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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见义勇为受伤,应视同工伤

2020-12-09谢炳城

人才资源开发 2020年17期
关键词:视同罗某人社局

□谢炳城

案例:罗某是某公司保安。2011年12月24日,某大厦附近有人对一过往行人实施抢劫,正在上班的罗某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拦住了抢劫者的去路,在与其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台阶上摔下,经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经罗某申请,当地人社局认定罗某为工伤。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公司诉称,罗某见义勇为系维护个人利益,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应当视同工伤”有明显区别,人社局依据此条规定认定罗某为工伤,属适用法律错误。人社局辩称,罗某见义勇为行为应得到社会褒扬,其所受之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法院认为,罗某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个人生命财产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法律的尊严,应予大力提倡和鼓励。虽然罗某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受伤符合前述价值导向,法律应予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罗某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认定罗某为工伤的决定。

解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罗某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因工受伤?对此,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罗某受伤是第三人不法行为造成,属于非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罗某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应当视同工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其一,职工因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法规的立法精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项规定只列举了“抢险救灾”一种情形,并在其后用了“等”字。何为“等”,《新华字典》的解释是“类,群:表示列举未完”。据此,前述规定中“等”字的含义,应该理解为只要具备“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这一要件,则适用本项规定,即视同工伤,而不仅限于“抢险救灾”这一种情形。

其二,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案例明确职工见义勇为受伤为工伤。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第94号指导案例中认为:“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虽不同于成文法可以直接适用,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也是举足轻重的。最高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本案中,罗某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个人财产及生命的安全,也维护了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和法律的尊严,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其见义勇为的行为与“抢险救灾”同类,所受之伤应当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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