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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山东耕地地亩种类辨析

2020-12-09朱义明

关键词:县志籽粒山东

朱义明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 江苏南京 210023)

清代地亩分类较为繁杂,也一直是学界涉及较少的领域。从清代的县志记载而言,南方和北方土地种类的划分有所差异,而在同一个地区,地亩种类的分类也有所不同。但整体而言,清代地亩计量是以纳税为其出发点和基准的,这样的角度,自然也会影响到地亩的分类和界定。从已查阅的清代山东州县志来看,清代山东的地亩种类,除了通常所说的大粮地外,还有很多类属的地亩,要有效研究清代山东的耕地地亩,就必须首先对清代山东的地亩种类进行梳理和归类。

一、清代山东地亩类属划分

(一)清代山东地方志地亩的相关分类

清代山东地亩种类较多,各种地亩名目达二十余种。纵观清代山东各州府的地方志,根据税赋、成因及用途的不同,清代山东地亩主要有如下名目:大粮地、征粮地、寄庄地、穀地、荒田地、额外荒田地、更名地、籽粒地、民粮地、官庄粮地、马场租地、芟草地、荣麻地、湖田、学田、义田、祭田、屯地、军地、杂项地、教场坡地、灶地、民佃灶地等。

清代山东地亩分类沿袭明代地制,由明代地亩分类逐步继承、发展、演化而来。在清代山东的地方志中,散落着对清代山东区域地亩分类的相关记载。一些地亩名目随着清代土地制度的发展与更迭,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甚至有些名目的地亩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演变。就州县志所载,大致有如下三个维度的划分。

1. 从县的地亩性质维度进行分类

据民国二十三年《续修东阿县志》记载:“查旧志所载地亩共分十二种:一不分等则一例征粮地;二荒田地;三额外荒田地;四查报升科民粮地;五马场租地;六运河滩籽粒地;七盐河草浦滩地;八盐河籽粒地;九赁基房地;十学田地;十一租麻地;十二籍田地。其籍田地例不征银,租麻地旧经全荒,亦不征银,二种与贡赋无涉,兹不复赘。其余十种,以道光九年旧志成熟地分条提叙,再查明光绪年间豁除若干亩,现下实存若干亩,并各地征银成数,备列于左,以俟后之留心田赋者考焉。”[1]该县志所陈述的是民国周竹生根据泰安府东阿县的情况所列举的十二种土地种类,虽未能涉及全貌,但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亩种类的繁杂。

2. 基于方志来源及时间演化的过程,进行整体分类

据清光绪三十三年《益都县图志》记载:“田之别,凡十有一。见于旧志者,曰大粮地、曰更名地、曰额外荒田、曰寄庄地,皆康熙十一年前原额也;见于府志者,曰裁并青州左卫屯地、曰民粮地、曰穀地、曰学田,皆康熙六十年前原额也;其见于赋役全书者,曰民粮上地、曰局内上地、曰城壕下下地,及各项新垦地,皆额外也。大粮地之等四,屯地之等三;有征银,有征租;或有米,或无米。各依类分别于篇。”①

3. 按民地、学地、卫地等大类区分模式

据清乾隆三十八年胡德琳所撰《历城县志》卷四《地域考》记载:“县有民地、有学地、有卫地。民地者,通一县之地也;学地者,以供春秋享祀及赡给贫士之用也;卫地者,国初乃明之旧设卫所,以分屯给军丁以领佃,后因设经制官兵,裁屯卫之田,而归并于县也。民地之名有三:曰大粮地,通原额成熟及历年额外开垦一例起科者也;曰荒田,成熟地,亦额外开垦而起科,轻于大粮者也;曰更名地,按明史成化三年,德王见潾请白云、景阳、广平三湖地,宪宗悉予之。嘉靖中,户部议核王府所请山场湖坡皆还官。十八年,德王祐褣复请诏,仍与三湖地使自征其课,盖前朝名德府庄田,国朝乃更从湖名也。学田之名有二:曰府学;曰县学也。卫地之名有五:曰军屯,官军所耕种也;曰杂项;曰教场坡;曰房基;曰宅基。”②

以上地方志中记载的几种分类方式,大体上反映了清代山东地亩的概况,但各有侧重,难以体现全貌。首先是地亩种类记载不全面。例如灶地也是耕地的一种,但在以上分类中并没有体现;还有义田、籽粒地、河滩地等名目,都没有涉及。其次是划分不够清晰。比如更名地作为一个类属,但实际上属于更名地性质的地亩还有很多,比如民粮地、官庄粮地等,而并非仅是《历城县志》中所说的更名地就是德府庄田。再次就是随着清代地亩制度与赋税制度的深化与演变,很多地亩的名目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与发展。比如说寄庄地,随着雍正十三年寄庄地外征银两摊入全县地粮内征收,寄庄地名目也随之消失,只是在赋税中还有追溯历史来源的价值。

(二)清代山东地亩类属的重新划分

出于对清代山东耕地研究的需要,有必要对这些名目进行分类与厘清。

在清代,地亩的设置、划分与统计,往往是以赋税为基准的,因此在名目设立上也多有反映,而很多地亩的赋税又与明代以来的历史成因及相关用途有着紧密的关系,也导致了在名目设置上的差异。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以赋税差异作为地亩划分的主要依据,同时兼以与之相关的历史成因,将清代山东地亩大致分为大粮类属、荒田类属、更名类属、学卫类属和其他类属,共五大类属。

第一类是大粮类属。这一类地亩是纳税的主体,是清代税赋的主要来源,诸如大粮地、征粮地等,均属此类。第二类是荒田类属。这一类多源自于明清开垦荒田而形成,地理位置和地亩质量一般会差于大粮地,税赋上也轻于大粮地,诸如荒田地、额外荒田地等,均属此类。第三类是更名类属。这一类地亩相对复杂,大都源自于明代遗留下来的官府王府属地或与之相关的土地,税赋上也有所区别,诸如更名地、籽粒地、民粮地、官庄粮地、马场租地、芟草地等,均属此类。第四类是学卫类属。学义等地,主要用于儒家学生、社会赡养以及礼教祭祀等方面,诸如学田、义田、祭田等,均属此类。而卫所地主要源自于明代的卫所制度,到清代依然延续,后逐步取消卫所建制,相关的土地也归属到所属县州,但土地的名目和赋税依然有所延续,诸如屯地、军地、杂项地、教场坡地等,均属此类。第五类是其他类属。这一类不属于传统的耕地纳税科目,往往是由于功用和成因的不同,分属在不同的领域,但也是地亩的一部分,主要用于粮食生产。诸如灶地、民佃灶地、湖田、河滩地等,以及一些没有明确功能归属的地亩,均属此类。

需要说明的是,这五类类属的地亩都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而且大都属于耕地,用于纳粮缴税。在清代山东,这五个类属的土地总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耕地总和,而不只局限于大粮类属。这里有一个很好的例证可用来加以说明。据清乾隆二十七年《乐陵县志》记载的地亩数据,实在民灶上地294 997.549亩、实在民灶中地 786 832.095亩、实在灶下地 92 200.266亩、更名地 21 745.700亩、实在额外荒田地 27 490.842亩、裁并武定所二等地2 146.814亩、学田地74.9亩,通计全县承粮共十一等地 1 225 488.167亩③。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到,民灶上中下共六等地,再加武定所二等地,再加更名地等共三等地,正好十一等地,而且数额加总也与总量一致。这充分说明乐陵县承粮地实际是各个类属地加总得到的,而并非仅限于大粮地。

二、大粮类属名目辨析

大粮地是清代山东地亩纳税的主体,是主要农作物的生产土地,也是主要的政府税赋来源。大粮地作为一个类属,是清代山东地亩的主体和最重要的类属。清道光九年《东阿县志》中有这样的记载:“按前项地亩,就现在而论,大约俱系平阜,并无低洼,故称为大粮一例地。”④此处的记载,是基于东阿县的情况,而非其他地域,但也可以看到大粮地应该是一个县域内的主体粮地,而且也说明在该县内的大粮地是土地质量比较好的地亩。查阅清代山东各州县方志,大体而言,属于大粮类属的名目主要有:原额大粮地、逾额大粮地、征粮地、寄庄地、大漕额地等。

(一)大粮地

原额大粮地。在清代山东州县志中,鲜有对大粮地的直接定义描述,不过在民国二十五年《馆陶县志中,对大粮地有个比较清晰的注释:“大粮地,即丁漕并征之地”[2],这里从税赋角度,将大粮地进行了区分,也就是征收地丁与漕粮的地亩。清沿明制,主要耕地名目与数据多以万历十五年所存为依据,也有一部分以明崇祯年间数据为准,这一数据便成为清代的原额概念。清代山东地方志中所说及的原额大粮地,或者称之为大粮额地,便是源自于此。大粮地一般都对应于实际耕地,通常有二至五等不同地亩等级的区分。

逾额大粮地。就是超过万历十五年或崇祯年间为认定标准的额地或者原额地亩数的开垦部分。也就是说,在原额大粮地额数已尽数开垦并纳税的基础上,额外开垦的归属于大粮地范畴的耕地。清光绪十三年《莘县志》中记载:“明万历年间清丈过一例地为六千七百二十六顷五十五亩七分四厘二毫,至今定为原额。······开垦逾额地六十二亩三分一厘九毫,共地六千七百二十七顷一十八亩六厘一毫。”⑤在这里,原额地加上逾额地正好等于大粮地总额,这说明逾额地应该就是总量超过原额地亩数后开垦的地亩数,逾额大粮地应该就是超过原额地亩数的大粮地。清康熙二十一年《阳信县志》有载“原额民中地三千九百七十五顷五十二亩九分四厘八毫,顺治十二年后历有开垦,陆续起科,至康熙十八年逾额一顷四十亩,共地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九十二亩九分四厘八毫七丝”⑥。很显然,这里的最终地亩数,等于原额数加上逾额数。

(二)征粮地

在清代山东地方志中通常会有“不分等则一例征粮地”的记载。先简单地说明一下不分等则的概念,“则”的含义,其实就是赋税等级的意思,例如“况夫沙压非尽不毛之地,宜减则,不宜开除”⑦,这里的“则”其实就是赋税的意思,那么不分等则就是将税赋等级统一为一个纳税标准。对于不分等则统一为纳税标准的地亩,通常也称之为征粮地(清代山东部分方志中也记载为一例大粮地)。清乾隆元年《馆陶县志》中就有记载:“条编非古也,说者谓条编法行按亩科征,膏腴斥卤无所区别,农夫病焉。今二等地亩折成一例均输正供,诚不必剖上下而异之,至各项条目合为一则,无纷出之名,有业征之实,民颇称便。”⑧由于不分等则一例征粮地概念的存在,也就引发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折亩问题。既然要统一纳税标准,对于肥瘦不均的土地自然就有了折亩的动因;第二个是征粮地是对应实地还是虚地的问题。从清代山东方志的诸多记载中可以看到,征粮地多数以大粮地等级中的上地为标准(个别以中地或下地为标准),但也存在征粮地只是虚地的情况,是一个纳税折算数,而并非对应实在的等级地亩。据清顺治六年《济阳县志》记载:“万历十八年,知县蔡惟忠均地分上、中、下三等,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共得地壹万肆仟余顷。······于是照章起科,以三百六十步为亩,将原均上地伍千伍百拾顷捌拾陆亩陆分柒厘贰毫,每亩折征粮地伍分玖厘壹毫柒丝。”⑨从这段文字记载进行数据换算,即便将240步亩换算为360步亩,原均上地与征粮地也并非1∶1的关系,而是每原均上地在统一换算为360步亩后,每原均上地1.127亩折征粮地1亩,这就意味着征粮地与上地并非1∶1的关系。从一定程度上讲,征粮地成为纯粹的纳税单位,是虚地,而并未对应具体的实地。

(三)寄庄地

关于寄庄地的记载,在清代山东地方志中多有体现。“寄庄者,富民畏避徭役,以田产寄他户为之,铁脚诡寄,故重其赋也。”⑩“明季,黠民寄地巨绅豪族,冀免徭役,事发正供外,辄复有罚,在正项原额地亩派征之外,又征此数也。”⑪可见,寄庄地源自明代,延续至清代,多因畏避徭役,而将田产寄于巨绅豪族,在被官府发现或者自首后,于原额正项下,多派征税收,所以称之为寄庄地。

不过,清代寄庄地也出现了一些变化。清乾隆五十年《济宁直隶州志》中有这样的记载:“更有寄庄一项,旧制凡外籍之人,置买此州之地,虽立户办粮,其差徭在本籍,而此处不复编丁,别立名色,谓之寄庄。故正赋之外,有加征之银,以代其役也。查原额寄庄一则地一百五十三顷,二则地一百九十三顷,然履经买卖过割混淆,虽有寄庄之名,久失寄庄之实,致奸民冒推册书妄派,亦一弊也。”⑫这里描述的是外籍人士在本地买地,不复编丁,所以谓之寄庄。关于寄庄地,这里需要解释几个问题。

第一,寄庄地一般都是大粮地,并非大粮地之外又多出来的新地亩名目。清道光二十年《博兴县志》中记载得更为清晰:“寄庄地:乃明时丁户寄田绅士名下,规避从役,后被查出,除征大粮外,罚征银每亩二厘,其地即在大粮地内,非更有一种地名寄庄地。”⑬这里其实已经明确指出寄庄地“即在大粮地内”。清道光二十六年《陵县志》中也记载:“(寄庄地)明富户畏避徭役,以田产寄他户,谓之寄庄,赋在原额大粮地内,又加外征银两。”⑭

第二,寄庄地并非是又新增加或开垦出来的地亩,而只是存在额外惩罚性税赋的大粮地,所以州县志中都将之列明,以便计算赋税数额,而其实寄庄地的地亩额数都已经涵盖在原额地亩数额内,只有极个别的州县将寄庄地在数量上单列。

在清代山东州县志的土地数据记载中,一般寄庄地都是涵盖在大粮地的总数额内的,各州县志中标明寄庄地,主要是为了从税赋角度解释税源。例如,在清康熙二十一年《阳信县志》中记载“原额民中地三千九百七十五顷五十二亩九分四厘八毫,顺治十二年后历有开垦,陆续起科,至康熙十八年逾额一顷四十亩,共地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九十二亩九分四厘八毫七丝。寄庄地五十九顷七十五亩八分七厘,原额灶中地二十五顷九分三厘二毫,民灶共中地四千一顷九十三亩八分八厘七毫”⑮。这里民灶共地等于原额民中地加上逾额地,再加上原额灶中地,并不含寄庄地,所以寄庄地应该是原额民中地内的耕地,只是含有惩罚性税收,所以单独呈列出来。又例如清道光十六年《邹平县志》中关于国朝嘉庆年的相关成熟地记载,在通计嘉庆年成熟地共586 918.1亩总数,正好与各类地亩加总并减去寄庄地数值相符⑯。而清代山东《堂邑县志》中则记载得更为明确,清光绪十八年《堂邑县志》中明确记载,“原额上地内有寄庄地一百七十七顷九十六亩四分六厘二毫”⑰,在此记载中已经明确寄庄地为原额上地。所以,从清代山东各县志的地亩记载分析,寄庄地的确包含在大粮地内,而不是另外单独出现的地额数。

但的确也有个别县存在例外情况。从已查阅的清代山东州县志记载来看,仅有济南府济阳县、东昌府高唐州、曹州府单县与朝城县存在这一现象。清乾隆三十年《济阳县志》记载:“共折征粮地六千六百一十顷九十四亩八分八厘,内除优免地一百一十八顷四十一亩一分九厘六毫,灶地三顷一十三亩五分一厘三毫,灶买民地二十七顷一十亩九厘五毫,寄庄地三百二十六顷五十六亩四分三厘二毫,实在地六千一百三十五顷八十八亩八分二厘四毫。”⑱从这里来看,实在地的数值确实是征粮地分别减去优免地、灶地、灶买民地和寄庄地得来,可见寄庄地是以单独的地亩数值出现的。清道光二十年《济南府志》中的相关记载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结论,“(济阳县)他县寄庄皆虚名,惟此为实地,是以有正赋无外征,及摊入全县均征之文”[3]。从这一记载中可以获悉,清代山东绝大部分州县志中寄庄地皆在大粮地统计之内,而无另外之地,但济阳等个别县确有例外。

第三,清代山东寄庄地源自于“黠民寄地巨绅豪族”,但也并非全都如此,也有因为户籍管理导致的外来人口耕种的地亩,亦归属于寄庄地范畴的情况。在民国二十二年《观城县志》中亦有相关记载,“吴柽曰,凡外籍之人,置买此处之地,虽立户办粮,其差徭在本籍,而此处不复编丁,别立名色谓之寄庄,故正赋之外有加征之银,以代其役也。按自丁归地亩之法行此,皆不论,所以为善”[4]。

第四,关于寄庄地的税赋问题。由于寄庄地并非另有其地,而是查出来的逃税大粮地,正常而言,原本可以不予以记载,或者仅做说明即可,但几乎每个州县志中都对寄庄地有着较为详细的记载,这主要在于寄庄地的税赋不同于大粮地,而是由于惩罚性税赋原因,一般比大粮地要多征收二分银左右不等。由于惩罚性税收关系到财政税赋的问题,寄庄地自然也就被各州县重点关注。清光绪十年《光绪临朐县志》中记载:“(寄庄地)明季,黠民寄地巨绅豪族,冀免徭役,事发正供外,辄复有罚,在正项原额地亩派征之外,又征此数也。”⑲

第五,寄庄地的概念在雍正十三年后,便少见于记载,主要因为税赋职能被取消。清光绪三十三年《益都县图志》中记载:“(寄庄地)明季黠民率寄其田于大户,为避徭役计,事发后于额征外,重科之,编其田于大粮上地,而重科之,征尤存,故赋役全书谓之寄庄地,非别有此项地也,其银已于雍正十三年摊入合县地亩内。”⑳民国九年《临淄县志》对寄庄地赋税取消也有比较清晰的记载:“按《青州府志》,谓寄庄者,明季黠民寄其地于巨绅豪族,冀避徭役者也。事发,正供外辄复有罚,其后数易主而所罚不改,百姓患其苛也。雍正十三年,以为此一县浇习,故均所缴于一县田赋中。然则此外缴之银,即事发而罚者也,既非雍正之供,何不免之,而仍罚及全邑何耶。”㉑

(四)大额漕地

在清代山东州县志的相关记载中,也有将大粮地称之为“大漕额地”的表述。据清光绪十九年《德平县志》记载,“大粮上地六百九十三顷九十七亩九分五厘,中地五千七百七十五顷七十九亩四厘三丝,下地五百五十六顷一十七亩八分二厘,荒田地二十二顷一十五亩二分三厘二毫五丝,学田地六十亩一分八厘,以上五等地合七千四十八顷七十亩二分二厘二毫八丝,······大漕额地七千二十五顷九十四亩八分一厘三丝,除荒田地及学田地例不征米麦外,每亩不分等则额征正米一升一合一勺四抄五撮二圭七颗一粒,耗米加一五,共征米正米七千八百三十石九斗三升”。这里的“大漕额地”,其实就是五等地里除去荒田地和学田地,即大粮地的另一种称谓。而“大漕额地”的称谓,主要是因为在清代,只有大粮地才缴纳漕粮,其他地亩是不需要纳漕粮的,所以“大漕额地”便源自于应征漕米的耕地。

三、荒田类属名目辨析

荒田地是清代山东除大粮地外的重要纳税地亩类型之一,也是用于主要农作物的生产土地,亦属于民地的范畴。查阅清代山东各州县方志,大体而言,属于荒田类属的名目主要有:原额荒田地、额外荒田地、逾额荒田地。

(一)原额荒田地

荒田地的名目应该是源自于明代。明末清初,黄图安《荒田议》中记载:“明末,正额地多荒芜,因有荒田纳租之额。”从这个描述可以看出,明代荒田多因为正额荒芜,为增加纳税之额,定下荒田纳税之名目,并沿袭至清代。在清代山东地方志中,往往有原额荒田地的记载,也就是指沿袭明代荒田地额的记录而确定的荒田地亩数。与大粮地相比较,荒田地最大的特点就是税赋轻于大粮地,而且税赋里一般没有米麦等税项,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荒田地多为荒芜之地重新开垦,从鼓励农耕的角度而言,另行制定较低赋税额,从轻缴纳,也是情理之中;另一方面,荒田地相比于大粮地,土地质量应该相对会差一些,耕作难度也相对大一些。例如据清康熙五十六年《莘县志》记载:“向系抛荒卤斥之地,不在大粮额地内,无粮米杂差。”

(二)额外荒田地

额外荒田地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概念,地额多形成于明代。民国二十二年《观城县志》中记载有明末清初黄图安所写《荒田议》,其中记载:“明末,正额地多荒芜,因有荒田纳租之额,历来知县,每遇催粮,户头报完之日,即赏给荒田地二三亩,责令开垦,三年纳租;或勒令捏报开荒二三亩,其间有地远人惰者,率有纳租之名,无受地之实,愈积愈久,由是户户皆有有租无地之民,是荒田名轻而实重也,赏地名利而实害也。又当时,赏给荒田名是正额原熟之地,既经豁除,虽已开垦,不入正赋,但收其租,入充巡按公费而已,巡案裁后,改充巡抚公费,既而巡抚急公,奉归大部,定以额外二字,为其纳租稍轻,与大粮有异,不在旧额存留起运之内也。”由此推断,额外荒田地多是由于明代各州县政绩的需要,将荒田地额加于农户,责令开垦,三年纳租,属于荒田类属性质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名目,这其中便存在着开垦或者没有开垦的问题。但无论开垦与否,此荒田地额数必然是计入纳税地亩之中的,这便也引出了额外荒田是实亩,还是空额的问题。不过,即便是明代形成的额外荒田地空额,到了清代也很有可能逐步开垦,而成为了实亩。

对于额外荒田地的考证,清光绪十八年《堂邑县志》中有着更为详尽的记载:

按县原额大粮地外,复有额外荒地诸项,初不知其所自来,及考旧志载,嘉靖元年,知县耿镒踏勘全邑,白地八千九百八十五顷七亩三分一厘,万历九年,知县高东光清丈,除官堤古道实在白地八千六百三十七顷十亩五厘八毫。然后知额外增田职此之故。邑人黄中丞图安田赋议云,自万历九年清丈,除官堤古道实在白地八千六百三十七顷有零,则是正额大粮地外,更无他地,昭然也。至明末,正额地多荒芜,因有荒田纳租之额,历来知县每遇催粮,户头报完之日,即赏给荒地二三亩,责令开垦,三年纳租;或勒令捏报开荒二三亩,其间有地远人惰者,率有纳租之名,无受地之实,愈积愈多,由是户户皆有有租无地之民,是荒田名轻而实重也,赏地名利而实害也。夫荒田起科,不载于万历九年清丈之时,可知其时原无此项矣。既曰,白地虽种之亦不能生殖,概县境盐卤飞沙之地,从来未经开垦者所在多有。即或附近田人率耕治一二亩,许率十年不得一二获,不可以为常例而起科也。当时赏给荒地多是正额原熟之地,既经豁免,虽已开垦,不入正赋,但收其租,入充巡按公费而已,巡按裁后改充巡抚公费,既而巡抚急公,奏归大部,定以额外二字,为其纳租少轻,与大粮有异,不在旧额存留起解之内也。夫正额八千六百余顷地,太平既久,势必尽数开报,以足国赋,而此荒田二百二十余顷,复着落何所乎,且此项尤可悯者,常大荒大兵之年,各地俱准报荒,惟此不准,以为荒地无更报荒之例也。不思熟田尚且逃亡,岂荒田独无榛芜乎。此项宜清,为查核其无地捏报者,准行除豁外,如有实在于白地中开垦者,尽归正额下田之中,每亩纳银一分五厘。斯穷民无包粮之苦,而赋得其平矣。

在这里,需要对清代山东荒田地和额外荒田地进行一下梳理与区分。从清代山东《堂邑县志》中对额外荒田地的考证来看,虽然形成过程各有差异,但额外荒田地也是荒田地,并非是原额荒田地之外,另行开垦的荒田地。正如县志中记载,“当时赏给荒地多是正额原熟之地,既经豁免,虽已开垦,不入正赋,但收其租,入充巡按公费而已,巡按裁后改充巡抚公费,既而巡抚急公,奏归大部,定以额外二字,为其纳租少轻,与大粮有异,不在旧额存留起解之内也”,“额外”二字是基于文字上以及计量上容易辨识而添加上去的,并非原额之外的额外,所以清代山东的很多县志中都有原额额外荒田地的概念。从清代山东107个县的数据统计中也可以看到,在地亩名目中记载为原额荒田地或荒田地的,大致有济南府淄川县、东昌府恩县、东昌府冠县、武定府商河县、曹州府范县五个县的县志,其余的县志均记载为原额额外荒田地或额外荒田地。

对于额外荒田地的土地质量,清代山东县志也有所记载。据清康熙二十一年《信阳县志》记载,“额外荒田始无所考,而则例独轻,则以其地斥卤不毛之地,而其人皆孰独无赖之人也”。民国二十三年《东阿县志》中,对于该县域中的原额额外荒田地有这样记载:“按前项荒地,各村皆有,东南乡山麓并西乡低洼,北乡碱场居多。”说明整体而言,额外荒田地的土地质量相比于大粮地是要差一些,当然每个县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土地质量也会有所区别。

(三)逾额荒田地

逾额荒田地,是清代山东在原额荒田地的基础上,由于超额开垦而形成的荒田地亩,税赋一般都与原额荒田地保持一致。

在山东省东昌府民国二十三年《冠县志》中有这样的记载:“原额荒田地一百三十三顷八十二亩七分四厘,顺治四六两年题豁地八十七顷六十九亩三分八厘,续于顺治十七年至康熙五年,渐次开垦,仍复原额。又于康熙六年至雍正四年,陆续开垦逾额荒田地四十九顷七亩五分八厘七丝。”从这段文字看,逾额荒田地应该是原额荒田地垦复之外,又开垦的属于荒田地性质的纳税地亩,赋税与荒田地相一致。又清道光九年《东阿县志》中记载“(逾额额外荒田地)按前项地亩,系原额荒田外,在山麓河滩处开垦升科,故称为逾额额外荒田水田地”,可见,逾额额外荒田地确实是在原额额外荒田之外而开垦升科的土地。

四、更名类属名目辨析

清代山东更名类属相关地亩,主要承源于明代王府庄田。到清代,相关名目虽还在延续,但土地耕种性质已经由官逐渐转民,并交纳赋税。查阅清代山东各州县方志,大体而言,属于更名类属的名目主要有:更名地、芟草地、民粮地、马场租地、籽粒地。

(一)更名地、芟草地

更名地或者芟草地的名目称谓,应该是清代之后才有的。在继承明代赋税制度和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将改归民地的明代王府废藩地亩,称为更名地。据清康熙十二年《曲阜县志》记载,“额外鲁府钦赐九山屯原额大亩地······,自康熙九年,奉文俱改为更名地亩”,可见原明藩府之地,大约应于清康熙九年左右改为更名地。

清康熙十一年《临朐县志》中有更名地定义的相关资料:“更名地,原系废藩德府钦赐籽粒地”而在清光绪十年《光绪临朐县志》中关于此同一土地的记载为:“民粮原额籽粒地,旧志云更名地,原系废藩德府钦赐籽粒地。”而关于芟草地的相关资料,清雍正十一年《乐安县志》中记载:“青属率多故明藩业,今所称更名芟草者皆是。”

(二)民粮地

民粮地也是更名类属的一种,据清光绪三十三年《益都县图志》记载,“疑亦明藩地故,旧府志作更名地”,而该县志中亦记录有“原额更名在城关厢地”,注曰“此明齐藩故地,赋役全书作民粮大亩地”。

从清代山东州县志的记载资料推断,民粮地很可能是清代某个时间之后,对更名地的又一种称谓,并在一定程度上变更或替代了更名地。据清乾隆三十九年《曲阜县志》记载,“有亩征租银六分者,为九山屯原额大亩地三顷七十七亩七分;有亩征租银一分五厘者,为湖上屯、陵城屯原额小亩共地七十四顷一十五亩六分五厘,此三屯者,皆明藩鲁府地也,康熙九年奉文改为更名地。乾隆三十六年,奉文清查,知县祥准划一,定则改作民粮地,而屯民仍照旧纳租,免征其米”。又据清乾隆五十年《济宁直隶州志》中记载,“(民粮原额地)即旧之更名地,此数并马场地在内,乾隆三十七年,将更名字样删除,改作民粮原额地”。济宁直隶州在乾隆三十七年将“更名”字样变更为“民粮原额地”,也就是说济宁直隶州此后的地亩名目记载不再有更名地,而是变更为民粮地。而民国二十二年《重修新城县志》中有着更为精确的记载:“原额民粮地,即更名地,乾隆三十七年谕改。”从这一记载可以看到关于民粮地准确的定义,即更名地,而且新城县是于乾隆三十七年谕改而来,与济宁直隶州的变更时间完全一致。由此可以推测,关于民粮地部分代替更名地的使用,应该在乾隆三十七年,或者之前。这从清代山东章丘县不同年份县志的对比中也能找到依据。清康熙三十年《章丘县志》中记载“(章丘县)更名原额三等地分别为:原额上地五十二顷一十三亩一毫八丝;原额中地二百一十顷一十七亩五分三厘八丝;原额下地二十八顷八十八亩八分三厘四毫四丝”,而清道光十三年《章邱县志》中却记载为“原额民粮上地五十二顷一十三亩一毫八丝;原额民粮中地二百一十顷一十七亩五分三厘八丝;原额民粮下地二十八顷八十八亩八分三厘四毫四丝”。可见更名地与民粮地在清代山东属于同一类土地,只是称谓不同。

(三)马场租地

马场租地源自于明代,主要为牧马场地,用于养马之用,到了清代则改由民种。清康熙《莘县志》记载:“旧有滋生马场一所,牧马场地二处共九十五亩,后裁养马之役,其地佃户领种。”从这段记载中可以看到,马场租地原为明代牧马场地,后佃户领种而成为耕地的一种。

又据清康熙五十五《郓城县志·田赋志》记载:“牧马草场:一在城东二十里戴老人集西地四十亩;一在城西南五里地二顷;一在城西二十里廪丘坡地二顷四十亩。原设分牧种马,后马政废,为民佃种,每亩纳租银三分解京。”从这部分记载可以明确看出,自明代设立的牧马草场地,从原来牧种马,逐步变为民佃种的粮食地,缴纳租银,由此推断马场租地也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因更名而来。清乾隆四十一年《淄川县志》中记载更为明确,在其田赋前部分写到:明嘉靖年间时,称之为“牧马草场地,四十二亩四分六厘五毫”;明崇祯年间,称之为“实在草场地,三十三亩九分二厘七分”;国朝顺治初,称之为“草场地”。而在后部分的《续田赋》中,直接称之为“马场租地”。可见,明代所谓的牧马草场地,即是后来的马场租地。在明代,牧马草场地原本用于喂马养马,后逐渐荒芜,并为民所耕种,继而成为耕种粮食的马场租地。

(四)籽粒地

籽粒地,更名地的一种。据清光绪十年《光绪临朐志》记载,“原额籽粒地:旧志云更名地,原系废藩德府钦赐籽粒地”。又据清乾隆五十年《临清直隶州志》中记载,“成化二年丁亥,开府济南山东各州县俱置庄田,名曰德府籽粒,临清庄田在城西北,每三四亩或五六亩折算一亩,国朝改为更名地”。从这些记载可以明确,籽粒地主要源自明代德府,独立于国家赋税体系,在清代改为更名地,属于更名地的一种,不过在一些县志中仍以籽粒地记载。关于籽粒地的缘由,清乾隆二十年《濮州志》中的记载也较为详尽:“更名地者何,籽粒地也。何以谓之籽粒地,明成化二年,封英宗庶二子见磷于济南,是为德府。比时,本藩自有王庄佃田,人户别为一籍,若今子粒,本是黄册田土。正统天顺年间,黄河水决,濮范、聊城、临清一带,免科退滩薄地,本藩乞为鹅鸭之场,故名为籽粒。言其田戴黄册籽粒,则纳德府也。种籽粒者,乃百姓之家,非佃户也。其征银本与均徭内光禄寺御马仓相等,其征大户,亦不专主种籽粒之家,征完委官解府厅,长史司支倾王府,与州县官民无干。”

到了清代,明朝宗室已经覆灭,德府籽粒地也随之消逝,这些地亩就逐渐成为民田。然而清承明制,籽粒地的名目依然存在,其赋税沿袭明代税制,也较大粮地低一些。民国二十五年《清平县志》中记载:“按明史英宗次子见潾封德王,成化二年,开府济南,山东各县具置庄田,名曰德州籽粒。其时,完纳丁银仅及大粮五分之一,境内之籽粒地散见各乡,至清始处划为民田,改为更名籽粒,今因之。而田赋之制则略加厘订,稍异于前矣。”民国二十四年《临清县志》中也有记载:“按旧志,明英宗次子见潾封德王。成化二年,开府济南,山东各州县俱置庄田,名曰德府籽粒。临清庄田在城西北,每三四亩或五六亩折算一亩,至清代改为更名籽粒,划归民有。”清康熙十二年《濮州志》中记载:“更名地即明德藩籽粒地也,康熙九年奉文改籽粒地为更名地,原编每亩银七厘一毫二丝,康熙三年,奉文外增租银一分二厘八毫八丝。”

不过在明清的历史上,与其说“籽粒”是地亩名目的界定,不如说是一种赋税形式的界定。清代济南府乾隆三十八年《历城县志》摘录了明代《李开先白云湖籽粒考略》的记载:“(明嘉靖)十七年,德府又行奏讨,乃差内官下县征收,不从已明新册,还踵旧册一千三百顷虚数,又将报出水退正湖地三百余顷,不补原包套征地亩,作为册外私自收受,计地共一千六百余顷,每亩擅自改追银五分,既纳官粮,又征子粒,兼以虚包地亩,一地三税,民困之深,不能殚述。”这段记载明确指出,德府白云湖地“既纳官粮,又征子粒,兼以虚包地亩,一地三税”,也就是说“籽粒”是德府的一种税赋称谓。可见,籽粒地本身就带有税赋的内在含义。正是由于籽粒地一方面与德府有着较强的关联性,另一方面又与赋税有着很密切的内在联系,在清代,籽粒地除了属于更名地亩外,还逐步演变为一种相对较低的税赋标准定义,很多赋税标准低的地亩,也在使用籽粒地的概念。民国二十三年《夏津县志续编》记载,“按荒田均籽粒,一类荒田下地,又属飞沙籽粒,素本不毛之地,清初经名宦朱国祥,身历其境,以土地所宜劝植树木,一方人民始活生有路,复为详定赋额,名曰籽粒,特从轻减”[5]。所以,籽粒地也有低税赋荒地的概念,以后逐渐成为一种低纳税标准,很多纳税低的地便也称之为籽粒地。

清代籽粒地的概念中,由于地亩等级或者地理位置的不同,还会冠以不同的名称,但应该都属于籽粒地的范畴。在清道光二十六年《钜野县志》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原额籽粒贰等地壹拾柒顷壹拾壹亩陆厘陆毫壹丝陆忽陆微柒织;原额河滩籽粒地壹拾壹顷壹拾伍亩贰分肆厘伍毫,每亩征银壹分柒厘;原额长沟籽粒地伍顷玖拾伍亩捌分贰厘壹毫壹丝陆忽陆微柒织,每亩征银叁分。”在清道光九年《东阿县志》的田赋志中就存在“原额河滩籽粒地、原额盐河滩籽粒地”等概念,在这个描述中既有籽粒地概念,又有地理位置的概念,而县志中分别解释为“系运河两岸淤滩,及盐河两岸淤滩”。

从以上的记载中可以看到,清代一些河滩、飞沙等地,由于土地质量差或者不稳定,纳税标准低,清代山东县志中也会将其表述为籽粒地。但这类籽粒地已经不属于更名地的范畴,而更应该属于其他类属,本文只是从区分籽粒地概念的清晰角度出发,把这部分内容放在更名类属中描述,在性质上应该属于其他类属。

五、学卫类属名目辨析

清代山东学卫类相关地亩,其实分属于不同的领域,为统计与分析的简化,而将该两部分,即学田类和卫所类,合为一个类属进行辨析。查阅清代山东各州县方志,大体而言,属于学田类的名目主要有学田、义田和祭田,属于卫所类的的名目主要有屯地、军地、穀地。

(一)学田类

学田类地亩最大的特点就是赋税有专项的用途。清代山东,学田虽然总量不大,但几乎每个县都有设立,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学生读书之用。据清光绪十年《光绪临朐县志》记载,“此田不在丁田之内所征租,为学使按临振衿贫生之田”。学田应该是地方政府单独设立的耕地,所以在耕地的计算中,学田多数都是独立存在的。

义田则多为官捐或民输,用以赈济贫民,或者用于其他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用途。据清光绪三十三年《益都县图志》记载,“(旧置义田)系案各县普济堂地亩银两,或筹备赡贫经费,或由官捐,或由民输,除地内征收杂银,并生息银两,支放不符外,其余俱系各县官捐俸以给,或有存余留备来年支放”。明万历年间,山东清平县就有知县捐俸银置义田的记载:“清平故无义田,万历十八年,知县陈汝麟捐俸银五十二两五钱置买本县民张芳地四十二亩······,召人佃种,每亩年纳租银谷三斗给养孤,贫民甚感之。”清光绪十九年《德平县志》记载:“(普济堂义田)康熙年间,知县陈祥柞捐置。······每岁收租,以备普济堂赈给之需。”义田中还有义赡田、义学田等名目。义赡田,其地租所入以给贫民之无依者食用;义学田,地租所入仅为城内近圣书院延师之用;义塾田,应为捐赠地亩用于私塾之资。

义田不同于学田,义田往往是由知县等官员或者地方大户,通过购买耕地用于资助贫困学生或者孤贫户。由于义田属于购买的耕地,这些耕地是从大粮地中购买,还是从其他类属的地亩中购买,购买之后是单独计算,还是重复计算,都存有疑问。清乾隆三十八年《德平县志》中记载,“普济堂在北关义田二顷三十三亩四分,康熙四十年,知县陈祥柞建并置地收租,以给孤贫口粮”,此县志中没有义田归属问题的描述。但在嘉庆元年《德平县志》中有这样的记载:“大粮上地六百九十三顷九十七亩九分五厘,中地五千七百七十五顷七十九亩四厘三丝,下地五百五十六顷一十七亩八分二厘,荒田地二十二顷十五亩二分三厘二毫五丝,学田六十亩一分八厘,以上五等地合七千四十八顷七十亩二分二厘二毫八丝,内义学田一顷三十五亩八分六厘六毫,小学田一顷。”而在清光绪十九年《德平县志》中则记载得更为详细:“以上五等地合七千四十八顷七十亩二分二厘二毫八丝,内书院义田七十九亩八分七厘一毫,义塾田八十八亩五分七厘五毫,普济堂义田二顷四十九亩六厘八毫,演武场地二十四亩。”从德平县志的记载来看,书院义田、义学田、义塾田、普济堂义田和演武场地等地亩,应该都包含在大粮地、荒田地和学田地总量之内,而不是单独存在的耕地。清乾隆三十八年《德平县志·建置志》记载,“(义塾田)乾隆三十八年,知县钱大琴因吏欠官项,缴田一顷入官,大琴垫解缴官,置为小学田。光绪十三年,知县胡启煐,以岁久地数不敷,派文生阎汝霖丈清核实,酌增租价,并增义塾为二,每岁义塾收租,著为经费”。乾隆年间,知县钱大琴对于需要“缴田一顷入官”项,采取了“垫解”的措施,而将这一顷之地置为小学田,这就表明该“小学田”或者“义塾田”应该是从五等地中提取而来,这也反过来印证了该义塾田原属于五等地内之地,后因捐置而分离出来。

祭田则主要为明清以来,专项耕地赋税用以祭祀宗圣的地亩。据清康熙五十六年《重修清平县志》记载,“为春秋祭祀修葺祠宇之资”。清代山东的祭田主要分布在曲阜、邹县、滕县、济宁几个州县,主要为祭祀孔氏、孟氏、颜氏和卫公宗圣。

(二)卫所类

清代卫所的职能,主要源自于对明代卫所职能的继承和发展。卫所职能涉及军事、经济、教育、司法等各方面,在此重点关注卫所屯田的相关内容。清初,“国初定制,设卫所以分屯,给军以领佃”;而到了雍正二年,清政府决定裁撤没有漕运职能的卫所,将屯田归并地方州县;至清后期,随着人口的增加以及漕运制度被废除,所有卫所的屯田也悉数转化为民田。从赋税的变化而言,在卫所屯地转化为民田之前,相关赋税由卫所征收,撤除卫所后,则由地方官府征收。

屯地。据清光绪十九年《郓城县志》记载,“洪武元年,定卫所,官军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千二百人为一所,一百二十人为一百户,所择州县荒地开垦立屯,此郓有屯之始也”。据民国二十三年《临清县志》记载,“卫地设自明初,县境共有六屯,曰位伍、曰洪伍、曰西李伍、曰陈伍、曰南李伍、曰宫伍。清光绪二十八年,南漕改折卫所,撤销各直省卫所屯田,一律交价藩司刊发印照,永远作为民田”。从这里可以看到,屯田主要来自卫所地,而卫所的地裁并后归为民田。

军地。清乾隆二十九年《诸城县志》记载:“军屯者,守御所官军所耕种也,其地初不与民灶同科,祥载明史。”关于军屯地的赋税征收问题,清康熙十二年《诸城县志》中也有记载:“论曰,一邑也,有一邑之地亩,一邑之钱粮,随征随解,甚便也。军屯,则邑内之地而别之,曰卫所征收,往来数百里,催役之骚扰,钱粮之正耗,佃户深以为历阶。”

穀地。据清乾隆二十年《续寿光县志》记载,寿光县裁并青州左卫,有原额穀地、自首逾额穀地以及原额罗乔屯穀地,每亩征银均为0.015两。从清代山东县志记载情况来看,穀地主要出现于卫所的相关记载中。穀地多见于清康熙年间州县志中的记载,康熙以后记载较少。据清代光绪三十三年《益都县图志》记载,“见于府志者,曰裁并青州左卫屯地、曰民粮地、曰穀地、曰学田,皆康熙六十年前原额也”。在清乾隆元年《齐河县志》中也有穀地的相关记载,一处记载为“裁并齐河屯,成熟并新垦穀地”,一处记载为“青州卫有穀地军地之区别”[6],由此推断,在康熙六十年前部分地域仍在沿用穀地的名目。

六、其他类属名目辨析

清代山东其他类属相关耕地地亩,则是除去大粮类属、荒田类属、更名类属和学卫类属以外的耕地地亩,地亩的职能相对分散,属性也相对复杂,税赋也有异于以上类属,在地方区位上也比较杂乱。为便于归类研究,其他类属大体又可以分为灶地类和其他类。查阅清代山东各州县方志,大体而言,属于灶地类的名目主要有灶地、民佃灶地,属于其他类的名目主要有湖田、河滩地、沙压地、荣麻地等。

(一)灶地类

灶地和民佃灶地是清代山东州县志中涉及较多的两类与盐户相关的耕地类型,需要进行一个必要的区分。清同治《盐法议略·山东盐务议略》对灶课的名目有较为清晰的区分:“至灶课名目,繁多不同。地归灶丁,实种五谷,则为灶地;第长草束,以资煎盐,则为草荡,皆按每亩六厘起征;地邻海滨,可以引潮、摊灰、掘井、筑池,则谓滩池,每亩征银八分零至二钱一分零不等。······又有离场稍远,混入民田,钱粮归州县催征,解归运库,则谓民佃灶地。”可见,灶地与民佃灶地虽然都与盐课有一定关系,但却有着明显的区别。而民佃灶地已然与民田近似,钱粮归州县催征,解归运库。

灶地,即竃地、竃田地。灶地应该是灶丁所耕种之地,税赋应该按灶课独立征收。清乾隆二十九《诸城县志》记载:“曰灶地,灶户实种之地也。”所以灶地还是属于可耕种的地亩,只是从清代赋税体系上不属于耕地赋税范畴,在计量耕地赋税时,应该将灶地减除。在民国二十五年《重修博兴县志》中有这样的记载:“又不分等则原额新垦灶户地一百八十一顷八十三亩五分五厘,······以上可耕地凡五千四百七十二顷七十二亩三分六厘有奇,除灶户在盐场,官征收外,凡本县征收地五千二百九十顷五十一亩八分有奇。”很显然,用可耕地减去灶户地,即为该县民地征收地。

民佃灶地。据光绪三十三年《益都县图志》记载,“灶丁逃亡遗地,归州县民入佃种者”;又据民国二十五年《寿光县志·政治志》记载,“民佃灶地者,滩场灶丁逃亡所遗灶地,居民佃种,种户虽非灶丁,而所种原为灶地,故名曰民佃灶地”[7]。可见,民佃灶地明代曾属灶丁耕种,后灶丁逃亡,归属州县民佃种。清乾隆二十九年《诸城县志》中有更详细的记载,“详载明史灶地者,海上煎盐家之产,旧归民户者也,明初民灶地萬五千三百十五顷六十四亩五分八厘,崇正间,屯政废坏,乃以民佃之屯地归并大粮起科”,“又有民佃盐课之项,民佃者,各场灶丁逃亡所遗,灶地俱为居民佃种,种户虽非灶丁,而所种原为灶地,此民佃所由名也。县自前明七等大粮内,原有中、下、下下灶地三等,一百三十四顷三十五亩四分三厘,即民佃之灶地矣,何复有民佃之项乎。《山东通志》云,雍正四年清查灶地,凡远年迷失钱粮均摊民佃项下,岂其由来与至盐课一项,其原起更无可考矣”。据清乾隆二十三年《掖县志》记载,“按民佃一项,于前明正德七年题定,各场灶丁逃亡遗下灶地,俱系济宁登莱等府居民佃种,种户虽非灶丁,而所种原系灶地,此民佃之所由起也。日久,患滋民灶互相推诿,奸讼不休。雍正四年,清查灶地,凡远年迷失,钱粮均摊民佃项下。民间所买灶地转售之日,必归之灶,而灶地永不许再售之民,以符原额。又雍正四年,加摊一半灶丁银于灶地及民佃灶地之内征收。乾隆二年,将现存一半灶丁银两照依民户丁银全摊民地之例,摊入各场地亩并民佃灶地内征收”。此处的记载对民佃灶地的定义很清晰,明确民佃灶地来自于灶地,但同时存在的灶地并不是民佃灶地。

在清代山东,也有部分州县明代遗留的灶地由于屯政废坏,成为民佃灶地,实际上也就成为了州县的民地。据清乾隆二十九年《诸城县志》记载,“明初民灶地萬五千三百十五顷六十四亩五分八厘,崇正间,屯政废坏,乃以民佃之屯地归并大粮起科,同为民田合灶地计之,共萬九千三百四十三顷八十一亩八分三厘。民地有上、中、下、下下四等地,灶地有中、下、下下三等”。在清代《诸城县志》记载中,将民灶地也列入大粮地统计范畴内,导致原本四等大粮民地的诸城县,成为七等大粮民灶地,在此可以将民地和灶地统筹计量,只是民灶地的税赋略低于民地。存在这一现象的,在清代山东还有青州府的寿光县、武定府的阳信县和乐陵县。

(二)其他类

其他性质的土地,多属于小众地亩,体量不大,但种类较杂,不好归于某一具体的类属,所以在此一并辨析。

在清代山东各州县志中,时常会看到河滩籽粒地、湖田、湖租地、河租地、芦草地等相关耕地,此类耕地多为带有季节性以及一定不确定性的耕地。据民国16年《济宁县志》记载,“湖田向系验苗定租,惟湖水涨落不能预定其丰年有收”,从此处可以看出,湖田应该是沿湖边的垦田,由于湖水涨落不可预期,而以“验苗定租”。

有一些其他类属地亩,称谓往往是由明代沿袭而来,例如:棉花地、花绒地、荣麻地等。此类地亩在明代主要用于指定的农作物生产,属于生活或军备的必须品,一般总量不是很大;到清代,其称谓往往沿袭下来,但地亩的作物种植有可能改变。清康熙年间《德州志》中就记载着明代德州的地亩田赋,“棉花地三十七顷二十九亩,每亩征花绒四两,共花九百三十四斤解京上纳”,从此处可见,棉花地或花绒地都是用于明代种植棉花的,税赋为实物税,花绒四两,并解京上纳。又如荣麻地,又称为苘麻地。苘麻是一种高的一年生草本苘麻属植物,茎长而直,叶心形,被茸毛,花黄色,茎皮产生一种长而强韧的纤维,可用来制麻绳、麻袋。此类地亩与花绒地类似,用于特殊用途作物种植。清道光十六年《邹平县志》卷十八《物产》中记载,“有檾,说文曰枲(指麻类植物的纤维),与榖同”。还有记载中出现过沙压地。沙压地应该是土质较差的地亩,不宜耕作,但也确有记载与解释。据清乾隆元年《馆陶县志》记载,“况夫沙压非尽不毛之地,宜减则,不宜开除。彼逃者,逃于大粮之累,倘得减则,或逃者思归,亦不可知”。这里说明,沙压地虽然土质不好,但也有一定的耕种价值。

清代山东,还有少量耕地性质转化的情况发生,此类现象多由于清丈过程中耕地性质的变化或者税赋原额的原因,不过一般要报送上级单位审核确认,数量并不多,但确实存在。清光绪十九年东昌府《馆陶县志》中提到田亩清丈时,存录的《续田赋》记载:“先为之约,无问风雨,履亩踏看,或降为荒田,或改为折二,而民亦善体吏意,有以籽粒而愿升大粮者,于是将适符之数。”在该县志中,知县赵知希在其《孝平沙薄减则记》中也写到,“且尔今日之上地,保无有异日之水冲沙泛者乎。孝平之沙地,或年深岁入,沙沉土浮,复为上地,亦事理之不可知者”,“丈查得孝平二保沙压地三百三十五顷六十九亩一分六厘,原同大粮地一例当差,每亩科则二分五厘二毫五丝三微三忽五织,每亩科米七合七勺五抄七撮四圭五粟,于雍正四年在于请宽隐粮之严例等事案内,请详照荒田则例,每亩征银一分四厘三毫八丝一忽,该征银四百八十二两七钱八分二厘七毫八丝外,所遗缺额银三百六十四两九钱五分一厘三丝三忽,并遗额米前数均摊于合县大粮地一万一千九百一十九顷八十七亩六分四厘一毫之内,每亩均摊银三毫六忽一微,每亩均摊米二勺一抄八撮,以补足缺额之数。于雍正五年三月间,由府详司转呈巡抚部院塞蒙批加详转饬,遵照在案”。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存在着大粮降荒田的情况,也有籽粒升大粮的现象。但清代税赋体系中的原额概念依然是较强的,变更程序复杂,调整多为小概率事件,要变更耕地性质,必须“蒙准”方可。

注释:

②⑩ 胡德琳.《历城县志》卷4《地域考》清乾隆三十八年刻本。

③ 王谦益.《乐陵县志》卷2《经制志上·田赋》清乾隆二十七年刻本。

⑤ 张朝玮.《莘县志》卷3《食货志》清光绪一十三年刻本。

⑨ 候加乘.《济阳县志》卷4《贡赋志·田赋》清顺治六年刻本。

⑬ 周壬福.《重修博兴县志》卷4《赋役志》清道光二十年刻本。

⑭ 沈淮.《陵县志》卷7《赋役志》清光绪元年刻本。

⑯ 罗宗瀛.《邹平县志》卷3《赋役考》清道光十六年刻本。

⑱ 胡德琳.《济阳县志》卷3《赋役志·田赋》清乾隆三十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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