于人们获取最新的各类信息,不断研发各类信息搜索工具。
(一)信息检索技术使用与开发中的伦理风险
人工检索信息虽然不会即刻退出历史舞台,但互联网检索信息在信息检索中所占的比例,已经占有绝对的优势。网络信息检索的对象主要是非检索者本人所占用的信息。这样,信息检索就存在重要的伦理问题。“人肉搜索”的话题曾一度引发舆论关注,因为一个人的信息可以被所有人通过信息检索技术所获取。在隐私权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的时代,因为隐私和文化、心理等多种因素直接相关,立法者无法对隐私的外延做明确的规定。所谓“人肉搜索”,既有非法搜索他人法定受保护的信息,也有被搜索对象不愿意被人了解但又客观存在的信息。同时,如果是法定不得泄露的个人隐私信息,信息所有人和信息使用者该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也是需要明确边界的。
因此,对于搜索技术研发部门而言,网络信息检索技术的研发需要遵守法规和职业道德。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需要通过技术软件的自动回避功能使其不被查询到,这是技术伦理的客观要求。在现实生活中,技术研发部门是商业性的,他们研制的技术、开发的产品首先考虑的是客户的需求。“在工程技术层面,由于科技与市场直接对接,与经济利益有着最为直接的联系,因而离不开经济伦理的规范与约束。”科技如同其他自然力一样,内嵌于自然物质和能量的结构中, 并遵循与服从自然界的最高法则——熵增原理。当一项科技在信息生态中找到自己理想的“位置”与“住所”后,也会积极地为其他科技提供自主性、选择和机会,从而使人类的创造力得以释放。人类运用科技认识改造着自然,同时也因无穷的创造力而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进步。[3]反之,人类这种创造力的释放,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人为的伤害。网络舆情监控技术,就存在类似的风险。
(二)专业舆情监控软件存在的合理性
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的今天,类似谷歌、百度这样的常规性信息检索技术,只能适合公众的普遍需求。至于专业需求,则需要专门的技术设计。如网络舆情监测技术,就是专业需求之一。因此,专业的网络舆情监控软件,通过设置关键词,利用网络信息抓取技术,自动检索、抓取目标信息,就显得非常必要。
了解网络舆情的动态变化,可以趋利避害。开发专业的网络舆情监控软件,对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技术软件是社会需求的产物,这种需求促成了新技术(软件)的诞生,技术本身只是这种需求的写照。所以,是“我们的体制、习惯、价值、组织、风俗都是强有力的力量,它们以独特的方式塑造我们的技术。”[4]
(三)当代网络舆情监控的特点与案例
当代社会,对网络舆情监控的需求并非某个国家所独有,而是全球性的需求。例如,2001年美国“9·11”事件后,美国中央情报局于当年设立了监控海外网络的监控中心,主要职责是专注美国以外地区互联网上的恐怖主义情报和武器扩散情报。当下这支人数保密的团队现已将微博客、社交网站、报纸网站、电视媒体网站、社区电台网站和互联网聊天室作为监控对象。监控员截取网络留言、甚至直接录制网络聊天语音片段,最终整合成这个国家对这起事件的舆论反应,递交白宫作为参考。[5]
但舆情监控需要有个度的限制。为国家安全考虑,可以锁定重点嫌疑目标进行专门监控。擅自秘密进行大范围的监控,搜集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资料,不仅于法无据,还有悖于技术伦理和行政伦理。例如,德国政府曾被曝光利用“特洛伊木马”程序,秘密监控民众的电子邮件、聊天等网络活动。这种软件最初仅用于帮助政府官员在合法范围内拦截网络电话,后来相关操作逐渐超出了这一范畴。随着“混沌计算机俱乐部”曝光的资料越来越多,德国政府官员承认的确存在这种监控软件。[6]
当代社会治理部门的网络舆情监控正逐步由隐蔽走向公开。例如,2012年初,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战略信息及行动中心(SOIC)在专门用于项目招标的政府网站FedBizOpps.gov上发布公告与“软件项目招标书”,公开招募软件公司开发监控软件,对facebook、twitter等社交网络或美国有限电视新闻网(CNN)等新闻网站上的“公开内容”进行自动扫描,以方便警方及时获悉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紧急事件、重大事故等信息。这是美官方首次公开向外界发出信号,承认其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对公共媒体进行监控。[7]
网络舆情监控公开,可以提醒民众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隐私。对于社会治理部门而言,承认使用什么技术、监测什么对象,说明这种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可以避免社会治理部门滥用技术,进而有利于网络舆情监控的良性发展。
二、暴力本质与正当性:技术伦理下的信息过滤
20世纪50年代,维纳注意到科技发展的过程往往伴随着伦理失范的现象,他提出“新的工业革命是一把双刃剑”的命题。此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科技进步和伦理道德的关系。
(一)媒介变迁中的信息过滤形式
和信息的挖掘、抓取技术相反,信息过滤技术通过关键词设置,屏蔽相关信息,使公众无法接触此类信息。以物理屏蔽信息的方式,不仅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还容易制造恐怖气氛,降低了社会治理部门的形象。谷登堡时代,图书印刷业的出现对信息传播功不可没。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就是针对个人的遭际而批评当时英国社会治理部门对信息的屏蔽。报纸、广播、电视传统媒体时代,信息的过滤形式多样,但主要以媒体的自我审查和行政审查来过滤他们认为不适宜在媒体发布的信息。
在互联网时代,媒体“把关人”的角色一度被认为消失了。事实证明,互联网时代,网络媒体的编辑部门依然在履行传统媒体的信息过滤职责,社会治理部门对网络媒体的监管并未松懈。与此同时,还出现了网络技术删帖公司,以黑客的形式,跳过网络媒体和社会治理部门,用技术手段直接删除某些信息。网络技术一方面在为信息的传播提高便利,另一方面又在为信息的传播制造障碍,甚至成为信息的“终结者”。
(二)信息过滤的本质是暴力行为
孔子主张“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把伦理道德当作一切社会活动的思想基础。他所说的“艺”,就包括各类的技术性活动。技艺活动在任何时候都存在讨巧的可能。所以,技艺的伦理问题早被注意到了。例如,《周书·泰誓下》中曾提到“郊社不修,宗庙不享,作奇技淫巧以悦妇人。”“先秦儒家思想抨击‘奇技淫巧’的目的在于‘以道驭术’,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用道德规范限定了当时工匠们的技术活动范围,起到直接约束工匠们的具体技术行为的作用。”[8]
信息过滤(包括删帖)在本质上是一种暴力行为。暴力并非全部有害。比如说,自律就是指向自我的暴力,通过强制性约束自己的非分欲求,保证自己不损害他人的权益。暴力行为更多是以强制性方式维护施事方的利益。网络舆情事件的涉事方通过付费雇佣专门的公司代为过滤其指定的信息。这样,信息过滤的行为完成者只是个技术中介。对于有害多数人的信息,不过滤屏蔽其社会负面影响会更大。删除对社会无害的信息,则可能损害信息的存在权。信息过滤本身就具有两面性。因此,任何技术的运用都有其特定的条件,依赖于使用它们时的特定情境。正如海德格尔所言,“严格地说,从没有一件用具这样的东西‘存在’。属于用具的存在一直总是一个用具整体。只有在这个用具整体中那件用具才能够是它所是的东西。”[9]当代技术现象学研究已经表明,当技术在使用时,它们常常“协助”塑造其实现功能的背景。技术人工物帮助塑造人们的行为(actions)和知觉(perceptions),并构建出新的实践和生活方式。[10]
(三)信息过滤应遵循的技术伦理
信息过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需要接受技术伦理的考量。然而,信息过滤的客体——特定的信息,除非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信息,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社会治理部门可以公开过滤这类信息。更多的时候,信息过滤具有隐蔽性。信息过滤过程的隐蔽,在信息发布者不知情时被屏蔽信息,公众对此类信息过滤更不知情。除了有必要以立法形式禁止非法的信息过滤①非法删帖形成的灰色产业链,既扰乱了正常的信息秩序,还滋生了腐败。一些宣传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官员因收受贿赂帮人非法删帖的事例,便是例证。外,加强对网络过滤技术的职业伦理教育也非常重要。技术伦理的理念早已成熟,即便是互联网技术的伦理观,也不是新鲜事物。“一切不仅仅以技术本身为目标的技术活动总是为特定目的服务的,这些目的却在原则上必定不是由技术本身的问题决定的。尽管技术的已有现状决定了潜在活动的范围,但是最终决定人行动的,不是外在的技术事实而是人体本身的基本规范。”[11]
正当、合法的信息过滤,也应遵循相应的技术伦理。譬如,多数人希望看到的信息,对少数人来说是有害的;少数人希望看到的信息,对多数人是有害的;商业性质的过滤信息是否为法律所许可,许可的依据何在?这涉及技术伦理的位阶问题,是指当技术伦理发生冲突时,技术人员或某项技术活动确定适用伦理或伦理原则时所依据的伦理等级。其中,优先适用的伦理或伦理原则称为上位技术伦理,次优适用的称为下位技术伦理。与网络舆情相关的技术伦理,主要针对的是上位技术伦理,因为上位技术伦理的技术主体是具有职业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样的伦理属于职业伦理,所以是专为专业技术人员量身打造的角色伦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确立职业的伦理规范及价值观问题,是把从业者视为按照职业来加以区分的特定的社会角色,并在此定位基础上对其权利与义务做出规定”[12]。
信息过滤技术门槛不高,法律监管不到位,政出多门,网络媒体内部管理人员和社会治理部门动用行政权力实施信息屏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网络舆情预警的准确性。显然,这种状况的改变需要一定时间。
三、“道”与“术”的纠缠:技术伦理视阈下的舆情预警
(一)舆情预警的两条实现路径
网络舆情的信息搜索、分析、研判和预警,是个不可分割的有机过程。不论在网络舆情研判的实践中还是学术研究方面,最后环节的研判、预警无疑最为重要。对于前者来说,这检验的是舆情研判的效果。伦理学强调动机、手段和效果的统一。若效果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动机和手段的作用也就受到影响。就学术研究而言,信息技术、公共安全、新闻传播的学者都在关注网络舆情问题,信息技术的研究者感兴趣的是网络舆情信息的挖掘和数据抓取,公共安全的研究者感兴趣的是信息的监控手段和效果,新闻传播的研究者感兴趣的是舆情应对。所谓应对,就是给网络舆情事件的受害方提供变被动为主动的具体策略,以降低舆情事件对受害方的影响。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前两者的实践和研究明显倚重于技术,走的是技术路线;后者倚重的是问题剖析和社会经验,提供的是策略。技术伦理在舆情预警中依然有其独特的作用。
网络舆情预警的结果是书面的分析报告和对策建议。从表面上,这样的文本和技术没有关系。而在浏览当前的舆情报告之后,不难发现,这个文本是在网络技术的辅助下完成的。所以,技术运用得不够规范,不仅影响文本的质量,还会导致新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与运用技术的动机是否合理有关。拉普在分析技术和伦理的互动关系时,把技术和伦理之间的矛盾关系指向人本身。[13]
(二)网络舆情的程序化与呈现方式
网络舆情预警,其字面意义已经表明,在对舆情事件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诊断后,找出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让施事方认识到事件的危害性,并反省自己的责任,进而规范自己的言行。这才是舆情预警的价值所在。站在技术伦理的角度看,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警文本的程序化、可视化两个方面。
技术思维导致预警文本的程序化趋势。预警文本需要相应的格式,这是任何文体所需要的。以2015年3月出版的《首席舆情官》为例,这本书汇编了近百个舆情案例。这些案例的文本格式统一,每个舆情案例包括舆情走势、褒贬态度分析、网民观点、舆情解析。
舆情走势部分,首先用一个坐标图,在时间横轴上按照舆情事件的时间进程逐日单列,显示每天新闻媒体、网络论坛和微博的舆情情况;在数据纵轴上,显示新闻/论坛和微博的相关数据,再用抛物线的形式分别标注新闻、论坛和微博的数据变动情况。图表下面配有简要的新闻报道和后续报道以及跟帖情况、涉事方的回应。
褒贬态度分析部分,运用Excel表格的数据统计功能,把统计结果自动生成扇形图表。图表里把网民的态度按贬义、中性和褒义进行百分比计算,用不同的颜色显示不同的态度。图表下面,配有简要的文字叙述。
网民观点部分,对网民观点进行分类,并对每个类别的观点进行简要的点评。舆情解析部分,是对舆情事件的分析和建议。
(三)技术带来的舆情预警的优势与不足
技术的自动化节约了人力和时间,同时也有不利的一面。这其中,最典型的是褒贬态度分析。
技术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超越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对技术进步的肯定,并不意味着承认技术已经达到了至善的程度。网民对网络舆情事件的议论,要从数量可观的跟帖评论中遴选网民的不同态度,舆情监测软件只能通过简单的词义分析区分出或褒或贬或中立。问题在于,这样的词义被软件设计者预先植入舆情监测软件的程序里。这些词义的褒贬中立,是建立在常规意义上的。现实生活中的语言,语义多样,语言使用者的说话方式不同,修辞水平高低,说话时是否有意使用反语,或者用中性词表达自己的态度,用褒义词达到贬抑的效果,用贬义词达到赞成的语言效果,如此这些都有可能影响舆情监测软件的褒贬态度分析结果。
商业化的技术思维还导致预警文本的视觉化趋势。技术产品存在的价值在于其实用性。就舆情监测软件来说,这类技术产品直接的使用者是舆情公司或者舆情监测机构,软件设计者需要替产品使用者进行考虑。前面介绍的舆情走势和褒贬态度分析,舆情监测软件就提供了相关图表的自动生成功能。图表的好处在于简洁、直观和形象,但无法展示深刻的思想。舆情预警的目的在于剖析问题,视觉化的舆情报告满足了舆情分析客户的感官需求,但对问题分析并无实质性的作用。舆情软件的研发者应设计更多针对问题的分析而不是视觉化的呈现,让这类技术更具实用性而非感官的刺激。在技术伦理领域,伦克最早注意到技术的责任和伦理问题。他区分了技术人员的内在责任与外在责任,认为科学工作者参与了技术开发和发明,他必然要承担外在责任。[15]
结语
总之,在技术为王的领域,技术责任伦理更不该被忽视。对于舆情预警的解释者来说,要对技术伦理的不到位有充分的认识,自己在分析问题时,对技术的运用要扬长避短,以保证预警解释的质量对客户和对公众同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